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將剩勇追窮寇,不可沽名學霸王——為了下一個詹其雄不再被綁架
有號外稱:日本那霸地方檢察廳今日決定放還非法扣押的我國漁船船長——那么,就這么結束嗎?
有中央電視臺報道,有新浪網的鏈接《日本決定放還所扣押我國漁船船長》:日本那霸地方檢察廳今日決定放還非法扣押的我國漁船船長。想來這個消息是不假的了。但是真實與否,還要看人的實際歸來。而且日方以何理由解除的扣押,還在了解之中,等待進一步的消息。
http://news.sina.com.cn/c/2010-09-24/135621161955.shtml
就詹其雄而言,釋放并不是一切的終結,而是一切的開始:我們中國的人在中國自己的土地上,你日本人想來就來、想走就走,想抓就抓、想放就放,哪有這么容易的事情?
我再次重申:釣魚島是中國領土,釣魚島海域是中國領海。日本國船只未經許可,進入在我國領海,是違反我國法律的行為;且日本國無故扣押我國漁船、漁民并拘留我國漁船船長詹其雄,是以執(zhí)行日本國國內法之名對我國公民的綁架行為,應當受到我國刑法追究行為人之刑事責任。”
那么,1、日本國入侵并占領我國領土釣魚島之事,該當何罪?2、日本國軍艦非法進入我國領海之事,該當何罪?3、日本國綁架、扣押我國正常作業(yè)的漁民、漁船之事,該當何罪?4、我國漁民詹其雄被日本國無端扣押至今之事,該當何罪?5、我國漁民詹其雄在日本國被無端扣押而產生的人身、財產和精神上的損失,該當如何處置?
我再次重申:1、撤銷對詹其雄的拘留決定,釋放我國漁船、漁民,是應當而且必須的;2、必須嚴懲肇事者;3、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應當由日本國承擔。否則本人將竭盡本人所能,根據我國法律,使日本國支付出與此事相當的代價,以督促貴國對此事之正確認識,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將由日本國承擔。
同時,這次釣魚島的事件,詹其雄等人被綁架、被扣押,只是事情的一個表象。問題的核心在于釣魚島與相關海域的歸屬,釣魚島是中國的,中國不認為與日本存在領土糾紛——如果日本堅持認為對釣魚島擁有主權,那么我不認為這件事已經結束——為了下一個詹其雄不再被綁架,我以個人名義要求中國中央人民政府徹底解決釣魚島爭端,在我國對釣魚島恢復行使主權以前,繼續(xù)實施包括但不限于目前的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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