近日,江蘇省無錫市警方發布信息,中國農業銀行江陰市要塞支行前行長孫鋒攜款潛逃,公安部已經對孫某發出紅色通緝令,正在全力開展抓捕。據了解,巨款的數額,官方目前確定為1.26多億元,內部人員透露,可能達數億元。為孫鋒外逃提供資金幫助的渣打銀行上海新天地支行私人銀行業務客戶顧問吳伊甸,吳伊甸系新加坡籍,孫鋒也在案發前取得了新加坡護照。孫鋒及其父母、妻子、一兒一女先后舉家“出游”泰國后失蹤,輾轉前往泰國、荷蘭,最終前往加拿大。
隨著媒體再度的大肆報道,對貪官外逃事件再次引起人們關注。這已經說明貪官外逃成為中國政府一個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由于相關的法規和管理體制不完善,防止資本外逃的“軟硬件”尚不具備,金融外匯管制系統尚未建立起為大額資金外流進行有效監控的預警機制,從而給資本外逃預留下較大的空間。而貪官頻頻卷款成功外逃,正是監管部門的不力直接導致貪官們的逍遙法外?! ?/p>
一、 資金外移與貪官外逃數據
雖然沒有官方公開的較為系統的統計數據,但僅從一些不完全數據以及個案來看,我國的外逃貪官問題十分嚴重。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外逃官員的數字是4000多人,涉案金額是50多億元人民幣;2004年國家公安部公布的數字為500多人,涉案金額超過了700億元人民幣,而同年,商務部公布的數字是4000人,涉案金額是500億美元;2006年國家監察部公布的數字是800人,涉案金額約700多億人民幣。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長肖揚在其2009年出版的《反貪報告》中曾透露,1988年到2002年,15年時間,資金外逃額近2000億美元,年均127億美元。按照當時匯率測算出來的話,大概有1.5萬億元人民幣,而大家聽到比較多的是8000億元。中國政法大學法制新聞研究中心研究員陳杰人看來,將近20年中,平均每年有500億到800億元的外逃資金,總額在8000億到1.5萬億之間?! ?/p>
這些是過去近20年的總和,平均一年幾百億元,相對對于金融制度不是沖擊很大,但受沖擊更大的是我們整個社會的環境,它嚴重損害了社會的公平,會導致社會問題更加嚴重,法律危害不容忽視。
二、資金轉移方式的多樣化
貪官將贓款轉移國外無外乎三種途徑:
1,虛假投資。即腐敗分子打著境外投資的旗號,將腐敗資產轉移到境外,然后再假借虧損等名義,將贓款隱藏下來。比如2000年轟動全國的沈陽慕馬大案中,沈陽市原常務副市長馬向東,就曾通過來遼寧投資的商人,把178萬美元全部轉移到東南亞。
2,洗錢出境。對外投資貿易管理不善也被官員攜款外逃鉆了空子。一些貪官跟海關、邊防等腐敗分子勾結,違規超限額攜鈔出境十分常見。地下錢莊的失控更涌動著不法轉移現金和漂洗黑錢的暗流。
3,隱秘截流。指一些涉外公司的企業負責人,為了將公有財產轉為私有,通過做假賬和扣傭金等方式,將贓款直接截留在國外。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在美國的國有公司不少虧損,但其中有些公司的負責人及其親屬卻在幾年內成了富翁,當了“投資移民”。近年來,許多中資外貿企業宣布破產前,部分資產和利潤早已被轉移到境外,落到私人名下。
雖然資金的轉移方式呈現出越來越復雜,從外表看是越來越具有合法性,但并不等于無法監管。而部門間責任不明確、缺乏協調是出現監管難現象的一個很大原因。問題的關鍵是海關、檢察、公安、工商、央行等有關部門,愿不愿意把貪官外逃的事情當作頭等大事來抓。
三、外逃貪官腐敗的危害極大
首先是經濟上的損失。從央行研究報告援引社科院的數據來看,人均攜帶資產是4000萬;而從公安部的追逃數據看,人均犯罪金額超過2億。后者因為樣本偏小,以這個金額衡量外逃貪官卷走資產的平均水平或許有些偏大,但前者的人均數千萬是可能接近真實水平的。雖然余振東、高嚴個人并沒有卷走全部損失,但每個個案都達到幾十億、一百多億的總損失,跟他們個人的腐敗和潛逃有直接關系?! ?/p>
其次是社會影響。因為這些腐敗外逃貪官,必然讓人民對黨和政府嚴重不滿,這種政治損害還將隨著腐敗分子的潛逃而跨出國門、遍布世界。
貪官頻頻卷款成功外逃,引渡回國卻難度極大。腐敗分子一旦成功出逃,追逃都必將成為一項十分困難的,即是一些外逃貪官被緝拿回來,也只是冰山一角,絕大部分則仍游蕩海外,像高嚴之類,甚至不知道他們的行蹤。
四、反思與應對
外逃貪官中的官絕不僅限于黨政機關干部,還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犯有腐敗罪行的其他中國公民,例如賴昌星。遠華大案調查表明,賴昌星既犯有走私、偷逃稅等嚴重經濟犯罪問題,又犯有大肆賄賂各級、多部門、眾多黨政機關干部的嚴重行賄腐敗罪行?! ?/p>
2011年,國際透明組織發布了2010年世界廉政指數排名,滿分是10分,根據結果顯示,丹麥、新西蘭和新加坡的得分是9.3分,排名第一位;中國香港得分是8.3分,中國大陸是3.5分,排名最后的是索馬里,僅有1.1分。從這個結果來看,中國明顯處于下等?! ?/p>
我國貪官外逃的問題十分嚴重且危害極大。對于日益猖獗的貪腐現象,是擺在我們面前的嚴峻課題:
先來看貪官潛逃的方式。中國腐敗官員外逃除了持有合法證件公然外逃,用假身份證辦理真護照、通過旅行團出境轉逃第三國及偷渡等,是貪官們慣用的伎倆。他們的不義之財,也通過虛假投資、合同,或者子女、家屬出國而外流。大量案例證明,這個“聚斂財產、海外安家、資產轉移、擇機出逃”的預謀階段是需要經過長時間精心策劃的。在此過程中,貪官很容易暴露出可疑行跡,如果制度嚴密,監管得力,他們就很難通過合法途徑逃出境外?! ?/p>
其次是推行官員財產公示和審計,從源頭上杜絕腐敗。家庭財產申報制度,是有關家庭財產申報、登記、公布的制度,是科學反腐制度體系的核心內容,是體現“終端治腐”理念的一項重要措施。其理論基礎在于公共利益優先,其實踐價值在于反腐高效。如果建立起有效的財產申報機制,將國家公職人員的家庭財產,置于人民群眾和國家法律制度的監督之下,使其非法所得無處存藏,就會使腐敗分子難以為所欲為,從而有效地遏制腐敗現象的發生。目前世界上已有近百個國家推行了這一制度,家庭財產申報制已成為世界各國共同的反腐利器。
反腐敗就應該把官員家庭財產全部公開,包括全部收入和大項開支來源。對于一個領導干部以及他的家屬的所有財產,都是應該公開的。逐步推進財產申報制和公示制。包括領導干部申報財產和家屬子女在國外定居和經商情況,還要進一步完善,逐步從申報到公示,摸清官員的不動產,并配以對官員的定期審計。這是對干部手中權力的一個最重要的監督。
最主要的是建立健全社會監督和行政監管機制。第一,有效的行政監管機制。主要包括對權力部門和國有資產的監管。對行政權力的監督著重在于電子化辦公,政務部門統一接待,職能統一辦理,當事人與業務部門公務人員不直接接觸,做到人事分離,推行政務公示制度,做到公開透明。電子公務的另一優勢銀行代理財務收支,政府公務人不接觸現金,徹底取締小金庫。國有資產的監管重點在于資產審計。第二,社會監督是杜絕腐敗的有效途徑。行賄、受賄、買官、賣官、濫用職權、敲詐勒索和詐騙是官員腐敗的主要方式,社會監督是杜絕腐敗不可或缺的主要途徑?! ?/p>
而現在我們正面臨極大難題是我國沒有建立健全的反腐體系。中國目前沒有公開、統一、標準的公民信用保障系統,個人資信難以查實,反腐敗工作缺乏堅強的技術支撐,腐敗分子為了逃避財產申報和資金核查,必然會將大量腐敗資金和非法收入轉移到他人名下,或饋贈親朋好友,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腐敗分子在國內無法藏身,必然想方設法外逃,勢必給國家財富造成巨大損失,破壞法律的實施,損害社會的公正,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為此必須建立遺產稅和贈與稅制度、公民信用保障號碼制度、反腐敗社會制度。通過構建一套有效的社會制度,對腐敗行為進行預防和懲治,防止公共權力的濫用,從而使國家公職人員不敢腐敗、不能腐敗、不愿腐敗,達到從根本上遏制和鏟除腐敗的目的?! ?/p>
烏有居士
2012.3.28.于春覺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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