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1月25日電(唐述權)今日有媒體報道稱,“發改委官員表示今后允許民資和外資控股國有企業”,引起廣泛關注。該媒體今日下午發布“更正聲明”,稱該報道為失實報道。
該媒體在今日上午的報道中稱,“今天上午,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國家發改委官員連維良明確表示,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決定》提出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今后不僅僅是民資,也允許外資控股國有企業。他稱,混合所有制有利于提升國企竟爭力”。
今日下午,該媒體發布“更正聲明”表示,因記者個人理解錯誤,“發改委:允許民資和外資控股國有企業”為失實報道,特此更正,并對由此造成的不良影響,深表歉意!
該媒體后續更正報道為:在今日上午國新辦舉行的媒體吹風會上,有記者提問,“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否允許民資和外資控股國企?”國家發改委副主任連維良回應說,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決定》,提出了三個“允許”和三個“鼓勵”:允許更多國有經濟和其他所有制經濟發展成為混合所有制經濟;國有資本投資項目允許非國有資本參股;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三個“鼓勵”: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鼓勵發展非公有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鼓勵有條件的私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相關新聞:發改委:允許民資和外資控股國有企業
今天上午,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國家發改委官員連維良明確表示,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決定」提出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今后不僅僅是民資,也允許外資控股國有企業。他稱,混合所有制有利于提升國企竟爭力。(據新京報)
附1:從《新京報》為國軍屠殺共產黨人和全國人民正名說開去
新京報于5月16日發微博紀念#歷史上的今天#【張靈甫戰死】
#歷史上的今天#【張靈甫戰死】張靈甫原名張鐘麟,陜西長安人。后因殺妻案改名靈甫,字鐘麟。先讀北大,后入黃埔。其人高大英俊,又善書法文章。作為抗日鐵軍第74軍軍長,歷經淞滬、南昌、常德會戰,身中7塊彈片不下火線,戰功彪炳,時稱常勝將軍。1947年5月16日,戰死于國共內戰孟良崮戰役,時年44歲。
摘自劉繼興2012年博文:對甚囂塵上的15個抗戰謬論的駁斥
謬論之五:在影視作品中惡貫滿盈的張靈甫是抗戰英雄。在長沙會戰中,他率領敢死隊包抄小道,夜奪張古峰,為國軍成功阻擊日軍立下汗馬功勞。張靈甫還為抗戰丟了一條腿。
《新京報》赤裸裸的反共反人民立場,為什么北京市委、北京市委宣傳部不管?你們是共產黨的宣傳部?還是國民黨反動派的宣傳部?黨中央精神你們是貫徹還是抵制?把反共反人民的急先鋒張靈甫打扮成烈士是誰的旨意?目的是什么?
附2:
《新京報》的墮落令我震驚!
——高房價與居住權利“都老掉牙了”嗎?
時寒冰
“取締開發商”似乎又讓一些媒體人士和一些媒體受到了“傷害”。
6月25日,《新京報》刊發了北京“媒體從業者”馮海寧先生批評我的文章,題目是《“取締開發商”的氣話不必再說》。
該文在開頭指出:“‘中國房價高得離譜’與‘居住權是基本人權之一’,這兩個問題都老掉牙了,筆者本文想重點談談‘取締開發商’這個老話題,同時也想就幾個最簡單、最直接的問題與時寒冰先生商榷。”
“中國房價高得離譜”與“居住權是基本人權之一”,這兩個問題“都老掉牙了”嗎?都真正被解決了嗎?中國高房價遠離民眾購買力,累積泡沫,推升通脹,惡化民生,是老掉牙的話題,還是現在就面對的現實問題?
“居住權是基本人權之一”是《世界人權宣言》中的內容。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并發表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其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住房作為一項基本的權利,是各國政府需要解決的。面對中國目前住房領域中的重重問題,面對中國目前住房保障嚴重不足的問題,請問,這些尚未解決的現實問題怎么就“都老掉牙了”?
《新京報》以如此漠視和嘲弄的口吻,對待人的基本權利,與其自我標榜的辦報理念相距千里,令人難以理解。
然后,作者指出:“筆者本文想重點談談‘取締開發商’這個老話題,同時也想就幾個最簡單、最直接的問題與時寒冰先生商榷。”但是,縱觀全文,《新京報》此文的所謂商榷就是提出一大堆問題,如此“商榷”不如說“質問”更恰當。
現在,我就《新京報》提出的問題進行回答。
《新京報》的“一問”是:“如何取締開發商以及由誰來取消開發商?有一點是肯定的,開發商這個群體不是行政指令形成的,而是市場自然發育的。那么要問的問題是,由市場來取消呢還是由行政命令來取消呢?在積極推進市場化的今天,這個問題顯然很荒唐。實際上,‘開發商’是一個籠統的稱呼,準確的應分為‘地產商’和‘房產商’。眾所周知,在現行體制下,壟斷著土地供應的政府實際上是最大的‘地產商’,如何輕易就能取消‘地產商’呢?即使說‘房產商’可以取消,請告訴公眾通過什么手段來實現?”
我的回答是:
開發商是所謂住房市場化改革或者政府轉嫁住房保障責任之下誕生的一種畸形兒。如何取消呢?我們假設一下,假如不允許家庭主婦做飯,都必須到飯店吃飯,那么,飯店就會大幅度提價,牟取暴利。再假設,政府宣布自由戀愛不合法,必須通過婚姻介紹所介紹的結合才算合法夫妻,那么,婚姻介紹就具有了壟斷性,它們就可以肆意提高介紹費用,而且,你還很難找到合適的對象。而允許自由戀愛,婚介所就面臨著自由戀愛的競爭,從經濟學上來看,競爭或替代性會導致價格的下降。婚介所正是如此。
而現在,城市居民自建房、合作建房在事實上是被禁止的,由于沒有自建房、合作建房與開發商競爭,形成了開發商的壟斷。如果允許自建房或合作建房——這當然是一種市場化的機制,就可以壓縮開發商提供的商品房空間,可以壓縮其暴利。同時,政府加大社會保障性住房的供應量,也可以壓縮開發商的暴利。在這兩種情況下,開發商雖然還存在,但其壟斷性、其暴利因素則被壓縮,促使其發生質變,它這時已經不再是現實意義上的開發商,這實際上不是達到了取締的效果嗎?農村的居住問題政府沒有花錢就解決得很好,而且農村的人均收入比城市居民少得多(2007年國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3786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140元,城市是農村人均收入的四倍多),為什么農村的住房問題解決得比城市還好?就是由于自建房的作用。
《新京報》這篇文章的惡毒之處在于,它刻意強調“地產商”和“房產商”的區分,把取消“地產商”等同于取消政府,為批評者設置了一個巨大的陷阱。一家自我標榜具有批評精神的媒體,施展如此卑劣的伎倆扼殺多元化的聲音實在是墮落得可恥。我要說的是,政府壟斷土地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應該取消掉這種不合理的特權、不合理的做法,而不是取消政府!
我國《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根據《憲法》規定,全民所有的土地應該在實質上得到體現,但是現在,法律規定擁有土地的人買房也要繳納土地出讓金,而不是去除掉其擁有的土地部分,這種做法難道不需要改進嗎?《新京報》以自己政治上絕對正確來扼殺對民生的利益訴求,維護不合理甚至違法的做法,失去了一個媒體應有的公義。
而且,政府土地儲備中心的存在本身就值得商榷。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用土地,而土地儲備中心是先儲備土地,是不是為了公共利益這個前提就不存在了,因為儲備這個土地可能是賣給開發商,也可能是真正用于公共利益的,但是《憲法》很明確規定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沒有這個前提就可能違背憲法。面對這種不合理的做法,作為媒體,應該溜須拍馬維護它,還是應該指出問題,推動改進?建議《新京報》回頭看看自己立起來的那個巨大的牌坊!
《新京報》的“二問”是:“誰來取代開發商的職能?的確,規劃、設計、資金等房地產開發必需的東西,開發商一個都不具備,是一個整合性的群體,但這個整合工作總要有人來執行。如果說,按照時寒冰的提議,讓建筑企業直接參與房產開發,那么建筑企業不就是開發商嗎?可以說,目前全國的大部分建筑企業都有房地產開發業務,樓市不是依然很暴利很混亂嗎?或者說,取締開發商后,由國家統一出圖紙,找工程隊蓋房,分配住房,意味著退回到計劃經濟時代,是一種歷史倒退。”
我的回答是:
我們先弄清楚開發商是做什么的。在我國房地產產業鏈條上,規劃由有關部門做,設計由設計單位負責,住房由建筑單位建造,開發商扮演只是“中間人”角色。而且,從資金來源上來看,許多開發商的自有資金寥寥無幾,主要通過讓建筑企業墊資建房——向建筑企業轉嫁風險和成本,預售房——向購房者轉嫁風險和成本,直接貸款或假按揭——向銀行轉嫁風險和成本等方式,來維持經營。開發商是一群典型的皮包商、食利階層和寄生蟲。
那么,誰來取代開發商的職能?
第一,我們自己來當自己的開發商。既然開發商只是扮演了中間人的角色,卻攫取了巨額利潤,我們自己當自己的開發商不是很好嗎?
應該認識到,無數家庭主婦自己做飯對餐館構成了天然競爭,自由戀愛對婚介所形成了強有力的競爭。我們為什么不通過允許自建房、合作建房來與開發商競爭,以降低房價,并且使房屋質量更有保障?政府對居民合作建房等方式給予政策支持,以防止某些利益集團壟斷市場,損害公眾利益。以合作建房為例,西班牙的合作建房占到住宅建設總量的25%,挪威占到20%,德國占到30.9%,瑞典占到40%。這平抑了房價,維護了民生。中國廣大農村允許自建房,也很好地解決了住房問題,城市為什么不能這樣做。
或許,《新京報》下次會再質問,自建房會導致混亂。現在,我干脆提前回答吧。自建房會亂嗎?只要政府規劃做好,就可以做到有條不紊。我們可以看看德國的做法。我在《自建房不會導致房市混亂》一文中指出:西方國家的自建房能夠有條不紊地進行,關鍵在于政府的規劃。比如,在德國,法律規定對土地的使用必須作出詳細規劃,一旦規劃獲得通過就產生了法律效力。政府的規劃做得比較詳細并且非常長久。土地用途一旦定性,就不能輕易改變。比如,一個地塊是專門用作住宅的,規定的容積率只能用于造低矮的小樓,就不能擅自建造高樓。土地價格是規定好的。而且,這個小樓應該造成什么樣子,政府都有一個框架式的規定,精確到房頂的顏色。比如:屋頂是深色,坡度為40度,屋檐不超過50厘米等等,甚至連所植樹的類型都明確規劃好,比如要種大型數冠的樹木還是中型樹冠的樹木等等,非常詳細。有這種規劃,是自己建造還是請建筑商建造又有什么關系呢?只要政府監管到位,自建房又怎么會影響到城市的整體規劃呢?
規劃好是政府應該提供的服務。我們目前的政府規劃缺少長遠考慮,常常不斷推倒重來,以至于在國際規劃評比中我國常常處于墊底的位置。如果準許自建房,就會促使政府不得不在規劃時把眼光放得更遠一點,減少由于推倒重來所造成的混亂和巨大損失。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準許人人都有建房的權力其實也是促使政府提升規劃水平的一個契機。
第二,政府來當開發商——這不作為主體,而作為“公眾自己來當自己的開發商”的補充。政府是為民眾服務的,由它來整合規劃、設計、建筑等多方的資源,為民眾建房,是它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
請問《新京報》,這算得上是“退回到計劃經濟時代,是一種歷史倒退”嗎?難道宣布自由戀愛非法,都必須靠婚介所介紹成婚才是歷史的進步嗎?才是市場經濟嗎?我們不妨看看《上海證券報》介紹的新加坡的情況:新加坡的地少人多,如果住房供應完全交給市場,房價將變成天價,而實際上新加坡的房價相對比較穩定,這成為新加坡保持社會和諧的一個重要根基,關鍵就在于,其住房供應結構中,商品房占比非常小。新加坡政府規定,占住戶總數3%的富人由開發商提供住宅,收取很高的土地出讓金,入住后收取高額物業稅,而對占住戶總數80%的中低收入者提供由政府控制戶型和房價的房屋,對15%的困難戶供應由政府補貼的房屋。由于保障性住房占比大,開發商不能通過壟斷形成定價權,房價走勢平穩。
《新京報》以扣帽子的方式來扼殺不同聲音,試圖維護開發商等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并對政府的錯誤做法諂媚,如此奴才作風難道是一家標榜有批評精神的媒體所為嗎?
然后,我說說建筑企業的問題。許多把房地產開發等同于建筑業。其實,許多房地產開發企業只是寄生在建筑業身上,他們讓建筑企業墊資為其建房,開發商壓縮建筑企業的利潤,拖欠建筑企業的工資,導致了大量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許多人把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歸結到建筑企業身上,其實根源在于開發商對建筑企業的掠奪之上。
《新京報》的“三問”是:“取消開發商后誰來收拾眼下的爛攤子?取消開發商之后,正在施工的項目怎么辦?銀行貸出去的款怎么辦?圍繞開發商的各種合約怎么辦……難道這些問題都要統統的扔給政府來解決嗎?不可否認,開發商的確留給公眾的印象非常差,但問題是,批評、處罰開發商有現實意義,而取消開發商又有多少現實操作性呢?況且,公眾已經為培養樓市付出了不少代價,難道還要為取消現在的開發商后出現新的房地產開發群體交培養費嗎?”
我的回答是:
第三問為《新京報》此文畫龍點睛,明確了其立場,不能“為取消現在的開發商后出現新的房地產開發群體交培養費”,很好地維護了開發商這一既得利益集團。通過以上分析不難明白,這個新的房地產開發群體是我們自己,而不是《新京報》所說的什么新的掠奪者!
取消開發商以后,有幾大好處:
第一,我們可以花很少錢,住質量更好的房子。
2007年,全國政協委員、博士生導師王長德在“兩會”期間指出:“一般地區,商品房每平方米的建筑造價不會超過1000元人民幣。”深圳市人大代表鄭學定指出:“據一位房地產開發商向我透露,即使是較高檔的樓盤,每平方米的建筑成本充其量為1500元,可見地價和開發房的高額利潤是房價高的主因。”
為了弄清房屋建筑成本,我先后詢問了多位開發商,得出的結論是:高檔樓盤,哪怕是售價在每平方米兩萬、三萬以上的樓盤(帶電梯),每平方米建筑成本也很難超過1400元,而一般的非高層建筑,每平方米的建筑成本在千元以下。
如果政府允許自建房、合作建房,政府只要提供土地,或者,由民眾適當承擔些稅費,不需要政府花一分錢,民眾自己就可以出資建房,解決好住房問題。一套80平方米的高品質的商品房,13萬元足夠了,而這個費用很多家庭是能夠承擔得起的。至于那些低收入者,政府應該也必須為他們提供廉租房,承擔社會保障責任。這樣,住房問題就能得到很好的解決。
而且,自己建房或合作建房,不會像開發商那樣偷工減料,質量更有保障。
第二,取消開發商,可以降低金融風險。
開發商的自由資金很少,很大一部分源于銀行貸款,這加大了銀行的風險。如果沒有這個多余的掠奪者,老百姓不需要太多銀行貸款,就能很好地建設優質的住房,銀行根本不需要像現在這樣,因被開發商綁架而戰戰兢兢。甚至,有開發商說要死銀行先死,對銀行進行恫嚇與威脅,并迫使銀行幫助開發商說話,游說決策層出臺對開發商有利的政策。取消開發商,就可以消除這種地產恐怖主義。
第三,取消開發商,可以把一個民族解救出來。
從來沒有哪一個民族,像中國這樣被住房問題死死地綁架。許多年輕人從大學一畢業,就開始為住房問題犯愁,而他們是一個民族的未來和希望啊!住房成為一個沉重的枷鎖。買到住房的人,為了按揭日夜操勞,壓力重重,淪為房奴一族。沒有買到房的人,為不斷攀升的房價憂心忡忡。住房這一生活中的一個必需品或者一個工具,竟然變成了許多人所追求的終極目標,許多人淪為住房的努力。這一目標綁架并扼殺了一個民族的創造力。
而且,開發商這一不付出實質性勞動的群體,不斷占據富豪排行榜的前列,嚴重扭曲了人們的價值觀和追求目標,它告訴人們:通過掠奪,通過壓榨,不勞而獲也能成為成功人士,這起到了引領人們走向投機的作用,必然助長投機熱。試問當今世界,有哪個國家把房地產業這一可能傷及民生的行業作為國家的支柱?
第四,取消開發商,有利于民族建筑業的發展。我國建筑企業長期遭受開發商的剝削。據社科院的曹建海博士研究,在整個房地產鏈條中,開發商攫取了其中90%的利潤,而包括建筑企業、設計單位在內的環節,只占了整個利潤中的10%。這嚴重制約了建筑企業的發展。當然,也有個別開發商擁有建筑公司,但是,其利潤來源于其作為開發商的角色而不是建筑商的角色。
取消開發商,有利于建筑業的發展。中國建筑業在國際上具有相當強的競爭力。1980年4月,鄧小平在《關于建筑業和住宅問題的談話》中指出:“ 從多數資本主義國家看,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三大支柱之一……在長期規劃中,必須把建筑業放在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們現在卻為了開發商這一寄生蟲群體,壓縮建筑企業的生存與發展空間。2005年的經濟數據顯示,在國民經濟的20個行業中,建筑行業排名第五,占我國國內生產總值5.4%的份額,領先于采礦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等14個行業。建筑行業增加值從1978年的138.2億元發展到2005年的10134億元,年均增長17%。建筑施工行業就業人數達4000萬人左右,占全部非農產業就業人員的12.4%。建筑施工行業每年為國家創造300億美元左右的外匯收入———這是寄生在建筑業上的房地產業所不能相比的。
而且,相對于建筑商,開發商對建筑知識的了解和對建筑質量的重視程度要弱得多,建筑商直接為不拖欠其工程款的自建房或合作建房者服務,更有動力提高房屋質量,而房地產領域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也能從此得到根除。
第五,取消開發商,可以減少腐敗。試想一下,當腐敗的官員面對幾百、幾千戶的合作建房者,他敢索要賄賂嗎?但是,面對開發商,他們就敢!開發商擁有許多個項目,通過與開發商的勾結,腐敗分子與開發商共同分贓,而且,被查處的幾率更低。取消開發商,腐敗幾率就會降低,這可以促使政府廉潔,促使政府更有親和力,促使社會更加和諧。
第六,可以減少偷漏稅行為。開發商偷漏稅現象之嚴重,幾乎人所共知。房地產企業通過壟斷優勢,操縱房價,惡化民生,加大了政府解決住房保障問題的難度。而房地產企業大肆偷稅漏稅,則減少了財政收入,將導致公共產品供給的不足,這將增大民眾為彌補缺口所支付的成本,降低社會資源配置的效率,危害社會公平。
第七,可以減少土地囤積與炒房行為。建設銀行去年發布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2001年初至2007年5月份,房地產開發商累計購置土地面積21.62億平方米,而實際僅開發完成12.96億平方米,“囤地”數量高達近10億平方米。具鐘偉先生計算,截至2006年底,估計沉淀在土地上的資金約為2.4萬億元,幾乎相當于目前商品房的年銷售額。土地囤積強化了土地的稀缺性,推動地價、房價的輪番上漲。取消開發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既可以避免土地的閑置浪費,也可以平抑房價。
……
相關理由還有許多許多,由于時間限制,不再一一列出。
我要對《新京報》說的是,關注民生,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絕不是什么“都老掉牙了”的問題;中國高房價中包含的巨大泡沫也隱藏的重重危機,也絕不是“都老掉牙了”的問題;解決住房問題,避免住房這一民生問題的惡化,維護居住這項基本權利,也絕不是“都老掉牙了”的問題。正視這些現實問題并推動問題的解決,是有責任感的媒體的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即使從絕對值上來看,我國房價也已經非常高了。美國商務部最近公布的數據顯示,今年3月份,該國新屋銷售中間價創下近40年來最大跌幅,新房(獨棟,相當于中國的別墅)銷售中間價為每套22.76萬美元,這種精裝修的面積大都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折合成人民幣單價也不過每平方米8000元左右。而2007年我國新住宅(相當于美國的公寓)銷售的平均價格為3655元/平方米。如果考慮到我國的房價是毛胚房,質量和品質低于美國,且不包含土地所有權(我們只有70年使用權),再考慮到美國人的人均收入是中國的30倍,我們高房價問題還是“都老掉牙了”的問題嗎?
像狗一樣對既得利益集團奴顏婢膝、溜須拍馬、搖尾乞憐,維護其利益,媒體或許能夠得到更多的廣告與贊助,媒體從業人員或許能夠得到一系列好處,但是,充當強勢利益集團的二奶或者奴才,是要以出賣新聞人的職業道德與良知為代價的!
《新京報》是中國媒體中被人寄予厚望的,它高高舉起的巨大無比的牌坊像螢火蟲的屁股一樣閃爍于神州大地,被同業人員一度視為楷模,我希望它不是走向墮落,而是以實際行動證明它豎立起來的牌坊是貨真價實的。
后記:上午八點多接受央視采訪,隨后看到這篇文章,因此犧牲午飯時間,寫下此文,因憤怒手有點顫抖,可能有錯字,懇請各位指出。言辭有激烈處,希望同行諒解,并愿意繼續交流。我深知得罪媒體對我意味著什么,但無所畏懼。
寫于2008年6月25日中午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