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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也不能無法無天

岳峙 · 2014-06-22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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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東方早報》報道,尚在小范圍征求意見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修訂草案(下稱《規范》草案和《規則》草案),已在律師圈子中廣為流傳,且引起了極大爭議。

  王甫摘出的內容顯示,律師在案件審結前,擅自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訴訟文書、證據材料、辯護、代理意見,最高可給予中止會員權利1年的處分;兩份草案還對律師的網上行為做了諸多約束。

  《東方早報》的報道稱,這些規定遭到了律師們的反對,平和者認為缺乏操作性,激烈者認為有剝奪律師作為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嫌。

  雖然《東方早報》在這里說的是“律師們”,沒有做任何區別,但在標題和后文中都已點出,這些規定主要針對的并不是不加區別的所有律師,而是特定的律師群體,尤其是近年來在經常在網上制造公共事件的“死磕派律師”。

  《東方早報》報道的標題是《嚴懲死磕派律師?全國律協擬修規引發史上最強烈反彈》,熟悉媒體操作的人都能看出,這并不僅僅是一個為了吸引眼球而制作的標題,同時也表明了報道的傾向。

  不過,有意思的是,《規范》和《規則》很顯然針對網絡上的律師大V,而報道中采訪的恰恰是在微博上很有名的公知律師,比如王才亮律師,就是粉絲數量超過8.6萬的微博大V,另一位周澤律師,粉絲數更是超過23萬,最早將此事發在微博上的王甫律師粉絲略少,也超過了1.9萬。

  由此就得出結論說,《規范》和《規則》引起了“律師們”的反對,乃至于“史上最強烈反彈”,這未免失之于武斷。

  網絡上有許多活躍的律師,非常熱衷于對公共事件發表意見,甚至在很多時候直接介入事件發展過程,加之有些著名的大V律師經常不加核實就轉發一些謠言,以至于許多網友對律師印象不佳,認為律師都不是好人。

  但術業有專攻,律師也分不同方向,如行事、民事、經濟法、知識產權、國際商法等,而在網絡上活躍的多數是刑事律師,其它領域的律師對公共事件的熱情沒有刑事律師高,也就不如他們名氣大。但這并不等于網絡上的刑事律師就可以代表所有刑事律師的意見,更不用受代表所有律師的意見。因此,由一部分刑事律師得出“律師們”的反對,至少可以說是一個不夠嚴謹的做法。同樣的,由此就對整個律師群體都做出負面判斷,也未免失之于輕率。

  而且,就算是所有律師都反對,是不是就意味著這些規定就不合理呢?

  我們經常看到,在一些成為公共事件的案子中,如果警方在沒有定罪的時候就公布了嫌疑人的照片等個人信息,律師和媒體都會很憤怒地指責警方這樣做是錯誤的。但奇怪的是,律師們卻經常自己公布更多的當事人信息。

  比如李天一案,警方在從頭至尾,都十分謹慎地使用了“李某某”、“楊某某”,但由于一開始就有人在網上爆料,所以,即使李天一還處于應當受到法定保護的年齡,他的名字也沒有得到律師的保護,一度在公開的媒體報道中也毫不客氣地直接指名道姓。而受害人楊女士的信息則始終保護得很好,連真實姓名都沒有泄露出來。

  還有其它更多案件中,也都存在這種情況。在定案前,警方平等地保護了原被告各方當事人的個人信息,而律師則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性地披露對方的個人信息,尤其常見的是或明或暗地指出對方的家庭背景可能存在官員、富豪這樣容易引起轟動效應的信息,制造話題。比如李天一案、“我爸是李剛”、藥家鑫案等,都是這樣,如果沒有對方家庭背景的信息,暗示存在權法交易、司法不公,顯然不會有人關心這樣的案子,至少不會引起那么大的轟動效應。

  律師這樣為什么這樣做呢?一方面是擔心權力干預司法,另一方面也往往有制造輿論壓力,向司法機關施加壓力的考慮。

  《南方周末》6月13日的一則報道中,參與“中國版洗冤工程”的中國政法大學教師吳宏耀就說,他們幫助“無辜者”洗刷冤枉的主要模式就是,“專家負責論證,律師負責跑腿,媒體負責呼吁,老干部負責找人。關起門來說,就是這個模式。”

  任何人看到這個說法都會明白,這是一個在司法體系之外干預司法的模式。問題是,這個模式既然可以用于洗冤,當然也可以用于制造冤案。因為,是不是冤案,并不是以司法機關的認定為標準的,而是這些參與“中國版洗冤工程”的律師和法律學者們。

  比如著名的錢云會案,雖然由律師等各種大V和微博名人組成的公民觀察團到案發地調查了幾天,也沒有發現任何線索和證據,但他們至今仍然堅持認為,錢云會死于謀殺,而非普通車禍。夏俊峰案中,雖然證據充分,但是媒體和律師們仍然堅持認為,夏俊峰罪不至死,甚至干脆有人認為,夏俊峰不能判死刑的理由就是他是一個孩子的父親。他們似乎不知道,受害人也有老婆孩子和家庭,也是丈夫、父親。

  更何況,這一模式也經常被用于“撈人”。比如著名的文強案、曾成杰案中,都有律師居中聯絡組織,邀請專家開研討會論證,找媒體發稿制造輿論,找老干部以公開信的形式上書司法機關施壓。這也是典型的死磕派律師的做法。

  我們常常聽到媒體、律師和學者呼吁司法獨立,鼓吹法治,但他們經常使用的這種模式究竟是推動司法獨立和法治建設,還是破壞司法獨立和法治建設呢?權力干預司法,影響司法結果是不應當的,難道輿論干預就是合法的?不允許權力干預司法,就允許話語權力干預司法?這在邏輯上恐怕說不通。

  所以,有法學界人士感慨說,這種公知型的死磕派律師根本就不是在推動法治建設,而是在以話語暴力的方式砸爛公檢法。

  而且,不以規矩,不成方圓。任何行業都必須有職業道德和從業規則,為什么律師就不能有呢?難道律師就可以“無法無天”、“為所欲為”,只要給律師制定規則,就是侵犯律師的言論自由和人權?難道不在網絡上發布案情和制造輿論壓力,律師就不能辦案子了?如果真是這樣,難道能稱之為法治嗎?既然律師經常自詡為法治的推動者和社會精英,不妨在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上要求更高一些,反應過激反倒可能讓公眾有此地無銀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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