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扎菲死了,不管包括中國人在內的各國人民對他是喜歡還是不喜歡,不管是對他恨之入骨,對他的死亡興高采烈,還是對他崇拜有加,對他的死亡表示惋惜,他的死亡已經成為事實。至于他的功罪自有人評說,本文不探討這個問題,而是就槍殺卡扎菲這件事,聯系到我們國家在前段時間發生的一些與法律有關的事情,就西方的法治“精神”問題向我們國家的某些法律“精英”請教。
這些年來,我們國家的某些法律“精英”沒少折騰,從鼓吹“跟國際接軌”,在中國免除死刑,到直接提出貪官免除死刑,再到通過“藥家鑫案”和“李昌奎案”等案例實質性推進免除死刑,據說這一切都是根據世界上實際上是來自西方最先進的“法治”精神。我姑且相信他們不是在忽悠人,而且不是別有用心。那么現在我想就最近發生的,卡扎菲被反對派抓獲以后擊斃的事情與西方的“法治”精神的關系,請“精英”們為我解惑。
就算向某些人的觀點靠攏,就算認同他們的卡扎菲罪大惡極的觀點,就算卡扎菲的罪行跟當年的東條英機差不多。在60多年前,在“二戰”剛剛結束,法西斯的殘余力量仍然存在的情況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仍然能夠對日本的甲級戰犯進行了公開審判。事隔60多年,在利比亞戰爭中,在近似于得到聯合國授權的北約支持下占有絕對優勢的反對派抓獲了卡扎菲,在他已經放下武器的情況下,仍然未經任何法律程序將他槍殺,我想請問我們國家的某些法律“精英”,這符合不符合你們常常標榜的西方的“法治”精神?
按照日內瓦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對交戰國雙方的人員,在其放下武器以后不允許虐殺,后來在一些國家的國內戰爭中,對交戰雙方的戰俘也參照這一條執行。以這次利比亞戰爭為例,可以說是多國與利比亞反對派一起對卡扎菲及其支持者的戰爭,甚至可以算是以聯合國的名義進行的戰爭,這樣就更加沒有理由不執行日內瓦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如果說這是在當年伊拉克戰爭初期那樣,美英兩國為了加速戰爭的進程,采取“斬首行動”,通過遠程打擊,擊斃薩達姆,當然不屬于日內瓦國際公約的約束范圍。而這次是在反對派占了絕對優勢,而且是在卡扎菲已經放下武器,沒有任何反抗能力的情況下,未經任何法律程序就當場處決,這就是所謂的“法治”嗎?
雖然在西方的操縱或者影響下,利比亞已經成立了“全國過渡委員會”,但是在未經過如我們國家某些“精英”時常吹噓的“一人一票”的大選,選舉產生新的國家領導人之前,或者說在還沒有經過按照利比亞原有的法律,或者在“全國過渡委員會”主持下新制定的法律,抑或按照某種國際法由國際法庭或者國內法庭進行審判,并且按照利比亞大多數人的意志依法罷免其職務之前,卡扎菲在被槍殺時仍然是利比亞的合法的國家領導人,起碼是已經放下武器的戰俘,按照“人權”理論,他也有其生命權在未經審判時不被剝奪的權利,這也是我們的某些“法律精英”常常掛在嘴皮上并且常常用于為一些罪大惡極的人辯護的“充足理由”。但是,就是這樣在全世界人的面前,把一個國家的前領導人槍殺了,就算他是東條英機再世,能夠這樣做嗎?我記得當年審判日本甲級戰犯時甚至在戰犯自殺的時候還要把他救活然后進行公開審判呢?在60多年前能夠做到的事情,為什么現在反而做不到呢?
也許有人會說,是由于卡扎菲民憤太大,而且由于槍殺他的是一名20歲的士兵(媒體反復強調這一點,不知道是不是有意的),這種托詞還是用來欺騙傻子或者奧巴馬、卡梅倫和薩科齊自己吧。假如西方真的打算對卡扎菲進行公開審判,別說什么反對派、“過渡委”,甚至是參與對利比亞軍事打擊的其它任何國家都不敢動卡扎菲一根毫毛,早就老老實實地將他送海牙了。
然而,同樣作為被西方恨得牙齒癢癢的人,卡扎菲沒有像諾列加、米洛舍維奇、薩達姆那樣被公開審判而是匆匆忙忙干掉了,完了再告訴人們,那是一名20歲的士兵干的。關于這后面有沒有什么貓膩,有什么難言之隱,我在此就不考究了,我主要的是想就此事請教我們可敬的法律“精英”們,這是不是也屬于你們所常常標榜的“法治精神”呢?
本人博客請點擊http://blog.sina.com.cn/u/1342890454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