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編者按:何謂“法學山頭主義”、“法學院所山頭主義”?文章開篇分析了這些現象及其分別對當前中國法學的危害。繼而著重對后者(其中的“法學院山頭主義”)的表現及危害予以分析。并以自身在法學院近二十年的耳聞目睹,細數了“法學院山頭主義”的“十宗罪”。最后從五個方面分析此種“法學院山頭主義”的危害,并指出“'山頭主義'是當前法學院發展之大害,必須盡早除去,方才利于法學院、法學及法治的健康發展。”
內容概覽:
雖然有許多“法學院所山頭主義”在進行權力斗爭時,假借了學術之名,有與“法學山頭主義”相互結合的趨向或形式,但其實質仍是“掛羊頭賣狗肉”,獲取不當物質、精神和政治利益是其不變宗旨。
當前這些法學院中的“山大王”的所作所為不僅嚴重背離了他們口口聲稱的民主法治和公平正義,而且其中的一些行為還涉嫌違法犯罪。
那種靠權力催熟的學術不是真學術,靠逢迎拍馬和私下利益交換獲取的成果也不是真成果,反而還使他們無法從內心深處養成尊重、珍愛學術與真理的正常心態。
“山頭主義”是當前法學院發展之大害,必須盡早除去,方才利于法學院、法學及法治的健康發展。
“山頭主義”,顧名思義,就是以某個強人為首,占據某塊地盤,樹起一面大旗,嘯聚一幫嘍啰,勾結五湖四海的狐朋狗友和游手好閑之徒,排斥、打壓異己力量和正義之士。不知何時,此種江湖上的“山頭主義”蔓延到法學界,形成一個個大小不一的“法學山頭”。每一個“山頭”上無不赫然屹立著某個“法學大腕”或“小腕”,或占據某個研究領域甚至是整個學科,相互引用、吹捧和進行其他學術利益交換活動,排斥和打壓與之相左的法學派別;或占據某個法學科研院所,對外只許與自己有學緣關系或愿意歸順自己的法律人進入該院所,或明或暗地拒斥與自己沒有學緣關系或不愿歸順自己的法律人進入該院所,對內則冷淡、打壓和邊緣化異己,千方百計將那些有學術潛力、學術水平和學術影響力的異己和正義之士排擠出去。
上述“法學山頭主義”和“法學院所山頭主義”都給當前中國法學的健康發展造成了很大危害。例如,在當前,“法學山頭主義”熱衷于炮制那些“假大空”的學術范式、理論或思想,然后通過召開某某學術著作或理論發布會、出錢讓出版商給自己的著作搞二版和三版直至N版、授意他人引用自己的論著或跟自己假爭鳴和假商榷等形式,擴大此種“假大空”的法學理論的影響力,人為地制造“學術高地”和學術泡沫。而“法學院所山頭主義”則孜孜于在院所內部搞權力斗爭,以奪取院內最高領導權為終極目標,千方百計使自己或自己的代理人進入院所領導人行列,擴大本派在院所領導班子中的比例,同時又想方設法將異己領導人拉下臺。一時間,一些法學院所被此種“山頭主義”搞得四分五裂、烏煙瘴氣,不時傳出某某“法學大腕”或“法學明星”因不堪冷遇、排擠或不滿某某搞“山頭主義”,或者因權力斗爭失利而出走的“法學八卦”。
但是比較而言,“法學山頭主義”至少還在表面上講學術,致力于所謂的“學術研究”和“學術爭風”,而多數“法學院所山頭主義”則干脆撕下了假學術的面紗,大搞內部權力斗爭,因而其危害相比前者要大得多。雖然有許多“法學院所山頭主義”在進行權力斗爭時,假借了學術之名,有與“法學山頭主義”相互結合的趨向或形式,但其實質仍是“掛羊頭賣狗肉”,獲取不當物質、精神和政治利益是其不變宗旨。故此,筆者下文著重對后者(具體的講是其中的“法學院山頭主義”)的表現及危害予以分析,以引起國內法學院領導層的重視。
筆者在法學院摸爬滾打了近二十年,耳聞目睹“法學院山頭主義”之弊害,故一向深惡痛絕之。以筆者所見,在法學院里,這些“山大王”的“山頭主義”計有如下“十宗罪”:
第一,一心奪取黨政大權,在院內大搞權力斗爭和派系傾軋,并在校領導班子中找靠山、傍大腕,使院內與校內的權力斗爭聯結成錯綜復雜的格局。
第二,全力奪取人事、財務大權,只許與自己有學緣關系或愿意歸順本派的人進入該院,只給本派成員以發展機會。
第三,一門心思發展自己所在的學科,忽視和冷淡其他學科的發展,導致學科之間的發展嚴重不平衡。
第四,只為自己和本派成員謀取獲獎、課題申請、論文發表、著作出版和出境出國訪學等方面的學術利益,削弱、打壓與自己相左派系在這些方面的學術利益,罔顧其他持中間立場的法學民主、正義之士的學術利益。
第五,利用手中的規章制定權,根據本派的學術成果,炮制對本派有利的獎懲條例。一些“山大王”根據本派成員在當年或今后三五年內可能獲得的學術成果,為本派量身訂做獎懲條例。
第六,在職稱和碩導、博導評審上,千方百計給本派成員“開綠燈”,想方設法給相左派系成員設置障礙。
第七,自評自審,以課題、獲獎的形式私分學校下撥的科研經費。例如,發布各種經費可觀的重大校級或院級課題,然后請熟識的校外專家評審,或者干脆拋開外審,由本派成員評審,本派中標。
第八,利用手中的財務和外事大權,賄賂評獎單位、課題發布方和刊物編輯,安排本派成員獲取獎項、課題和論文發表機會。
第九,在對外交往的各種場合中,吹捧本派成員,貶低相左派系成員,冷淡、嘲諷和邊緣化那些持中間立場的民主、正義之士。
第十,嚴厲懲罰本派中膽敢揭露自己個人隱私和不法勾當的“叛徒”,把他們打翻在地,然后踏上一腳,教他們永世不得翻身。
很顯然,當前這些法學院中的“山大王”的所作所為不僅嚴重背離了他們口口聲稱的民主法治和公平正義,而且其中的一些行為還涉嫌違法犯罪。因此,頗具諷刺意味的是,一些“法學山大王”不僅不帶頭守法,反而帶頭違法。此種“法學院山頭主義”的危害有如下五個方面:首先,不利于法學院的均衡、健康發展,人為地制造了各種畸形的“巨無霸式”的法學學科,而一旦該派在權力斗爭中失利,其數量龐大的派系成員何去何從,將成為牽制該院發展的巨大負累。其次,不利于法學的健康發展,易于產生法學的虛假繁榮和滋生學術腐敗鏈。再次,不利于公平對待那些長期被打壓的派系成員和法學民主、正義之士,使他們喪失了大好的發展機會,浪費了寶貴的青春年華。復次,不利于得勢派系成員學術和心理上的健康發展,長期受寵固然可以加快他們在學術上的發展步伐,但是那種靠權力催熟的學術不是真學術,靠逢迎拍馬和私下利益交換獲取的成果也不是真成果,反而還使他們無法從內心深處養成尊重、珍愛學術與真理的正常心態。最后,不利于對青年學子進行健康的法律和心理教育,見慣了院內權力斗爭的他們在走向社會后,很可能迅速將在院內學到的斗爭技巧運用到人際交往中。一些有政治背景的法科學生甚至可能將院內權術與官場權術結合起來,更加狂妄、隱蔽地耍權術、搞陰謀,拉幫結派、打壓異己,謀取非法政治、經濟和精神利益。
綜上所述,“山頭主義”是當前法學院發展之大害,必須盡早除去,方才利于法學院、法學及法治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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