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指的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它通常被當作刑法學上的用詞,事實上,它活躍于法律所及一切領域、疆界。
法益有大小,當兩者相遇時,小的法益必須讓位于大的法益。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對反轉基因食物義士郭成林提起公訴,則是場赤裸裸地用小法益對抗大法益的,公然蔑視法律與人民群體生命健康權的行為。
郭成林是因根據魯花方面的介紹,提煉出魯花的主要競爭對手金龍魚存在轉基因產品影響生育能力、采用化學浸出法提煉殘留有致癌物質、摧毀中國大豆產業鏈等缺點,撰寫了標題為《金龍魚,一條禍國殃民的魚》的文章,于2010年9月15日發表于天涯、搜狐等網站論壇及其個人QQ博客,點擊率超過80萬,給金龍魚造成所謂達58萬元人民幣損失,在2010年10月23日被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犯罪刑拘,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此案的本質,就是企業的“商業信譽”法益,可否對抗“公共安全”這個法益,公共安全、人民大眾的生命安全,甚至民族的存亡,是否應該受制于企業的經營利益。
我認為,根據中國的法律,任何企業的商業利益,必須讓位于,受制于公共安全、民族存亡這個大的法益。也就是說:
一、郭成林的行為,是合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之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該法。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而且,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
因此,郭成林在合法的媒體上披露自己對某個公開的,對不特定人銷售的食物安全隱患的認識和擔憂,完全是合法行為。從法益上,任何企業無權以商業聲譽、經營利益受損為名,對抗這樣的合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各國產品質量法》,以及產品責任的規定,應該承擔無害說明與舉證責任的,是產品的廠家,而不是舉報人、質疑人。
二、深圳南山區檢察院在進行一場不可能的訴訟。
除了上述第一條的理由外,公訴人根本不能證實:
1、轉基因食品對人類無害。
2、被郭成林指控的食品所有環節不涉及轉基因因素。
3、通過現在食品安全檢測就等于該食品不存在對人類危害的未知隱患。
4、郭成林的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授權公民的監督、質疑行為。
三、郭成林的行為,與被指控企業所稱的“商業信譽”法益受損,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假若深圳南山區檢察院能夠對上述二的待證事項能夠舉證,那么,舉證責任,也應該是由被郭成林指控的企業進行。而且,假若它真的能夠完成舉證,在全國、全地球人對轉基因作物、食品憂心忡忡的大環境下,它所獲取的商業信譽,以及商業利益,將會是巨大的!但假若它舉證不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它根本上就是應該被立即取締的有害產品,也即是說,它本就不存在法益!
我希望深圳南山區檢察院能夠向自己的同行,重慶市檢察院的同行學習:
1、立即撤銷對郭成林公訴。
2、向深圳市質量監督機構發出司法建議書,要求它們對被指控產品的安全性進行跟蹤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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