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制度改革豈能催生土地食利階層?
——與周其仁教授商榷征地相關問題
耿羽
(福建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助理研究員)
近日,周其仁教授和華生教授關于土地問題展開了全方位、多回合地辯論,周教授許多立論的基礎,由批判征地制度而來。周教授歷來主張當前的征地制度應該徹底變革,農民要擁有完整的土地轉讓權,農地農房可以自由入市。周教授認為征地制度引發大量矛盾,并且妨礙了農民增加收益。以上兩點,似是而非,需要仔細辨析。不能站在道德制高點上籠統地說“給農民好處”,應追問“哪部分農民”?征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讓更多主體更合理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而不是催生和壯大土地食利階層。
另外,本文僅就征地的一些基本問題展開討論,關于周教授“區分公益和非公益征地”、“漲價歸公、落價歸誰”、“白菜漲價也要歸公”等觀點,可見賀雪峰教授和華生教授等學者的回應。
減少矛盾糾紛?何種矛盾?
周其仁教授反對征地制度一個重要理由是,征地制度引發大量矛盾。周教授指出,目前集體土地若想變為非農用地,只有通過征地一條途徑,“這個唯一的途徑,成為引發不穩定因素的火藥線——據國家信訪局統計,現在征地引發的糾紛每年約400萬件,一半以上群體性事件由征地拆遷引發。”(《土地改革的誘餌與根子》)“現行土地管制與征地制度,引發無數社會沖突、權力腐敗、利益輸送和資源錯配,早就表明其嚴重不適應城市化加速的現實需要,再不改革怕只有面臨系統性崩潰的危險境地。”(《給農民更多的土地會損害農民的利益?》)
征地中確實出現了各種各樣的、數量龐大的矛盾和糾紛,但矛盾和糾紛層出不窮最根本的原因,不是由于征地制度,不是由于政府涉入其中,而是因為土地在轉變用途過程中大幅提升了價值。有利益,就會有矛盾。涉及利益巨大,引發的矛盾自然不會少。邊遠山區村莊,沒有開發機會,土地和房屋不值錢,村民處置起來就比較隨意,空閑的田地可以交給親戚鄰居免費種,空閑的房子也可以送給親戚鄰居免費住,甚至一住好幾十年。利益不大時,產權、邊界什么的村民都不太在乎。
若開發到來,一切都變得不一樣了。原來“大方”的村民突然變得錙銖必較,什么都要算得清清楚楚。首先,要和政府算清楚,田里種了幾株作物、種了什么作物,房里有幾扇門、房上有幾片瓦,要弄得明明白白。而且,還得據理力爭,我家的情況不能按一般標準補償,“我裝修得這么好,怎么能按普通標準處理?光這紅木樓梯都要多少錢?”“我這可是龍眼樹,能和水稻一個價?”村民當然要爭取,若真能按“特殊情況”處理,一根木梁、一扇窗戶都能多補幾千元。其次,要和鄰居算清楚,你的田是你的田,我的房是我的房,“這塊地以前讓你做了曬谷場,現在要拿回來了。”“這房子是你的,但我住了這么多年,這也裝那也修投資了這么多,補償的錢必須分我一半。”最后,還要和家人算清楚,“女兒嫁出去就是潑出去的水,怎么還能回來分錢?”“老三你這么多年都不養老人,你說什么不應該拿這筆錢。”征地拆遷一來,家人之間都難免出現情感裂痕。
有巨大利益,不同主體之間(不僅是村民和地方政府之間)就自然有激烈的博弈,激烈的博弈過程中自然有矛盾產生。征地拆遷有矛盾是正常的,沒有矛盾才是天方夜譚。周教授對于成都土改中出現的種種矛盾,是很大度的,周教授對媒體說,“改革過程中必然會產生的矛盾和問題,沒有關系,你讓他們先去做,”村民和政府在博弈過程中自然會達到一個平衡點。(《土地改革的誘餌與根子》)無論征地還是成都模式的土改,都涉及土地利益再分配,因此不可避免催生博弈和矛盾。周教授既然能心平氣和地理解后者,也應該以同樣態度對前者有所理解,而不應該區別對待:成都土改中有矛盾發生是正常的,而征地中有矛盾發生,說明征地制度是錯誤的、罪惡的。
征地拆遷博弈過程中,要抑制的是無序博弈。也就是各主體不擇手段地獲取不當得利。有些地方政府急于推動征地拆遷的進度,或斷水斷電,或讓政府人員停職直至做通家人親戚工作,或趁村民不在家直接推到房屋然后謊稱推錯了,等等。而有些村民,看準地方政府“維穩一票否決”、“怕出事”的軟肋,要挾政府說不給超額補償就堵路、綁炸藥、到北京上訪,政府到最后只能忍氣吞聲地用“人民幣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征地拆遷博弈過程中,這些矛盾才是“不正常的”,亟待解決和理順的。這更多是基層治理的問題,而并非征地制度的問題。
周教授等人當然會說,無序博弈出現是因為政府介入其中,村民應該繞過政府,自主交易土地,與需求方直接談判。如此能減少矛盾嗎?現實中就有大把例子。很多地方政府為了規避政治風險,直接讓開發商從“生地”環節進入,政府潛臺詞是,征地拆遷太麻煩了,盡惹事,你們開發商要做項目,就自行去解決征地拆遷的問題。村民和開發商直接碰面了,情形如何?巨大的利益帶來繁多的矛盾,這不會因為博弈主體從A換到B而有所不同。而且,開發商往往比政府更無顧忌,更經常引發無序博弈,混混、打手、拆遷隊、“保安”等各種來歷不明的灰黑力量在征遷第一線若隱若現。情況更亂,矛盾更加激化。
要以動態的思維看待矛盾。不發展自然沒有矛盾,發展必然產生矛盾,發展中的問題要在發展中解決。僵化地、靜態地要求征地中不出現任何矛盾,各主體暗自使用各種“辦法”,反而催生更多的矛盾。處理矛盾應就事論事、依法治理,誰有錯就追究誰的責任,而不是亂打板子。
增加農民收益?何種農民?
周教授反對征地制度另外一個重要理由是,征地制度剝削了農民,讓農民收益減損。周教授認為,農民收入分三塊,農產品收入、打工收入、土地增值收益。這么多年農民的第三塊收入獲得的太少,農民應該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土地,分享城市化的價值。(《中國經濟的下一個增長極——城市化與征地制度的改革》)農民要有土地的完全轉讓權,土地能夠自由入市,這樣農民能拿到土地增值收益大部分。
土地“漲價歸私”,是否合理?建設用地的價值,重要來源之一是區位。一塊農地一夜之間有了巨大的非農使用價值,和農民的勞動和投資無關,這是城市化的結果,是城市公共品不斷投入的結果,是城市輻射圈不斷擴大的結果,是政府不斷經營城市把路、商場、工廠、綠地、公園、學校、醫院、水電設施蓋到了那里的結果。個別農民只是因為地塊和房屋恰好在那個位置,比較幸運而已。沒有投入勞動和資金的主觀努力,該地塊的農民自然不應該將土地增值收益全部或大部分歸己所有,而應由社會共享。這不是中國大陸的獨創,華生教授有詳細的分析,美、德、法、日、新加坡、臺灣、香港等各國家和地區早已有此實踐。(《土地漲價,收益應歸誰?》)許多人喜歡援引美國征地給予的是“市場價”,但此“市場價”是“沒有被征收時的市場價值”,可不是增值后的“市場價”。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漲價歸私”,歸的是何種農民?不同區位的農用地轉化為非農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不同的。按照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能力,農民可以分為城中城郊農民和遠郊農民。城中城郊農民只占農民比例不到5%,而遠郊農民多達95%。城中城郊農民能夠享受到開發的好處,而且還享受了許多額外的好處,如遠超出土地開發權限度的出租房收益,村民的出租房不僅蓋了,而且都超標加高蓋到5層8層,一層內盡量多地分隔房間,樓與樓之間親密“握手”,有了出租房,就可以過起舒服的吃租生活,很多村民成了“不在村地主”,村里收租,城中享受。等到拆遷或是舊村改造,城中城郊農民又能獲得高額的補償款,像北京、深圳城中村一拆就拆出若干個“千萬富翁”。遠郊的農民,因為土地所在的地理位置欠佳,則是盼望著開發而沒有開發機會。一旦土地能夠自由入市,那結果只能是:5%的城中城郊農民在已經享有巨大利益的基礎上獲得更大的利益,95%的遠郊農民名義上能夠“自主入市”,但因為沒有開發機會而淪為空談。遠郊留在村中種田的農民,依然只能享受到土地的農業價值,遠郊還有一部分村民到城里打工,他們的利益還會因為土地自由入市受損。周教授等學者主張城中村“大產權”化的理由之一是,城中村能為打工農民提供租金低廉的棲身之所。但城中村租金低廉正是因為其是“小產權”的、且多為違規擴建的,這部分出租房一旦搖身一變成了“大產權”、成了合法建筑,租金就會上漲、向城市商品房靠攏,這樣農民工還能住得起嗎?因此,所謂“土地自主入市”,看上去是在為“農民”鼓與呼,實際上只是為少數的、強勢的農民鼓與呼,多數的、弱勢的農民很難得到利益。
周教授近年大力贊賞成都和重慶的城鄉統籌改革,認為這兩個地區通過“市場機制”“還權賦能”,解決了遠郊農村不能分享土地開發利益的問題。事實真實這樣嗎?成都和重慶的土改,最重要的手段是“增減掛鉤”。所謂“增減掛鉤”,就是遠郊農民騰出宅基地,騰出農村建設用地,換取城市建設用地指標的增加。農民騰出宅基地,政府給補償。成都政府定的價格尤其高,一畝30萬元。這樣不就讓遠郊農民也能獲得開發利益了嗎?關鍵是,“增減掛鉤”中,是指標值錢,而不是土地值錢。指標值錢,在于國家總體上控制了城市建設用地指標,各城市指標普遍不夠用,因此指標有了價值。“增減掛鉤”的土地指標價格,是各地政府自己定的,是政府財政的再分配,而不是什么市場機制在起作用。成都政府比較厚道,給農民的補助比較多,華北各地政府普遍分給農民的利益太少,農民不怎么樂意,怨氣頗多。總之說來說去,成都和重慶的城鄉統籌是用“行政之手”再向農民輸送利益,而不是以“市場之手”在發現土地價值,如果真的如周教授主張的那樣在土地領域取消“行政之手”,沒有了建設用地指標管控,“增減掛鉤”還會存在嗎?土地指標還有價值嗎?另外,這里只分析“增減掛鉤”的一般機制,關于“增減掛鉤”引起的諸多激進催趕農民“城市化”的負面后果,可詳細參看賀雪峰教授的分析。(《地權的邏輯2》)
地利共享,還是地利獨占?
當前征地制度并非沒有問題,相反值得改進之處頗多。如一次性補償沒有顧及農民長遠生活,一些農民拿到補償后短時間內吃光喝光賭光;如中西部不少地方政府給農民的補償款過少,農民不足以維持基本生計;如征地程序不公開,農民沒有知情權;如“土地財政”不夠透明,存在貪腐和不合理使用的情況。征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更全面地“地利共享”,而不是打造出一個不事生產、坐享其成的土地食利階層。政府在土地開發和“土地財政”運用方面存在不少弊端,但矯枉不能過正,把土地增值收益集中于少數的城中城郊農民手中并不合理。
“土地財政”是地方政府在“分稅制”改革后的應對方式,地方政府要發展經濟和建設城市,需要提供和持續增加公共服務和公共基礎設施,而提供公共服務和公共基礎設施是要有資金投入的。“土地財政”的本質,是通過出售土地未來70年的增值,為城市公共服務進行一次性的投資融資。(具體論述可見趙燕菁教授文章)有“土地財政”,各地方政府才有財力投入基礎設施建造,才能為工業和商業發展提供平臺,才能實現城市運營的自給自足,如此中央政府才有財力投入國家戰略事業,才有財力協調和均衡各區域的發展。
征地制度和“土地財政”的改革,應保證土地增值收益能為市民、城中城郊農民、進城打工農民、種田農民所共享。尤其是后兩者,現在常常被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范圍之外。“土地財政”要確保一部分資金投放到農村的農業生產、水利設施興建、鄉村義務教育等公共品方面,讓暫時進不了城只能返鄉的農民在農村中安居樂業,也要為進城打工農民提供保障房、就業、醫療等各種福利,讓他們更有機會在城市中站穩腳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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