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國家緊急制定“禁止各級官員移民國外”等政策和法律
華爾街大班 2008.7.27
對于多年來愈演愈烈、寇深禍亟的腐敗問題,許多人提出了有價值的反腐建議,其中不乏治本之策,例如,恢復大眾民主,還人民群眾民主監督等權利,實行公職人員財產公示制度等等。今天,本帖子從另一個側面探討一下反腐的問題,就是建議國家制定禁止各級官員移民國外的政策,同時,建議人大盡快制訂或修改相關法律,對于賣國企、賣銀行的行為,制訂特別的監管辦法和法律。這些算是一個治標的建議。
凡看過《官場現形記》的朋友,應該對過去幾千年來封建專制制度下的貪腐痼疾,有所體會。不過,在那個時候,雖然貪官貪墨錢財,因為沒有所謂的“全球化”,無法移民國外,其貪墨的財富最終還是在留在國內。貪官無論是東窗事發,被抄沒家產,還是僥幸逃脫,“安享富貴,澤披子孫”,財富終究還在國內,怎么著也是“肉爛在鍋里”。“和珅一倒,嘉慶吃飽”,就說明了問題。此外,因為,貪官們無法逃之夭夭,他們在貪墨時,我想多多少少應該是有點“顧慮”的。
但在“改開搞”的當代,情況發生了巨大變化。貪官們貪腐的大膽、瘋狂、無所畏懼,已然到了冠蓋全球,亙古未有的地步,連在地獄里的和珅、李鴻章之流都自嘆弗如,在閻王爺那里叫起“撞天屈”來。導致腐敗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貪腐們有退路,隨時可以搖身一變成為“外國人”;苗頭不對,立即開溜,和家人乃至子子孫孫到國外享受“富貴榮華”。你們看陳良宇、成克杰等等之流,哪個不是有幾本甚至幾十本外國護照?
因此,盡快制定禁止各級官員移民國外的政策顯得非常必要。這個政策中心點就是規定一定級別以上的官員,比如股級或科級以上的公務員,禁止擁有外國護照,一旦發現這些公務員擁有外國護照,就地免職,永不錄用;即便擁有外國護照,也禁止離境。
另外,建議人大盡快制訂或修改相關法律,對于賣國企、賣銀行的行為,制訂特別的監管辦法和法律:
一、實行有罪推定的原則
只要在賣國企、銀行的過程中出現顯失公平、暗箱操作的行為,就推定出賣者有罪。比如,價值一個億的國企,只賣了一千萬或三千萬等等,只要是不等價的交易,出賣者就構成犯罪,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比如,某國企價值一億,賣了一億,但在賣的過程中(如評估、核價等),公眾不知情,國企的職工不知情,或者交易中是少數幾個人和領導在“小圈子”里搞掂的,則此交易可被認定或推定為“暗箱操作”,構成犯罪,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再比如,某只國企或銀行的股票因為受賣對象不同而價格不同,如賣給國家是一個價,賣給普通老百姓是一個價,賣給外資又是一個價,不管出賣者動機、理由如何,結果顯失公平,即可認定出賣者有罪,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
二、舉證倒置原則
在賣國企、銀行的過程中,只要任何公民或法人對出賣的程序和交易結果提出質疑、反對或控告,被質疑或被控告的出賣者就有舉證的責任,證明自己的行為公平合法。如果出賣者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交易過程和結果公平合法,則未完成的交易立即終止,已完成的交易無效。
三、在出賣銀行、關系國計民生的國企的交易中發生的腐敗犯罪行為,不受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時效規定的限制。
關系國計民生的國企、銀行、保險等行業,是我們國家、民族在這個世界上賴以生存、賴以立足的脊梁,更是事關國家金融、經濟主權和國家安全,是一個國家、民族的命根子。出賣這些企業,尤其是出賣給外資,應該禁止;賤賣,無疑犯罪而且是重罪,賤賣而獲取不義之財更是不可絲毫饒恕的重罪!因此,在出賣銀行、關系國計民生的國企的交易中(無論是賣給內資還是外資)發生的腐敗犯罪行為,一定要給以嚴懲。除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更要沒收非法財產,同時是要防止財產刑“空判”的現象。在訴訟時效方面應該沒有時效限制,不適用現有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也就是說,無論時間過多久,都要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即便犯罪分子(自然人)已經死亡,犯罪主體不存在了,但贓物還在,依然要沒收和追回非法財產,亦即哪怕犯罪分子已經死亡,他的非法財產已經傳給了他的子子孫孫,也必須依法追回,絕不能讓犯罪分子“虧了我一個,幸福兒女孫”圖謀得逞。要讓犯罪分子明白,他攫取的不義之財,是全國老百姓用血和汗創造出來的,妄想用一個人的“以身試法”來換取子孫萬代的“榮華富貴”,門都沒有!
訴訟時效的問題解決了,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就浮現出來。鑒于貪腐罪犯特別是貪官大量逃往國外(主要是西方)的事實,國內法的管轄(屬地管轄原則)鞭長莫及。對此,提出以下建議:
1、加快和外國特別是西方國家簽訂雙邊引渡條約的步伐。
目前,與我國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有31個,還局限在周邊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令人遺憾和費解的是,貪腐罪犯避難的天堂——西方國家中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至今與我國沒有簽訂引渡條約。美國等國的行為顯然是違背法制、民主、人權的。建議國家從捍衛法制、保護人權的角度,多給美國等國家施加壓力,盡快和這些國家訂雙邊引渡條約。
2、充分利用和發揮國際公約(比如聯合國《國際反腐敗公約》)、國際組織(比如國際刑警組織)的作用。
3、效法“摩薩德”。
象美國這些國家之所以遲遲不與我國簽訂引渡條約,據說是因為我國有死刑犯規定,美國要維護這些貪腐罪犯的人權。咱百思不得其解,貪腐幾億、甚至幾十億的罪犯要人權,可那些生活窘迫,被三座大山壓得喘不過氣來的老百姓的人權在哪里呢?那些因無錢給孩子上學、無錢給自己或家人看病等等而自殺的人們,他們的人權在哪里?因為說到底貪腐罪犯所攫取錢財都是屬于老百姓的,屬于每一個中國人的!更何況,我國與西班牙簽訂的《引渡條約》已明確規定死刑犯不引渡,開創了先例。還有什么可以“擔心”的呢,美國的狡辯顯然是虛偽的,站不住腳的。
這就給我們提出了一個問題:如果貪腐罪犯“避難”的國家“不作為”或者“胡作非為”(窩藏貪官)怎么辦,難道眼睜睜看著這些家伙逍遙法外、有滋有味地享受榮華富貴?本大班覺得可以效法以色列的“摩薩德”,象“摩薩德”派出特工追捕納粹分子一樣,派出我們的“執法人員”將貪腐罪犯緝拿回國,接受法律的制裁。美國可以定點清除“恐怖分子”,為什么我國就不能定點緝捕貪腐罪犯?要讓這些家伙知道,即使逃到天涯海角,即使逃到火星,也最終難逃中國人民正義的審判、法律的制裁。
順便再說幾句,上述這些法律建議,是粗線條的。希望制定、修改法律時,規定這些法律具有溯及以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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