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頒征房條例第35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依照以上規定,新法頒布后,任何開發商不得依原條例第7條的規定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市、縣人民政府不得依原條例第17條的規定“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但除了以上兩規定廢止外,對被拆遷人極為不利的如:原條例中的新舊房屋的評估規定、未達成協議時的拆遷行政裁決規定、被拆遷人不服裁決未搬遷時,拆遷管理部門有權申請法院強拆的規定,均仍然有效沿用。
漢律認為:既然原條例是因為與《憲法》、《立法法》、《合同法》、《物權法》的規定嚴重相沖突而廢止,故原條例廢止后,依法理該條例的所有條款(含:強迫交易條款、強拆條款)均應停止執行,依原條例所取得的拆遷許可證,其后未處理完事宜及爭議,除雙方自愿處理及履行的外,只能依照或參照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加以處理。國務院在廢止原條例的同時,又規定原條例中的諸多惡條款可繼續執行,該作法不僅與法相悖,而且與其聲稱的執政為民的宗旨背道而馳。強烈要求全國人大審查并撤銷該條惡規定和新條例中的其它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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