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上午9點,溫州蒼南縣靈溪鎮發生一起城管與群眾的沖突事件。城管執法時將一名拍照的群眾打倒后,隨后引發群眾圍堵城管執法車輛。沖突過程中5名城管工作人員被打傷,其中兩人休克、傷情危重。據當地城管部門回應,被圍毆的城管系臨時工作人員。早些年,在多起責任事故中,相關單位和主管部門不約而同地把“臨時工”當成替罪羊,辭退了事,是為“臨時工”現象。
毋庸置疑,在一些行政或安全責任事故中,“臨時工”擔責已是甚為普遍的現象。但是,就此認定相關單位和部門有意讓“臨時工”當替罪羊,則是言過其實。因為,客觀事實是,“臨時工”的確更容易成為事故的肇事者。從正常的行政管理看,“臨時工”一般處于科層制的最下層,對“臨時工”的管理或許還要嚴于對“正式工”。但是,恰恰是受到嚴格管理的“臨時工”容易犯錯。某種意義上,“臨時工”的使用是個困境,一方面,當前的很多行政事務離不開“臨時工”,另一方面,加強對“臨時工”的管理產生的效果卻適得其反。“臨時工”早已有之,但“臨時工”現象卻是近些年的新現象,其間轉化的邏輯在什么地方?
蒼南城管5名臨時工打傷拍照路人被圍毆
“臨時工”本是過去國有企業“臨時職工”的簡稱,指的是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臨時工”在待遇、管理、使用方式等方面,都與“正式工”有重要區別。一般情況下,“臨時工”從事技術要求并不高的輔助性勞動,工作強度可能更大,待遇更低,管理也不夠規范嚴格。事實上,不僅在國有企業,其它的行政、事業單位也廣泛存在“臨時工”,因為,任何一項主營業崗位都需要輔助性崗位來支持,比如,行政事業單位總是需要后勤保障的。還有一個普遍情況是,一些單位的主營業崗位不夠充實,需要“臨時工”來補充,如教育行業的代課老師、民辦教師,社會治安管理領域的治安聯防隊和協警,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中的協管。從勞動關系角度上看,1995年《勞動法》開始實施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就企業而言“臨時工”的稱謂或用工形式已經過時。但是,大量行政和事業單位的“臨時工”依然以勞務派遣的形式存在,“臨時工”的生存狀況并沒有實質改變。
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對于大部分人而言,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從事“臨時工”工作是一項不錯的選擇,收入比較有保障,勞動強度也要比很多工作小,但是,相對于“正式工”的“鐵飯碗”,“臨時工”隨時要擔心丟飯碗。因此,絕大多數“臨時工”有強烈的意愿獲得工作保障,希望盡量把“臨時”延續長一些,在工作崗位上也盡職盡責,用人單位也覺得這是一個廉價而高效的用工方式。在某種意義上,對“臨時工”的管理雖然不夠規范,但卻極為嚴格,甚至超過對“正式工”的行政控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臨時工”變得不那么有吸引力,但一些行政事業單位如社會治安管理、城市管理對“臨時工”的需求卻急劇增大,供需關系的顛倒直接導致了“臨時工”的整體素質在下降,而行政控制卻在減弱。應該說,我們現在所說的“臨時工”亂象基本上是上世紀九十年代以后的事情了。
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在一線行政執法領域,由于“臨時工”容易直接侵犯群眾利益,激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比如,治安聯防隊粗暴執法、執法犯法現象屢禁不止,近些年來的城管執法亂象也層出不窮。這是“臨時工”從理念、制度到技術的全方位轉變的結果。
“臨時工”從來不是個問題,問題在于如何看待“臨時工”。在現代社會,一線行政領域中出現“臨時工”,顯然有違法治理念??墒?,從基層治理生態角度上說,“臨時工”不僅是必須存在的,且還有存在的政治合法性。傳統國家對官員數量的控制甚為敏感,認為這會增加百姓負擔,因此,正式官員一直比較精簡。但是,這卻為非正式行政提供了廣泛空間。大體而言,行政體系中的“臨時工”由三部分構成:一是所謂的“吏”,大部分“吏”沒有正式工資或工資極少,而主要依靠官員發放,或由地方民眾承擔;二是幕僚,幾乎每個主政一方的地方官員都需要幕僚協助處理政府,而幕僚的工資是由官員付給的;三是地方社會治理中半正式行政人員,如鄉約。古代的非正式行政人員較為穩定,比如,地方官的師爺、戶部里的會計,因為需要有加強的專業技術,成為一種帶有明顯地域色彩的“行業”,科舉出身的官員反而不能勝任。還有,地方的鄉約基本上與地方社會的權力結構相配合,流動性也極少??梢赃@樣認為,行政體系中“臨時工”的存在,完全符合傳統政治中禮法治國,簡約主義的治理理念。把“臨時工”轉變為“正式工”,是現代國家的理念,使得“吏”、私人幕僚基本上納入了正式官僚體系了。
但是,從行政理念上看,簡約治理的傳統一直延續下來,反映到各行各業中,即是半正式或非正式的行政人員仍然廣泛存在。在行政領域,到上世紀九十年代,仍然廣泛存在各種半正式行政人員,他們大多是從村干部“提拔”上來的。這一部分半正式行政人員因為熟悉地方事務,擅于運用熟人社會中的治理方式,是鄉村治理簡約而有效的補充。只是,這一部分行政領域也恰恰是造成鄉鎮機構臃腫的根源,在行政理性化的過程中,現在的鄉鎮政府已極為少見半正式行政人員。在各類執法機構,一些半正式的輔助人員也一直存在,且具有極強的政治合法性。公安工作要走群眾路線是新中國公安系統的工作法寶,在具體的行政執法實踐中充分發揮群眾性組織的作用,治保會、治安聯防隊在社會治安管理中發揮了基礎作用。上世紀九十年代,由于城市社會治安管理任務極為嚴峻,治安聯防被賦予了更為重要的功能,并開始了專職化進程,治安隊的“群眾性”不斷消解,產生了諸多問題。城管工作與治安聯防的轉變相類似,一開始也援引了群眾路線的政治遺產,但專職化的協管往往容易出現行政瑕疵,被迫走上了行政理性化的道路。
很顯然,簡約主義的政治傳統是“臨時工”的合法性來源,在現代化還沒完成,國家能力仍然有限的情況下,賦予半正式行政的特殊意義未免不是一種實用主義選擇。況且,在微觀行政領域,“臨時工”也有存在的強大理由。在人口流動不太劇烈的情況下,無論是鄉村,還是城市,基本上都是熟人社會的治理。從行政實踐的角度上看,來自于當地的非正式工作人員更容易收集信息,非正式的行政方法也更能起到作用,因此,半正式行政是正式行政的重要輔助。不過,一旦熟人社會不復存在,陌生人社會建立起來,半正式行政的弊端就會凸顯出來。典型如治安聯防和城管,它本來是群眾路線的產物,符合群眾觀點,但是,隨著城市擴張,熟人社會的基礎單位制的破解,半正式行政的優越性已不復存在,反而會造成嚴重問題。
基本上,一線行政中的“臨時工”面臨的不是合法性不足的問題,而是背后的理念錯亂的問題。從“臨時工”的政治合法性來說,它是歷史上的簡約治理傳統和群眾路線的產物,并且,為人民服務至今還是一線行政的宗旨。在“臨時工”出現行政瑕疵伊始,相關的行政執法部門就不約而同地選擇了“依法行政”的理念,試圖通過行政理性化和法治來約束這些一線行政人員。從理論上說,依法行政和為人民服務不應該沖突,但在具體操作中,卻處處顯得不相適應。為人民服務基本上是一個積極行政理念,強調實質正義,因此,早期的治安聯防隊和城管協管,在一線執法中的“臨時工”身份彰顯不出來,都在積極地辦案、管理城市,因為,為人民服務可不分“臨時工”還是“正式工”。為了將行政事務辦好,對程序的要求并不那么嚴格,出現一些行政瑕疵,只要沒有惡意,也是可以原諒的。但是,法治基本上是消極行政理念,其核心在于防止濫權,消除行政瑕疵,因此,并不鼓勵積極行政,也極為強調程序正義。因為“臨時工”沒有執法權,其一線行政實踐中的身份反而得到了凸顯。某種意義上,越是強調其“非法”身份,就容易出現行政瑕疵。
客觀上說,街頭執法的復雜性,導致了執法權的行使并不可能那么嚴格;此外,街頭執法領域,對積極行政的需求極大,執法人員如不主動介入,街頭秩序就難以管理。因此,幾乎所有行政部門,無論是出于理念,還是出于現實需求,對群眾路線的呼喚要比法治來得切實一些。協警和協管都屬于輔助性崗位,他們沒有執法權,但是,由于執法力量有限,正式執法人員要有效執法,基本上依賴于“臨時工”,某種意義上,正式執法人員有意讓渡其部分權力給“臨時工”。從邏輯上看,一些行政部門有意讓“臨時工”在最前線行政執法,的確有讓“臨時工”當替罪羊的考慮。因為,街頭執法極為復雜,是最容易出現行政瑕疵的領域,即便是正式執法人員,也不可避免出錯。這樣就導致了一個錯位,正式行政人員在法治觀念的引導下,盡量避免出現行政過錯,最安全的方法是消極行政,而最直接有效的措施是讓“臨時工”沖上前線。
為了解決“臨時工”執法的困境,執法機關有意在行政管理上下工夫。比如,公安機關在治安聯防隊中實行“干警帶班”制度,一些城市的城管對正式城管和協管進行“捆綁式”管理。從表面上看,這些制度加強了正式行政人員街頭執法的責任,尤其是強化了其對非正式行政人員約束的職責。但實施的邏輯卻很可能演變為,在正式行政人員與非正式行政人員之間,創造了一個行政等級,同是一線行政人員的正式行政人員可以合法地管理非正式行政人員,因此,一線執法人員真的只能是那些協警、協管了。某種意義上,這是在進一步強化非正式行政人員的“臨時工”身份。
實際上,弱化非正式行政人員“臨時工”身份的最有效措施并非加強行政管理,而是提高其在行政體系中的位置,比如,勞動法所規定的同工同酬,將“臨時性”用工轉化為相對穩定的用工,將治安聯防隊員改編為協警,或許是出于這種目的。事實上,早些年聯防隊員犯罪的惡性事件,在這些年已難覓蹤跡。而大城市的城管,也很難發生城管執法犯法的現象,反倒是一些中小城市,仍然面臨“臨時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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