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1940年制定的史密斯法案第2條規定:“意圖顛覆、破壞聯邦政府,提倡、鼓吹、教唆或印刷、發行、編輯、出版、公布、出售、公開展示顛覆、破壞聯邦政府的必要性、適宜性的書寫品或印刷品”,都是被禁止的。這項法律制定發布后,幾經修訂,目前仍然有效。1948年7月,美國政府依據該法律,以違反本法為由,對尤金·丹尼思等11位美國共產黨領導人提起訴訟,被起訴者中包括新聞記者,罪行就是“講授、宣傳用暴力推翻、摧毀美國政府”,罪證是《共產黨宣言》等馬克思主義著作。這 11位美國共產黨的領導人僅僅因為“談論在以后出版某些思想”,就在“不得制定任何法律限制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美國身陷囹圄,鋃鐺入獄?!睹绹ǖ洹返?8篇第2385條明文規定,任何蓄意“鼓吹、煽動、勸說或講授”推翻或摧毀美國政府的行為,包括為此而“印刷、出版、發表、傳遞、出售、分發或公開展出任何書寫或印刷品”,均要處20年徒刑或2萬美元罰款或兩者并罰。根據美國聯邦法院歷來在案例中的解釋,言論自由的運用以不致妨礙美國憲法的規定為限,任何出版物的刊行以不得惡意誹謗政府或企圖顛覆政府的存在為限。中國的漢奸們連洋爹的法規都沒有讀過就盲目磕頭,以為在美國可以隨便罵共產黨就叫做言論自由。
袁騰飛言論……不敘述了、反正是很反動的言論
可能我們中國沒有這樣的法律
要是袁騰飛講話,是在美國說美國、而不是在中國說中國、那么袁騰飛觸犯了——美國法律“,任何蓄意“鼓吹、煽動、勸說或講授”推翻或摧毀美國政府的行為,包括為此而“印刷、出版、發表、傳遞、出售、分發或公開展出任何書寫或印刷品”,均要處20年徒刑或2萬美元罰款或兩者并罰
我們的法制還是不完善……
袁騰飛之流還可以繼續 說他的 反動言論
不知道我們現在還有沒有——反革命罪 · “袁騰飛” 適合不適合用這條反革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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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鐵也有價
2010年9月24日17:54:09
日本答應放人 !釣魚島 媽媽喊你吃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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