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揭露和三教授的公開信中,主要列舉了秦曉罪行的兩大證據:一,將至少價值72億的國有資產作價18億多賣給了不知從何而來的兩家私人公司,讓利至少50多億(不算上市后的增值收入)。這筆交易由于有同期發生的匯豐收購平安股份的價格作為參照,利益輸送證據確鑿。
二,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追蹤調查,這至少50多億的利益輸送,明面上的最后受益者竟然是無論如何也不可能出資10多億入股上述私人公司的北京一位普通出租汽車司機和他的女兒,背后另有不敢露面的操縱者一目了然。
更不用提整個交易都鬼鬼祟祟,黑箱操作,屢放煙霧,交易完成后也不為外界所知。如此不正常的內幕交易行為,背后有沒有貓膩,地球人都知道。但秦曉仿佛受盡了委屈,在政協開幕式后面對香港媒體振振有詞:“說我侵吞國有資產了,關鍵你要有證據呀。”
秦曉還想要什么樣的“證據”?難道舉報貪污的人必須潛入腐敗分子的家中,將存折偷出來才有舉報的資格,否則就是“沒有理性”?主人委托你管理萬貫家財,你趁主人不注意把它弄得只剩一兩貫,主人回來說你有問題,難道你反而問主人要“證據”?難道秦曉所謂“現代性社會”三大支柱之一的“好的法治”,就是這種法治?我原來一直還奇怪,像秦曉這樣的腐敗分子為什么還高唱“民主”,他就不怕“民主”后民眾找他算帳,要他把偷吃的都吐出來嗎?現在才明白,原來秦曉們早就把一切都設計好了。他們所說的“民主”,和大多數人理解的“民主”不是一回事,那是一種能夠充分保護他們非法所得、將“原罪”度化成“功德”的民主。怪不得秦曉還將“理性”定為他“現代性”三性之一:凡是反我的、我不滿意的,都屬“非理性”,運用之妙,存乎一心。
秦曉不是自稱崇尚國際規則嗎?按照國際慣例,無論是作為公共財產的管理者,還是內幕交易的經手人,秦曉都適用“有罪推定”。現在,控方的證據早已確鑿而充分,輪到秦曉必須拿出證據來,解答有關質疑,證明自己無罪。當然,秦曉一直在解釋,心虛的他面對媒體時總是樂于強調自己“喜歡掌控”。“喜歡掌控”就是秦曉為自己想出的理由:因為平安上市后難掌控了,所以要把股份賣出去。
這種解釋顯然站不住腳。公眾質疑的不是你為什么賣股份,而是為什么賤賣,為什么將利益輸出?價值70多億的股份,你哪怕賣個60多億也好,為什么才賣10多億,而且還是偷偷摸摸,而且還是賣給由隱身人掌控的私人公司?
秦曉還對港媒辯稱:“有國資委、審計署,還有市場和我們的投資者,都在監督。”——你欺負人家港媒不懂內地國情嗎?陳同海、劉志軍,已經暴露的、還沒暴露的,哪個腐敗分子不是在重重監督下貪腐的?中國現在的問題不是沒有制度,沒有監督,而是有制度不執行,有監督形同虛設。就在幾天前還在搜狐首頁看到《財經》采訪秦曉的文章,標題就是《招商局原董事長秦曉:中國面臨制度性貪腐的挑戰》——看大腐敗分子談反腐,難免有當年某屆世界反腐大會陳希同、王寶森分任大會正、副主席之荒誕,但至少說明秦曉對中國式防腐的制度性缺陷是心知肚明的。現在他卻以此作為擋箭牌,虛構一個“中國的監督很完善,自己腐敗不了”的情境來為自己辯護,這一說明這個人高度虛偽,二說明他已經亂了陣腳,理屈詞窮。
上面列舉的兩個證據,第一個是確證秦曉有罪,第二個是關系到他到底犯的是什么罪:是把至少50多億的國產納入了自己腰包,所謂私人公司只是掩人耳目;還是為更有背景者作嫁衣,自己只是賺個辛苦費,得到一把保護傘,一張堅挺的護身符?這一切要取決于那個北京的普通出租汽車司機和他女兒代表的是誰。這就需要秦曉親自予以說明。主動輸送至少50多億的利益,完事后又如此高調,秦曉不可能不知道他的真實交易對象是誰。無論是作為公眾人物,還是這個交易的最大責任人,秦曉都有責任必須向公眾和有關部門交代清楚。
秦曉有罪已確鑿無疑,弄清楚“對方是誰”,則是理清此案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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