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性“脫注”是否屬于“剽竊”?
——從法律角度看汪暉“(被)抄襲門”事件系列評論之三
陳 青
筆者已經在系列文章之一和之二中分析了王彬彬先生所列舉的10個例子中的8個,包括“參見式注釋”和“偷意”的問題,并指出王彬彬先生在指責汪暉先生的時候,多處并沒有如實、完整、公允地援引原文,有意無意地省略或者忽略了汪暉先生原文中說明被引用作者名稱、作品名稱以及出處的注釋或正文說明。本文筆者將繼續分析王彬彬先生提出的其中兩個例子,看看王彬彬先生所述是否有道理。
例三、李澤厚《中國近代思想史論》第38、39、57頁
此處王彬彬先生認為,汪暉先生的《反抗絕望》第59頁的一段文字抄襲了李澤厚教授《中國近代思想史論》第38、39、57頁。
查閱汪暉先生這部著作的初版(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的第72頁,筆者發現,河北教育出版社版的這一自然段與其上一自然段,以及之后的四個自然段,六個自然段在初版中原本是一個很長的自然段,因此,汪暉先生在該自然段的下面的在第60頁的注釋中說:“以上參見李澤厚《中國近代思想史論》,第57頁,74頁”。
該段的另一個注釋是引用馬克思的話,因此該頁的第二個注釋是:“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83頁。”
原文如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2頁):
“……從上個世紀四十年代起,魏源在他的《海國圖志》中就提出了‘以夷制夷’和‘師夷長技以制夷’兩大主張,盡管其內容和對西方長技的認識還完全停留在武器和‘養兵練兵之法’的狹隘范圍內,但‘竊其所長,奪其所恃’的‘師長’主張卻一直是以后許多先進人士為挽救中國、抵抗侵略而尋求真理的思想方向。從洋務派的‘船堅炮利’、‘中體西用’,到馮桂芬等人要求‘博采西學’,努力學習資本主義工藝科學的‘格致至理’和史地語文知識,從龔自珍、魏源、馮桂芬對內政外交軍事文化的改革要求,到康有為、梁啟超等資產階級改良派的‘托古改制’,‘君主立憲’,總之,由認識和要求學習西方資本主義經濟制度進到認識和要求學習西方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由要求發展民族工商業發展的必然過程正反映著歷史發展的必然過程,‘任務本身,只有當它所能借以得到解決的那些物質條件已經存在或至少是已在形成過程中的時候,才會發生的’①。如果說龔自珍、魏源、馮桂芬還多少停留于‘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傳統圈子內打轉,王韜、馬建忠、薛福成、鄭觀應、陳熾實行資產階級代議制的政治學術還帶著幾段狹隘的地主階級自由派的階級特征②,……
①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
②以上參見李澤厚:《中國近代思想史論》,第57頁、74頁。上述資產階級改良派為了維護地主商人的權利而害怕和反對任何較徹底的資產階級民主,如宋育仁《采風錄》:‘舉國聽于議院,勢太偏重愈趨愈遠,遂有廢國法均貧富之黨起于后’。鄭觀應《盛世危言》:‘君主者,權偏于上,民主者,權偏于下,君主共主者,權得其平’。”
由此可見,如果不是再版時該自然段分成六個自然段,則所有的有關引用李澤厚教授的著作的文字都清楚地標有注釋。由于該書后來再版時將同一自然段分成六個自然段,才導致被分出來的其中兩個自然段沒有了注釋,這屬于圖書再版過程中的技術失誤。但由于初版已經有清楚的注釋,再版時也保留了原注釋,因此不構成剽竊。
筆者認為“盡管其內容和對西方長技的認識還完全停留在武器和‘養兵練兵之法’的狹隘范圍內,但‘竊其所長,奪其所恃’的‘師長’主張卻一直是以后許多先進人士為挽救中國、抵抗侵略而尋求真理的思想方向”,這80個字引自李澤厚教授的《中國近代思想史論》第39頁,而汪暉先生的這個注釋僅說“以上參見李澤厚《中國近代思想史論》第57頁、74頁”,這里汪暉先生沒有說明其引自李教授該書的第39頁,但是筆者認為這并不構成剽竊。正如筆者在系列文章一中所述,根據1991年6月1日生效的《著作權法》,在適當引用時,只需“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而刪去關于“出處”的要求。也就是說,《反抗絕望》1991年8月初版之時,著作權法并不要求作者一定要列明出處,因此,汪暉先生在該書初版的這一大長段文字中說明引自李澤厚先生的《中國近代思想史論》而漏掉其中80個字的引文的頁碼(即見39頁),即由于汪暉先生已經提供了引文的原作者姓名和其作品名稱,因此不存在所謂的“抄襲”問題,因此王彬彬先生的指責并不成立。
例十、張汝倫《意義的探究——當代西方釋義學》第175、176頁
王彬彬先生說:
“汪暉《反抗絕望》第65頁(三聯第129頁):
……啟蒙運動在強調理性的絕對地位時,忘了理性必須在具體的時歷史條件下實現自己,因而也無法看到自己也有成見,自己也要接受權威——理性的權威。啟蒙運動在強調理性的絕對權威時,沒有看到理性只有在傳統中才能起作用。傳統的確是不管我們愿意不愿意就先于我們,而且是我們不得不接受的東西,是我們存在和理解的基本條件。因此,不僅我們始終處于傳統中,而且傳統始終是我們的一部分。是傳統把理解者和理解對象不可分割地聯系在一起。理解者不可能走出傳統之外,以一個純粹主體的身份理解對象。理解并不是主觀意識的認識行為,它先于認識行為,它是此在的存在模式。
這一段話,幾乎原原本本地抄自張汝倫《意義的探究》中的一大段話。這回采取的是跳躍式,即抄幾句,便跳過若干字、若干句、若干行。為了節省篇幅,我在汪暉跳躍得較完整的地方,用省略號表示,并在括弧里說明跳過多少行。《意義的探究》第179—180頁:
啟蒙運動在強調理性的絕對地位時,忘了理性必須在具體的歷史條件下實現自己,因而也無法看到自己也有成見,自己也要接受權威——理性的權威。啟蒙運動在強調理性的絕對權威時,沒有看到,理性不是絕對的、無條件的,理性也必須在具體的歷史條件下實現自己。歸根結底,理性只有在傳統中才能起作用……(此處跳過張著引用的伽達默爾一句原話)傳統的確是不管我們愿意不愿意,就先于我們,而且是我們不得不接受的東西。它是我們存在和理解的基本條件。……(此處跳過 16行)因此,不僅我們始終處在傳統中,而且傳統始終是我們的一部分。是傳統把理解者和理解對象不可分割地聯系在一起。理解者不可能走出傳統之外,以一個純粹主體的身分理解對象——文本。……(此處跳過兩行半)所以,理解并不是主觀意識的認識行為,它先于認識行為,它是此在的存在模式。
雖然有些跳躍,雖然在個別字句上有些變動,但這樣的剽襲,基本上是‘奮不顧身’的,表明一旦被發現,便不想抵賴的。固然沒有冒號、沒有引號,但也沒有用一個‘參見’來留條退路,來欺侮原作者和讀者:在這個意義上,這種方式的剽襲,還不是最讓人反感的。”
經查看汪暉先生的原文,筆者發現原書初版中關于啟蒙運動的相關論述是整體作為一個自然段,有三個注釋反復說明了該段文字引自張汝倫《意義的探究——當代西方釋義學》,只是在再版的分段中把這段文字分為了四段,才造成了目前的“脫注”問題。
由于該書出版于1991年,在該書的初版中作者已經提供了注釋,因此,不存在作者主觀上要“剽竊”張教授的著作的主觀動機,也不存在“剽竊”的事實,因此王彬彬先生的結論并無事實上和法律上的任何根據。
并且,筆者發現,王彬彬先生的引文并沒有客觀公允準確的引用汪暉先生的原文。
汪暉先生的原文(《反抗絕望》,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5頁;以及《反抗絕望》,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9頁)是:
“在伽達默爾看來,在啟蒙運動在強調理性的絕對地位時,忘了理性必須在具體的時歷史條件下實現自己,因而也無法看到自己也有成見,自己也要接受權威——理性的權威。啟蒙運動在強調理性的絕對權威時,沒有看到理性只有在傳統中才能起作用。傳統的確是不管我們愿意不愿意就先于我們,而且是我們不得不接受的東西,是我們存在和理解的基本條件。因此,不僅我們始終處于傳統中,而且傳統始終是我們的一部分。是傳統把理解者和理解對象不可分割地聯系在一起。理解者不可能走出傳統之外,以一個純粹主體的身份理解對象。理解并不是主觀意識的認識行為,它先于認識行為,它是此在的存在模式。……”(下劃線為筆者所加)
也就是說,汪暉先生此處已經清楚地告訴了讀者,他是在引述伽達默爾的觀點,而非他自己的觀點,并且他已經提供了三個注釋說明他是在引述伽達默爾先生的觀點,并且提供了出處,因此,王彬彬先生在引用汪暉先生的原文時用省略號省去前面劃線的句子,僅引用了后半句話,筆者認為王彬彬先生生并未客觀公允準確的引用汪暉先生的原文,因此其提出的指控也由于不符合事實而站不住腳。
總之,根據這兩個例子可知,汪暉先生在《反抗絕望》的初版中在一個很長的自然段中關于整一段是帶有注釋和正文的說明的,只是由于再版時分段的問題,將原有的段落拆分為幾個段落,因而才看起來存在“脫注”的問題。筆者認為,作者并不存在剽竊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不存在將別人的文字竊為己有的事實,因此,并不構成剽竊或抄襲。
王彬彬先生在《汪暉〈反抗絕望——魯迅及其文學世界〉的學風問題》中一開頭就說了《反抗絕望》一書有四個版本,并列明了“1991年上海人民版”,說明王彬彬先生明知初版的情況。即使王彬彬先生堅持稱其沒有看過初版,那么王彬彬先生明確說明其用來對比的2000年12月河北教育出版社版本的第65頁,汪暉先生明確說了“在伽達默爾看來,在啟蒙運動在強調理性的絕對地位時,忘了理性必須在具體的時歷史條件下實現自己,因而也無法看到自己也有成見,自己也要接受權威——理性的權威。……”,王彬彬先生為何僅對“在伽達默爾看來”視而不見呢?此已經構成歪曲事實。
例八、林毓生《中國意識的危機》第49、50頁
筆者在系列文章之二中已經討論過此處,王彬彬先生指稱《反抗絕望》第61-62頁存在“偷意”林毓生先生《中國意識的危機》第49-50頁的問題,筆者已經論證過這個指責并不成立。
但是,如網上有文章指出的,經筆者核查,汪暉先生的本處的543個字中的確有360字的文字來自中共中央馬恩列斯著作編譯局研究室編譯由三聯出版社于1978年出版的《五四時期期刊介紹》中的一篇介紹《新青年》雜志的文章,該文的相關文字如下:
“‘新青年’的開始出版正是在袁世凱極力鞏固其賣國統治,準備扮演帝制丑劇,……辛亥革命在人們心里燃起的短期的虛妄的希望已經幻滅了,建立了四年的‘中華民國’不僅沒有真正走上富強之道,連‘民國’的招牌都有岌岌不可保之勢。……他們的第一個結論是辛亥革命并沒有在中國建立起民主政治,還需要大張旗鼓地宣傳資產階級民主主義思想,爭取實現名副其實的民主共和國。……
……袁世凱稱帝前便已在祭天祀孔,以便從思想體系上為帝制作張本;‘新青年’在袁世凱稱帝時發表的文章中也便開始具體地反對儒家的‘三綱’和‘忠、孝、節’等奴隸道德②。一九一六年秋,保皇黨康有為上書黎元洪、段祺瑞,主張定孔教為‘國教’,列入‘憲法’;‘新青年’便陸續發表了許多文章,從反對康有為擴大到對整個封建倫理道德的批判①。這一方面是因為這個復古逆流確與帝制復辟的陰謀有著密切的關系,而更重要的是當時進步的思想界有一種比較普遍的認識,即認為要想在中國實現民主政治,便必須有一個思想革命,或者如當時所說的‘國民性改造’。……”
從上述兩處文字的對比可知,汪暉先生在使用《五四時期期刊介紹》一書中的介紹五四時期的《新青年》雜志的相關文字時,并不是全文直接引用,而是根據其要討論的內容,對相關文字做了間接的引用,因此汪暉先生對間接引文沒有標上雙引號。但筆者注意到汪暉先生在此遺漏了注釋,即沒有標出他所引用這篇介紹《新青年》的文章的有關文字的原作者的姓名、被引用的文章的名稱和出處。
經筆者核查發現,汪暉先生引用的《五四時期期刊介紹》一書,在該書的封面上完全沒有任何作者的信息,僅僅有該書的書名。翻開該書后筆者見到一個一頁半紙的“說明”(相當于前言),其中,在“說明”的最后一行,寫著“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研究室”,即作者或編者是該研究室。
在該“說明”之后是該書的目錄,目錄之后就是其中的第一篇文章,即介紹五四時期的《新青年》雜志的文章。
當翻到介紹《新青年》雜志的文章時,筆者看到在《新青年 —— 新青年”與反封建的新文化運動》的標題下面,并沒有關于作者的任何信息,在該文章的結尾也沒有表明誰是該文章的作者。事實上,全書共有21篇文章,介紹了21本五四時期的雜志,但每一篇文章均沒有作者的信息。
相反,如果回到該書的“說明”的部分,則可以在該“說明”的倒數第二段發現如下文字:
“本書是集體編寫。參加第一集編寫和資料整理工作的是丁守和、殷敘彝……等同志”。
然后,繼續讀該“說明”的最后一段,才發現如下文字:
“本集論述和介紹“新青年”的文章是復旦大學新聞系李龍牧同志寫的,曾發表在“新聞戰線”上,現經作者同意收入本書。在編寫過程中得到北京和 上海的許多圖書館和科學研究單位的幫助,使我們能集中大量資料,完成這一任務,在此一并致謝。”
也就是說,通過對相關資料的核查,可以發現,《五四時期期刊介紹》介紹的21本五四時期的雜志,其中的20篇介紹性的文章均沒有具體的作者姓名,因此他們是集體創作的結晶,而其中只有一篇文章,即介紹《新青年》這一篇,在“說明”的部分中提到了誰是該文的作者。
除非特別注意查看該書的“說明”的所有文字,否則,一個通常的人如果看到該書,都會認為這本書是資料性的,其中的文章是屬于集體創作而沒有具體的作者的。因此,如果汪暉先生此處漏掉了關于李龍牧先生是介紹《新青年》雜志的文章的作者的信息,沒有提供注釋,筆者認為這有一定的偶然性。
問題是:如存在沒有提供注釋的疏忽,作者的行為是否就一定構成了剽竊呢?
筆者認為,汪暉先生著作中引用的是介紹《新青年》雜志的這篇文章中的介紹五四時期的思想發展的描述性文字,來作為《反抗絕望》中分析魯迅的思想和觀點時介紹五四時期的歷史背景,對于此介紹性和描述性的歷史資料,在引用時他遺漏了一個注釋。但汪暉先生引用的這360個字僅占他的著作全書約30萬字的千分之一點二,不構成《反抗絕望》一書的主要部分或實質性部分,因此,我們認為盡管有此疏漏(應當予以糾正),但這一失誤應當不足以構成王彬彬先生指控的所謂剽竊。
不僅如此,筆者注意到,汪暉先生當時在博士論文中將《五四時期期刊介紹》列入了該書的“參考書目”中,說明其并沒有隱瞞他曾經參考過該書。而該文在1991年第一次出版時,應出版社的要求,刪除了全部參考書目,就此汪暉先生在該書在2000年由河北出版社再版時,在其中的第296頁關于主要參考書目一節的最后作出了說明:
“注:本書初版時,應出版社要求,刪去了全部參考書目。現在這份書目是重新編定的。原書目中大量的資料已經編入兩套系統的大型資料叢書中,即《魯迅研究學術論著資料匯編》(1913-1983)和《魯迅回憶錄》(散篇、專著)。這里僅列出資料集的標題,具體的文章及著作部再標出題目。此外,全書涉及的其他資料均見各章注釋,不再一一列出。”
也就是說,汪暉先生當初參考了《五四時期期刊介紹》一書,他并沒有隱瞞,因此我們認為他沒有要剽竊的主觀動機。
總之,就王彬彬先生舉出的這第八個例子,筆者調查的結論是:
第一,沒有事實證明存在汪暉先生“剽竊” 林毓生教授的著作的問題,兩者的文字并不相同;
第二,汪暉先生的此處的部分文字與《五四時期期刊介紹》一書中的介紹新青年雜志的文章中的若干段的部分文字相同(360個字),但筆者認為由此得出剽竊的結論仍然是不適當的,理由是:(1)由于查看介紹《新青年》雜志的文章本身,原文中的確不能看出誰是該文章的作者,因此汪暉先生當年有所疏忽,沒有再仔細查看該說前言部分的“說明”,因此出現了這個失誤。這個失誤的出現有一定的偶然性;(2)汪暉先生將《五四時期期刊介紹》作為其著作的參考書之一告訴了讀者,因此應當并不存在要剽竊他人的主觀動機;(3)汪暉先生此處引用的他人文字的部分,僅占其全書約30萬字的千分之一點二,不構成《反抗絕望》一書的主要部分或實質性部分,因此,王彬彬先生或網站上的文章得出的這360個字是所謂“剽竊的鐵證”的說法,筆者認為法律根據不足。
小結
總之,筆者認為王彬彬先生關于《反抗絕望》存在“嚴重”的“抄襲和剽竊”的指控都不能成立,其中第一、二、四、五、九例(共五個)(見系列文章之一),均屬于汪暉先生提供了注釋,而王彬彬先生忽略或省略了注釋的存在,或者將所謂的“參見式注釋”不視為是注釋所得出的錯誤結論。
如上文反復提到的,當學術著作中在評論和分析某些觀點時引用了他人的文字,如果提供了符合法律規定的注釋,即提供了被引用者的姓名、被引用的作品名稱或正文中已有所說明,就不構成剽竊。至于注釋中使用了“參見”、“參閱”、“見”等文字,并不是判斷是否依法進行了注釋的考察因素。
關于王彬彬先生列出的第六和第七個例子,則屬于王彬彬先生所謂的“文字不同,意思相同”的指責,但如筆者的系列文章之二中所反復提到的,從法律角度,對同一領域的同一課題持有相同的思想和觀點尚且不存在侵犯著作權的問題,何況在汪暉先生提出的思想和觀點與其所引的他人的觀點并不相同的情況下,王彬彬先生的指責就更加沒有道理。
關于王彬彬先生列出的第三個例子是由于再版的分段而引起的 “脫注”問題,但汪暉先生在其著作的初版原文中,是標有注釋的(見本文)。另外,關于王彬彬列出的第八個例子,王彬彬先生指稱說汪暉先生存在“偷意”的情況。筆者的結論跟上文第六和第七個例子相同,即所謂“偷意”不屬于“抄襲和剽竊”。
最后,關于王彬彬列出的第十個例子,汪暉先生的著作的原書初版中作為一個自然段,有三個注釋反復說明了該段文字引自張汝倫《意義的探究——當代西方釋義學》,再版的分段才造成了目前的“脫注”問題。并且文中被王彬彬先生忽略或省略的“在伽達默爾看來”這句話已經說明了引文來自伽達默爾的相關觀點,因此,“剽竊”之說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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