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該不該建保障房?
——與華遠地產任志強商榷
陸少萍
近日媒體摘發(fā)任志強的文章《再論保障房的責任》,一是因其炮轟央視記者不懂保障房,二是因其繼續(xù)推脫保障房建設責任。究竟某些房企該不該建保障房呢?這個問題爭論不休,反方振振有詞?! ?/p>
華遠地產“掌門人”任志強以敢于道出其他開發(fā)商不敢說的話,被譽地產界的“思想者”、“任大炮”,毀譽參半,其思想有一定的代表性。任總拒建保障房的重要理由是其土地通過“拍賣、招標或協(xié)議出讓方式取得”,是高價地。言外之意,只有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才應該建設保障房;只有得到了劃撥土地、保障房建設融資的開發(fā)商,才是受到政府委托建設保障房的開發(fā)商。非保障房用地建設保障房,是虧本買賣,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原則。這種說法似是而非,只知其二不知其一,尤其不該出自任志強之口?! ?/p>
居住權是人的最基本權利。無償提供土地,承擔建設性費用,有償或無償提供給無房者居住,是國家對人權的一種保障,乃各國政府無法回避的一個責任?! ?/p>
任志強當比外人更熟悉華遠地產的發(fā)展史。八十年代初進入房地產業(yè), 1993年改組為北京市華遠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至2000年,總資產80億元,凈資30億元。1984年,任志強任華遠經濟建設開發(fā)總公司建設部經理。1987年任北京市西城區(qū)華遠城市建設開發(fā)公司總經理。1993年開始任北京市華遠集團總裁(因到年齡退休,“商人”任志強2011年4月由“上級組織部”免去集團董事長一職)兼北京市華遠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2008年8月華遠地產借殼湖北幸福實業(yè)在上交所上市?! ?/p>
任志強清楚土地招拍掛制度始自2002年,且該制度嚴格執(zhí)行是在2005年之后,那么此前十余年(1987~2002是15年,1987~2005年是18年。若上溯至1984年,時間更長)華遠的建房用地從何而來,建設了多少保障房呢?
毋庸置疑,華遠能夠發(fā)展壯大,在相當程度上得益于其“國企”背景,早年不但能夠從銀行貸出資金,更容易通過非“招拍掛”拿地,建房銷售,賺得盆滿缽滿。非“拍賣、招標或協(xié)議出讓”取得的土地應該建設保障房,不知伴隨華遠一起“長大”的任總有沒有算過,截至2002年(或2005年),華遠地產以非“招拍掛”取得了的多少土地,欠有多少保障房“債務”呢?也不知任總有沒有勇氣在上個世紀八九十年說“我沒有責任替窮人蓋房子,房地產開發(fā)商只替富人建房”?
說“欠債還錢”不免有點見外?!梆B(yǎng)兒防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滴水之恩,當以泉涌相報”更是中華民族的美德。政府履行住房保障的責任,勢必借助其“子女”之手。如華遠地產一類的房企(按國資委的說法,除16家以房地產為主業(yè)的央企外,另有78戶不以房地產為主業(yè)的央企開展了房地產業(yè)務)倍受政府呵護,在國家需要的時候,為“父母”分憂,出力建設保障房解決普通百姓的住房困難,難道不是義不容辭的嗎?——“我想對房地產商說句話,你們的身上也應該流著道德的血液!”——溫總理的話何等語重心長!
土地成本是商品房的主要成本,通常占房價的三分之一。“招拍掛”取得的土地成本較“劃撥”的為高,建成的房屋若以市價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出售,確實容易形成虧損,難以向股東交待。但是,如果按筆者在拙著《傳說中的房子》論述的“中國模式”操作,“租而不售”的房產還可以抵押融資,從長遠來看,公司的獲利前景或會出乎許多人的意料。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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