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通過獨立渠道了解到,中國社科院研究員張昕竹收取高通600萬美元課題費,為高通是否涉及在中國有壟斷行為進行辯護,此時正是中國發改委發起調查高通反壟斷的敏感時期。
張昕竹12日被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解聘,這是該專家咨詢組2011年成立以來首次解聘成員。張昕竹被解聘的原因是“違反工作紀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副組長黃勇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專家組并非公開機構,也未得到授權對外(就張昕竹被解聘一事)解釋,咨詢組內部有規定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被解聘,但是這些規定不便對外公開。
證券時報記者接觸到的一位知情人士表示, “我接觸過多位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他們表示在發改委調查高通期間,高通曾找過他們搞課題,但都拒絕了。”“張昕竹沒有拒絕。”
他因此懷疑高通曾逐一尋找在反壟斷領域有影響的專家學者為其背書,希望在發改委調查中增加話語權。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有21位成員,盡管設在商務部,但是一旦發改委、工商總局在調查反壟斷時遇到拿不準的地方,還會找這些專家進行咨詢。
張昕竹是中國《反壟斷法》的起草人之一,是一位有分量的學者。
發改委去年12月份發起對高通的反壟斷調查,高通公司高官曾三次到國家發改委進行溝通,其中第二次帶來了《關于高通許可定價的經濟學證據——全球經濟學集團白皮書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調查高通案件提交的相關報告》,該報告的第二作者為張昕竹。
以國務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專家背書,無疑可以證明國家發改委的調查有不充分或者異議之處。
張昕竹在接受媒體采訪回應被解聘時表示,他被解聘是因為幫外企說話,并稱死刑犯也有得到辯護的權利。有采訪對象認為,學者有對外發表個人見解的權利,并無違法之處,但張昕竹身份特殊,在該事件中相當于兩邊拿錢。
不僅僅在中國,提供課題經費都是企業或社會組織增加社會影響的方式之一,爭取課題經費的數額也是專家學者是否有影響力的標志之一,但是這也牽涉到課題結論是否公正客觀,因為調查者的立場很可能會受到資金提供者影響。國外媒體也經常報道課題組為經費提供者所做的調查結論。
張昕竹昨日回應證券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現在輿論環境太惡劣,還是沉默吧,我到時會說的。”
《反壟斷法》的起草者多是法學背景,而張昕竹的背景為經濟學,最近若干年,西方經濟學家有一股反對進行反壟斷的思潮,由于張昕竹拒絕進一步回應,尚難以得知他為高通說話,是出于學術結論,還是出于課題經費的原因。
另有媒體報道,國家發改委已經對張昕竹的工作單位——中國社科院和兼職的兩所高校通報了相關情況,建議對其除名。事情會進一步發展,目前還不得而知。
據知情人士透露,有關張昕竹的消息這個時候釋放,表明高通案進入尾聲,即將進入收網階段。因此,這事應該不會對高通壟斷案產生什么影響,而是意味著高通壟斷案調查已經結束了。
環球時報:國務院反壟斷專家暗助外企太不該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張昕竹因“違反工作紀律”遭解聘。知情人士向媒體透露,張昕竹在受聘于反壟斷委員會的同時,未征得反壟斷委員會同意,向正在接受發改委反壟斷調查的美國高通公司提供服務,為其出具所謂“未壟斷”的經濟學證據,并收取高額報酬。張昕竹本人接受采訪時表示,他被解聘“是因為幫外企說話了”。
張昕竹是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研究員,也是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的約20名成員之一。他為自己辯護說,“就好比我給死刑犯做了辯護,任何一個案子都有正方和反方,不能連說話的權利都沒有吧。”
如果張昕竹是一名獨立學者,至少他與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毫無關系,那么他幫助高通公司應對中方的反壟斷調查就談不上什么違規問題。但他現在明顯是在對原告和被告“兩頭通吃”,這首先在職業道德上就講不通。
此外,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明確規定其成員“不得從事與履行專家咨詢組職責利益沖突的活動”,張昕竹的行為明顯違反了該守則。
我們不知道張昕竹通過受聘于國務院的專家組,是否接觸了一些保密信息,以及獲得了一些特殊資源。如果這一身份是高通購買其服務的決定性條件,那么他就不僅涉及違反專家組紀律,這件事還應當進一步從法律的角度得到審視。
必須指出,中國社會的轉型在不少領域帶來了混亂,而且這些年由于“官不正”的影響,一些有點資源和影響的人也失去了對規則的敬畏感。像張昕竹這件事,他是不難感覺到“不對勁”、自己觸犯了某道邊界的。但他還是那樣做了,除了為了錢,我們看不到還能有別的什么解釋。
張昕竹13日否認網絡上所傳自己收了高通“600萬元”這個數字,但他對自己是否收取了“高額報酬”做了回避。
張昕竹的行為大概也是一種腐敗。因為如果媒體所報道的官方信息都是準確的話,張昕竹在將自己公職所擁有的優勢用于與這一公職所指向公共利益相反的目標,并且從中牟利。其實可以“以權謀私”的不僅是官員,這樣的私欲往往能夠因地制宜,在各領域中找到實現自我滿足的管道。
在中國官場反腐敗都還開展不暇的時候,社會其他領域的倡廉很難成為焦點。然而大家都應記住,出來混,遲早要還的。還是早早對自己加強管束,真正激活自己的良心為好。▲(作者是環球時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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