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日對釣魚島列嶼及其海域,采所謂“實際控制”但不公開侵占之舉。而現在,似乎日本已開始謀求侵占釣魚島列嶼及其海域公開化了。不久前,日本宣稱將若干島嶼“國有化”,涉及釣魚島列嶼;日本領導人也再次宣稱釣嶼是日本領土。
那么,日本對釣嶼(鑒于釣魚島在明清中國史籍中亦稱釣魚嶼、釣嶼;且“釣嶼”可為“釣魚島列嶼”簡約之稱,這里對釣魚島列嶼也稱“釣嶼”)主權歸己的理由、依據有哪些?能站住腳嗎?中日東海主權爭議的史實及其相關情況如何呢?這里擬從所見資料簡列而析之。
一、日本對釣嶼主權要求的理由及其是否有理
領土爭端中一般評價主權歸屬的標準有哪些?一般認為,主權歸屬的標準有這樣幾條:誰最早發現;最早經營開發;并且長期行使排他性的管轄權。
而日本政府聲稱對釣魚島列嶼擁有主權的理由或曰依據乃至想“創造”的理由,或許可說有三:
一是,自斷其為“無主地”,而日本是對釣魚島“先占”,故而構成所謂釣魚島是日本“固有領土”的說法。
不過,史實是:早在明朝初期,釣魚諸島就已明確為中國領土,明、清兩朝均將釣魚諸島劃為我國海防管轄范圍之內,并非“無主地”。
這些,日本也并非不知道。而是1895年日本趁甲午戰爭清政府敗局已定,在《馬關條約》簽訂前三個月,才竊取這些島嶼(有文獻證明,此前其有企圖,還不敢),劃歸沖繩縣管轄。
而日本目前所管的沖繩縣,在距今約125年前曾是獨立的琉球國。在日本1871年開始吞并琉球國之前,中國曾與琉球國有過約500年的友好交往史,中國和琉球交往的歷史文獻也能證明,最先發現并命名了釣魚島等島嶼的,是中國。而日本的所謂最早“發現”釣魚島,是在日本吞并琉球,將琉球國改為“沖繩縣”之后的1884年,比中國文獻最早記載該島遲約500年。
且日本著名歷史學家井上清也曾于1972年撰寫過一部專著,題為《“尖閣”列島———釣魚島的歷史解析》。他在書中指出,作為一個歷史學家,他經過查閱歷史文獻而斷定:釣魚島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無主地”,而是中國的領土。
二是,日本政府還稱,《舊金山和約》未將“尖閣列島”(即我釣魚島)包括在根據該條約第二條日本應放棄的領土之中,而是根據第三條置于美國行政管理之下,所以美國將托管地區交給日本后,自然是日本的領土,而且中國對此從未提出任何異議,因而表明中國并未認為“尖閣列島”(釣魚島)是臺灣的一部分。
而有關的史實是:對此《舊金山和約》,中國政府當時就鄭重聲明,舊金山和約是沒有中國參加的對日單獨和約,不僅不是全面的和約,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約。中國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
1971年6月17日,日美簽訂“歸還沖繩協定”時,釣魚島列嶼又被劃入“歸還區域”,交給日本。對此,中國外交部于1971年12月30日發表聲明,強烈譴責美日兩國政府公然把我釣魚諸島劃入“歸還領域”,嚴正指出“這是對中國領土主權明目張膽的侵犯。中國人民絕對不能容忍?!薄懊廊諆蓢凇畾w還’沖繩協定中,把我國釣魚島等島嶼列入‘歸還區域’,完全是非法的,這絲毫不能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島等島嶼的領土主權”。美日的這一舉動,結果引起70年代包括美國在內的世界各地華人保衛釣魚島運動的浪潮。在此情況下,美國政府不得不于1971年10月表示:“美國認為,把原從日本取得的對這些島嶼的行政權歸還給日本,毫不損害有關主權的主張。美國既不能給日本增加在它們將這些島嶼行政權移交給我們之前所擁有的法律權利,也不能因為歸還給日本行政權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權利?!瓕Υ说葝u嶼的任何爭議的要求均為當事者所應彼此解決的事項?!敝钡剑保梗梗赌辏乖拢保比眨绹l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國既不承認也不支持任何國家對釣魚列島的主權主張?!?
應該說,美日兩國之間的任何條約或協議,均不具備決定釣魚島領土主權歸屬的法律效力。日本以美日條約、協議為依據,主張擁有釣嶼及其海域的主權,是無效和荒唐的。
三是,日本不斷地制造“實際控制”釣嶼的事端,是企圖為今后援引國際法中的所謂“時效取得”(Positive?。校颍澹螅悖颍椋穑簦椋铮睿└拍睿加嗅烎~島列嶼“創造”基礎。
這可能要算是日本想“創造”擁有釣嶼主權的理由。其實,所謂“時效取得”之說,只不過是國際上取得領土時可能出現的一種方式,迄今它既未被大多數國際法學者所接受,也無真正按所謂“時效取得”原則裁決的國際判例。更何況“時效取得”本身還有一項基本原則,即“連續地、不受干擾地”行使國家權力。
日本主張擁有釣嶼主權的“理由”不過如此,他有理嗎?
二、日本對琉球的主權尚屬其“軟肋”,日再挑釣嶼之爭實在“得寸進尺”
從歷史來看,所謂“中日海界”,在歷史上乃為中琉海域分界,釣嶼本來也只與琉球為界。因此要談中日海界,還應看琉球歷史,看中琉關系史實。
而若論琉球(沖繩),有學者也認為,就國際法和國際公認而言,直至目前,琉球群島主權仍不屬于日本,并非日本領土。
這要追溯到120多年前和二戰后。據有關資料顯示,今沖繩在距今約125年前曾是獨立的琉球國。日本于1879年以武力侵吞了琉球王國,并對琉球施行 “文化滅族”。但琉球王國乃是具有七百多年文化積累的禮義之邦,在日本長期全面“皇民化”之下,直到二戰期間,琉球仍然頑強地保留下它的文化遺產和國家獨立象征,包括琉球王宮和傳統王宮衛隊。直到1945年美日琉球決戰的最后關頭,日軍蠻橫地驅散了琉球獨立的最后象征──王宮衛隊,王宮在戰火中被夷為平地。
而根據二戰期間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琉球群島主權不屬于日本。依據《開羅宣言》規定,日本需要放棄以武力所攫取的琉球群島。日本在無條件投降時完全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1943年11月26日《開羅宣言》規定:“日本亦將被逐出其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且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島、北海道、九州島、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边@里的“吾人”,是指《波茨坦公告》所有締約國,即中、美、英、蘇四國。琉球群島是在《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的日本主權范圍之外,其主權應不屬于日本。
只是,有資料表明,美國在二戰后為討好日本,便秘密以三億兩千多萬美元的極低廉價格,將琉球群島的施政權和中國固有領土釣魚島列嶼的施政權“賣給”日本,并于1972年5月15日“移交”。二戰后美國托管琉球群島,按國際法的原則,美國應該讓琉球復國。而美國并未獲得《波茨坦公告》其他締約國同意,一國擅自單獨決定,并秘密以三億兩千多萬美元,將琉球群島等行政權(還不是主權)“賣給”日本,這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何況是秘密金錢交易,更屬違法無效。
如此看來,可知日本在其沖繩(即琉球)主權上也非“理足”,琉球主權對于日本來說,至少要算還是其“軟肋”。
可是,你不得不“佩服”日本,不但不“理虧氣虛”,反而頗挑釣嶼之爭,這是不是“得寸進尺”?日本的先生們,就不應該想想:琉球主權屬日本,并未有國際上的公認,倒是有其不占應被“逐出”其“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的琉球的國際宣言或公告,談何釣魚島列嶼主權是日本的?——這不是“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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