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以來,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農業部、衛生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陸續頒布轉基因安全相關多項“管理辦法”、“實施辦法”、“管理條例”、“審批辦法”。對這些行政管理法規的有關條款的變遷進行剖析,可以看到中國的“轉基因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規不是趨于越來越完善,而是越來越包括諸多致命缺陷!這些行政法規對“轉基因安全管理”不是越來越嚴控,而是逐步寬松失控!有關執行部門對這些行政法規不是嚴格執法,而是形同虛設!與此對照:2010年6月25日,“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委員黃大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專題講座強調“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三大特點” :“第一,制度設計嚴格規范。…第二,評價體系科學健全。…第三,技術支撐保障有力。……應當肯定:農業轉基因作物總體上是安全的,它的風險是可以預防和控制的”。
中國政府1993年以來的轉基因安全管理不是越來越嚴控,而是逐步寬松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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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一文([email protected])
《新浪網》“陳一文顧問博客”首發:http://blog.sina.com.cn/cheniwan
《陳一文顧問網站》:http://sea3000.net/cheniwan
【注:本文節錄自應邀出席在韓國圓光大學法學院舉行的《轉基因生物產品安全管理與責任》會議上陳一文顧問所做的《轉基因生物產品在中國的風險管理與責任》講演以及節錄自國家環保部批準2011年4月28-29日在北京舉行的“生物安全國際論壇第四次研討會”上陳一文顧問應邀做的《從孟山都劣質、低營養、有毒、垃圾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大宗進口剖析中國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全面失控》發言。】
劣質、低營養、有毒、垃圾轉基因大豆如何長驅直入不設防的中國?
2010年6月25日,第三屆“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委員黃大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講座《農業轉基因技術和安全管理 》強調“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三大特點” :
“第一,制度設計嚴格規范。…第二,評價體系科學健全。…第三,技術支撐保障有力。……應當肯定:農業轉基因作物總體上是安全的,它的風險是可以預防和控制的。”
農業轉基因作物及其產品目前在中國是否“總體上安全”、風險是否“可預防和控制”,不能聽憑任何人的說法做判斷,而必須依據農業轉基因作物及其產品目前的實際情況,而且首先必須依據目前在中國銷售量與影響面最大的轉基因大豆及其轉基因飼料、轉基因食品的情況做出判斷。
如果黃大昉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講座宣稱“農業轉基因作物總體上是安全的,它的風險是可以預防和控制的”的狀況真實可靠,那么劣質、低營養、有毒、垃圾轉基因大豆絕對不可能進入中國,即便進入也必定困難重重,無法實現較大的銷售量。
反之,劣質、低營養、有毒、垃圾轉基因大豆得以長驅直入進入中國,達到中國每年進口 5000萬噸的水平,只能證明農業轉基因作物及其產品目前在中國“總體上不安全”、風險“不設防、不控制”!
中國1993年以來頒布的“轉基因安全管理”相關法規回顧
1)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1993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第17號令發布)
2)農業部《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1996年7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第7號令發布)
3)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2001年5月9日國務院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
4)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
(農業部令第8號,發布:2001-1-5;生效:2002-3-20 )
5)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
(2001年7月11日農業部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2 年3月20日起施行)
6)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
(2001年 7月11 日農業部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7)農業部《進口轉基因農產品臨時措施管理程序》
8)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
(2006年1月16日農業部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
9)衛生部《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11日衛生部部務會通過,2002年7月1日施行)
10)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出入境糧食和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2001年11月21日國家質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02年3月1日施行)
11)衛生部《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
(2006年12月26日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以來頒布的轉基因安全管理法規的管控越來越嚴,還是越來越寬松?
1)宗旨為實施“轉基因安全管理”的這些行政法規是否存在某些致命缺陷?
2)從這些行政法規有關條款的變遷,看對“轉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是越來越嚴控,還是逐步寬松失控?
3)已經建立轉基因作物飼料、食品原料進口安全管理相關眾多法規的有關部門是嚴格執法,還是形同虛設?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點評
(1993年12月24日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第17號令發布)
第二條
(一)細胞融合技術,原生質體融合技術;
(二)傳統雜交繁殖技術;
(三)誘變技術,體外受精技術,細胞培養或者胚胎培養技術。
陳一文顧問評論:
-- “第二條”清楚說明與傳統育種技術以及“生物技術”中的(一)、(二)、(三)項技術,與“生物技術”采用“基因工程”(以后稱之為“轉基因技術”),即“利用載體系統的重組DNA技術,以及利用物理或者化學方法把異源DNA直接導入有機體的技術”,具有實質性區別,因此“生物技術”諸多技術中只有“基因工程”必需受特別的《安全管理辦法》的管控,“生物技術”中的(一)、(二)、(三)育種技術不需要受該《安全管理辦法》的管控。
-- “第二條”揭示“基因工程”(以后稱之為“轉基因技術”)的產品具有比傳統遺傳技術以及“生物技術”中的(一)、(二)、(三)項技術產品更大的“潛在不安全性”,對轉基因利益集團造成如“肉中刺”般難受,一旦得勢,他們必欲除之。
第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工作,成立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負責基因工程安全監督和協調。
陳一文顧問評論:
• 第四條規定建立超越各部權限的“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工作,成立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負責基因工程安全監督和協調”,而不是將涉及全國人民健康的這樣的重任交給像農業部這樣一個部級單位全權管理!
• 1993年以來的實踐證明:這一條原則至關重要,必須堅持!
第十二條 遺傳工程產品的使用,應當經過生物學安全檢驗,進行安全性評價,確定遺傳工程產品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
陳一文顧問評論:
-- 對于轉基因產品的使用,毫無例外“應當經過生物學安全檢驗,進行安全性評價,確定遺傳工程產品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而不是對某些轉基因產品進行這種“生物學安全檢驗,進行安全性評價”,對于另外一些轉基因產品更不能依據某些人優先考慮國外生物技術公司利益編造的似是而非的理由不進行這種“生物學安全檢驗,進行安全性評價” !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負有責任的單位必須立即停止損害行為,并負責治理污染、賠償有關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1)嚴重污染環境的;2)損害或者影響公眾健康的;3)嚴重破壞生態資源、影響生態平衡的。
陳一文顧問評論:
-- 第二十八條不僅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且強調“…負有責任的單位必須立即停止損害行為,并負責治理污染、賠償有關損失”!
-- 國家科委《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反映起草者對于人民健康最高準則的責任以及對轉基因工程及其產品(“基因工程”與“”遺傳工程產品)保持高度警惕性!
-- 還應當規定,“凡以任何理由與借口阻止對任何轉基因產品認真進行科學與嚴格的生物學安全檢驗與安全性評價,一律追究瀆職刑事責任!”
農業部《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點評
(1996年7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第7號令發布)
第三條
一、僅通過下列方法得到的植物:
(一)由自然發生、人工選擇和雜交育種技術得到的植物;
(二)由化學或物理方法誘變得到的植物;
(三)通過器官、組織或細胞培養以及原生質體融合、染色體倍性操作得到的植物。
陳一文顧問評論:
-- “第三條”的提法基本沿用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第二條”的提法,清楚說明與傳統育種技術以及“生物技術”中的(一)、(二)、(三)項技術,與“生物技術”中采用“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的農業生物”,具有實質性區別,因此“生物技術”諸多技術中只有“基因工程技術”必需特別受到該《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的管控,“生物技術”中的(一)、(二)、(三)項技術育種技術不需要受到該《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的管控。
第四條 凡在中國境內進行農業生物基因工程的實驗研究、中間試驗、環境釋放或商品化生產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施行。
-- 外國研制的農業生物遺傳工程體及其產品擬在中國境內進行中間試驗、環境釋放或商品化生產,必須持有該國允許進行同類工作的證書,方可按本實施辦法所規定的程序進行申請,否則不予受理。
陳一文顧問評論:
-- 從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大舉入侵不設防情況看,“必須持有該國允許進行同類工作的證書”實施時的真實含義是:完全依賴聽憑國外“允許進行同類工作的證書”,不獨立自主進行任何毒理學動物試驗!
第五條 農業部設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公室,主管本實施辦法的施行;成立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負責全國農業生物遺傳工程體及其產品的中間試驗、環境釋放或商品化生產的安全性評價。
陳一文顧問評論:
--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第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工作,成立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負責基因工程安全監督和協調”退步為農業部《實施辦法》“第五條 農業部設…成立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負責全國農業生物遺傳工程體及其產品的中間試驗、環境釋放或商品化生產的安全性評價 ”!
第二章 安全等級和安全性評價
第六條 按照潛在危險程度,將基因工程工作分為四個安全等級:
安全等級Ⅰ,該類基因工程工作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尚不存在危險;
安全等級Ⅱ,…低度危險;安全等級Ⅲ,…中度危險;
安全等級Ⅳ,…具有高度危險。
第七條 遺傳工程體安全性評價和安全等級確定按下述步驟進行:
一、確定受體生物的安全等級
(一)符合下列條件一條或以上受體生物可確定為安全等級Ⅰ。
1.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未曾發生過不利影響;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極小;
3.用于特殊研究的受體生物,其存活期短,實驗結束后在自然環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極小。
陳一文顧問評論:
1)“未曾發生過不利影響”實際上是“安全評價者”沒有了解到“曾發生過不利影響”的主觀認識,而不是“未曾發生過不利影響”!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極小”與“其存活期短,實驗結束后在自然環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極小”則是“安全評價者”主觀判斷,而不是如國家科委《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曾經規定的“應當經過生物學安全檢驗,進行安全性評價,確定遺傳工程產品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
3)結論:必須堅持國家科委《管理辦法》規定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基因工程工作的;
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裝置、儀器和設施的;
三、所采用的安全控制措施未達到審批規定要求的;
四、違反基因工程安全操作規則的;
五、違反《辦法》和本實施辦法其他規定的。
陳一文顧問評論:
-- 罰款金額太低,與造成的惡果代價無法相比,沒有威懾力!
-- 國家科委《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負有責任的單位必須立即停止損害行為,并負責治理污染、賠償有關損失”非常有威懾力的規定也不見了!
-- 從國外情況看,生物技術公司最怕“負責治理污染、賠償有關損失”的懲罰!
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點評
(2001年5月9日國務院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用于農業生產或者農產品加工的動植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主要包括:
(一)轉基因動植物(含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微生物;
(二)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
(三)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產品成份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
本條例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構成的危險或者潛在風險。
陳一文顧問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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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務院建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由農業、科技、環境保護、衛生、外經貿、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負責研究、協調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陳一文評論:
-- 國家科委1993年《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建立超越各部權限的“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工作,成立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負責基因工程安全監督和協調。”
-- 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建立的不再是負責“監督和協調”的跨部委“委員會”,而是僅承擔“協調”責任的“聯席會議”。
結論:與國家科委1993年《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相比,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構成的危險或者潛在風險”不是更加嚴控,而是放任農業部“獨家說了算”,明顯寬松趨向失控!
第六條 國家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實行分級管理評價制度。
-- 農業轉基因生物按照其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的危險程度,分為I、Ⅱ、Ⅲ、Ⅳ四個等級。具體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陳一文顧問評論:
-- 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繼承了農業部1996年《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相關錯誤規定的原則,后邊諸條款更加明顯!
第十六條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的單位在生產性試驗結束后,可以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十八條 中外合作、合資或者外方獨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應當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陳一文顧問評論:
-- 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許多潛在危害,包括對于環境、生態、生物多樣性、動物與人類健康的潛在危害及其相關知識,涉及一系列跨部門、跨學科問題,絕非“農業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一家能夠全面深刻認識、判斷的問題。
-- 事實證明,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將批準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與批準“中外合作、合資或者外方獨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生殺大權委托給農業部一家部門,必然并且已經造成危害國家安全的惡果!
第三十三條 境外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下列條件,并經安全評價合格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1)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已經允許作為相應用途并投放市場;
2)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經過科學試驗證明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無害;
3)經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測機構檢測,確認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不存在危險;
4)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陳一文評論:
-- 以孟山都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為例,由農業部一家負責組織建立的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完全依賴聽憑孟山都公司自己資料“證明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無害”,沒有進行任何獨立自主毒理學動物試驗,也沒有允許農業部以外學者審核孟山都提供的資料,就向孟山都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構成農業部重大瀆職行為!
農業部2001年頒布2002年3月20日施行三個《管理辦法》
1)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
(農業部令第8號,發布:2001-1-5;生效:2002-3-20 )
2)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
(2001年7月11日農業部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2002 年3月20日施行)
3)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
(2001年 7月11 日農業部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2002年3月20日施行)
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點評
(2001年7月11日農業部通過,2002 年3月20日施行)
第十二條 境外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申請領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十三條 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進口安全管理登記表(見附件);
(二)安全評價申報書;
(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已經允許作為相應用途并投放市場的證明文件;
(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經過科學試驗證明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無害的資料;
(五)農業部委托的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安全性的檢測報告;
(六)境外公司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過程中擬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經安全評價合格后,由農業部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陳一文顧問評論:
-- 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的“本條例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構成的危險或者潛在風險”提出的風險意識,在農業部2001年頒布2002年3月20日施行的三個《管理辦法》及其實施中連影子都沒有!
--
-- 從后邊進一步揭露農業部“審批”孟山都劣質、低營養、有毒、垃圾轉基因大豆大宗進口的過程看,農業部完全依賴聽憑國外公司資料,不組織跨部門、跨學科專家對轉基因大豆進行獨立、科學公正審核、試驗與驗證!
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審批程序》點評
(境外研發商首次申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進口])
審批內容 :
1.轉基因生物的環境安全性;2.轉基因生物的食用安全性
3.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 4.轉基因生物在國(境)外的批準狀況
5.申請人的相關資格
辦理程序 :
1.材料受理。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受理申報單位報送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申報書》及其相關材料,并進行初審。
2.項目審查。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3.發放材料入境審批書。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根據審查意見,對于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材料
入境審批書辦理程序發放《農業轉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審批書》,境外研發商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材料。
4.專業檢測。農業部委托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測機構進行環境和食用安全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5.專家評審。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組織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對申請材料和檢測報告進行評審。
6.辦理批件。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根據評審結果提出審批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后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 : 270日
陳一文顧問評論:“專業檢測”:真做?假做?還是不做!
-- “專家評審”: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問題不僅是跨學科、多學科、政府多專業部門的復雜問題,也不僅是相關跨國公司巨大經濟利益的大問題,而且是涉及潛在生物戰爭防衛、保障全民健康最高國家利益的最重要國家主權的問題,不僅必須組織跨學科、多學科、政府多專業部門專家、學者參加“專家評審”,而且必須組織環保部、衛生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科技部、國家安全部門、中國軍事醫學科學院、生物戰爭防衛專家等政府多專業部門專家聯合評審!
-- 如果不是這樣,而是僅組織農業部以及有意選擇的與轉基因利益密切相關的部分“專家”進行內部“評審”,由農業部一家說了算,這樣的“專家評審”結果是出賣全國人民健康最高國家利益的最重要國家主權的“假評審”、“偽評審”,是造假、欺騙、誤導、作偽證的“專家評審”,就像他們對孟山都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抗草甘膦轉基因玉米所做的那樣!
欲知孟山都劣質、低營養、有毒、垃圾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如何“破門而入”大舉進犯,且聽下篇分解!
相關研究資料: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17q2r.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17kav.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tett.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teu3.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t3n5.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t143.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sdzv.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s3d1.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ry5t.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rwwx.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rv0t.html
陳一文:張啟發依老鼠偽試驗獲轉基因稻米安全許可證應撤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refn.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rcrp.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ra7v.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qjox.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qfrj.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qfql.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qcwt.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q9in.html
陳一文:世界揭露轉基因旗手Jeffrey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q587.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q3o1.html
陳一文:美國大豆草甘膦殘留標準護孟山都利益損害民眾健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q3n9.html
陳一文:孟山都脆弱的動物實驗與欺騙性的實質等同原則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o7q3.html
陳一文:孟山都給日本衛生部審查用轉基因大豆樣品做假欺騙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o7l0.html
陳一文: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是孟山都造假欺騙做偽證產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o7ki.html
陳一文:支持轉基因學者對抗除草劑轉基因作物安全問題擔心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o6au.html
陳一文:轉基因大豆是邪惡公司孟山都邪惡目的邪惡怪胎產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o681.html
陳一文譯:孟山都在日本開發抗草甘膦轉基因稻米全盤失敗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nzx9.html
陳一文譯:人類不需要而且應全面禁止轉基因食品的十個理由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ni08.html
陳一文:進口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成為危害人民健康最大災害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nhcx.html
陳一文譯:美國環保部草甘膦可接受每日攝取量ADI誤導世界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na9h.html
陳一文譯:持續轉基因飼料草甘膦殘留量在老鼠不同器官分布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na9d.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na94.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na93.html
陳一文譯:WHO與EPA農藥計劃比人類健康問題更為重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na8y.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na8w.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na8u.html
陳一文譯:WHO應關注人類健康不能成為轉基因企業擋箭牌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na8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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