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當前“確權”等農業政策的質疑
有兩種“確權”,一是對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的確權,要求全國在2013年底完成(現在不知道完成了沒有,因為后來沒有了下文);另一種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民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現在正在全國試點。對這兩種確權,被吹得神乎其神,說是“第二次土改”。長期以來,筆者對此百思不得其解,有如下質疑:
一、農村集體經濟的性質問題。
這是一個根本的問題,這個問題上搞偏了,一系列問題上都錯了。
當前占主流地位的說法,把農村集體經濟的性質定義為“農民勞動和資本的合作”。這種認定是值得研究的。
這句話的起源是十五大的報告。原文是:“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和勞動者的資本聯合為主的集體經濟,尤其要提倡和鼓勵。”如果研究一下這句話的語境,那就看出,江澤民在說城鄉股份合作制可以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一種實現形式時講到這句話,并不是對集體經濟下準確的定義。由于城與鄉的集體經濟有著很大的不同,城市集體經濟基本沒有土地,參加者以個人為單位,不可能以家庭為單位。農村集體經濟與此不同。所以,上述定義并不完全適合于農村。
我國農業集體經濟的基礎是幾代農民集體創造的。從上世紀五十年代中期走上合作化道路以后,在那個激情燃燒的年代,億萬農民不計報酬地進行農業基本建設:“喚醒了沉睡的高山,讓那河流改變了模樣”,后來農業學大寨,平整土地,興修水利,改造低產田,改良土壤,植樹造林,成年累月地艱苦奮斗,一干就是二、三十年,為后來農業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這個成果應該歸誰?毫無疑問,它無法歸于哪個人的名下,這是集體的功績,是集體的財產。任何人、任何組織都沒有理由把它私有化或變相私有化。
家庭在我國社會結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許多情況下,家庭都是以一個單元或基層細胞的身份參與的。比如,家庭聯產承包,并不是個人聯產承包。這同一般的經濟組織有很大的原則的不同。家庭承包是全家人人有份的;而一般的經濟組織,承包主體不是家庭而是個人,并不是全家人人有份的。再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也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各個家庭成員也都參加勞動,只不過由一人代表全家,實際上所有人員都是合作社的組成部分。
由此可見,在農村集體經濟中,家庭之間的合作是不能排斥在外的。這種合作可稱為“社會關系的合作”。所謂“社會關系的合作”,不僅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勞動與資本的合作,而且是全體成員全方位的合作,包括未參加集體勞動的家庭婦女、未成年人和退出集體勞動的老年人;包括經濟發展,也包括生活、文體等公用事業;不僅涉及當代人,還無償繼承先輩們的成果,也包括為后代創造積累。這種醖含在村、組里互助合作的深厚的鄉里親情,是從我國特有的國情和民族風俗習慣出發的,也是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和農業合作化的偉大成就。忽視了這一點,不但如上所述,理論上說不通;實踐上也會發生很多麻煩。
在實踐中,眾多農村基層干部和群眾的理解也是這樣。為什么許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發地把“五保戶”、小孩上學、村民醫保、各項公用事業等都承擔起來?道理就在于此。如果只是勞動和資本的合作,那是沒有必要管這些事情的。把這些好的傳統和制度歸之于“吃大鍋飯”,“左”的遺留,是沒有任何道理的。在農村,除非不搞合作,只要走集體化道路,這些內容都是少不了的。
在這種理解下,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界定,也很簡單:只要其參加本集體組織的勞動,戶口在本村,符合一定的條件,那就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復轉軍人、回鄉學生,只要回來了,那毫無疑問地是本組織的成員。娶進來的媳婦,招進來的女婿,也都如此。但是如果其離開了本組織,參軍、上大學、嫁出去、進城了,只要戶口轉走了,都不是本組織的成員了。對于土地是生不帶來,死不帶走。有條件承包就承包,無條件承包就把土地交回集體。本村如此,其他農村也如此。統一規定和共同的理解,從不發生不和諧。人民公社以及聯產承包初期幾十年從未發生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上有什么糾葛。
現在倒好,按照只是勞動和資本合作的片面性的定義,人們把“集體共有”改為“按份共有”。為了按份,就要給每一份有一定數量的財產,包括土地。人們就在土地按份上打起了主意,逐步讓承包權成為私產。
土地承包權長期不變以后,沒有起什么積極的作用。農民早已不搞土地的投入了,化肥完全代替了有機肥,該撂荒的照樣撂荒。相反,產生了很多問題:娶進來的媳婦和其他新進來的人即使在本村勞動多年,仍然沒有土地;人死了,卻還占著一份土地;人進城了,不回來了,也占著土地。為了分得從土地上的利益,為了承包權和土地賠償費,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成了最敏感的問題,鬧的不可開交,上訪、截訪,各級政府都頭疼,各級法院被折騰的一塌糊涂;并且已經成為農村穩定的一大問題。從長遠看,后果更堪憂:假定一個村一年平均娶進5個媳婦,再過二、三十年就是100多個,涉及農戶也是100多戶。這樣大的比例積累起來,都在爭地,老的年年爭,新的再加上,農村秩序能不亂嗎?那時原來的農民死的死了,進城的進城了,按照加速城鎮化的思路,80%有地的人不在農村,后來的人沒有土地;或者土地集中在大地主手里,必然埋下又一種農村動亂的根源。再說,如果一直實行這樣的政策,那本村的姑娘大都不愿嫁出去,長此以往,大量的近親結婚,對民族的發展也是極其不利的。
農村的任何政策,如果不能促進生產,反而造成諸多問題,那就不是好的政策。因此,從實踐上說,這種對農村集體經濟的理解也是要不得的。
這樣,關于農村集體經濟就出現了兩種定義:
一種是:農民勞動和資本的合作。這叫“按份共有”。
另一種是:農民勞動、資本和社會關系的合作。也叫“集體共有”。
當前官方認可并流行的是前一種定義。據說,這是一種新型的集體經濟組織,有別于傳統的集體經濟組織。其結果是,集體經濟只管勞動和資本的合作。在這種組織中,一次分田定終身,如果在當初沒有分到土地,老人、家屬和子女,都與集體無關,他(她)們都是村民,而不是本集體組織的成員。如果有些集體經濟組織還考慮到他(她)們,那是沒有同傳統的集體經濟組織劃清界線,還受著舊的觀念的影響所致;或者只是一種暫時的妥協。
因為把集體經濟的定義改為只是“勞動和資本”的合作,那就要求其成員必須帶有資本,包括一定數量的土地。按照憲法,土地是不能私有的,那就變個法兒,把承包和經營權同所有權分離出來,私有化。為達此目的,多年來,政策的制定者處心積慮,先提出要求產權明晰,要求承包權和其他產權量化到個人,接著又要求承包權長期不變。土地不可能再分或調整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現在進一步提出在確權時賦予承包者更多的權能,如抵押、出讓、出租、繼承等。可以說,一系列的問題都同這個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的并不正確的定義有關。
二、“產權明晰”的真實目的。
為了集體土地私有化,學者們煞費苦心地“創新”理論,提出個“產權明晰”的口號。什么叫“產權明晰”?任何人只要到農村去看一看,你在那里砍上一顆樹,有沒有人干涉?我國農村的產權都是有主的,無主的土地只有在大沙漠里才無人干涉。學者們的意思根本不在這里。在哪里呢?在抹黑集體經濟。據說,集體所有制的產權統統是不明晰的,給他說上一千遍一萬遍的道理,他也還是認為不明晰,只有量化到個人才是產權明晰。在這種理論的誤導和主流媒體轟炸式的宣傳下,全國大部分地方集體經濟組織不能取得法人地位,也不能從銀行貸款,給集體經濟造成了極大的壓力和限制。現在又提出了“確權”。“確權”的理論根據仍然是“產權明晰”,萬變不離其宗,目的還是為了私有化。
人們多次引用黨中央文件中“歸屬清晰”的語句為私有化的“確權”尋找根據,誤導人們以為這是中央的精神。
黨中央多次提出農村要建立“歸屬清晰”的產權制度。這里用詞非常精準、慎重。它只說“歸屬清晰”,不用“量化到個人”之類私有化用語。如果黨中央真的主張私有化,那根本不用遮遮掩掩,也不用提“發展壯大集體經濟”了。可見,私有化決不是以共產主義為理想信念的中國共產黨中央的本意。一塊地,一顆樹,屬于哪個村的,是個人的還是集體的,搞清楚就行了,這就“歸屬清晰”了。決不是一定要把屬于集體的財產統統量化到個人名下,才叫“歸屬清晰”。
可是到了具體的行政部門,“歸屬清晰”就變味兒了,變成了“量化到個人”,變成了只有私有化才是產權明晰。有些媒體和學者更是變本加厲,凡不是分到個人名下的,統統都說成是“產權模糊”,“產權虛置”,必須改革。
早在2007年集體經濟網編著的《中國新農村建設高潮》一書中就轉載了我國已故著名經濟學家高鴻業教授的文章,明確指出利用“產權明晰”搞私有是我國學者的“創造”,是假借外國學者的名義片面引用、杜撰出來的,國外學界并沒有這種意在化公為私的“理論”。
我國南海諸島的產權是明晰的,釣魚島的產權也是明晰的,但它們都不是哪個人私有的。難道說還要把它們私有化嗎?
“產權明晰”在任何時候都是必要的,但絕不能曲解為公有不清晰,私有才清晰。私有化“確權”的這一理論基礎可以休矣!
三、集體財產是“人人有份,人人沒份”嗎?
理論“創新”之二就是這個流行得很廣的“人人有份,人人沒份”的胡說。還說什么集體經濟是“天上的月亮,看得見,摸不著”。因此,就要“量化到個人”。
“創新”這種理論的人,自以為得計,這是何等“美妙”的理論啊!挪威的諾貝爾獎委員會的人真是瞎了眼,竟沒有注意到這個偉大理論的發現者,沒有給他發一份諾獎!
“創新”這種理論的人應當遵守起碼的形式邏輯,應當作一個邏輯思維始終一貫的人。
如果他們邏輯一貫,就應當按照上述邏輯來推論:對于全民所有的國有資產是不是也適用呢?如果適用,那人們該怎樣看待國有資產呢?是不是“人人有份,人人沒份”呢?是不是更像“天上的星星,看起來更模糊,根本就摸不著”呢?難道要把960萬平方公里的土地以及江海河湖都量化到個人才算“既看得見,又摸得著”嗎?
如果不適用,這個理論只適用于集體經濟,國有資產不算。那不管怎樣辯解,這里都會出現雙重標準,雙重邏輯的問題。作為理論家連形式邏輯都不遵守了,還算一個正常思維的人嗎?
適用還是不適用,二者必居其一,我們等待著人們對此的合理解釋。
“創造”這種理論的人,還攻擊集體經濟是干部所有制,是官有制。照這樣的邏輯,我們國家是不是也是黨中央所有制呢?我懷疑,這些人是不是要搞無政府主義啊?任何一個組織,總得有干部,有領導人吧,資本主義企業也有它的領導人呀,一般說都是大股東當董事長并且也是大股東說了算啊。一個集體經濟組織,要搞得好,當然要選好干部,發揚民主,加強監督,提倡走群眾路線,但絕不能因此就否定集體經濟,變著法兒把集體經濟解散。
我國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很多是搞得很好的。他們認真貫徹實行民主集中制,絕不是什么官有制。從事農村工作的領導機關和專家學者,應當認真總結這些村莊的經驗,但是他們卻很少去。他們熱衷于類似小崗這樣的村莊,搞了什么小崗經驗、小崗精神,得出了“官有制”的結論,以偏概全,以為所有的集體經濟組織都是不講民主的。這種所謂理論,抹黑集體經濟,蠱惑人心,欺騙一些幼稚的人,實際是經不起追問的;稍一點撥就現了原形。這種反集體經濟,反科學的調查研究的態度,禍國害民,實在是要不得的。
四、“確權”是為了維護農民的利益嗎?
只要確了權,那些強占、強拆的事就不會發生了。即使發生了,人民法院也會依法給農民維權的。
這個,打死我也不敢相信。(韓長賦:“少數地方甚至出現打著改革旗號低價征用農地、多占耕地的苗頭。”《中國改革論壇》2014-07-04。韓部長在這里說的太客氣了。不是少數,也不是苗頭。)
現在不是有許多確權的試點嗎?為什么不到那些正在強占、強拆的地方去試點?看看是你試點厲害還是那些地方政府和開發商厲害?看是你搞承包權確權的政策對國家重要還是維護當前的土地政策對國家重要?或者說你們有默契,在選點的時候就有意回避,雙方互不沖突。是吧!
五、確權以后,就可以增加農民收益嗎?
人們解釋說:確權以后,土地可以流轉,農民可以拿地租或賣地款,同時還可以到種田大戶那里或集體里打工,再拿一份工資。
農民兄弟們,對于這種許愿,可要多加小心呀!
先說把土地流轉到集體手里。
農民的收入,不靠發展生產,而靠當股東,入股分紅,這不是天方夜談嗎?試問,如果生產不發展,哪里來的分紅?如果生產發展了,不用入股分紅的形式就不能增加農民收入嗎?河北周家莊用警車給農民年終送錢的故事,不正說明這個道理嗎?
發展生產,增加收入,是要靠組織起來,辛勤勞動而取得;不這樣去教育農民,卻讓他們寄希望于不勞而獲,坐收紅利,這是一種什么樣的價值觀?難道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嗎?
集體經濟并不排斥股份制,認為它只是一種形式,在有些村甚至只是一種分配方式。集體經濟的收入豐富了,可以通過福利、工資、補貼,也可以通過分紅。辦法多得很。此多彼少,彼漲此消,蛋糕還是那一塊,并不因為確了權就長大了一圈。
許多地方實行入股分紅的經驗告訴我們,有的把集體積累完全分光了,有的甚至舉債分紅。這說明,采用股分制的方法還需要研究再研究,并不是最好的辦法。
再說把土地流轉到私人手里。
當農民從城里回到農村,可就沒有土地了。流轉出去的土地再想收回來可比登天還難呀。到時候政府會幫你說話還是會幫已經實行了規模經營的種田大戶說話,這就不用我說了。
還有人說,土地流轉是自愿的。我想說,在唯利是圖的社會里,富人有的是辦法讓你“心甘情愿”地把土地流轉給他。楊伯勞不也是在賣喜兒的契約上按手印了嗎!
為了推行有明顯私有化特征的確權,把它說得神乎其神,似乎一確權,農民的財源就滾滾而來,這是一種虛夸不實的做法。
增加農民收入這一條,并不是確權必要性的理由。
六、集體不如私有效率高嗎?
有些人頑固地堅持“公有不如私有”的信條。盡管無數的事實說明這不是真理,盡管改開幾十年下來,凡搞集體經濟的都富裕了起來,凡搞單干的村莊“都邁不過富裕門”,可他們就是不信。
所謂效率,應當是看整體,看長遠,僅僅拿個例說事,是沒有意義的。改開前修了8萬座水庫,實際是從農業學大寨開始修的,才用了幾年。這是子子孫孫受益的。家庭承包以后,能做到這些嗎?華西村、南街村整村整村的沒有貧困戶,這在單干的地方能夠做到嗎?
當今的世界,已經不是手工業小生產時代,什么時候都要看到大環境,大氣候,大條件。只有國有制和集體所有制才能干大項目,做大事情。家庭和個人只有在集體發展了,再結合自己努力,才能有所提高,有所發展。所以黨中央提出“統分結合”。有些人卻只看個體,只看小農,要農民退到小打小鬧的個體去。
公有的效率高于私有,這從總體上看,是無數事實證明了的不可易移的真理。
一位專職從事負責農業的在職高級干部,在2007年竟胡說:“家庭經營是最適合農業特點的生產經營形式……綜觀世界各國,凡農業已現代化的國家,無不實行家庭經營。”(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十七大報告輔導讀本》第147頁)。過了若干年,這個人最近又在喋喋不休地兜售他的家庭經營夢想,幻想全國實行每個家庭130畝土地的農場,所有農活都有服務公司的機器操作,自已只要照管就行了。(2014年中國農業發展論壇上的講話:《中國國情下如何盤活農地資源》)。作為主管農業的高級干部,當黨中央號召“統分結合,雙層經營”時,他片面地鼓吹家庭經營;當黨中央號召“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時,他又在鼓吹全國實行家庭經營。他就是這樣同黨中央“保持一致”的!他就是這樣了解中國國情的!有這樣一批人把持著農業部門的高級職位,難怪農村的集體經濟總是困難重重,舉步維艱。
七、是“確權”,還是在搞私有化?
按照人們的宣傳,這次是對集體經濟的“確權”。這本來應當是好事。如果有些集體經濟的權屬不清,給“確”一下,當然可以。可是,人們又說,是對承包經營權的確權,而且,確權以后,要賦予承包者以出租、出賣、抵押、繼承等權能。這就把“確權”的性質完全變異了,變成了私有化的重要一步了。
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承包人是無權對承包他人財產進行任意處置的。這是一個再簡單明白不過的常識問題。試問,一個部門經理,有沒有權把他承包的工廠或門市部出賣或讓子女繼承呢?如果真的發生了這樣的案例,恐怕他就免不了一場輸定了的官司了。
前面說過,我國農村的集體財產是廣大農民幾十年集體的創造,其功績屬于集體,根本分不出哪些是哪個人的。現在年輕的農民,大都沒有經歷過那段艱苦的歲月,因為他們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有權承包先輩人辛勤勞作整修或開墾出來的集體耕地,這已經是前人種樹,后人乘涼了,還要把它們作為自己的私產,可以出租、出賣、繼承,這里的合理性在什么地方?
對已經承包的農民,為了鼓勵他們改良土壤延長土地的承包期甚至長期承包,可以說是有一定道理的;但當農民不愿對土地改良再投入甚至荒棄土地時,說明他沒有承包能力或意愿了,就應當把土地收回統一經營。這時要繼續讓農民承包甚至賦予各種私有性的權能,就違背了當初實行承包責任制的本意或宗旨,根本談不上合理性了。為什么要這樣做,只能解釋為朝著土地私有化的方向蓄意而為。
承包經營權在確權以后,賦予了可以出租、出賣、繼承等權利,這明顯地就是搞私有化,明顯地就是違憲。在這種情況下,說什么“公有制性質不變”,怎樣解釋得通?
八、私有化的“確權”,違背歷史前進的方向。
我國農業正在走向社會化的方向,現代化、市場化、科學化、規模化都是農業生產力社會化的表現。生產力的社會化必然要求生產關系的公有制。這種公有制的確立,盡管不是一步到位的,是要人們根據具體情況因地制宜逐步探索完善的,但大方向是不容改變的。具體怎樣實現,要看所實行的政策和制度是否在當時和長遠有利于生產,是否有利于生產力中最重要的因素:人。總體上看,如果生產是發展的,農民是幸福的,說明這種制度和政策是正確的,這種生產關系是適合于生產力發展的;如果不利于生產,農民得不到相應的幸福,那就應當再探索,再改進。
我國農業幾十年的改革史證明,當初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只有短期的功效,甚至短期功效也沒有(指那些把機器拆散,把水利破壞的地方)。所謂“聯產承包”其實也是虛假的,全國絕大多數地方只是把田分下去了事,哪有什么“聯產承包”?誰定了產量了?承包什么了?名符其實的“分田單干”就是了。這還不夠,承包還要長期;還是不夠,還要賦予繼承等權能;要發證,使其法制化、固定化。這種一步一步走向私有化的制度明顯違反“生產關系一定要適合生產力要求的規律”,它能解決“三農”問題嗎?它能把歷史推向前進嗎?三十多年的農村改革早已證明這是一條錯誤的路線,再要折騰下去,人民怕是不會答應的。
我國關心三農的學者寫了大量的論文,有關部門關于確權的報告也連篇累牘,卻沒有一篇論證“確權”是符合生產力發展規律的有分量有說服力的文章。是難寫還是無材料寫不出來呢?看來,很缺乏理論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呀。希望人們能拿出點東西來。
我國的許多政策都是領導者拍腦袋決定的。分田單干時是如此,解散人民公社也如此。誰不同意就“不換思想就換人”。“不爭論”,專制的很。相當多的媒體和學者都是“賈桂”意識,只要領導人說了,就是圣旨,事先沒有理論上的醞釀,事后一片吹捧。事實已經證明錯了,也是死不認賬。
違反規律是要受到懲罰的。這種違反規律的蠢事,已經使我國農業受到了嚴重的傷害,至今規模化、科學化、現代化、城鎮化遲遲不能實現,先是三農問題嚴重,分田到戶十幾年之后的九十年代,竟然出現了“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接著農村青壯年傾巢外出,無人種田,大片農田荒蕪,進口糧食連年增加;兩億多農民工背井離鄉,忍受著全世界最低等的待遇,農村留守老人、婦女、兒童問題更多。周總理在四屆人大上宣布到上世紀末實現“四化”,拖到現在其他三化都實現了,只有農業還在苦苦掙扎,年年要國家大量補貼,派駐大批干部去幫扶,還是不能解決問題。而那些堅持集體經濟的許多農村,不要國家補貼,卻早已實現了城鎮化、規模化、科學化、現代化,難道這些村都是自然條件好的緣故嗎?南街村、劉莊、周家莊、興十四村的條件并不特殊呀。如果能認真總結推廣他們的經驗,堅定地走農業集體化的道路,我國三農問題絕不會像現在這樣嚴重,也不會像現在這樣拖全國各方面工作的后腿。
確權,不是說不可以,問題是它現在所包含的內容,是朝著私有化發展的,這不符合農村生產力社會化發展的要求,是把我國農村拖向倒退的。
九、“確權”是第二次土改嗎?
確權,被有些媒體稱為“第二次土改”。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第一次土改,是一場轟轟烈烈的反對幾千年封建土地制度的大革命。在歷史上具有極大的進步意義。第二次土改又是為了什么目的呢?有什么意義呢?
這次確權,如上所述,是私有化改革的重要一步,最終結果是使農村回到封建和資本的土地制度,這是歷史的大倒退。土地本來是集體公有的,承包就把使用權私有了,長期承包更進了一步,再賦予可以繼承等各種權能,農村集體經濟的所有權還留下什么呢?除了一個空洞的名義,再也沒有了。
我國《憲法》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在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要求下,更應當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憲法》的這些規定。所謂確權,當然是違反《憲法》的。最終結局,可能是修憲,讓全國人大向私有化勢力屈服;也可能是“確權”中道而止,又一次折騰和笑柄。人們期待著這個結果。
做出這樣的規定,明顯地就是變相掏空集體經濟。連傻子都可以看出來,農民們當然懂得是怎么回事,他們對此是無奈加無措,聽天由命吧。官員和學者們更是心知肚明,他們正在慶賀勝利,“第二次土改”,欣喜之情,溢于言表。
所以,所謂第二次土改,就是對第一次土改的反動,是違背社會發展規律的歷史倒退。
十、溫水煮青蛙式的私有化“改革”的一個環節?
我國農村的改革三十多年來始終不變地沿著一條路線:私有化的方向。
旗幟是:統分結合,雙層經營。實質是:只分不統。
名義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質是:分田單干。
承包期限:15年→30年→長久不變;越來越趨向于私有化的方向。
確權:可以轉讓、出租、交換,特別是可以繼承,把私有化的成果用法定形式固定下來,祖祖輩輩傳下去。
到了確權這一步,私有化就大功基本告成。這是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在頂層就設計好了的方案,叫做“軟著陸”,也叫“溫水煮青蛙”。什么“打左燈,向右轉”呀,什么“只做不說”呀,都是其中的花樣。這一條資改派的路線,越來越清晰了。人民是越來越看出來了。正直的人們有權利質疑,我們管農業的領導機關、領導干部,你們究竟要干什么?
也許,動機是好的,只是效果不好吧?非也。前邊引述的那位主管農業的主要領導人之一,早就說過:家庭經營是最適合農業經營的形式。照這樣說法,還要搞什么“統分結合的雙層結構”?十七大剛剛開完,在輔導十七大的報告中就這樣說,這不是公開同黨中央唱反調嗎?其膽量、囂張到了何等程度。可見,他們的動機就是要搞資本主義的私有化改革。當然,這不只是個人的意見,這代表著一批人,代表著一個希望中國走資本主義道路的利益集團。人們不要對他們抱有幻想了。
要在農業方面搞私有化改革,有著兩大障礙:一是《憲法》的規定。在他們看來,那個不妨,可以修憲;另一個是集體經濟,這是一個繞不過去的坎。要想致富,要想避免兩極分化,越來越多的農民和基層干部日益趨向于集體經濟。集體經濟的必然發展,完全符合于生產關系適合于生產力性質要求的規律,是大勢所趨,是任何政治集團難以操控的。雖然有人又提出來搞家庭農場、種田大戶、工商資本進農村,但它們恐怕競爭不過集體經濟。兩條道路逐鹿華夏,最后鹿死誰手,結果還沒出來,有待于歷史的發展。但我們對集體經濟的道路是有信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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