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初,應浙江師范大學農村研究中心魯可榮教授之邀,筆者赴浙江省某市進行為期4天的農村調研。此行調研的主題是“浙江省現代糧食生產經營微觀主體培育的狀況”,調查對象包括糧食生產主管部門、糧食生產功能區管理機構、鄉鎮農業站、稻谷生產經營主體和社會化服務主體的負責人或代表。在此之前,筆者曾在安徽、湖南、內蒙古等地做過一些為期或長或短的農村調查,對農村社會問題較有興趣,但對農業生產經營方面的問題則比較陌生。不過,這種陌生感反而引發了自己的興趣。通過4天的調查,在順利完成課題調研任務的同時,也有一些現象引起了筆者的思考,尤其是農村土地流轉問題。
農村土地流轉已不是新問題。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于土地承包經營的成本高而收益低以及農民非農就業渠道的拓寬,農民種地的積極性大為降低,拋荒或轉租現象比較嚴重。為了提高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國家采取了各種措施鼓勵農民進行糧食生產,給予農民多項農業補貼,如種糧直補、良種補貼、農機購置補貼等。同時,為了提高土地的經濟效益和保障國家的糧食安全,在政府引導和市場驅動下的農業產業化和規模化成為新近的發展趨勢。政府不僅在土地流轉上給予相對寬松的制度環境,而且鄉鎮政府和村兩委(村支部與村委會)亦積極協調土地流轉。在政府引導和資本的驅動下,拋荒現象有所緩解,規模化農業隨之興起,越來越多的資本流入農業生產經營領域,筆者所調查的農村地區也是如此。據該市農林局工作人員介紹,2003年該市農業規模化經營剛剛起步,投資農業的積極性并未充分調動起來。經過近10年的發展,2012年該市的農業大戶(種植面積20畝以上者)已有1200名,農業生產合作社、公司化農場的數量快速增加。規模化農業的快速發展與政府的積極介入顯然是分不開的。
在這種情況下,曾經被浙江當地農民視為“雞肋”的土地變成了資本競相追逐的對象。調查發現,幾乎所有的經營大戶都有擴大承包面積的強烈意愿,有的甚至遠赴四川、江西、安徽等地承包土地。可以想象,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更多的資本將會進入農業生產經營領域,分散的土地將會進一步集中到少數人手中;為了促進農業發展和保障糧食安全,政府亦會進一步出臺相關政策鼓勵土地流轉。由此可見,農業規模化無疑將會成為現實。然而,筆者發現,在快速推進土地流轉和農業規模化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是土地流轉和農業規模化將會改變農村的社會結構。自新中國成立以來,無論是集體化時代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時代,村民之間基本上是平等的合作關系或彼此獨立的關系。實行土地流轉和規模化經營之后,村民之間的關系發生了改變,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開始出現。如該市的一位經營大戶承包了800畝土地,常年雇工有6人,季節性雇工有60人左右。這些雇工除少數是外地人,大多為本村農民。在當地,像這樣的經營大戶大多是雇傭本村農民做長工或短工。這種以資本為媒介的雇傭關系不僅進一步促進農村社會結構的分化,而且加速了農村社會關系的異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地流轉的過程中,為了實現連片經營,承包者和某些村干部采取各種方式游說或強制一些不愿意出讓土地經營權的農民予以轉讓。在土地流轉過程中,還出現了一些所謂的“土霸”。這些 “土霸”利用自己的勢力在土地承包招標過程中以較低價格獲得土地經營權,然后再以較高價格轉包出去。他們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獲取了暴利,但農戶和承包戶的利益受損。無疑,規模化經營改變了以往的村民關系,加速了農村社會結構的分化和調整。
二是土地流轉和農業規模化還潛藏著一定的社會風險,這種風險被不公平地分攤到農民身上,更多的是由已經出讓土地經營權的農民承擔。長期以來,土地對于小農而言是一種底線保障。近年來,由于農業收益較低,一些農民將土地拋荒或以低價轉租給他人并轉向非農經濟。這是因為農民能夠從非農經濟中獲得生存和發展資源,一旦非農經濟遇到挫折,農民的就業渠道和生存空間將會受到極大的壓縮,生存風險將隨之而來。因此,土地流轉的制度設計應充分考慮到我國國情和農民的實際情況,將防范生存風險納入制度設計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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