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指出,經兩次土地普(調)查,全國耕地突然增加了7.31億畝,占普查前耕地總量的51.3%。雖對農作物生產沒有實際意義,但卻“創造”了占用3.8億畝耕地的依據。文章揭示了虛增耕地存量的多種手段。最后指出:濫占耕地的目的,是用多數人養命的耕地資源,換取少數人增加財富的資本。
目錄
一、兩次普(調)查,耕地面積增加了7.31億畝。
二、耕地越查越多對農作物增產沒有實際意義:
1、溝渠路不長莊稼,算作耕地不能增加農作物產量;
2、未修梯田的陡坡地不能持久地長莊稼;
3、普查所增耕地集中在中低產省份;
4、把不種莊稼的土地算作耕地,扭曲了“復種指數”;
5、“因承包減少了耕地面積”的說法不符合全國總體狀況。
三、多查出7.31億畝耕地,為占用3.81億畝耕地“創造”了依據。
四、隱瞞濫占耕地的手段五花八門:
1、以“退耕”為名占用平坦耕地或虛增耕地;
2、虛報耕地“增加數”;
3、瞞報耕地“減少數”;
4、只計建設用地占用數,不計損毀數;
5、在后期公報中隱匿一貫發布的關鍵數據;
6、對違法違紀用地,多查少處,更未相應調減耕地存量;
7、配套行政措施保障濫占耕地實施。
五、濫占耕地及其它農用地的目的:
1、為增加政府及官員個人利益;
2、促成了房地產開發商暴富;
3、為房地產的炒賣者創造了生財途徑;
4、為所有富戶增加了享受空間。
六、小結
耕地是可以耕種的田地。
百度百科解釋:耕地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開發、復墾、整理地,休閑地(含輪歇地、輪作地);以種植農作物(含蔬菜)為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證收獲一季的已墾灘地和海涂。
不論何種解釋,耕地的核心要意是每年能保證收獲一季農作物的土地。除此之外,不能算作耕地。以此為標準,在同一時點,同一區域范圍內,耕地面積必是一個定值。然而近13年對中國耕地作了2次普查,卻越查越多。
一、兩次普(調)查,耕地面積增加了7.31億畝
1、第一次國土普查增加了5.26億畝耕地。
1999年《中國統計年鑒》公布的1995年末全國耕地為14.25億畝,但1999年12月3日,由國土資源部、國家統計局、全國農業普查辦公室發布的公報:截止1996年10月31日,全國共有耕地19.51億畝,比1995年末數增加了5.26億畝。
2、第二次土地調查又增加了2.05億畝耕地。
2008年國土資源公報公布的當年末耕地18.2574億畝,2009~2012年的公報不再公布年末耕地數。2013年12月30日,由國土資源部、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發布了《關于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主要數據成果的公報》公布: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國共有耕地20.31億畝,又比2008年末數增加了2.05億畝。兩次普查增加耕地7.31億畝,相當于1995年末耕地面積的51.3%。
二、耕地越查越多,對農作物增產沒有實際意義
兩次普查都是在既定的播種土地之外,劃出一定范圍算作“耕地面積”,所以無論算多算少,對農作物增產都沒有實際意義。具體說來:
1、溝渠路不長莊稼,算作耕地不能增加農作物產量。
第一次普查把“南方寬小于1.0米,北方寬小于2.0米的溝、渠、路、田埂”增加到耕地面積之中。加上陡坡地,于是乎多了5.26億畝。據從事耕地測量專業論文敘述,“田埂要作為單獨的土地分類進行統計”。在“1/萬網格地圖上繪制的耕地圖斑”,無法反映田埂面積。需通過野外實際調查求得“田埂系數”,再在“用圖斑面積計算的耕地面積”中于以扣除。如坡度0~2度的水田,在算得的圖斑面積基礎上,需扣除8.12%的田埂,所剩91.88%,才是“水田面積”。
既如此,國土部憑什么將“小于1米(或2米)的溝、渠、路、田埂”算作耕地呢?在公報中未有交代依據。據悉各國的“耕地面積”計算口徑不統一:如法國的耕地按種植的具體作物面積加以統計。意味著不包括不種作物的溝渠路;巴基斯坦耕地指凈播種面積和當年休閑地;美國耕地除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外,還包括用作牧場或放牧作物用地、夏季休閑地、閑置地。
可見他們都按本國國情確定計算口徑的。新中國的耕地統計,歷經土改丈量、合作化入社、征購任務、農業稅確定以及后來的家庭承包。在1995年前,并未因統計口徑變化形成大幅度面積增減:1950~1995年的45年內,中國耕地面積“年際最大增減變幅”只有4.4%,其中變幅小于1%的年份多達37年。說明這四十多年統計口徑已被擁有耕地廣大農民公認,也被歷屆政府承認,符合中國國情。那么強調“中國特色”的政府,為什么在1996年突然放大統計口徑,使耕地面積猛增36.9%呢?路、溝、渠,只能供行走或灌排之用,并不長莊稼。把這些面積增加到耕地之中不能增產。中國現行體制是“家庭聯產責任制”,若在某戶承包的地塊中新開一條0.9米寬的路,占用了0.1畝土地。因為小于1米寬,既不補地,也不減他家的承包面積,他能答應嗎?現實生活中,供電部門只在耕地上新建占地不足0.02畝地的鐵塔,就要按面積賠償。何況修建1~2米寬的路、溝、渠呢?當然,在給定的耕地內,農戶自行開墑溝、調正田埂,所占面積已計入當初承包面積之內,與原未計入耕地的路、溝、渠是兩回事。
2、未修梯田的陡坡地不能持久地長莊稼。
在中國科學院和國家計劃委員會聯合編制的1980年代初《中國1:100萬土地資源圖》中,已將大于25度的坡地排除在“耕地凈面積”之外。即使對3~25度的耕地,也被作為對耕地質量的限制因素單獨統計。因為對這類耕地如不修建梯田,不僅灌溉之水快速流失,而且雨水沖刷也會使表土流失,導致可長莊稼的面積越來越小。又因水肥不保,致使產量越來越低。筆者在京郊山區看到,哪怕十幾平米的山地,都在下坡方向壘成石墻,墻內填土,保持小塊地基本平坦,才能種上幾十棵玉米。如果大于25度的山地都能長莊稼,那么當地人為什么要費那么多的勞力,開山取石壘墻呢?第一次普查中卻將大于25度的土地列于“耕地”之中,由此增加了0.91億畝耕地。同時在《公報》中又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應當有計劃地逐步退耕還林、還草,改善生態環境。”把本來未算耕地的0.91億畝“加進去”又“退出來”,對糧食生產有何意義呢?第二次普查的耕地中也包含大于25度的陡坡地0.82億畝,還包括2~6度耕地3.24億畝,6~15度耕地3.04億畝和15~25度耕地1.6億畝。15度以上的坡地合計2.42億畝。第二次農業普查(截止2006年10月31日)公報反映:
大于15度陡坡地中,只有0.61億畝建好梯田。其余1.81億畝(2.42-0.61),如不修梯田就要退耕,否則沒有農業意義。另外2~15度的6.28億畝耕地,如不平整,因水肥流失導致產量很低,且極易被雨水沖刷導致種植面積遞減。因為30米長、2度坡度的地塊,兩端高程相差1米,
怎能保住水、肥呢?
3、普查所增耕地集中在中低產省份。
第一次普查所增5.26億畝中,云南省增加最多,為0.53億畝。加上貴州、四川、黑龍江、內蒙,5省區所增耕地占全國增地的1/3。而這5省1995年平均單產只有江蘇的56%。多增了低產省份的耕地面積,只能進一步降低單產,數字游戲而已。
4、把不種莊稼的土地算作耕地,扭曲了“復種指數”。
復種指數是一定區域的耕地,年均收獲幾季莊稼。本來用“全年播種面積”除以“種莊稼的耕地面積”即可求得。但現把許多不種莊稼的土地算著耕地面積,算得的復種指數就脫離了實際狀況。如江蘇,蘇南全部、蘇北大部一年兩熟,蘇北小部一年一熟。用普查前的1995年播種面積和耕地面積算得復種指數1.78,符合全省平均狀況。而用普查后耕地面積計算為1.56,表明每年一熟的面積接近兩熟的面積,扭曲了實際狀況。
5、“因承包減少了耕地面積”的說法,不符合全國總體狀況。
有人認為:第二輪土地承包丈量,使“上報面積”少于“實際面積”。一些地區的實際耕地面積可比上報面積多出30%左右。因而要通過普查把少報的面積反映出來。
這種說法至少不符合全國總體狀況:承包從1982年開始,到1983年末全國已有94.2%農戶實行了承包。
這兩年全國耕地減少了1017萬畝,只占1981年耕地的0.68%。而承包已穩定后的1985年就減少了1511萬畝,為承包丈量期間年均“耕地減少數“的3倍。可見一輪承包丈量期間減少的耕地屬于“正常減少”。第二輪承包是1997年起進行的,規定在一輪承包結束后,把承包期再延長30年,即1997~2026年。中央規定:對承包土地“大穩定,小調整”,前提是穩定。小調整只限于對“因征地、建房等原因至使承包面積顯失公平”進行的調整,不能對所有的農戶進行普遍調整。至少在全國,“重新丈量,推翻一輪承包底冊”只是少數現象。再說二輪承包起于第一次土地普查截止期1996年10月末后的第二年,即使重新丈量,也應按“包括溝渠路田埂在內”的新口徑計算。恐怕農民不會答應的。
三、多查出7.31億畝耕地,為占用3.81億畝耕地“創造”了依據
耕地越查越多,雖不能增加農作物產量,但對多占耕地卻創造了依據。第一次普查前的1995年末全國只有14.25億畝耕地。城建、交通、水利及農村中的非糧用地,都必須在保證種糧用地的前提下,進行嚴格的總量控制,因為人口還在增加。通過第一次普查,把非種植的溝渠路和陡坡地加到“耕地總量”中,增至19.51億畝。然后提出所謂的“18億畝紅線”,看似保耕地,實質是為占用1.51億畝耕地創造了依據(19.51-18),也為各地增補了1.51億畝占用耕地的計劃!因為此后十幾年實際占用的耕地,并不限于“寬小于1米(或2米),北溝、渠、路、田埂”,更不是大于25度的山地,而是中東部城郊平坦的、長滿莊稼的沃地。
2008年末,當國土公報公布的耕地存量距離“紅線”只有0.26億畝,實際早已越過紅線。但“已占未批”及按各地規劃還需占用更多耕地,雖“查增了”5億多畝也無法維持“紅線”。
于是再來一次調查,再增加2.05億畝,達到20.31億畝。表面上強調“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但并未將“紅線”提高到20億畝,而是“嚴防死守18億畝耕地紅線”。這就為下一波更大規模占用耕地創造了新依據:可再占用2.3億畝耕地!(20.3-18)兩次普查創造了3.81億畝(1.51+2.3)用地計劃,多么巧妙“技術”啊!
四、濫占耕地的手段五花八門
除了采用普查虛增耕地存量外,還用其它手段來確保濫占耕地的實施。
1、以“退耕”為名占用平坦耕地或虛增耕地。
1996年10月末查出大于25度陡坡耕地0.911億畝,國土普查公報明確表示:“應當有計劃地逐步退耕還林、還草”。1997~2008年退耕總量已達1.085億畝,比普查的陡坡地還超過了0.174億畝。那么,截止2009年末的第二次普查本應不再有此類陡坡耕地,但2013年公報又出現0.824億畝“大于25度的耕地”。短短十幾年內山地不可能變陡的,怎么會“長”出0.824億畝陡坡地呢?一種可能是以退耕為名占用城郊或遠郊平坦耕地;
另一種可能是:己辦理退耕手續,仍在耕種的陡坡地,又被二次普查“增加到耕地”面積內。筆者幾年前在北京西南部山區走訪發現:當地確實存在“已辦退耕手續,沒有棄耕”的現象。但所見“耕地”只是在樹林間隙、可種幾十棵玉米、離住地幾里山路、毫無灌溉條件、純碎望天收的、用石墻壘的小塊塊山地。該山村許多房屋因舉家外出謀生而荒廢。少數留下的青壯年靠護林員工資為生;留下的老人,因國家一年所補140斤成品糧不夠吃,靠這點小塊山地貼補維持。隨著老人過世還有誰再種這些地呢?這就是已編入“另冊”的耕地被重復計算面積的真實情況。前一種情況可減少過去13年“建設用地”的占用數;后一種情況為今后以退耕為名增加“建設用地”創造條件。因為政府不會在同一土地上,二次發放“退耕補貼”了。
2、虛報耕地“增加數”。
按歷年國土公報統計,1997~2013年全國耕地增加了7533萬畝。這一數字的真實性值得懷疑:其一、發現基層國土局虛增“耕地增加數”的現象:筆者查閱江蘇N縣歷年統計年鑒發現,僅1997~2003年,國土局上報的耕地增加數20327畝,而分鄉鎮耕地面積表反映的增加數僅有1887畝。國土局多報了18440畝,為實際增加數的9.8倍。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公報是由各級國土局上報數匯總而得,不排除其它縣市也摻水,全國耕地增加數怎無虛報?其二、農村土地整治所增耕地值得疑問。國土公報反映:2006~2013年通過農村土地整治增加了4210萬畝農用地,其中耕地增加了3650萬畝。這類整治主要針對自然村莊,將其房屋全部拆除,令農民搬上新建的小區樓房,幾個行政村的農民集中到一個小區內。把原村莊的土地全部整平成耕地。雖然增加了村莊耕地,但小區用地可能超過所增耕地。為什么呢?村莊的土地包括農民的宅基地、自留地及道路、學校、村屬房屋宅基(如村委會、電灌站、小廠)、溝塘、墳地等。其中自留地及小于1米或2米道路、田埂已被1996年普查時計入“耕地”內,整治后也不會增加。搬到小區后,學校及村委會所屬房屋還要重建,可能更豪華,占用更多土地。溝塘是排蓄水所用,整治后的村莊土地上仍然要開挖。所增耕地主要是農戶宅基。戶均1~2分,平均約100平方。樓房套間戶均100平方,國家要求6層以下的住宅小區容積率0.8~1.2,平均為1。即100平方建筑面積要占100平方土地。因為除了樓房占地外還要留有間距和道路等。這樣,小區占地并不小于村莊宅基。小區往往集中幾個行政村的農戶,有的地方叫“萬戶新村”,也就是新的集鎮。集鎮不僅是住宅小區,還要有街道、商店、菜市場、公共文體場所、政府派出機構、公共綠地等。沿海城市市區人均占地1.07畝,(2011年統計年鑒)。新建小集鎮按人均0.2畝估算,戶均也要占地0.6畝,即400平方,為村莊宅基的4倍。怎么可能增加耕地呢?再說,因多個分散的自然村集中到一個居民點,居住地離原來的承包地距離增加了幾倍。原來步行下地,只要1米以內的土路,現在卻要建多條3米以上的機動車路,需占更多土地。再說原有村莊宅基,不僅是住宅,而且是養豬、養雞、積肥、打谷曬場、蔬菜供應、藏糧、保管工具以及生長零星樹木優化環境的場所。上樓后只有居住功能,農民的副業收入大減,開支增加(蔬菜要買),環境變差(糞便不能利用,還要污染水體),難道這是“惠農”之舉嗎?
3、瞞報耕地“減少數”。
2008年前縣級統計年鑒,有4張表格反映耕地變動數字。第一張是國土局填報的《土地資源基本情況表》,只反映全縣耕地當年增、減和年末存量,不反映各鄉鎮數字。從N縣年鑒發現,國土局既虛報“耕地增加數”,又在“耕地減少數”中,只計算“經批準減少數”,不計算“未經批準減少數”。多增少減,因而年末耕地數量最多。各省、市、縣以此表匯總至國土資源部,是公報數字的基礎;第二張是分鄉鎮的耕地面積表,其增加數按實列報、減少項也只反映“經批準減少數”,由上年末存量和本年增減數,算得本年末耕地存量;第三張是“本年實際減少的耕地面積表”,僅作為第二張表的附表,并不以真實減少數計算年末存量;第四張是《分村基本情況表》內各村耕地面積數。該縣2000年末采用第一次普查耕地數,將全縣耕地從119.53萬畝調增至132.83萬畝,此時各表數字基本一致。至2008末:
a、全縣各村合計耕地106.73萬畝;
b、按2000年存量與歷年“實際增、減”計算的耕地116.2萬畝,比各村數多9.47萬畝;
c、用實際增加和“經批準減少”計算的耕地131.64萬畝,比各村合計數多24.91萬畝;
d、國土局上報數為135.36萬畝,比分村合計數多報28.63萬畝,為上報數的21.15%。最為突出的是,按第三張表計算,7年內“實際減少的耕地”18.26萬畝,
“經批準減少的耕地”只有2.89萬畝。即未經批準減少的耕地15.37萬畝,為批準減少數的5.32倍!實際耕地比分村統計數更少。該縣城南新區和開發區、化工園區,建成區面積從2007年的20.8平方公里,增至2012年的33.52平方公里,增加了12.72平方公里,折19059畝,所占全是農用地。按當地耕地與農用地比例推算,征用范圍內各村應減少耕1.48萬畝,而《分村基本情況表》中,這些村同期只減少了1.01萬畝,少減0.47萬畝。占上報“減少數”的46.5%。
4、只計建設用地占用數,不計損毀數。
1997~2009年,我國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共損毀土地約1.3億多畝
。但1997~2008年公報只公布了自然災害僅損毀0.1億畝,卻未公布建設損毀1.2億畝。據山西省發改委調查,山西因采煤造成的采空區5000余平方公里,其中沉陷區約3000平方公里。
至2005年全國煤矸石總量超過50億噸,占地16000平方公里。每采1萬噸煤沉陷3畝地,年產30億噸,每年采煤沉陷90萬畝。
其中必有大量耕地,都未計入“損毀減少數”內。而被建設損毀的復墾地卻計入“耕地增加數”中。對此類地采用了計增不計減的手法。
5、在后期公報中隱匿一貫發布的關鍵數據。
1997~2008年的國土公報都反映增加數、各類減少數及年末存量。2009年的公報只反映當年耕地增加數和“批準減少”建設用地數,而不是“建設占用耕地數”;2010、2011、2012三年,除反映當年耕地增加數外,將“建設占用耕地數”巧妙改改為“耕地轉為建設用地數”。不反映“災毀”“農業結構調整”和“退耕”的減少數;2013年公報雖然反映了增加和減少的總量,但未反映各類減少數。這5年的公報均未反映年末存量。因為反映了存量就必然越過了18億畝紅線。第一次普查公報說明了耕地增加5.26億畝主要原因:把“南方寬小于1.0米,北方寬小于2.0米的溝、渠、路、田梗”計入耕地面積中,并告知“實際耕地并沒有增加”。在1999、2000年的統計年鑒中分別列出各省1995、96年舊、新口徑的耕地數。二次普查的公報沒有交代在2008年存量基礎上新增2.05億畝的原因。也未公布各省新舊耕地對照數。
6、對違法違紀用地,多查少處,更未相應調減耕地存量。
國土部門每年都查處若干宗違法占地的案件,包括“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以租代征”等,都應在下年公報中反映處理情況,并相應調增“耕地減少數”、調減“年末耕地數”。只有2004、2005兩年公報作了調整,共調減年末數331.65萬畝。其余年份均未作此項調整,如2007年全國土地查處違規違法案件3.1萬件,涉及土地336萬畝,僅退還15萬畝,其余321萬畝沒有調減次年末耕地數;又如2009年全國查出違法用地55.62萬畝,僅公路、鐵路就被查出違法用地31.67萬畝。2010年的公報也未調減年末存量,更未提及處理違紀情況。至于上文反映2007年前N縣統計年鑒所列“耕地實際減少表”反映:“未經批準減少”耕地達“經批準數“的5.32倍,國土部門明知此事,既不上報也不處理,更不調報表,有意虛報耕地存量。不排除其它縣也有類似情況,更不排除國土資源部明知違紀而不查處。
7、配套行政措施,保障濫占耕地的實施。
一是公安機關介入。因征地上訪被截,再刑拘的事例屢見不鮮。更有農民討要補償款不成,被廹阻攔開發商施工,而被毆打和刑拘的實例。如2009年N縣城南農民,因要不到政府答應的土地錢,被逼無奈阻止開發商施工,當地鎮政府竟用錢雇上千人,30元一天,將踏三輪、拉平車的市民騙去,毆打當地農民。打后公安機關還把當地農民的為首人抓去拘留了10天;
二是法院不受理拆遷征地案件;三是信訪難。征地拆遷是信訪中的突出問題,但上級把“上訪率”作為考核下級政府的指標。若有1個到中央信訪辦上訪的人,就扣所在省政績分1分,并罰20萬元。于是層層截訪,甚至在中央信訪辦還有人截訪。今年1月,武漢兩會期間,截訪人員比訪民多。
更有甚哉,今年4月國家信訪局干脆下發文件,規定從2014年5月1日起,信訪部門將不再接待越級走訪。該文承認“土地征用、房屋拆遷”是突出問題,卻只接受“網絡、郵件等形式”。且不談有多少普通農民有電腦,會發郵件,也不談政府的服務器會不會過濾郵件。但應知道,強占強拆正是當地政府造成的,怎么能指望他們被利益受損人“來訪”就自我糾正呢?再說如果當地能解決,受損人為什么再掏錢上訪,使自己損失更大呢?四是中央紀委宣布:中央巡視組不受理征地拆遷問題。可見多部門密切配合,保證了濫占耕地的行為得以實施。
五、濫占耕地及其它農用地的目的
上文可見,無論用普查手段虛增耕地存量,或用報表做假虛增“耕地增加數”、“瞞報耕地減少數”,或明知違法違紀占用視而不查、查而不處、處而不調減存量,或動用公安抓人、信訪不接待保證強征實施,都是為把更多農地變為“國有”。那么濫占農地為了什么呢?
1、為增加政府及官員個人利益。
政府征地為了賣地。因為“征”來的耕地或其它農用地每畝只須付2~3萬元補償費。“以租代征”付出更少,以江蘇N縣2010年為例,承諾每年每畝支付700元,共付10年,每畝只須付7000元。而拍招掛賣出的土地每畝高達幾十萬至百萬元以上,賣價比買價增加了幾十倍。何況買的是集體土地永久的“所有權”,賣的只是40~70年的土地“使用權”。40~70年后又可以再賣“使用權”了。因而可以無限獲利,何樂而不為呢?!全國房地產開發商2010年購地均價為167萬元/畝,2012年漲至226萬元/畝。全國土地出讓金收入從2009年的1.51萬億元增至2013年的4.2萬億元。而2004年只有0.59萬億元,9年增長了6.12倍。此項收入早已占到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半以上了。巨量出讓金,對于地方主要領導來說:最直接的是增加地方財政收入。錢多了可以完成更多的投資項目,增加更多的GDP。所增加的“國有土地”為擴城、擴路、增加綠地提供了土地基礎,從而為提高城市化水平創造了條件。而GDP、財政收入、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城市化率等,都是“政績考核”和“全面小康”的重要指標。這就為今后升遷塑造了硬件。另因地價彈性很大:商業用地價比住宅地價高幾成,工業用地只有住宅地價的百分之十幾,而基礎設施不收出讓金。不同地段差異更大。最后成交往往由國土局長、地方分管領導,甚至一把手拍板。暗箱操作既便于設立“小金庫”--如把出讓金存于“城市投資公司”名下,置于財政大賬之外。“小金庫”的出讓金直接由領導批條,繞過了人大監督。無需上級批準興建政績工程,成為升遷的軟件。暗箱操作也為掌權官員的個人斂財增開了門路。有了外塊錢可孝敬上司,就能升更大的官,發更多的財。如原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成克杰,在廣西自治區政府任主席期間,1994~95年指示南寧市政府將該市繁華地段的85畝土地,批給銀興房屋開發公司,并將地價從96萬余元/畝的評估價壓到55萬元/畝。還要求建行廣西分行為銀興公司發放貸款7000萬元。該公司周坤給成克杰好處費2021萬元。而周坤呢?僅土地出讓金就少支付3485萬元,加上獲批的繁華地段,和省去的7000萬元融資成本,超額利潤就更多了。
濫占耕地對普通公務人員也可享用利益。許多城市在舊城之外,通過強征強拆另建更大的新城區。為了力促新城繁華,首先在新城區興建大量豪華的辦公大樓,令黨政機關賣掉舊城房地搬入新區大樓。筆者親見某縣城的新機關,每個普通工作人員占一間以上辦公室,沙發桌椅一應俱全,可謂“改善了辦公條件”。
2、促成了房地產開發商暴富。
不論地價上漲多少,開發商總會將其納入成本;不論政府收取多少利稅費,開發商總會將房價提得更高,把稅賦轉嫁給購房者,從而獲得更多的利潤。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2012年每平方商品房峻工造價(包括購地費),雖比2000年的1139元增加了1359元,但全國平均房屋售價卻在2112元的基礎上提高到5791元。每平方銷售利潤從973元增加到3293元,增加了2.38倍。全國開發商2000年全部本錢(所有者權益)只有0.62萬億元,經12年經營,除去成本、行賄支出和各項稅費,凈賺了8.11萬億元,為當時本錢的13.2倍。占地越多、建房越多、獲利越多。地價越高、房價更高,因而開發商不惜抬高地價、或大肆行賄搶購土地。濫占耕地是房地產開發商暴富的必要條件,房地產開發(通過向政府購地)又催使政府多征農地。相互促進,共同得利。
3、為房地產的炒賣者創造了生財途徑。
政府的統計部門將購房行為劃歸“投資”而不是“消費”。很多富戶選擇了炒賣房地產的“生財之道”。“溫州炒房團”進入上海等特大城市。他(她)們以少量資金購現房,再用現房抵押獲得貸款,滾來滾去可擁有幾十、上百套房。把房價炒上去再拋售,賺取巨額利潤。山西、陜西煤老板也到北京炒房,每戶可達上百套。
4、為所有富戶增加了享受空間。
盡管不是政府官員,不是開發商,也不是炒房者。但只要是富戶,錢越多越可以購買繁華地段寬大豪華的房屋或別墅。不僅小區的綠地、水岸、車位及服務中心占據大量土地,而且他們出門就開車,寬闊的道路、停車場占地主要供他們享用。他們有錢旅游,新增的公園、高速公路、鐵路,大機場、大車站,豪華賓館占地,主要也被他們享用。改開以來,靠勞動、靠技術致富的人極少,大多數是非勞致富的。濫占的農地成了他們享受的場所。耕地、宅基、村莊道路、排灌溝渠占地都是從事農業生產的必要農地,濫占多少農地,就有多少失地農民,有人估計2010年達1.2億人。他們失去住處,臨時搭棚棲身,以后上新房要最少拿出幾萬元,而一畝地一年凈收益不足千元。至于生活著落,雖說60歲以上每月可獲140元低保,但這點錢連買米、油、菜、燃、電等最基本生活都難維持;而50~60歲每月80元,打工沒人要,更難維持生存;16歲以下的孩子沒有分文低保,只能靠父母養活。不論有地無地的青壯年,即使能在城里找到工作,付出10~12小時的勞動,只能按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絕大多數人不可能購房,只能蝸居。筆者在上海親見:20平方簡易房子住一家人,或打地舖住4個單身漢。可見濫占耕地及其它農地,只是為了用多數人養命的耕地資源,換取少數人增加財富的資本。用玩弄耕地概念增加耕地數量、虛增耕地增加數,瞞報耕地減少數和少報期末存量,乃至設定城市化的目標,只是為實現最終目的編織的遮羞布。
六、小結
1996年及2009年兩次土地普(調)查,全國耕地增加了7.31億畝,占1995年14.25億畝耕地的51.3%。雖對農作物產量沒有實際意義,但卻為占用更多耕地及其它農用地“創造”了依據。通過普查虛增和設置“18億畝紅線”,就可增加3.81億畝的耕地占用計劃:第一次普查(19.51-18)+第二次調查(20.3-18)=1.51+2.3=3.81億畝。此外,還通過多算退耕面積、虛報耕地增加數、瞞報耕地減少數、對違法違紀占地視而不查、查而不處、處而不調減耕地存量,以及采用行政手段,打壓被征地農民等多種措施,保障占用更多耕地和其它農用地。濫占耕地和其它農用地的目的,是用多數人養命的耕地資源,換取少數人增加財富的資本。其受益者主要是地方政府及黨政官員、房地產開發商和炒賣房地產的投機者。倒霉的是失地農民、進城打工的農民工及買不起房的城市居民。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