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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明:改革瓦解了農村基層組織和社會主義意識形態

周建明 · 2015-03-28 · 來源:經濟導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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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農民的組織化,在農村就沒有集體主義,在中國也無法建成社會主義。

原題:從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看村級組織建設

  進入21世紀以來,盡管各級財政對三農投入的力度很大,但從整個農村建設的需求看,仍處于杯水車薪的狀態。實踐證明,靠國家和集體兩條腿走路,比只靠國家一條腿走路要好。 行政村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這個形式,掩蓋了村級組織作為國家治理體系在農村的基層環節這個本質。這些年來,主管部門花了大量精力組織村委會選舉、監督村務公開,卻沒有從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的高度,重新看待村級組織建設所面臨的問題。

  

  全國約60萬個農村行政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是覆蓋我國農村和城鄉結合部地區的基層黨組織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是中國共產黨直接組織群眾、服務群眾、管理社會的最基層單位,是國家治理體系的基層組織,也是決定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環節之一。

  改革開放后,人民公社被撤銷,行政村建制確立、依法建立了村民委員會,形成了符合國家治理體系的農村基層環節。隨著農村大量人口向城市流動,隨著國家對三農資金的不斷投入和對公共服務、社會管理要求的不斷提高,隨著農村社會矛盾的復雜化、尖銳化,村級組織正在從一個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向政府部門的代理機構轉變,成為農村最基層的行政責任單位。另一方面,改革后絕大部分村失去了村級集體經濟和集體收入,村兩委組織村民為自己提供公共服務、社會管理的能力已嚴重弱化,大多數村的黨組織失去了黨建的政治方向與目標,黨組織不能發揮戰斗堡壘作用。我國農村和城鎮化過程中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面臨農村村級組織建設的重要問題,應引起有關方面的高度重視。

  

  發展村級集體經濟使被分散化的農民有了依靠

  從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向政府代理機構演變

  按照對行政村建制設立和《村委會組織法》的規定,村級組織作為群眾自治組織,具有協助政府承擔行政事務的責任。但在實際生活中,村級組織的這種性質正在發生變化。

  鄉鎮黨委、政府與村級組織的關系,是領導與被領導、提出工作要求與落實任務、評價與被評價的關系。鄉鎮黨委和政府所承擔的大部分行政職能,只有在村一級布置,才能得到實現。鄉鎮黨委、政府通過影響村級兩委會的產生、決定村級干部的考核與分配,來落實對村級組織的各項工作任務與責任。

  在村內,隨著人口的大量流動,村兩委會所面對的已不是全體村民:在人口流出地區,村級組織面對的只是留下的部分村民;而在人口流入地區,其服務和管理的對象還包括大量的,甚至主要是非村民的外來人口。這種人口結構的變化,導致村級組織的工作任務并不完全與村民對應,而只與村域對應。離開原來的戶籍地后,村民原有的村民自治權利也無法行使。在村民外出打工、承包種地都已是自主行為的條件下,村民與村委會之間的選舉和被選舉、村務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已日顯松弛,村兩委的工作內容及相應考核,以及決定村干部收入的都已是鄉鎮黨委和政府,而不是村民。

  除黨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協助落實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社會保障和村民自治外,政府部門對村級組織的考核重點是社會管理。政府部門對村級組織下達指標并進行的考核包括:社會治安、公共安全、違法用地和建筑、農村生產生活環境、農村人口管理等領域,所涉及的主管部門包括公安局、信訪辦、衛生局、食藥監、安監局、工商局、教育局、民政局、房管所、衛計委等20多個部門。此外,村級組織還要協助政府完成最低生活保障名額分配、征兵、優撫、獻血、五保等任務。有村級集體經濟的,還要由農委、監察局對村級集體的資產、資源和資金的經營管理和稅收指標進行考核。這些考核的結果,與村干部的收入分配和獎懲掛鉤。

  從實際性質來看,村級組織在很大程度上已由一個以自我組織、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功能為主的農村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轉變為政府行政工作在農村基層的兜底單位和以責任主體為主、群眾自治為輔的政府代理機構。

  事權、責任與資源嚴重不匹配

  村級組織的運轉,必須要有經濟資源和來自于政府部門的行政公共資源,而全國絕大多數村級組織這兩種資源都嚴重不足。

  按照農業部的估計,2011年全國大約60萬個行政村平均所擁有的運轉經費僅為7萬元,其中政府對村級組織的財政轉移支付大約為4.2萬元,其余為村集體自籌經費。部分村仍保留集體經濟,其運轉經費主要靠集體經濟收入,而大部分村的實際運轉經費要遠低于這個標準。與村級組織所承擔的責任相比,這種財力極不匹配,這也是村級組織基礎薄弱、能力嚴重不足的主要原因。村級組織的這種狀態,與農村系列改革有直接關系。

  1982年撤銷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制后,以原來的生產大隊為基礎建立起行政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設立的行政村,是為了讓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村民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并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村的黨組織依照黨章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后,大部分村級集體經濟先后解體。村級組織運轉所需經費來源于村級組織向村民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1]。除少部分有集體經濟收益的村之外,這是絕大部分村級組織保障運轉和組織村民自我服務的主要經濟來源。

  農業稅費改革取消了國家對農民農業稅的征收,以及鄉鎮對所管社會事業經費的統籌,村級組織向村民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也被取消了。盡管這項改革有助于農民減負、避免村級干部腐敗,但它也取消了絕大部分村級組織運轉的經費來源,取消了村民對村級集體所承擔的法定的責任和義務。取而代之的,是財政對缺乏資金來源的村進行轉移支付,以保證村級組織運轉。這些年來,雖然各級財政對村級組織運轉經費進行了補助,但仍遠遠不足。

  在取消了村級提留后,政策規定村級組織在進行村內公共建設或公共服務項目時,可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向村民籌資、籌勞,但須建立在村民自愿的基礎上,由村民大會通過。由于取消村提留意味著免除了村民對村級集體負有的義務及責任,因此大部分村很難向村民籌資、籌勞。即使大部分村民都同意的“一事一議”項目,只要有個別村民不同意,就無法實施。從實地調研來看,即使搞了“一事一議”項目的村,大部分也并不是真正向村民籌資、籌勞。有村級集體經濟的村,是用村級集體收入;有的村則動員村內在外上班、經商人員為家鄉捐錢;還有的是用幫扶單位的幫扶資金作為“一事一議”的自籌資金,再爭取政府的獎補。有些村的籌勞也只是形式上的,甚至還要給一定報酬。在農村調研時聽到的普遍反映是,現在根本無法再向農民籌資,農民已不再接受對村集體負有義務的觀念。而且,從全國看,能搞“一事一議”的只是少部分村,大部分村都搞不起來。到目前為止,相對于全國60萬個村所需進行的村內公共服務,實行“一事一議”所覆蓋的比例很小;但從各級政府的財政看,已是一個很大的財政支出項目。可以想象,全國60萬個村的村內公共建設,是無法靠“一事一議”政策解決的,更何況大部分村的基本運轉經費都嚴重不足[2]。

  與此相對照的,是部分堅持和發展集體經濟的村,它們每年至少有數百萬、上千萬、數千萬,個別甚至上億元的集體收入。這些村不僅運轉經費不成問題,而且可主動在村內進行精神文明、村級基礎設施、村民住房改造、新農村建設等各項公共建設,有能力為村民提供福利和分紅,這顯示出堅持集體經濟道路的優越性。以江蘇省江陰市為例,由于該市的社隊企業起步早,而且在社隊企業改制中集體資產沒有出賣,因此村級集體經濟在全國名列前茅。2013年全市252個行政村凈資產平均為8804萬元,村級經營性收入共26.9億元,村均1067萬元。這成為江陰市農村建設和提高農民收入、福利的最主要經濟來源,遠超各級財政向農村轉移支付的財力。像江陰那樣保留集體資產、資源和資金的村,在全國仍有相當部分。這些村不僅依靠集體的力量支撐農村的建設、農業的發展和農民的就業與增收;更重要的是,由于村級集體經濟還在,那些在市場化進程中被分散化、淪為弱勢群體的農民就有了集體的依靠。實踐證明,靠國家和集體兩條腿走路,要比只靠國家一條腿走路好。集體經濟是把農民組織起來走社會主義道路的經濟基礎。

  但到目前為止,國家還沒有出臺明確的保護、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政策。目前有關部門對農村改革的導向,一是發展農民專業生產合作社。這個看似鼓勵發展集體經濟的政策,實質是農戶以契約方式合作經營,并不承擔任何村級組織的行政與社會責任,與村一級集體經濟有本質區別。政府對農民專業生產合作社有優惠政策,對村級集體經濟則完全沒有。二是要求在量化和確權基礎上對村級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進行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把原來的集體所有改為農民的股份合作制。這項改革的出發點是保護農民的利益,要求在明確村民權益的基礎上,由集體經濟進行分紅,以及使村級集體經濟與市場經濟相銜接,但沒有強調村級組織所承擔的政治與社會責任,沒有強調村級集體經濟面臨的首要任務,沒有強調村級集體必須留足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的比例。目前,只有少數地區對鼓勵發展和規范管理村級集體經濟自行制定了法規或文件,如浙江省2007年制訂了《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安徽省出臺了《關于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意見》的2014年30號文件,廣東省東莞市2012年也下發了《中共東莞市委、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動鎮村集體經濟轉型升級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但絕大部分地區對村級集體經濟并沒有積極的鼓勵和扶持政策。

  實踐證明,堅持和發展村級集體經濟是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的重要方面。但中央并沒有明確強調集體經濟在村級組織所承擔功能中的作用。在政策導向上,沒有對堅持走集體經濟道路的農村典型進行導向性的肯定、總結與推廣。

  村一級組織還缺乏公共行政資源。在我國從事行政事務,特別是社會管理領域,主體是政府部門,而不是村級組織,后者只是協助單位。但在農業稅費改革后,政府不再向農村征收農業稅、鄉鎮政府不再收取發展社會事業的統籌費,政府也就不再有動力關心和幫助村級組織的各項工作;在取消農業稅后,農村地區的財源和行政經費受到壓縮,許多地方通過鄉鎮合并來減少行政開支,鄉鎮的管轄面積大幅增加,鄉鎮政府也缺乏足夠的行政資源深入村開展工作;而且,由于干部作風的官僚化,習慣于層層分解指標,向下布置,以量化指標考核對下進行獎懲的方式進行工作。因此,大部分鄉鎮政府成為“懸浮式”政府[3],干部很少下鄉,下鄉也只是檢查村干部落實各項工作的情況,并不具體介入、指導村的工作,更不主動幫助村開展工作。村級組織已變為在村域內代替政府部門落實行政事務的責任主體,完不成任務就拿村干部問責。包括一些需要管理執法權的工作,比如對違章建筑搭建的管理,收取超生的社會撫養費,對焚燒秸稈、污染物排放的監管,對無證行醫、無照經營的取締,管控吸毒人員,對監外執行犯罪人員的矯正等等,也都責任到村。但村卻并無行政管理執法權,這致使此類工作很難落實。而任務不完成的村干部,又往往收入被扣除[4]。

  伴隨著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業稅費改革,到對承包地的確權和永久化以及對集體經濟的產權制度改革,原來以集體經濟為依托組織起來的農民,被重新分解為以個人和家庭為主的經營單位。個人權利不斷強化,但同時卻削弱和取消了農民對國家、社會、集體的義務和責任。面對這樣的農民,同時又缺乏公共行政資源但卻被要求承擔政府應承擔的職責,這種反差導致村級組織在職能上的錯位,最終造成農村基層政權的弱化。

  村組織經費困難,村干部逆向淘汰

  農業稅費改革后,村級組織普遍面臨工作經費缺乏、村干部待遇低、社會保障差的情況。200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完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促進村級組織建設的意見》,明確了完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基本原則和政策措施,提出了將村干部報酬、村辦公經費和其他必要支出作為重點保障內容。中央財政把村級組織運轉保障補助納入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范圍,重點向糧食主產區、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傾斜,并逐步提高了保障標準,積極引導地方加大對村級組織運轉經費的投入力度。2009-2011年,各級財政對村級組織運轉經費的補助逐年增長,但村級干部待遇的整體水平依然很低[5]。例如廣西柳州市村書記兼村主任每月報酬650元,不兼任的550元,其余村干部500元,年終獎勵550-450元不等;遼寧鳳城市村干部每月報酬600-700元;河南省南陽市村書記每月600元,副書記、村委委員按照每級120元的標準遞減;河南省安陽市村書記每月650元,副職、村委會委員按照90元的標準遞減。“村干部的報酬不能養家糊口”,這是已故遼寧省鳳城市梨樹村全國人大代表毛豐美在2013年對來基層調研的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所反映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6],也是難以吸引優秀人才擔任村干部的原因之一。近年來國家實行“大學生村官”政策,財政相應作出了較大投入,但基層的反映卻不佳。一是大學生村官沒有解決農村基層問題的能力,二是他們的目標最終都是要離開農村,對改善村干部隊伍狀況并無貢獻。只有少數仍保留村級集體經濟的地區,村干部收入來自于集體經濟收入、政府規定分配的基數和獎勵辦法,因此村干部的收入才高于當地平均工資。

  由財政保障的村級組織辦公經費,標準同樣很低。重慶市2011年規定村級組織每年保障工作經費8000元,河南省南陽市村級組織每年的保障經費是6000元。財力情況較好的山東省,按照2000人以上、1000-2000人、1000人以下的大、中、小村分類,分別保障辦公經費3萬元、2萬元、1.5萬元。即便如此,這些經費對一個村一年來說,保運轉仍十分困難,更談不上搞任何建設。在這種條件下,許多地區的鄉鎮政府傾向于使用先富起來的人擔任村黨支部書記,因為這些人有資源,好辦事,比較容易落實鄉鎮所交辦的各項任務,由此出現所謂“富人治村”現象。這些農民企業家兼村支部書記雖有不少人對村的工作具有責任心,但因為手中有企業,主要精力還是放在自己的企業上,只是每天抽點時間打理一下村務。他們樂于擔任黨支部書記的一個重要目的,是為了有利于做生意,在村遇到發展項目時,也可以近水樓臺先得月;有的甚至還利用村支書職務便利為自己謀利。

  近年來因利益、宗族、幫派等因素,農村兩委改選中賄選現象不斷,許多地方政府采取不告不理的態度。農村基層政權的衰弱,導致一些地方家族勢力、宗教勢力、灰黑勢力興起,把持了村級組織。他們或在村務中欺上瞞下,違法亂紀,損害群眾利益;或通過國家給農民的優惠政策撈好處,造成部分地區農村基層干群關系緊張,上訪不斷。

  進入21世紀以來,各級財政對三農投入的力度也很大[7],幾乎到了財力可以負擔的極限,但從整個農村建設的需求看,仍處于杯水車薪狀態。放棄國家和集體兩條腿走路的方針,整個農村的建設只依靠國家財力這一條腿,等于放棄了把農民組織起來的道路,實際上也難以走得通。實踐告訴人們,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增加集體收入,是建強農村基層組織的現實需要,是加快農村發展的迫切要求,是化解村級債務、增強村基層組織發展能力、提高村干部待遇的最有效途徑。

  

  農村稅費改革減輕了農民負擔,也取消了農民對集體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大多數村級黨組織難以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村級班子由黨支部和村委會組成,村黨支部是我國農村基層黨組織,也是村級組織的核心。改革開放以來,農村黨建首先遇到的問題是失去了政治方向。

  在互助組、合作化、人民公社時期,農村黨的建設圍繞的是社會主義目標和集體化道路,它通過把農民組織起來發展集體經濟,支持社會主義工業化,為農民提供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當時的農村合作醫療、耕讀小學、對軍烈屬的優撫、民兵訓練、對五保戶的保障,以及修橋、筑路、興修水利,都是依靠集體經濟的力量。先國家,再集體,后個人,是這種經濟基礎上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正確處理這三者關系,是建設社會主義的基本問題。社會主義和集體主義,是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的政治方向和鮮明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組織農民、教育農民、服務農民也是在這個基礎上展開的。

  

  與改革之前和之初相比,目前農村基層的黨群關系正在發生變化

  在農村改革過程中,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堅持土地、資源的集體所有性質,在意識形態上仍保留“先國家,再集體,后個人”的基本價值。但隨著第二輪土地承包、進一步的量化確權,土地集體所有的性質被不斷虛化。農業稅費改革后,農民對國家、集體的義務和責任也隨之被取消,“先國家,后集體,再個人”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失去了存在的基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在農村被具體化為發家致富是先進性的標志;而作為社會主義目標的共同富裕,則沒有具體的實現路徑。在農業不斷發展,農民收入不斷提高,扶貧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農村的兩極分化也在加劇。正是在這樣的變動中,農村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被顛覆了,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各種意識泛起,農村黨建的條件在政治上、思想上發生了巨大變化。

  經濟基礎和意識形態的這種變化,致使許多農村黨員理想信念喪失,黨組織不再能為農民在政治上、思想上提供方向,失去了教育農民的政治制高點和組織農民的立足點,甚至在信仰上難以與宗教組織競爭,在意識形態上也無法與隨著私營經濟發展起來的個人主義抗衡。今天的農民重新回到了一盤散沙的狀態,黨組織的先進性、凝聚力在農民群眾中正在失去,村黨支部工作的權威主要來自與黨委、政府的關系,更大程度上成為政府行政職能落實到村的組織保證。農民對黨組織的態度是,“有田有糧不找你,不偷不搶不怕你,外出賺錢不理你,出了問題就找你,不給解決就罵你,解決不好就告你”。與改革之前和之初相比,黨群關系發生了根本性改變。

  失去政治上的先進性,不能為農民的生產、生活提供共同奮斗的目標,也使得農村基層黨組織開展組織活動失去了靈魂與動力,這是農村黨組織失去戰斗力和凝聚力最根本的原因。其結果必然造成許多黨員干部政治意識日益淡薄,思想滑坡,失去對共產主義的理想信念。許多黨員混同于一般群眾,在有一定集體經濟基礎的地區,村級黨組織出現“福利化”傾向,黨組織活動必須要村里發錢,否則黨員會開不起來。

  隨著城鎮化、工業化的發展和農村人才的流出,農村基層黨組織黨員年齡老化嚴重;流動黨員較多,脫離黨組織時間較長;優秀青年大多外出務工,培養和發展素質較好的黨員困難,這些都對農村的黨員隊伍建設構成很大挑戰。

  由于村集體經濟薄弱,有的村完全沒有集體收入,各項開支靠財政轉移支付,村級辦公經費不足,根本無力顧及公益事業建設和農村經濟發展壯大,農村基層黨組織想發揮作用也很難。從調研情況看,村級黨組織中能比較好地體現黨組織先進性的在5-10%之間,大約有20%左右的基本癱瘓,大部分有組織存在,但主要起配合政府行政工作的功能。

  改革開放以來農村黨組織的蛻變,從一個方面反映了共產黨與農民群眾關系的變化,也反映了國家治理體系在農村基層的衰弱。

  村級組織建設事關發展道路、國家治理

  村級組織的衰弱由多種因素疊加造成。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村級組織,卻主要承擔著政府交派、不斷增加的行政職能;絕大部分村級集體經濟解體,村級組織運轉主要靠財政轉移支付,資源嚴重不足;改革導向使基層政府“懸浮化”,農民“去組織化”,集體主義意識被拋棄,個人主義興起;黨的建設在農村缺乏明確的政治方向,黨組織失去了政治上的先進性和凝聚力。在體制上,村級組織又歸三個相互獨立的部門主管:村黨支部由黨的組織部門基層處管;村委會的選舉和村務公開由民政部門的基層政權處管;村的集體資產,包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資產與資源的管理以及集體產權的改革,歸農業部門管。這三駕馬車沒有一個對村級組織的建設在整體上負責。而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多年來主要管的是農業與農民,很少對農村問題及村級組織問題進行研究。“三農”雖然包括了農村,但到目前為止,中央所發的十幾個1號文件,沒有一個是專門針對農村問題的。

  村級組織建設說到底,反映的是中國農村發展的道路問題和農村的基層政權建設問題。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始終回避了這樣一個本質問題:中國的農村在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過程中,是否還要堅持走組織起來的道路?組織起來,在政治上表現為農民以村為單位在共產黨的領導下組織起來,在經濟上表現為堅持和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在社會、文化、生態領域表現為組織起來的農民實現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形成國家與集體共同投入、兩條腿走路進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格局。30多年的實踐表明,光有生產力的發展,只有市場經濟的邏輯、產權的邏輯,雖能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但結果只能使少部分農民富起來,無法實現共同富裕,更無法建設與社會主義相適應的意識形態與價值體系。沒有農民的組織化,在農村就沒有集體主義,在中國也無法建成社會主義。

  行政村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這個形式,掩蓋了村級組織實際上是國家治理體系在農村的基層環節這個本質。這些年來,主管部門花了大量精力組織村委會選舉、監督村務公開,卻沒有從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建設的高度,來重新看待村級組織建設所面臨的問題,追溯問題的根源,尋找解決之道。20世紀末以來,“三農問題”的嚴重性引起了人們的重視。但是,對于“農村問題”的認識至今還嚴重不足。而從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角度看問題,村級組織這塊短板就明顯地暴露出來。如果說農業的發展決定著我國的糧食安全和食品安全、農民的情況決定著我國能否實現全面小康的話,那么全國60萬個村級組織的建設,則決定著我國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建設的未來。

 

 

 

 

 

  [1] 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時,在農民中廣為流傳著“繳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其中“留足集體的”,就是指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

  [2] 作者在內蒙東部和黑龍江調研時發現,因山區村域的面積非常大,有的十幾、幾十公里,村干部要辦公,連摩托車的油費都無法解決。而那里的冬季嚴寒,因無法解決5萬元的取暖費,村委會辦公室、村設活動室都難以使用。

  [3] 周飛舟:《從汲取型政權到“懸浮式”政權》,中國改革論壇,http://www.chinareform.org.cn/gov/governance/Practice/201007/t20100708_33113.htm。也需要指出,有部分地區采取鄉鎮干部包村的做法,對克服“懸浮式政府”帶來的弊病很有幫助。

  [4] 作者在河南南陽調研時發現,有的村因收不起水庫灌溉費,村干部的全年收入都被扣;有的因完不成鄉鎮下達的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收取,需要干部個人先墊付。村干部干了一年工作不僅沒有拿到收入,而且還背了一大筆債。

  [5] 一些有條件的地區大幅提高了村干部的待遇,如新疆從2014年起對村書記月收入在1051元基礎上再增加800元;安徽省淮北市從2013年起村正職干部報酬從每年9000元提高到15600元;湖北秭歸縣村書記兼任主任的年收入24000元,單設的20000元,副職為80-90%。但大部分地區的村干部待遇很低,見《瞭望》新聞周刊,2014年8月11日:《部分欠發達地區村干部后繼乏人:收入遠不如打工》,http://www.chinanews.com/gn/2014/08-11/6480139.shtml。

  [6]見財政部中國財政雜志社,http://www.mof.gov.cn/preview/czzz/zhongguocaizhengzazhishe_daohanglanmu/zhongguocaizhengzazhishe_kanwudaodu/zhongguocaizhengzazhishe_zhongguocaizheng/334/6555/334544/201210/t20121030_691029.html。

  [7] 2011年,中央財政對三農投入超過10419億元,全國各級財政共投入29342億元,占全國財政支出的27.2%,其中16504.7億元用于農村社會事業發展,見財政部網站:www.mof.gov.cn/zhuantihuangu/czjbqk2011/czzc2011/201208/t20120831_679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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