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通過考察五省六地的土地流轉實踐,探討強推型土地流轉給“被流轉”農戶帶來的市場化困境。各地普遍存在的強推型土地流轉將農戶與土地剝離后,務農戶被迫進入了強制商品化進程。在勞動力商品化過程中,村莊中的很多半勞動力很難在務工市場上實現再就業,但是消費品商品化卻抬高了他們家庭的貨幣性開支。來自這兩個方面的壓力導致大多數務農戶都承受著市場化帶來的煎熬,其中處于弱勢地位的老年人尤甚。鑒于此,建議在充分理解土地之于務農戶重要性的基礎上,嚴防各種利益主體強行流轉農民土地。
關鍵詞:強推型土地流轉;被流轉;強制商品化;勞動力;消費品
一、提出問題與文獻綜述
十七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的土地流轉速度明顯加快。據統計,1996年土地流轉總面積占整個承包地的面積不到1%,2006年達到 4%,2007年也不過5%;2009年為8%,2010年達到13%,2011年年中為16.2%,2012年年底高達21.5%,土地流轉總面積達到2.7億畝[1-2]。從中可以看到,近年來我國的土地流轉面積和流轉率都達到了非常高的水平。這種加速的土地流轉是農民的內在需求所致,還是為外在的強力所推動?趙陽認為,近年來土地流轉加速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推動[1]。很多實證研究也發現,2009年以來各地政府都在大力推動大規模土地流轉,很多農戶被迫將土地流轉出去[3-5]。地方政府的強力推動必然會對“被流轉”農戶的生產生活造成一定沖擊。本文便是試圖探討“被流轉”農戶在土地流轉后所面臨的市場化困境。
隨著我國土地流轉高潮的到來,近年來對于農村土地流轉的研究也日漸成為一個熱點話題,并積累了廣泛而深厚的研究成果。但是,客觀來講學界對于土地流轉后農戶尤其是“被流轉”農戶的生活狀態的研究還比較少。薛鳳蕊、喬光華、蘇日娜研究發現,土地流轉使流轉戶的人均收入有顯著增加[6]。這一結論對于自愿流轉土地的農戶固然如此,但是對于“被流轉”農戶則不見得如此。目前,也有研究論證到農戶的利益在政府推動中受到一定程度侵害,主要表現在:土地流轉價格被壓低、流轉收益被截留或挪用[7];農戶的自主決策權被侵害[8]。徐元明、劉遠則宏觀上分析了江蘇省各種形式的土地流轉對于農戶權益的侵犯[9]。這些研究讓我們看到了農戶利益的受損,但是仍是把農戶看成是一個整體,沒有對不同農戶進行區別對待,而且這些研究還僅是邏輯分析,缺乏經驗支撐。
相對于這些研究,華中村治學者的研究就更進了一步。通過長時間的實地調研、運用實證方法,他們既從政治社會層面上研究了大規模土地流轉對農村階層的再造[3、10]、對農村生產關系[11]和社會穩定[12]的影響;又從經濟層面探討了大規模土地流轉對各類農戶的家庭收入或家計[4-5]和生活成本[13]的影響。這些研究均認為多數自愿流轉的農戶(主要是務工戶)是受益的,而那些“被流轉”農戶(主要是務農戶,包括純務農戶和兼業戶)則是受損的,從而改變了農村原有的階層結構和生產關系,甚至影響到農村的社會穩定。由于有經驗調查的支撐并采用了農民分化的視角,華中村治學者的研究使土地流轉中的農戶利益問題更加的立體和豐滿,因此較之于學界既有研究是有推進的。但是這些研究對于“被流轉”農戶的利益受損僅是靜態的判斷,而對他們在土地流轉后動態的市場化中的生活狀況缺少論述。有鑒于此,本文以筆者實地調研的五省六地的大規模土地流轉實踐為基礎,來探討“被流轉”農戶在土地流轉后面臨的市場化困境。
二、調研點及其土地流轉
近兩年,筆者在調研中遇到大量大規模土地流轉的案例。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筆者在安徽、江西、湖南、湖北、江蘇五省8個行政村或鄉鎮進行了實地調研(每次為期20天左右),其中有6個地方存在大規模土地流轉。除了在安徽的兩次調研是有針對性的選點外,其余數次完全是隨機選點,由此可見大規模土地流轉的普遍性。下面先簡單介紹下六地的基本情況和土地流轉概括。
表1 調研點及其大規模土地流轉概括 單位:人、畝、年
注:資料來源于筆者的歷次調查,其中的行政村和鄉鎮均為化名,數據為調查時的情況。
表1中4個村和2個鄉鎮都是當地典型的農業型村莊和鄉鎮,除了蘇中金鎮于2006年開始興起大規模土地流轉外,其他五地都是在2009年以來才開始。盡管興起時間有早有晚,各地的大規模土地流轉都得到了快速發展,平均流轉率都在40%上下,就單個村來講,流轉率最高的為蘇中金鎮和皖南河鎮,這兩個鄉鎮的不少村莊都是整村推進,流轉率高達95%——100%。從流入方來看,以工商企業為主,家庭農場為輔,而且家庭農場往往是在前者無以為繼時從其手中流轉到土地的;從流轉費用來看,雖有差異,但基本維持在每畝買年400斤粳稻的價格;流轉期限差異較大,短則5年,長則接近20年;在種植作物上,除了在基本農田保護區或糧食大縣流入方不得不種植糧食外,在其他地方大都選擇水果、苗木、蔬菜等經濟作物。
三、強推型土地流轉與“被流轉”農戶
盡管國家反復強調土地流轉中一定要尊重農民的流轉意愿,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不得侵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但是在五省六地的土地流轉中都明顯存在強行流轉的問題,很多農戶被迫將自家的承包地流轉出去。是為強推型土地流轉和“被流轉”農戶。
1.強推型土地流轉
本文所指的強推型土地流轉,是那些不顧農民流轉意愿,在外力的強制作用下而推動的土地流轉,往往表現為整組或整村的整體推進,流轉面積動輒幾百上千畝,甚至上萬畝。從六地的實踐來看,推動主體既有政府和村級組織,又有混混等社會力量,當然主力還是地方政府。
有學者將地方政府推動的土地流轉稱為“政府主導型土地流轉”[14]。地方政府之所以會成為強推型土地流轉的主要“推手”,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第一,很多地方政府認為土地流轉是實現規模經營的現實要求,而規模經營又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必由之路,是促進農村發展、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有效手段。第二,吸引工商企業流轉土地進行規模經營有助于完成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資任務。第三,在以上兩方面原因的作用下,不少地方都將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納入了政府的績效考核體系,成為衡量下級政府所做政績的重要指標。在錦標賽體制[15]的作用下,各地政府在推進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上大有競爭、攀比之勢。
為了實現以上目標,地方政府在實踐中大都選擇了以工商企業作為經營主體的規模經營,所以,如表1所示六地的流入方大都是以企業為主。而工商企業為了方便經營和更好實現機械化,會要求所流轉的大面積土地集中連片,因此這就要求土地流轉必須是整體(整組或整村)推進,即所涉村組的絕大部分甚至全部耕地都要進行流轉,這就與分化的農戶需求發生矛盾。如所周知,隨著打工經濟的興起,農戶已經發生巨大分化,雖然純務工戶大多愿意將土地流轉給外來的工商企業,但是對于占據農戶大半江山的純農戶和兼業戶(以下統稱“務農戶”)而言,土地收入是他們家庭收入的重要甚至最主要的支柱,因此他們對于政府強推的土地流轉是不歡迎甚至是反對的。面對不愿流轉的務農戶,地方政府往往會借助其政治地位、社會權威與行政隸屬關系強行流轉土地[14],即使有農戶堅決抵抗而保住自家的承包地,這部分農戶的比例也非常小。調查中筆者發現,地方政府使用強推手段不僅會在以工商企業作為流入方的土地流轉中出現,而且在發展家庭農場中仍然存在。比如,皖南河鎮在實踐中發現工商企業經營的種種弊端后自2012年開始轉向發展家庭農場,但是在土地流轉中依然采取強推型土地流轉。
此外,筆者在鄂南和皖北調查時都發現了混混等社會力量來強制流轉土地的例子。一般是當地混混有了一定資金后返鄉“創業”,借助自身的非法暴力流轉大面積農田種植蔬菜、苗木等經濟作物,甚至發展農家樂等。如果說地方政府強推的土地流轉還有公共利益(比如農業現代化等)考慮的話,那么這種私人借助非法暴力強行推動的土地流轉則完全是為了追逐一己之利。
無論哪種強推型土地流轉都與近年來盛行的“規模經營論”密切相關。這種論者往往將小農家庭經營視為落后的生產方式,認為真正的現代農業應該采取像美國農場那般的大規模經營。某種程度上,正是規模經營論為各種強推型土地流轉提供了理論支撐。當然,有關規模經營論及其規模經營實踐的關系需要另文撰述。
2.“被流轉”農戶
以上兩種形式的強推型土地流轉都迫使“被流轉”農戶流轉了土地。他們之所以不愿將土地流轉出去,是因為土地是他們家庭收入的重要來源,是他們利用勞動力的重要途徑。而外來土地流轉主體進入之前,他們是村莊所有土地的耕種者,換句話說,外出務工的農戶往往將土地流轉給他們耕種。總體來看,這部分農戶無非包括兩類農戶,即純農戶和兼業戶。
所謂純農戶,是指那些家庭勞動力全部用于自家的農業經營,全部收入也都來自農業經營的農戶。這部分農戶大體也分為兩類。第一類是那些經營面積較小的純農戶,他們多為老年人家庭,由于身體素質限制,他們既不能外出務工,又無法擴大種植面積,往往只耕種自己的承包地,并經營一些家庭副業,因此他們的收入一般比較少,僅夠維持家庭最基本的花銷,可稱之為“自給型純農戶”。第二類是那些種植面積較大的純農戶,戶主多為年富力強的中年人,子女還未工作或已經分家,他們往往并無一技之長,但是憑借身體素質和種田經驗,往往流入親朋好友或鄰居的耕地,種植規模達到2、30畝甚至更多,再加上家庭副業,務農收入可達3、4萬元甚至更多,在村莊中處于中上等水平,筆者將其稱為“經營型純農戶”。雖然務農對于兩類純農戶來講都是唯一的收入來源,但是意義卻是不同的。對于自給型純農戶來講,由于無法務工,務農是他們唯一的生存保障,務農收入既保障了他們基本生存資料也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他們基本的消費需求。而對于經營型純農戶來說,務農不僅為他們提供了生存資料,還是家庭進一步發展(教育、建房、娶媳等)和積累資金的唯一手段。
兼業戶是指那些家庭勞動力中既有從事務農又有從事務工,因此家庭有兩筆收入的農戶。兼業戶即是黃宗智所說的從事“半工半耕”的農戶[16],當然這種分工既可以是夫妻之間,又可能存在于代際之間,也可能集于一人之身。同純農戶一樣,我們也可按照務農在家庭生計中的位置(自給型或經營型),將兼業戶劃分為兩類:自給型兼業戶和經營型兼業戶。對于自給型兼業戶而言,戶主既有中年人又有老年人,其中中年人的務工收入較高,務農收入只占家庭收入較少部分;而對老年人來講,務工收入可高可少,但高也不會太高,因此務農的地位就會更加凸顯。在經營型兼業戶的收入中,務農是其重要甚至主要來源,至少有一部分主要勞動力從事務農;由于其種植規模較大,非老年人能勝任,因此以中年人為主。對于這兩類兼業戶來講,雖然有來自第一產業以外的收入,但是務農收入仍然是重要收入,也是家庭最大化利用勞動力的途徑。
以上從務農對于農戶家庭生計的作用將純農戶和兼業戶都劃分為自給型和經營型兩類。當然這種劃分只是一種“理想類型”,實際上還有存在于兩者之間的各種中間狀態。我們可根據各種中間狀態距離兩極的近似程度劃歸這兩大類,從而更好地理解務農對于各類農戶的意義。
調查中,筆者在五個地方(湘中臺村除外)都隨機抽選了一到兩個流轉土地的村民小組進行了農民分化調查,調查結果如表2所示。從中可以看出,在土地流轉前,純務工戶在所有農戶中的比例平均只占27%。而另外的73%的農戶都有務農收入,其中自給型兼業戶所占比例最高,為45%,自給型純農戶次之,占13.4%,經營型兼業戶為9.4%,而經營型純農戶最少,只有5.1%。當然以上數據只是平均值,各地情況略有不同。
表2 土地流轉前各類農戶所占比例
從以上這些數據來看,至少有七成左右的農戶對于土地和務農收入存在一定的依賴。據筆者調查,他們中的絕大多數都是“被流轉”農戶。盡管這些“被流轉”農戶占據農戶的多數,但是由于他們已經發生很大分化而且是分散的、作為他們代理人的村委會也往往站在政府和灰黑勢力的一方,他們很難抵制強推型土地流轉。因此,他們只有無奈地將自家的承包地“讓”出去[17]。
四、強制商品化及其后果
這些務農戶或“被流轉”農戶的生活在土地流轉前后發生的最大變化是,隨著土地的流轉他們的勞動和消費方式被迫完全走向市場,勞動力和消費品都被完全商品化了。在土地流轉前,務農戶的主要或部分勞動力通過與作為最基本生產資料的土地相結合,既解決了勞動力的就業問題,又能生產出滿足家庭基本消費的各類農產品,比如糧食、蔬菜、肉類、蛋類、魚類等,此時家庭是生產單位和消費單位的統一體。而土地流轉后,土地這一生產資料被剝離出家庭,失去生產資料后,家庭勞動力不得不試圖外出務工,與此同時家庭的生活消費品也不得不從市場上購得。換句話說,務農戶在土地流轉后只是一個消費單位,而非生產單位。此時,務農戶的勞動力和消費品都被強制走向商品化。
1.勞動力商品化
強推型土地流轉實質上讓務農戶的承包地實現了商品化,即務農戶被迫將土地的經營權流轉給土地流入方,換取的是流轉期限內每年可以獲得一定的流轉費,這本質上是種市場交易。務農勞動力在獲得少量流轉費的同時也失去了對于自己承包地的使用權和支配權,此時,這些勞動力除了出賣自己的勞動力別無選擇,因為他們現在唯一能控制的就只剩下自己的勞動力了。他們如同馬克思筆下描述的無產階級,“沒有別的商品可以出賣,自由得一無所有,沒有任何實現自己的勞動力所必需的東西”[18]。這些原本留守在土地上的勞動力不得不將自己的勞動力拿到勞動力市場當做商品去出售,在他們面前擺著兩條就業出路:一條是與純務工戶一樣進入城鎮務工,另一條是進入工商企業的農場充當農業工人。但是由于接手他們土地的企業或個人多會采取機械化、技術化、資本化措施,因此他們經營的農場對于勞動力的吸納能力遠遠小于農戶自己經營的勞動密集型農業。所以大批勞動力都被排擠在農業之外去尋求就業崗位。
但是,務農勞動力之所以在土地流轉前沒有選擇務工,就是因為他們無法在務工市場上找到工作或者選擇務工不如務農劃算。如今他們被迫選擇務工時依然需要面臨市場化就業的難題,只不過他們現在沒有了退路,只能去尋求就業。不少中年人甚至身體素質較好的老年人仍然可以找到務工機會,假如運氣較好還可能找到比原本務農收入更高的崗位。但是對于大多數老年人則很難找到務工機會,一方面是他們的身體素質決定了他們無法做起耗體力、高強度的勞動,另一方面用工方也更樂意使用年輕的壯勞力。筆者調查中發現,六地的一個共同的特點便是,很多老人超過70甚至65歲就無法找到務工的機會,而這些老人在土地流轉前卻是其家庭農業生產的好手甚至是主力軍。除了老年人,婦女尤其是中年婦女也很難尋找到就業機會,他們往往是家庭中照看留守兒童的“專員”,在土地流轉前,他們完全可以在照看孩子的同時兼顧農活;但是土地流轉后,由于他們的空閑時間(比如接送孩子上學等)比較零碎,因此很難拿出大塊的時間去務工。總之,家庭農業生產既可以吸納各種半勞動力,包括老人、小孩甚至殘疾人等,又可以將農民零碎的時間利用起來,比如鋤草、打藥等農活,養雞、喂豬等副業都不需要大塊的時間。而現代化的工業或農業需要的按照標準時間上下班的壯勞力,這就會造成很多勞動力面臨失業。
以表2中提到的蘇中金鎮的一個村民小組為例,全組30戶,9戶常年在外務工,21戶種田。如表3所示,21戶務農戶戶主的年齡基本都處于中老年階段,而務農者也基本都是這些戶主及其妻子,他們的子輩多在外務工。在土地流轉前,對于經營型純農戶、經營型兼業戶和自給型純農戶來講,戶主及其妻子多是全部務農;自給型兼業戶多為戶主外出務工(或在附近打零工或農閑外出務工、農忙務農),妻子全職務農。但是在土地流轉后,有些勞動力開始失業,他們主要是由老年人組成的自給型純農戶中的絕大多數勞動力,和多數中年婦女。我們還可以看到,盡管一些老年人年事已高也不得不走出家庭去尋找就業機會,否則他們的生存就會面臨威脅。
表3 蘇中金鎮一個小組務農勞動力在流轉前后的變化
總之,在土地流轉以后,原來掌握生產資料的“自耕農”日益淪為了只有靠出賣勞動力來維持生計的雇傭工人,但是由于就業機會的有限和勞動力自身的特性,并不是所有勞動力都可以得到被雇傭的機會。他們大體分為兩類:有些勞動力整天疲于奔命地到處找活干,而有些勞動力則是無事可做。對于前者,他們雖然得到了被雇傭的機會,但是他們失去的卻是務農中自己安排生產和勞動力的自由;而對于后者,他們必須面對無事可做帶來的無聊和生存壓力給予的煎熬。
2.消費品商品化
隨著我國農村市場化的推進,幾乎沒有農戶可以稱得上完全意義上的自給自足家庭,所有農戶都會不同程度地從市場上購買物品或服務。但是由于農戶從事職業的特殊性,他們的市場化程度遠低于完全市場化的市民,因為他們的很多消費品都是自己生產的,這尤其體現在生存資料上。
在農戶的農業生產中,一般包括土地上的種植和家庭內的養殖兩大塊。種植環節為農戶提供了口糧、食用油、蔬菜、水果等;在養殖環節上,農戶可以養殖雞、鴨、鵝、豬、魚等,這可為其提供肉類、魚類、蛋類等。這兩部分生產大致可以保證農戶最基本的食物消費在家庭內部解決。當然,每個農戶在這些食物消費上的自足程度是有差異的,但是以筆者調查的六地來看,即使自足程度最低的務農戶在口糧、蔬菜、雞、蛋等消費上基本都是自給自足的。土地流轉后,務農戶的種植環節無法進行的同時,養殖環節也難以為繼。因為養殖環節很依賴于種植環節,幾乎所有養殖品種都需要種植環節的產出,比如雞鴨鵝需要糧食喂養,養豬需要玉米、紅薯及其梗葉等作為飼料。而沒有了耕地及其產出,農戶就很難進行用于自家消費的家庭養殖了。假如養殖所需的所有飼料都需要去購買,會造成飼養成本過高,最終使養殖得不償失。如此以來,原本務農戶自足程度非常高的食物消費領域也在土地流轉后完全走向了市場化。
在蘇中金鎮,筆者詳細調查了一位典型的純農戶的經營結構及其自給的食物消費情況,戶主告訴筆者:
以前我種幾畝田,收幾千斤稻子,吃不了可以賣;還養兩頭豬,吃一頭賣一頭;養
些雞、鴨、鵝、魚,再種點菜。什么都不用買,一年不掏錢,照吃飯。現在沒地了,什
么都得買。光吃的,一天最少得二三十,一年就是一萬多。這還不算零食,我們在家一
年四季都有水果,現在吃啥都得掏錢買。
表4是該農戶的經營和消費情況。從中可以看出,該農戶生產的種類非常全面,包括了家庭食物消費的絕大部分。如果按照市場價格將這些食物消費貨幣化的話,總計可達1.28萬元。換句話說,若使農戶土地流轉后的食物消費水平不下降,他們至少需要花費1.28萬才可能做到。但是,即使他們能夠拿出這些現金去購買,在市場上也很難買到如同自己生產的食物。比如,農戶自己食用的口糧、蔬菜等是很少打農藥的,養殖中也很少使用激素等,而他們在市場上很難買到這樣的物品。而且由于所有食物消費都需要購買,農戶會盡量精打細算地選擇性購買或壓縮家庭的食物消費,而不如之前那樣有豐富而又充足的食物消費。所有這些帶來兩個結果,一方面農戶貨幣化的消費開支大大提高,另一方面他們的生活質量卻在下降。
表4 蘇中金鎮某農戶的經營結構及其食物消費 單位:元
總結以上,“被流轉”農戶在強推型土地流轉后,家庭勞動力和消費品都被強行推向商品化進程。消費品商品化帶來的貨幣化開支大幅增加,迫使務農勞動力走向市場尋求就業機會。但是由于勞動力條件與務工市場的需求存在一定差異,大多數老年人和中年婦女都很難實現再就業,因此收入水平大幅下降。在收入下降的同時,農戶的貨幣性消費支出卻在大幅上漲,這使很多農戶的生活處境大不如前,他們在強制商品化中的市場化困境日益凸顯。當然不同家庭的承受能力又存在差異。多數中年人盡管生活處境不如以前,但是由于他們家庭的務農勞動力尤其是男勞動力仍然可以找到就業出路,因此他們在應對市場化困境中的能力相對較強。而那些本身就在村莊中屬于弱勢群體的老年人在市場化困境面前幾乎毫無招架之力。
五、基本結論與政策建議
通過對五省六地的土地流轉實踐的考察,本文發現,各地普遍存在在違背農民意愿的強推型土地流轉,使占據村莊大多數的務農戶被迫將自家的承包地流轉出去。他們在失去土地這一基本的生產資料后將面臨強制商品化進程,即家庭勞動力和家庭消費品都由原來務農時的自給自足轉向流轉后的市場化和商品化。在勞動力商品化過程中,村莊中的很多半勞動力(包括老年人和中年婦女)很難在務工市場上實現再就業,但是消費品商品化卻抬高了他們家庭的貨幣性開支。來自這兩個方面的壓力導致大多數務農戶都承受著市場化帶來的煎熬,其中處于弱勢地位的老年人尤甚。基于此,建議如下:
首先,充分理解土地對于務農戶的重要意義。土地既承擔著農業生產功能又肩負著社會保障功能[19],這對于務農戶尤其是其中的半勞動力尤其明顯。在打工經濟日漸發達的今天,這些勞動力之所以沒有棄農務工,而是選擇純務農或半工半農,正是他們在充分考量自身資源稟賦基礎上做出的最優選擇。正是通過這種方式,他們能最大化地實現勞動力就業和最充分地獲得基本的生活資料,從而將市場化帶來的沖擊降低到最低程度。這提示我們,在發展家庭農場和專業大戶時,也應充分尊重和保護務農戶的承包經營權和流轉意愿。他們更需要的是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健全的社會化服務體系,而不是淪為農業工人。
其次,節制資本,防止其與農戶爭利。在資本過剩和工商業領域的利潤率偏低的情況下,工商資本自然會轉向第一產業,在這個過程中很容易侵害到農戶的利益。在當前資本下鄉的大趨勢下,政府應該防止資本與農戶爭利。為此,應該引導工商資本進入農戶難以勝任的產前、產后等服務領域,而農業生產領域應該留給廣大農戶和新興的家庭農場,限制工商資本進入該領域。
最后,嚴格規范土地流轉,防范各種侵權行為。地方政府和基礎組織在土地流轉中更應該做的是流轉前后的各種服務,諸如完善各類基礎設施、構建土地流轉平臺等,而不應是違背農民意愿強制推行土地流轉。為防止地方政府在政績的驅動下進行強推型土地流轉,應將強推型土地流轉納入行政問責制度。針對灰黑勢力憑借自身的非法暴力圈占農民土地的現象,相關部門應依法打擊這些侵占農民利益的不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趙陽.城鎮化背景下的農地產權制度及相關問題[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11(2).
[2]李永生、程鴻飛.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負責人解讀中央1號文件[N].農民日報,2013-2-2.
[3]楊華.農村土地流轉與農村社會階層的重構[J].重慶社會科學,2011(5).
[4]王德福、桂華.大規模農地流轉的經濟與社會后果分析[J].華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2).
[5]孫新華.土地流轉與農戶家計:兩種流轉模式的比較[J].貴州社會科學,2012(4).
[6]薛鳳蕊、喬光華、蘇日娜.土地流轉對農民收益的效果評價[J].中國農村觀察,2011(2).
[7]李冰、張志鵬.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民利益流失的原因及對策[J].青海社會科學,2010(5).
[8]李長健、梁菊、楊嬋.農村土地流轉中農民利益保障機制研究[J].貴州社會科學,2009(7).
[9]徐元明、劉遠.農地流轉的新特點及農民失權狀況分析[J].南京社會科學,2010(10).
[10]賀雪峰.取消農業稅后農村的階層及其分析[J].社會科學,2011(3).
[11]孫新華.農業企業化與農民半無產化——工商企業流轉農地對農村生產關系的再造[J].中國研究,2013(秋季卷).
[12]王德福.農地流轉模式對農村社會穩定的影響[J].學習與實踐,2012(6).
[13]陳訊.土地整治整村推進:農民從分化走向分離[J].農村經濟,2011(6).
[14]于傳崗.我國農村土地流轉方式、流轉成本與治理績效分析[J].江漢論壇,2011(6).
[15]周飛舟.錦標賽體制[J].社會學研究,2009(3).
[16]黃宗智.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過密型農業(上)[J].讀書,2006(2).
[17]孫新華.城鎮化,誰來種地?[J].南風窗,2013(4).
[18]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5.
[19]溫鐵軍.中國農村基本經濟制度研究[M].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