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十的悲劇不能在高鐵重演
引子:事故影響的擴大化
信號故障,調度失靈,本來應當是一個人為責任事故,卻被擴大化為對于整個高鐵技術的懷疑,這背后的推手值得深思,在高鐵事故發生后,世界對于高鐵的指責是一浪高過一浪,財新網也發表了《高鐵自主知識產權全面還原:奇跡誕生與終止真相》,我們發現有這樣一股勢力,把動車組的事故說成了高鐵的事故,再把一切推向了技術原因,妖魔化質疑中國的技術,并且擴大化到妖魔化中國的自主知識產權,妖魔化中國的自主創新,對于這些人的一些手法和問題,我們也要仔細的分析一下,她們號稱是有新聞理想的人,但所作所為卻按照某些需要來片面的組織材料,這里就是要利用他們所采訪的材料為主線,讓大眾看到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是怎樣的真話不全說,怎樣的以真實的謊言誤導社會輿論的。本人不反對任何觀點,但鄙視持雙重評判標準的小人。相比屈服于國內權貴的記者,收受外國人金錢與好處做片面報道的記者不見得就有多高尚。
技術不能當做替罪羊和擋箭牌
對于高鐵的事故,到底是技術原因還是人為原因或者產品質量原因,這里面的責任是有巨大的差別的,公眾能夠理解對于中國技術發展受到威脅和壓力的一些人惡意詆毀中國高鐵技術,但是對于鐵道部內部不斷有人暴料說高鐵的技術問題就不那么理解了,現在是鐵道部官方說技術沒有問題而內部人員不斷爆料說技術問題,而且鐵道部對于技術的缺陷似乎也有一定的認可,讓高鐵降速了,似乎一切因為技術而引起,一切都得到了合理的解釋但是筆者還是難以完全認同是技術的原因。
對于溫甬鐵路的事故,是動車組的事故,運行速度在200公里,對于這個速度我們已經運行了很多年了,并不是如京滬高鐵這樣剛剛上馬的新干線,就算是京滬高鐵的350公里的高速,在京津高鐵也運行多年了,武廣高鐵也運行過,其剛剛運行時不斷發生的供電事故,應當與高鐵技術沒有太大的關聯,高鐵的信號系統的問題,信號系統是與速度無關的, 723的事故更像是一個人為的調度的過失,所有這些完全變成技術原因實在難以說服筆者,起碼技術不是全部的原因。對于京滬高鐵的故障官方說法是雷電引發供電故障,據財新《新世紀》報道透露,這輛長客股份生產的CRH380BL列車“部分速度感應器出現故障,列車自動控制系統不能識別運行良好的感應器與出現故障的感應器”。對于速度感應器的系統識別,不是高難度的問題。
我們對于事故不同原因的責任承擔如果仔細加以研究,就不難發現對于技術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是相關責任人責任最輕微的,尤其是把技術不成熟和技術大躍進作為了幌子,在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下,這樣的事故和故障就可以變成了技術開發風險,對于技術開發風險是雙方要特別約定承擔方式的,不是一般合同的服務方承擔,技術難度越大,技術開發方承擔的就越低,而且按照慣例,大多數情況下是科研單位基本不承擔研發風險的。
再進一步講對于高鐵所涉及的產品,按照中國的《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對于科學技術不能預見的情況,也是不承擔責任的,把高鐵的創紀錄的高速作為一種不可預見的情況,那么各種產品的生產廠家也就沒有了產品質量責任。
對于損失是技術造成的,技術風險又無法預見,這樣技術的研發和生產者都不承擔責任,技術的使用者又有什么責任呢?這里損失已經發生了,使用者承擔了損失,還有的刑事責任是永遠找不到具體人了,因為如果真的是技術問題,那么新技術有風險,鐵路方面是不用承擔全部責任的,乘坐者自己還要承擔一定責任呢!所以鐵道部和供應商都愿意把事故歸結為技術原因。
這里我們要看到的是如果是人為責任,那么刑事責任不能避免,直接人員是涉嫌玩忽職守罪或者重大責任事故罪,就看責任人是企業人員還是國家人員,如果在國外,通常的做法是按照更重的過失殺人罪進行處理的,不僅僅德國高鐵事故按照過失殺人罪立案,法國的飛機墜毀也被按照過失殺人罪立案調查。高鐵這次事故如果罪名成立,不僅僅是直接當事人要坐牢,浙江省和鐵道部的主管領導也要按照當年孟學農辭職的慣例丟官了,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新塔礦業有限公司尾礦庫發生特別重大潰壩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根據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初步調查,這是一起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在社會上造成了特別惡劣的影響。 山西省省長孟學農、副省長張建民對上述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根據國務院關于特別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同意接受孟學農引咎辭去山西省省長職務的請求,同意免去張建民的山西省副省長職務。
所以對于浙江的地方鐵路、浙江背景的媒體大肆將問題的焦點聚焦在技術問題上,援引大量鐵道部內部不署名的人的話,這利益規避是怎么考慮的,這公信力在哪里?如果鐵道部的人也要把技術當作替罪羊和擋箭牌,那么還有誰為高鐵說話?
根據報道,原鐵道部副總工程師周翊民在接受媒體采訪時透露,國內從日本、德國引進的動車組,外方明確要求運行速度不能超過300公里/小時,鐵道部把從國外引進的動車組沖刺300公里以上的時速,實際上“是吃掉了安全冗余”。
但是2005年05月18日《中華工商時報》我們看到:
鐵道部原副總工程師周翊民說:在輪軌高速鐵路方面,我們有較充分的技術儲備和潛力,只需引進少量國外的設備和技術,就具備了建設京滬高速鐵路的條件。
這言行不一更說明什么?
我們再進一步說,高鐵創造350公里的高速度,肯定是要有國家科技進步特等獎的,如果這是原來被抓的鐵道部領導和總工實現的,這個獎項可能就沒有了,現在當政的人就是需要把速度先降下來,然后由他們給提高上去,這樣評獎就可以由現在在任的這些人享有了,因此即使是不為了逃避責任,一些沒有責任的現任專家也有非常的動力把原來的技術貶低,然后自己把功勞獨占下來,這是學界典型的學閥傾軋的情況,因此對于高鐵技術的貶低,在鐵道部的內部也是形成了合力的。
因此我們不難理解各種揭露報道當中都是某人說,即使是有名字也是說話前后矛盾,對于沒有參加原來研制的技術人員也說自己不敢坐高鐵來妖魔化,等到他們參與研制的高鐵成功以后,肯定不是這樣的說法,而浙江背景的媒體一馬當先的搞高鐵的技術問題,背后就是這事故鐵路是地方線路,當地難辭其咎,所有這些形成合力,高鐵技術就只能變成豆腐渣了。
司法依據鏈接: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當事人一方發現前款規定的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并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磳a品投入流通的;
?。ǘ┊a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ㄈa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刑法》
玩忽職守罪,刑法397條
本罪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擅離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具體行為有: 1、不以職守為己任,思想上不重視,態度上不嚴肅; 2、擅離職守,不堅守崗位,逃避職責義務; 3、不認真執行職責權限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 4、不完全執行職責權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義務; 5、其他玩忽職守的行為; 6、造成嚴重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不具備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構成本罪犯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嚴重后果的情 形下仍然不以為然,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刑法規定
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取案件標準的規定》,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這兩個標準作了規定。重大傷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傷三人以上的;嚴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以及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所謂情節特別惡劣,是指經常違反規章制度,屢教不改,明知沒有安全保證,不聽勸阻,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過事故不引以為戒,仍繼續蠻干;事故發生后,不組織搶救,使危害后果蔓延擴大;為逃避責任,偽造現場、嫁禍于人;造成傷亡人數特別多;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大等。
過失殺人罪
過失殺人罪是指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和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死亡。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由于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新網3月19日電 據新加坡《聯合早報》報道,法國法庭下令以過失殺人罪,就前年法國航空公司AF447班機在大西洋墜毀的意外事件,對歐洲飛機制造業巨頭空中客車公司和法航荷航集團展開調查。
空中客車公司周四證實,2009年從巴西里約熱內盧飛往巴黎的墜機事件,導致該公司面對過失殺人罪調查。
報道說,法國地方法官齊默爾曼已經傳喚空客公司與法國航空公司(Air France)出庭作進一步調查。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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