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的第二次大修,將要繼承中國古代儒家“親親相隱”的傳統,從而顛覆同樣是古代佳話的“大義滅親”——這是許多網友包括專家對于大修中“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有權拒絕作證”內容的共同概括。
筆者對此說法卻有不同意見。盡管有頂尖專家稱如中國社會科學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直指“大義滅親的立法理念是錯誤的,不符合中國親親相隱的傳統”,但筆者以為,如果把“大義滅親”真的當成立法理念,那肯定是不妥的,但如果說“親親相隱”的立法成果就應當摒棄“大義滅親”,恐怕也過于極端。筆者以為,只要法律沒有把“大義滅親”規定成公民的義務,又只把“親親相隱”作為一種權利,則在“親親相隱”的法律權利和“大義滅親”的道德境界之間,還有相當寬廣的周旋余地或者說建設空間。而在這空間中如何回旋或者建設,則又成為人類文明進步的衡量器。
在中國古代,社會上一直存在著兩個主要的共同體。一個是國家共同體,一個是家族共同體。每個國家共同體的成員同時也是家族共同體的成員。這種“家國同構”的理念,其實在今天的歌詞中仍然有“家是最小國,國是最大家”的表現。每個人的人生理想由低小到高大依次概括為“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則每個人作為兩個共同體的成員,對兩個共同體都要承擔責任,當這種責任面臨兩個共同體的利益沖突的時候,如何處理自然會出現矛盾乃至斗爭。比如當親人犯罪危害社會的時候,如果要維護家族利益,自然是在國家共同體來追查時“親親相隱”;如果選擇維護國家利益,那當然要放棄家族共同體的利益來“大義滅親”。隨著社會的進步,人的社會公共屬性越來越強,而家族私益則越來越弱,所以中國古代將放棄家族利益以維護國家利益稱為“大義”,這其實是符合現代文明發展趨勢的一種理性選擇。而“親親相隱”所維護的利益,其實是建立在犧牲社會上其他人員包括公共秩序在內的根本利益上的,這不能不說是文明人類史的大倒退。說到底,這不過是封建宗族制度在刑事訴訟上的借尸還魂,與所謂人性和諧并沒有必然的聯系。在人類文明進步到21世紀的今天,我們居然會在立法理念和社會秩序上選擇這種以一家之私不顧社會整體利益的取向,簡直不可思議。
當然這也并不奇怪。假如我們把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完全放棄,又想對抗資本主義社會的某些文明成果,則乞靈于腐朽反動的封建文化,自然是迫不得已的選擇——就像把孔子像立在人民主權象征地的天安門廣場上那樣。一個非常簡單的道理是,自己的近親屬傷害了社會上的其他人類和危害大家共同依存的公共秩序,公眾和社會不要求你自己進行懲處,就已經顧及到了你的家庭私益,但同樣作為國家社會共同體的一員,你也必須承擔起社會共同體成員的責任,至少要向司法機關進行如實的陳述!
在對家庭共同體負責的同時,也要向國家社會共同體負責。這是現代文明社會每個人的起碼職責和倫理底線。
“親親相隱”不可取,“大義滅親”應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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