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廣東集體協商立法二稿修改:越改越親資本家 罷工權命運堪憂
【工評社2014年9月18日聚焦】9月1日廣東省人大網發布《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見稿)》http://t.cn/Rh2jZKa,征求社會意見,截止日為9月22日。政府意圖立法規范集體協商權(“集體談判權”的溫和版)改良勞資關系,但這個僅僅是改良的立法草案從2010年起就遭到港資、日資等商會團體為代表的資產階級強烈阻擊,由于社會矛盾激化和新一屆政府的危機緊迫感,2013年重新提上議事日程,當年10月11-21日征集過重新修訂的一稿http://t.cn/RhSKwRp。今年春夏勞資雙方陣營發生輿論戰http://t.cn/RvzU1uj,到了9月,修改二稿姍姍來遲。對比前后兩個草案,二稿不僅條文大為簡化,刪除了一些對勞方不利的條款,卻還有更多對勞方不利的修改,比如延長了集體協商期,增加了提出協商要約的職工數,甚至支持資本家利用集體協商降薪,削減了勞工罷工的保障條款。我們認為這是一個大幅度削減勞工權利的法律草案,與一稿一樣要把罷工變相刑事化,甚至比一稿更壞,罷工權命運堪憂,值得勞工界深思。
法律草案對比起來讓人覺得繁復而眼花繚亂,所以我們做了一個簡明的整理,讓讀者能夠明白修改的利害變化。對比去年10月一稿,今年9月的二稿有如下較大改變(不完全列舉,只列較大的改變):
總結以上情況:對工人更不利的修改有幾條都是影響較大的,而對工人有利的修改都只是稍微有利,有些只是消極的刪改。還有對政府人社部門和公安部門介入的兩個修改十分微妙,都是利弊兼有,而對工人的好處不大,還有壓制工人維權的可能。
此外,一稿規定集體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政府人社部門要介入協助企業維持生產,這在當時被勞工機構批評為帶有把工人罷工變相刑事化的性質,二稿卻基本不變(Ⅰ:46;Ⅱ:32);一稿還賦予了政府壓制公共企事業單位員工罷工的特別權力,二稿對此只是刪掉了“冷靜期”一詞,意思也無改變(Ⅰ:56;Ⅱ:36)。所以,修改過的二稿,實質上仍然要把罷工變相刑事化。
由這一集體協商立法修改二稿可見,經過了勞資陣營的輿論“博弈”之后,政府立法的天平卻進一步向資本家傾斜了。這卻符合了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新一屆政府極力依靠資本家的政治路線。
9月13日深圳手牽手工友活動室對集體合同條例二稿提出了修改意見http://t.cn/RhxqxDB。該勞工機構去年10月針對一稿也提出過修訂意見http://t.cn/RhSJKIV。這次不同,看來是從批判、防守為主轉向進取和防守兼備,焦點更集中。上一次該機構的修改意見多要求刪除不利于工人的條款,這一次有更為有力的增加意見,例如要求在集體協商無果情況下,增加員工可依法怠工、停工督促企業繼續協商或履約的條款。此外,一向關注女性、女工權益的手牽手活動室,還提出了按性別比例選舉協商代表的條款。
據悉,上次也提出過修改意見的深圳打工者中心,目前也在組織工人研究、討論這次立法修改。
在工人運動中,罷工權、集體談判權(中國官方叫集體協商)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并稱為“勞工三權”,被認為是工人日常自衛的主要手段。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在憲法中載明或有立法規定,而落實情況往往很不如意,其中一大原因就是各國資產階級政府借助立法和司法的繁復方式,層層限制勞工三權。而中國的情況是,罷工權和集體談判/協商權均是法律空白,官方把持的工會長期都是不作為、反而還壓制工人自組織的幌子,即使近幾年工會想要維權,也往往不敢或無力發動工人進行斗爭,頂多只是與資本家進行衙門欽差式的社交周旋。這種官方工會本來就難有作為的情況下,還要效仿其他資產階級政府制訂這樣一部多方面壓制工人行動的集體協商/集體合同法律,其結果對工人維權的不利恐怕多于有利。
在警察打壓罷工不曾減退的今天(最新一例是9月12日上海當局出動400多警察及治安人員打壓200名京東物流的罷工工人),工運前線地區的集體協商立法卻還在處心積慮地壓制罷工,甚至罷工權的命運都堪憂。9月初,部分泛左網友發起呼吁,提請下月將要高調大談“依法治國”的中央四中全會考慮“罷工自由入憲”、回歸30多年前那個賦予了罷工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條款http://t.cn/RhoCIkO。在勞工頭頂的資本烏云陰霾日益聚集之下,要求“罷工自由入憲”的聲音似乎顯得過于突兀和高亢,好些工友還可能覺得沒有必要。然而,一再改惡的集體協商立法如果得以出臺,必將是資產階級對工人的一次重大攻擊,倒有可能讓本來“法無禁止即可行”的工人罷工行動變得前途未卜。如何更有力地反擊官府借集體協商立法壓制罷工權?值得勞工界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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