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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鼓勵善與禁止惡相抵觸嗎?

taihangbuyi · 2011-09-06 · 來源:烏有之鄉
南方系綁架中國 收藏( 評論() 字體: / /

《法律的精髓不是鼓勵善而是禁止惡》的說法,的確很有創意。這種創意是《南方周末》特約評論員鄧子濱等南方系的特色。他們總會出人預料地創意出一個新概念,讓人們瞠目結舌。  

鄧子濱的這個命題是個偽命題。制定法律不是為了鼓勵善,那么禁止惡的導向是什么?難道說鼓勵善與禁止惡不可并行,而是針鋒相對,格格不入嗎?  

作者列舉了幾個世人皆知的幾個案例,比如江蘇南通公交車救助老太案,如果不是車頭錄像洗清司機的嫌疑,險些重蹈南京“彭宇案”覆轍。比如說此后湖北武漢的電動車主做好事扶起自己摔倒的老太,也險被誣為肇事者。好在這兩件事結局不錯,似乎給人們壓抑的心理帶來些許安慰。我真的不清楚作者舉這兩個例子的原意是什么?但從隨后文章所闡述的觀點來看,鄙人實在不敢茍同。  

作者既然清楚從南京的彭宇案到天津的許云鶴案,司法判決對世道人心的影響,似乎正越來越明顯。這種影響導致世人不敢輕易施以援手,救助那些急需救助的老人。這類事情層出不窮,就在前幾天還發生了一件悲慘的事情,一個老人出門買菜在距家只有100米的地方摔倒,由于沒有上前扶起老人,致使老人因鼻子流血窒息死亡。

南京彭宇案法官是否清白,作者居然十分自信,相信法官沒有受到邪門歪道的影響,作者對法官如此信任建立在什么樣的基礎之上呢?作者沒有舉證,只是一種猜測而已。人們為什么對南京彭宇案一審判決感到失望以至憤怒呢?是因為法官的判決詞十分荒唐:“如果不是他撞得,他就應該自行離去。”而唯一的目擊證人證詞毫無作用,于是陳先生高呼:“朋友們,以后還有誰敢做好事?”天津許云鶴案的一審判決詞更為荒唐“不能確定小客車與行人王秀芝身體有接觸,也不能排除小客車與行人王秀芝沒有接觸。”而有關部門的鑒定同樣沒有效力:“未發現碰撞痕跡,不能確定與人體接觸的部位。”而天津市人民醫院出具的傷情診斷,即“無法確定原告傷情的具體成因,但能夠確定原告傷情系外傷所致。根據原告的年齡及具體傷情,原告自己摔傷的可能性較小。”兩份診斷證明,含含糊糊,于是就有了法官的稀里糊涂的判詞。  

作者很滑稽,說人們收獲了某種欣慰——輿情反映人心,這失望與憤怒至少證明,人心多向善。但是這種向善被法官行為玷污了,于是求仁不得,難免令人沮喪!至于法官為何不能作出一個勵善黜惡的完美判決?作者沒有說。南京彭宇案疑點很多,第一徐老太兒子是警察,派出所作弊了;第二既然有目擊證人陳先生作證,為什么不采納證人證詞呢?這不是很奇怪的事情嗎?  

作者認為,一般來說,法律無法同時直接完成“懲惡揚善”的雙重使命,恰恰相反,法律不僅鼓勵善而且可以禁止惡,回避這種雙重責任,恰恰說明法律尊嚴已經被法官褻瀆了,其實如果法官不被世俗關系網所干擾,是非曲直應該十分明確,豈能含含糊糊,模棱兩可。法律懲惡本身就是直接揚善,而不是間接揚善。作者關于盡量確保善行不帶來惡果的說辭,如同法官含含糊糊似是而非的判決詞一樣荒唐透頂。  

作者荒唐地認為,嚴格說來,法律不關心某人是否為善,因為法律沒辦法獎賞為善者,更不能懲罰不為善者。那么如何看待不為善者這個含混不清的概念呢?其實不為善者包括兩種可能,一種是麻木不仁,見死不救,這的確不是法律所能左右的;另外一種不為善者就是行惡者,難道法律也無可奈何嗎?如果真是這樣,那制定如此多的法律有啥用?作者認為良好的法律不同于口號宣示,它一定寫有罰則,意在給惡行帶來懲罰。這是一種曲解和誤導的說法,法律的另一個作用就是一種口號宣示,警示人們在做事前必須考慮法律的約束。我們平日里在辦一件事情之前,往往會提醒自己是否會違法,這就是法律的口號宣示作用的結果,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作者在這篇文章想說,出手相助事出有因,否則就別出手相救。作者說,人會以怨報德嗎?有這種情況,因為作者認為人性有晦暗的一面,這一點我是贊成的,人的晦暗面恰恰需要社會主義價值觀來遏制,通過廣泛的社會主義教育激發人的向善之心,光明之面。法律本身就應承當起這樣一種社會責任。作者認為被救助者以怨報德的可能性取決于運氣、風氣、他人獲知真相的難度,或者說訛詐被識破的風險有多大,以及法院既往判例的導向。對此我感到一股強勁的冷風從四面八方襲來。運氣,命交華蓋,自認倒霉;風氣,現在這個社會世風日下,自尋煩惱;他人獲知真相的難度,干脆說白了,只有兩個人的時候,千萬別出手救助;識破訛詐風險有多大?有網民說,事先錄像,找人幫忙,別獨享見義勇為獎金;法院既往判決案例導向,這才是真正讓人害怕的東西,難怪云南高院田成有趙建生極力想樹立一個標桿,原來秘密就在于此。看來法官的判決不僅會影響目前的當事人,還會對今后的案例產生非同凡響的影響。我不知道這個世界上有沒有完全相同的兩片樹葉,如果沒有,那么就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兩個案例。所以作者此說與相信法官沒來由之說自相矛盾。  

作者對網民們只揪住法律來說不太滿意。他不相信法官會沒來由地冒天下之大不韙,我有點糊涂了,作者有何證據能讓人們相信法官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呢?其實這不過是作者自己的一廂情愿、臆想和猜測罷了。你憑什么說法官不會辦沒來由的事情呢?本人曾經歷過打官司的過程,我對當事法官的評價很低,最終逼著當事法官當著我的面說出要求我放過他們的話來,不要發回重審。所以我對法官的評價用這樣一個公式來描述:地痞流氓+黑社會+無賴+貪官+厚顏無恥=法官,當然這樣的公式僅僅適用法官隊伍中的80%的人,還有20%左右的人尚且說得過去,天良尚未泯滅殆盡。用一句老話來說:天下烏鴉一本黑,吃了原告吃被告是對當今司法界大多數法官嘴臉的最真實寫照。法官如何做出判斷,作者臆想到一定是基于兩種因素的影響:第一,通過親歷聽審獲得了導致判決的內心確信。這種確信可靠嗎?不一定可靠,我們可以質疑它。但在質疑時不要忘了:我們自己的結論并非親歷得來,可能更不可靠,或者說我們對真相的內心確信,基礎并不如法官的牢固。作者這里一方面指責別人沒有親歷,一方面自己隨心所欲地做出臆測。當一件事情的基本事實擺到桌面上,相信大多數人的智慧不會低于法官的智商,民意民心的判斷比起某些喪失了天良的法官判斷更準確。云南高院賽銳案李昌奎案不就是這樣嗎?法官的良心一旦被狗叼走了,其斷案的依據就十分荒謬,這一點已經被云南高院加以證明了。怪哉,作者指責別人妄加判斷的同時,自己卻信誓旦旦說“不相信”“沒來由”,作者如此信任法官牢固的基礎,可是我們的確看不出這種牢固基礎從何而來?說得清楚嗎?枉判就是枉判,遮掩也沒有用。  

作者說第二因素是,法官自覺不自覺地受制于“損害最小化原理”。在對立證據難分伯仲時,法官會做一個不得已的選擇:若不能保證善最大,一定要確保惡最小。非也,法官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也會受到各種干擾和金錢的誘惑,他們許多行為幾乎被金錢、人情等關系網所左右,枉判幾乎屬于自覺行為,這一點不用懷疑。把法官受制于“損害最小化原理”改成受制于“利益最大化原理”,更能真切地表述法官齷齪的心理狀態和判決行為。善最大與惡最小的判別依據是什么?法官們自己能說得清楚嗎?我倒覺得法官斷案的最大最小依據,來自被告與原告誰出得錢最多,誰勢力最大。除此之外,還有其他標準嗎?至于說到選擇,完全取決于法官是否良心泯滅。彭宇案許云鶴案法官的判決詞如此雷人,給社會帶來的危害極大,直接導致社會道德徹底淪喪,如此之大的損害還說受制于“損害最小原理”,我懷疑作者腦子真的進水了。  

作者舉了幾個例子。不過這些例子沒有多大意義,有點偷換概念之嫌。第一個例子說:多人施暴,被害人卻只有一處致命傷又不能確知何人所為,此時不可判處多人死刑立即執行。其實這類刑事案件只要分出主犯和從犯,總會水落石出的,除非法官不想認真審案,等著撈好處。前些日子南方系某網站針對英國騷亂不是說法不責眾在英國行不通嗎?怎么到了中國就解決不了法不責眾的問題了呢?第二個例子說:幾個員工聲稱公司未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方面稱幾個員工串謀偷走了公司留存的合同,這時法官寧愿犯一個較小的錯誤,讓公司賠錢了事,否則幾個員工有坐牢的危險。注意這里作者使用了這樣一個概念,法官寧愿犯小錯誤,也不愿意讓員工坐牢。為什么會這樣呢?原因很清楚,法官十分精明,判員工坐牢沒得好處可撈,判公司賠錢還可以撈到經濟好處。作者對于這個案例的實話實說,真的把判案的“沒由頭”變成了“有由頭”,致使法官威嚴掃地,實實在在地把法官們貪婪的嘴臉勾勒了出來。原來他們寧愿褻瀆法律尊嚴,也不肯讓員工坐牢,法官如此“好心”,的確符合法官經濟利益“損害最小化原理”,法官的行為無形之中給了法律尊嚴一記響亮的耳光,也讓人們看清楚了法官判決的隨意性。法官既然敢在這個問題上褻瀆法律尊嚴,難道他們就不敢在大是大非問題上胡作非為嗎?請問作者,如果員工犯法就可以不了了之,那么法律懲惡揚善的作用到哪里去了?難道法官們要鼓勵員工們都去當盜竊犯嗎?反過來說,如果幾個員工確實侵犯了企業的商業秘密,公司會不了了之嗎?這種事情已經發生過,作者真的不清楚結果嗎?至于勞動合同問題,公司往往不愿意與勞動者簽署合同,這類事情司空見慣,私營企業大多數如此,還用狡辯嗎?作者根本就不了解私營企業基本情況,胡亂拿這些東西說事,顯得十分幼稚。員工是弱勢群體,法官依照法律讓公司拿出自己無罪和員工有罪舉證,不就很好解決嗎?公司沒有自己無罪和員工有罪舉證,法官當然只能支持員工的訴求。判決公司出錢合情合理合法,根本就不存在員工坐牢的問題。作者強詞奪理說道,同理,彭宇案件的法官不愿做相反的判決,正是力圖避免另一種錯誤。原來彭宇案法官顧慮重重,怕犯別的錯誤。什么錯誤?沒有想通,肇事者逃避撞人責任?不會吧,如今肇事逃逸事件也有發生,南京彭宇案的判決似乎沒有震懾住肇事逃逸案件的發生,倒是震懾住人們的向善之心,從此大街上的助人為樂、見義勇為行為大大減少了。所以南京法官枉判彭宇案,導致社會道德大幅度滑坡,其惡劣影響不僅影響到當代,還將給子孫后代帶來極惡劣的影響。什么堅持“損失最小原理”。簡直是放屁!  

第三個例子說,只要想想上海發生的“釣魚執法”事件,就能理解為什么在證據一對一時不能推定主動上前、假作搭車的就一定是好人,遇到一個“釣魚”的主,好心搭載他人就成了“非法營運”,作者大可不必偷梁換柱,非法營運的確存在,才會遇到釣魚的問題。既然法律法規不允許非法營運,那么采用什么辦法抓到證據,只是手段合法不合法的問題。如果車主不要搭車人的錢,還存在非法營運問題嗎?如果收了錢,當之無愧地屬于非法營運,這點小事難道作者也弄不清楚嗎?所以非法營運不是見義勇為問題,兩者根本就不是一個概念。作者所謂的百口莫辯直至斷指明誓,其實無需百口莫辯,更不用斷指明誓,收了錢就是非法營運,不收錢就是助人為樂,當然不在非法營運之列,是非曲直一目了然。所以作者建議,不要輕易“出手”,也不要輕易接受別人“出手”,真的太好了,等鄧子濱他家老人出門跌倒在地時,記住了,凡是看見的人,千萬不要出手相救,當然他家老人也別指望有人出手相救。如同南京法官斷案一樣,作者對于見義勇為、助人為樂給出一個結論:這就是相信一個人“出手做事是事出有因”,可能真的符合“損害最小原理”。讀者清楚作者想說什么了嗎?根據“損害最小化原理”,凡是出手的都是事出有因,千萬別說你想見義勇為、助人為樂,沒有用的。要么如網民所說,出手施救之前,先錄像取證,最終靠錄像證明自己的清白,證明自己如何事出有因。  

作者說,可不能回避的是,類似彭宇案一審的判決,豈不是鼓勵了惡,這難道是法律要做的嗎?良法肯定不會鼓勵惡,它只是旨在遏制惡,而究竟怎樣遏制,除了法官的行為,還有賴當事人的行為。注意啦!又出來一個新鮮詞:法律分良與劣。良法肯定不會鼓勵惡,劣法肯定會鼓勵惡,真是可怕極了。看來老百姓今后要注意了,制定法律的家伙們一旦壞了良心,搞出一系列劣法出來,這樣的依法治國非把老百姓治死不可。看來老百姓今后應當重視自己的選舉權了,不要認為選誰都一樣。要看準誰能代表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就選誰做我們的代表,否則選上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人做人大代表,再制定出劣法來,老百姓就要過暗無天日的生活了,真是可怕極了。作者又犯糊涂了,你既然不相信法官會沒來由亂判,那么他們的行為就永遠正確無誤了,這還需要產生懷疑嗎?如此自打耳光,真有點替你慚愧。  

作者說,法律及判決是公民行為規范的指引,類似彭宇案的一審判決帶來的指引,更容易在好人身上起作用。這需要我們認同并踐行一套行為規范,這套行為規范不鼓勵“出手”,不鼓勵“觸碰”,而提倡保護現場,報案呼救——當然,前提是你不是肇事在先,法律為肇事者規定了另一套行為規范。由此,即使不能根除訛詐,我們至少可以讓好人盡量不被訛詐。南京彭宇案的確在好人身上起了作用,南京乃至全國,誰還敢出手救助需要救助的人們呢?按照作者的說法,凡是出手救助者,都是事出有因,都難脫干系。要想證明自己清白,證明自己見義勇為,那么就需要做無罪舉證,否則法官就會對你不客氣的。因為法官斷案遵循的是“損害最小化原理”,懂了嗎?如果沒懂,那就直白地說吧,退避三舍,避而遠之,看熱鬧充其量是不行善的行為,法律無奈何。一旦出手救助,就涉嫌事出有因,如果旁邊沒有第三人作證,最好走人。千萬別自認為是,見義勇為,教訓不少了,那些好事者千萬好好牢記鄧子濱的教誨。一旦彭宇案在身上起了作用,那可是需要花錢擺平才行的。你有這個能力嗎?如果沒有,那就靠邊站著看吧!此外千萬別上鄧子濱的當,報案也需要幾個人作證才行,否則還會落得個不是你干的,你為什么要報案?說不定落得個肇事在先、報案在后的嫌疑。到此為止,作者又給了我們一個結論:少管閑事,別做好人,避而遠之,明哲保身。  

作者提倡,不出手、不觸碰并非完全為了“避嫌”,也有其他正當理由:有些病人暈倒后不宜被扶起,甚至不宜被移動,否則有生命危險,須待醫護人員到場;這或許有點道理,免得惹禍燒身,好心辦壞事,最后成為傷害者,何苦來著?避而遠之吧!有些人以施救為掩護,趁亂盜竊昏迷者財物,弄得大家都脫不了干系,好事變成壞事;看看見義勇為有多難,還會被人懷疑偷盜倒地者的財務。見義勇為、助人為樂的目的純不純尚需界定,還是不做為好。省的許多煩惱,何樂而不為呢?所以作者認為更重要的是,避而遠之,站在一旁看熱鬧,這樣有利于確定現場責任,不給居心叵測者敗壞社會風氣的機會。誰是居心叵測者,見義勇為者還是趁火打劫者,在無法說清楚的時候,無論遇到什么事情,都要避而遠之,趕緊躲開是非之地,眼不見心不煩,耳不聽心不亂,否則當心成為敗壞社會風氣的居心叵測者。

作者很自信,自己的這一套理論如果能夠實行下去,這樣的行為規范如果能夠長期堅持,“大善”雖不至,但“大惡”可杜絕,從而重建社會誠信。國無信不立,法無信不行,民無信無以自存。兩人在場,信從何來?不可能來自對善的信仰,只能來自一套長期有效的法律行為規范。據說按照鄧子濱的行為規范,大善雖不至,大惡居然可以杜絕,既是治國良策,應居廟堂之高才行。……信仰缺失了,何來大善,只有大惡,今天的社會已經被南方系糟蹋得不成樣子了,法官律師倒成了救世主了,可能嗎?我們的法律已經堆積如山,社會治安卻糟糕透頂,精英們的依法治國的精髓是不鼓勵善,那么禁止惡的效果就可見一斑了。2011.09.05  

附文:   

鄧子濱:法律的精髓不是鼓勵善而是禁止惡

2011年8月26日,若非監控錄像證實司機清白,江蘇南通險些又發生一起“彭宇案”。一天后,湖北武漢的電動車主做好事扶起自己摔倒的老太,也險被誣為肇事者。
從南京的彭宇案到天津的許云鶴案,司法判決對世道人心的影響,似乎正越來越明顯。我們都相信法官沒有受到邪門歪道的影響,但其一審判決卻都令公眾失望以至憤怒。盡管我們收獲了某種欣慰——輿情反映人心,這失望與憤怒至少證明,人心多向善——但是,求仁不得,難免令人沮喪!法官為何不能作出一個勵善黜惡的完美判決?
這或許高估了法律。一般來說,法律無法同時直接完成“懲惡揚善”的雙重使命,只能通過懲惡來間接揚善,同時盡量確保善行不帶來惡果。
不妨把以上各個案例推到極致:在僅有互不相識的兩人在場的情況下,一人需要幫助,另一人應如何為善?嚴格說來,法律不關心某人是否為善,因為法律沒辦法獎賞為善者,更不能懲罰不為善者;法律只關心某人不得為惡,良好的法律不同于口號宣示,它一定寫有罰則,意在給惡行帶來懲罰。
在只有兩人的空間里,美德原不在場,它借由其中一人的善舉而駕臨。問題在于,此時為善者實際是把自己的聲譽和利益交付給了另一人。
另一人會以怨報德嗎?有這種情況,譬如文章開頭的最新案例。又如,《農夫與蛇》的古老寓言,也早就教了這一課。這寓言讓人不爽,但人性有晦暗的一面,卻是不爭的事實。以怨報德的可能性有多大?這取決于運氣、風氣、他人獲知真相的難度,或者說訛詐被識破的風險有多大,以及法院既往判例的導向。
這里只揪住法律來說。我不相信法官會沒來由地冒天下之大不韙,他之所以作出某種判斷,一定是基于兩種因素的影響:第一,通過親歷聽審獲得了導致判決的內心確信。這種確信可靠嗎?不一定可靠,我們可以質疑它。但在質疑時不要忘了:我們自己的結論并非親歷得來,可能更不可靠,或者說我們對真相的內心確信,基礎并不如法官的牢固。
第二,法官自覺不自覺地受制于“損害最小化原理”。在對立證據難分伯仲時,法官會做一個不得已的選擇:若不能保證善最大,一定要確保惡最小。
舉幾個例子。多人施暴,被害人卻只有一處致命傷又不能確知何人所為,此時不可判處多人死刑立即執行;幾個員工聲稱公司未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方面稱幾個員工串謀偷走了公司留存的合同,這時法官寧愿犯一個較小的錯誤,讓公司賠錢了事,否則幾個員工有坐牢的危險。同理,彭宇案件的法官不愿做相反的判決,正是力圖避免另一種錯誤。
進而,只要想想上海發生的“釣魚執法”事件,就能理解為什么在證據一對一時不能推定主動上前、假作搭車的就一定是好人,遇到一個“釣魚”的主,好心搭載他人就成了“非法營運”,百口莫辯直至斷指明誓。所以,不要輕易“出手”,也不要輕易接受別人“出手”,相信一個人“出手做事是事出有因”,可能真的符合“損害最小原理”。
可不能回避的是,類似彭宇案一審的判決,豈不是鼓勵了惡,這難道是法律要做的嗎?良法肯定不會鼓勵惡,它只是旨在遏制惡,而究竟怎樣遏制,除了法官的行為,還有賴當事人的行為。
法律及判決是公民行為規范的指引,類似彭宇案的一審判決帶來的指引,更容易在好人身上起作用。這需要我們認同并踐行一套行為規范,這套行為規范不鼓勵“出手”,不鼓勵“觸碰”,而提倡保護現場,報案呼救——當然,前提是你不是肇事在先,法律為肇事者規定了另一套行為規范。由此,即使不能根除訛詐,我們至少可以讓好人盡量不被訛詐。
不出手、不觸碰并非完全為了“避嫌”,也有其他正當理由:有些病人暈倒后不宜被扶起,甚至不宜被移動,否則有生命危險,須待醫護人員到場;有些人以施救為掩護,趁亂盜竊昏迷者財物,弄得大家都脫不了干系,好事變成壞事;更重要的,有利于確定現場責任,不給居心叵測者敗壞社會風氣的機會。
這樣的行為規范如果能夠長期堅持,“大善”雖不至,但“大惡”可杜絕,從而重建社會誠信。國無信不立,法無信不行,民無信無以自存。兩人在場,信從何來?不可能來自對善的信仰,只能來自一套長期有效的法律行為規范。
【南方周末】本文網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6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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