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東民案:超越司法的辯護與拷問
西安新城法院對趙東民案的判決,給人的感受只有兩個字:恥辱。
趙案審理整個過程中的違法,眾多網友和法學家已有許多令人信服的論述,茲不贅。這里,僅擬超越司法談談,既是辯護,更是拷問。
一,趙東民的“罪狀”。
趙案的起訴判決及書證洋洋灑灑萬余言,曲法羅織、保駕護航,當事者亦可謂用心良苦。如果從這洋洋灑灑中提綱撮要,則趙東民的罪狀無非是一句話:“兩次群訪活動的組織、策劃者,屬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再進一步提煉,除去后邊援用法律的引申結論,則趙的“罪狀”,實際上就是“組織策劃群訪活動”一句話。
這乃是時下轉型接軌中的普世民主,所重點防范與鎮壓的“違法犯罪活動”。
如果超越“司法” 稍微將你的將視野擴大一些,這類“案件”的是非善惡,本來明明白白,是無需任何法學家或律師來予辨正辯護的。
這一論辯的自身,就已說明了是非善惡的混淆顛倒。
二,“群體上訪”罪審辨
才疏學淺,無知于世界立法的歷史,不知這“群體上訪”罪是否“普世”。上網搜索,發現持異議者者多多,而肯定力挺者的新聞有一條甚為矚目,也發生在西安,見于2008。11。13《西安日報》:
標題:《處置非法組織煽動群體性上訪行為的重大突破》。
要點:“3人組織百余村民在陜西省委前聚集獲刑”。
案情要略: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邱土改、梁管社、張建榮犯非法集會罪一案,于2008年8月6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西安市三環路建設、中銀萬泰房地產開發項目和用地經政府批準,灞橋區席王街道辦事處梁家街村的土地被征用。2006年4月起,該村的房屋被拆遷。部分村民對賠償標準、拆遷范圍和安置方案等問題不滿,推選邱土改、梁管社、張建榮等人為村民代表。邱土改、梁管社、張建榮組織、策劃梁家街村村民多次到省、市、區政府集會上訪,還曾多次去過北京……嚴重破壞了黨政機關的辦公秩序和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集會罪,應依法懲處。依法以非法集會罪,判處邱土改有期徒刑4年;梁管社有期徒刑3年;張建榮有期徒刑1年。 西安市中院作出終審裁定,依法駁回邱土改、梁管社的上訴,維持原判。
看來,若認真追問,“群體上訪罪”還是于法無據的,故此類案件的判決,多要援之“非法集會”、“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妨礙公務”等罪名方可定罪。
亦“不爭論”“大膽的干”模式耳,中國特色。
“群體上訪”的大量出現,已成當下中國社會不和諧的主要表現。記得今年的人代會,曾經有過一個“民主法制”的著名提案。一位著名的法制人士,連任三屆人大代表的廣西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民建廣西副主委劉慶寧先生,曾提出修改《刑法》增設“擾亂信訪秩序罪”提案。
理由是現在到領導辦公室和生活地點鬧訪、不分場所找領導鬧訪等信訪問題很嚴重,已經“嚴重影響領導正常生活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劉代表列出了20種應受到刑罰的信訪行為,有其中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20種可能導致坐牢的行為包括: 到禁止信訪地方走訪的多次或有嚴重后果的(以下各項均有“多次或有嚴重后果的”定語,從略);未經批準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地區、廣場等重要場所或重大活動期間的主要場所,非法聚集、滯留、圍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信訪時采取呼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散發上訪材料、靜坐等方式擾亂公共秩序的;滯留、占據信訪接待場所;以信訪為名,阻撓干擾企事業單位生產、工作、教學、科研等正常活動的;信訪時采取自傷、自殘、自殺、跳樓,擺放尸體、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眾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挾的;信訪時無理取鬧、擾亂工作秩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不依法在指定地點上訪的;信訪聽證終結上訪,又違反信訪法規秩序的……
劉代表是以民主的形式表達的中國強勢統治階級的情感和要求。
三“群體上訪”是趙東民們蠱惑策劃出來的嗎?
這一影響“穩定”的嚴峻現象,是趙東民們策劃蠱惑出來的嗎?
對趙東民一類“策劃組織群體上訪”“非法集會”“集中擾亂社會秩序”實施“嚴打”,就能“維穩”嗎?
顯然,是非顛倒,本末倒置。
趙東民案式的判決,這是這一邏輯的產物。
30年的改開,將“領導階級”和“聯盟基礎”“改”成了“弱勢群體”,原來的強勢變成了下崗、打工仔、農民工、黑窯奴工、三陪二奶和雞。為民的執政,名副其實地成了強勢瘋狂掠奪、肆意揮霍和無恥賣國的“保駕護航”,在野蠻拆遷和對付群體事件中,武警和黑社會早已“兩手硬”,私家狼狗保安作為“必要補充”還未計算在內。 不用繼續“深化”,特色中國早已成為世界最大最野蠻的血汗工廠,社會財富的聚斂和貧富兩極的迅速分化,已令全球化的世界各國相形見絀。而“屁民”眾生,被剝奪、被剝削、受盡侮辱損害,只好默默忍受,不許罷工,不許四大,不許“群體”表示憤怒,給他們留下的唯一合法表達申訴的渠道,就叫“上訪”。然而,在強勢階級的恣睢和愈演愈烈的腐敗面前,一方面是弱勢的不平血淚滄海橫流,一方面是接訪的容量、敷衍和耐性愈來愈不可容忍,于是,各地的信訪局早已變成“截訪局”,能否有效截訪早已成為各級考核“執政為民”的硬道理和硬杠杠。在“攻堅改制”和房地產開發中,只要有三個以上群體醞釀輕舉妄動,在上訪路上,馬上會遭遇武警的有效執法,這已經成為中國特色的“一道亮麗風景線”。
上海拆遷中老百姓“群體散步”式的“依法”表達方式,河北的 “群體旅游”進京表達方式,就是中國特色“群體上訪”有罪下老百姓的一個創造,一個舉世罕見的黑色幽默。
“跳樓索薪”、“非法自焚”、“開胸驗肺”等等,更是“法制建設”中“暴民”創造的表達方式。
四,“組織策劃”何罪之有
權錢勾結瘋狂掠奪,被剝奪者任人宰割,知識階層出于良心信念而不是個人利害,挺身而出幫助他們維權抗爭,說明共產黨的宗旨尚未顛覆凈盡,天大的好事,“組織策劃”何罪之有!
“毛主席去安源”也好,“劉少奇去安源”也罷,趙東民跟蹤前輩腳踵,說明后繼有人,不過從“初級階段”起步,命運遭際,居然比“去安源”時代還要嚴酷!
可嘆!
對于這樣一個小小的趙東民“公審”,動用數以百計的警察,如臨大敵,神經衰弱委瑣得太為好笑。
這不禁使人想起高爾基的名著《母親》中對巴威爾的審判,想起希特勒策劃“國會縱火案”以迫害共產黨人,季米特洛夫在萊比錫法庭上的辯護演說。
巴威爾就是因為“策劃”工人罷工而受審的,沙俄的審判,在公開性上還不像新城法庭那樣心理脆弱。萊比錫法庭審判季米特洛夫時,德國法西斯總理兼內政部長戈林以證人身份出庭,最終不得不宣判季米特洛夫無罪,在自信氣度與程序的“合法”方面,比新城法庭似乎更“普世”一些。
巴威爾法庭演說:“我們是社會主義者……我們是私有財產制度的敵人,我們認為:將人類只看作使自己發財致富的工具的社會,是違反人道的……我們對于它的道德,虛偽的偽善,決不妥協……我們的口號很簡單:打倒私有制度,一切生產資料歸于人民,全部政權歸于人民,勞動是每一個人的義務。……我們工人是一定會勝利的”,社會主義“一定要實現!”
季米特洛夫在法庭上莊嚴宣告: “國會縱火案的真相對真正罪犯的判定,將由未來無產階級專政的人民法庭完成。伽利略被懲處時,他宣布:‘地球仍然在轉動著!’具有與伽利略同樣決心的我們共產黨人今天宣布:地球仍然轉動著— —歷史的車輪向著共產主義這個不可避免的、不可壓倒的最終目標轉動著……”
這些紅色經典都曾是編入語文教材,哺育過趙東民前后一兩代人,現在的命運也同《包身工》一樣,已被“與時俱進”掉了。
“人民法院”,居然這樣害怕人民?
五,趙東民案是對工會、司法以及執政的嚴峻拷問
工會狀告工人,一個普世荒誕和黑色幽默。
“嚴重干擾省總工會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長達7小時之久”云云,這一邏輯只有在控告資方時才能成立,工人代表同資方交涉時只會受到資方蓄意干擾和破壞。
這一荒誕,在全球化的普世上,也許只有中國特有。
“干擾”“長達”云云,至少說明工會的失職和不作為。
他們不是“不作為”,而是“很有作為”——他們早已“轉型”為資本掠奪國民的忠實的“保駕護航”工具。
全球化的黃色工會,雖然根本路線背離了馬克思主義,只搞經濟斗爭,但至少在表面上還要做做樣子,以表現自己是代表工人與資方打交道。像美國的產聯勞聯,他們雖然在政治上是維持資本主義秩序的“勞資和諧”工具,但在具體糾紛中,他們還要維持雇傭勞動的前提下,代表工人說說話。中國“轉型”中只知道為老板“保駕護航”與迫害工人的工會,早已墮落為老板的保鏢和跟班——品格比黃色工會還要低。
招商引資中的典范企業富士康,是一個充分享受“超國民待遇”的、獨立于法制之外的資本專制王國,20世紀的勞工的集中營,凌駕于當地政府頭上的太上皇。富士康迫于輿論壓力到2007年才成立工會,深圳總工會提名的工會主席陳鵬,居然是老板郭臺銘的私人秘書,一直是郭老板的私人管家,負責安排郭在大陸期間所有的工作和生活。2008年經濟危機初期,這工會就發文強調與老板“共渡時艱”,強迫工人接收無薪休假——富士康工會可謂中國企業工會的一個典范。
富士康的血汗勞動,受到海外媒體的譴責,中國的《第一財經》一報道,富士康提出賠償千萬的訴訟。深圳中院無視法律,立馬凍結記者財產,簡直就像富豪的看門狗。自然,《第一財經》非趙東民可比,經過一番調情,不打不成相識,一場法制鬧劇最終以一元賠償而“和諧”結束。
富士康哪一次工人自殺,都可以追究老板及其爪牙的刑事責任。
層出不窮的黑窯奴工案,與達賴的野蠻農奴制接軌,與“工會”更是不著邊際——主流媒體的結論居然是“用工不當”。
趙案的證詞分兩部分,一部分是總工會自控自證,一部分出自上訪工人,這類證詞對趙東民而言是有點令人寒心,顯然,他們是警方威赫分化的產物。工人階級的覺悟要有一個過程,曲折失敗在所難免。但歷史進程是改變不了的。這一套做法與起文革之初工作組抓右派、整反革命的方式頗為相像。當年受迫害著也曾不斷信訪上告,歷盡艱難曲折無濟于事。毛澤東主持8屆11中全會通過了《十六條》,一下子天翻地覆——群眾自己解放自己,何須誰人平反!
“好得很”,也可以是“壞得很”。
立場不同,結論可以完全相反。
從來沒有什么普世的是非與司法公正!
“聚眾群訪”“干擾辦公”等罪名的“普世化”,不免使人想到 “十年浩劫”。對于那些熱中變成“主人”的“公仆”,才是一場驚心動魄的“浩劫”。彼時,不能很好代表人民,草民百姓有權“炮轟”“火燒”,頑固對立者甚至可以“打倒”——那才是人民群眾的真正民主,是制約公仆杜絕腐敗的緊箍咒。
“浩劫”中,解放軍有個“五不”原則。群眾對革委會、對軍管會有意見,甚至“沖擊機關”圍攻戰士, “部隊一律徒手,堅持五不(吵不動氣,罵不還口,打不還手,打傷不開槍,出入不帶槍),向群眾宣傳毛澤東思想,進行政治思想工作”。
如今連“上訪”動輒違法,被抓被打,或交由“安元鼎”關押——這就是極力鼓吹“政改”的買辦精英所設計的“普世民主”!
這一些,買辦精英稱作“轉型接軌”或“普世”“補課”,毛澤東主席也有過類似論斷——曰“最壞的資本主義”。
人民大眾的“啟蒙”, 不能單靠理論家,殘酷的現實才是真正的的老師。除了正面教員,還離不開反面教員。這也是毛澤東的一貫思想——趙東民案,就是這樣一位老師。
六,趙案也是“雙刃劍”。
趙東民案是勞資兩大階級、大眾與精英、左右兩翼的一次較量。一審的結果不僅僅是趙東民個人,更是勞動階級的失敗,是資本權貴的勝利。這結果等于向弱勢階層宣告:你們最好默默接受宰割,不甘忍受有耐心的話,你就年復一年的“依法上訪”吧——不過可要記住:不能“群體”!
這是政改“民主化進程”留給你們的唯一“民主”空間!
這一結局也等于向精英階層宣告:跟著我們“普世”,“黃金屋顏如玉”大大的有;如果自討沒趣,堅持為打工仔們“民粹”的話,趙東民就是榜樣!
走什么路,自己選擇吧!
可惜萬事古難全,有一利必有一弊,至少是美中不足。趙東民案也等于向世人宣告,我們的工會,我們的司法,就是要這樣,旗幟鮮明地為資本保駕護航,心甘情愿做老板的豪奴和保鏢!
毛澤東主席有篇文章叫做《丟掉幻想,準備斗爭》,如果趙案的結局起到這樣的作用,那也是事與愿違,無助于“建設和諧社會”的。既得利益階層,難道非得撈了就跑,只走“移民”一條路嗎?
七,趙案與通鋼事件和鄧玉嬌案比較
將趙案與通鋼事件比較一下不無啟發。
按照趙案“策劃”有罪的邏輯,通鋼事件中黑龍江省委和建龍集團的當事人盜竊瓜分國資,數額數十百億,他們肯定有許多次“天上人間”式的密謀,那算不算“策劃”?“法制”可曾追究?
通鋼事件的結局,只追究“兇犯”,并未追究“群體事件”的“策劃”“罪魁禍首”——那是因為工人階級團結聲勢浩大,并非當事者大度與寬容。他們對“攻關改制”的答復,不就是隨著工人抗爭力度的增加而“與時俱退”的嗎?
工人階級自己的覺悟與成長才是根本——“從來也沒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創造人類的幸福,.全靠我們自己”。
趙東民案,如果西安有數萬工人的支持抗爭,結果恐怕會就是另一個樣子。
鄧玉嬌案后來的結局有兩個原因:一是因為抗爭基本是個人行為,二是因為社會反應強烈,故可以讓步妥協,以維持“和諧”。如果沒有這兩個因素,那鄧玉嬌完全可以“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的。
鄧玉嬌的自衛反抗,畢竟是個案,“從寬發落”不致影響大局。趙東民案則不同,他“策劃”的是工人的集體維權行動,并向省總工會挑戰,這些都不可效法。再者,趙東民的作為,預示著毛澤東常說的“知識分子與工農大眾結合”的可怕苗頭,此風亦不可長,一定要扼殺于青萍之末。
當然,趙案之不可高抬貴手,肯定還有西安當地的具體原因。“個別”表現“一般”,“一般”存在于“個別”之中,我們的著眼點,“一般”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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