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的“常態”該結束了
忠言 /文
據星島環球網報道,在媒體和網絡將“東莞市清溪鎮三中派出所民警牽賣淫女游街事件”曝光之后,清溪公安分局再次接受媒體采訪時辯解稱,圖片現場不是大街而是出租屋門口,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指認現場時不穿鞋、手被牽警繩是規則中的業界常態。
一名在公安工作多年的民警說,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指認現場時沒有穿鞋、手被牽警繩,已經是業界常態。多數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后不準穿鞋,因不少鞋子上可以找得到鞋釘或金屬的標識,一旦被犯罪嫌疑人吞下,會出現送院治療或死亡的事件。而牽繩指認現場,則是防范犯罪嫌疑人逃跑。清溪公安分局辦公室的負責人稱:“該事件‘游街圖片’被曝光,有很多的偶然性”。有民警稱,該犯罪嫌疑人的圖片被曝光,并不是公安部門的錯,當地媒體在未經任何處理且未告知公安的前提下發稿,如果說侵犯人權則是將之曝光的當地媒體侵犯了其人權。
按照東莞警方的解釋,看來是公眾誤解了他們,因為不準穿鞋、牽繩子等是業界常態。但是業界常態就是合理合法的嗎?比如刑訊逼供、嚴刑拷打等也是業界常態,但這樣的“常態”正是嚴重違背國家法律的職務犯罪行為。在當今社會,有許許多多違背社會道德、不守黨紀國法的業界“常態”,如警察打人、城管掀攤、強行拆遷、以罰執法等,在官場更是有許多潛規則也成了常態,如跑官要官、貪污受賄、養情人包二奶、“裸體做官”等等,如此種種常態絕不是可以繼續存在下去的理由,而正是黨和政府要嚴厲打擊和整治的腐敗行為。
至于警方對媒體“在未經任何處理且未告知公安的前提下發稿”,侵犯人權的是媒體的回應,更讓人目瞪口呆。首先不容置疑的是警方有侮辱人格的事實存在,難逃侵犯人權的指控。如果是媒體編造虛假新聞,那才是媒體的過錯和責任。我們清楚地看到,媒體在報道這一事件時是客觀的,媒體在公布這些照片時對當事人使用了馬賽克的處理方式,媒體的報道沒有任何過錯。自己辦了丑事不深刻總結教訓,反而指責媒體報道侵犯人權豈有此理?
這讓我想起了前幾年美軍在伊拉克虐待俘虜丑聞的曝光事件。當時照片被媒體曝光后,震驚了全世界并引發了包括美國國民在內的許多國家民眾的反戰熱潮。對此丑聞,美國當局和美軍高層雖然十分惱怒,但他們在事實面前還是老老實實地接受了指控,并將虐囚當事人繩之以法。而如果按照東莞警方辯解,美軍伊拉克虐囚事件的罪魁禍首不應該是美軍,而是報道虐囚事件的媒體和記者,如此邏輯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社會的文明進步是從由一個個具體事件來體現的。所謂“常態”不能成為拒絕文明的擋箭牌,更不應該把那些不合人性、不合人情、不和人權、不合道德、不合法律的“常態”強加于民,讓民眾習慣成自然地去認同和接受。包括妓女游街、不準穿鞋、牽繩羞辱等在內的種種違法的“常態”應該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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