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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成就了中國農村改革?--論中國的農業改革和農業、農民的出路

天舒 · 2010-07-24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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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的農業改革和農業、農民的出路  

   

一、是什么成就了中國農村改革?

我們知道,無論是土地也好、資本也好,要實現利益的最大化,生產的規?;潜赜芍罚鴮崿F規模經營,集中或集約化是最好的選擇。

但中國農村的改革,是放棄集約化,將土地及一切的生產生活資料瓜分給農戶,用一家一戶作為一個生產、經營、核算的基本單位,代替了集體時代的基本單位生產隊,這種實際是倒退的生產模式,讓中國的農村回到了小農生產時代。

我們知道,中國幾千年的小農生產,并沒有給生產者農民帶來生活上的富裕,就是所謂的地主,剝削農民很厲害,但他們也不能長期維持象今天這樣的一般農戶所擁有的富裕生活,而且地主大都是守財奴,其財富是靠幾代人守來的。舊時代大部分農民靠租種地主的土地生活,大部分地主也靠收取地租生活,他們之間的關系的和諧與否,得看老天的臉色,在十年九不收的自然環境下,地主和農民的關系,經常是血淋淋的關系??梢?,這種小農生產模式,并不是好的生產模式。

但正是這種落后的生產方式,卻帶來了中國農村前所未有的巨變。那么,是什么原因導致了這一有背于常理的情況發生呢?

一是建國后30年對農村的投入,大規模的水庫渠系建設,大規模的河道改造和堤防建設,大規模的植樹造林和農田改造,從根本上改變了農村靠天吃飯的落后局面。水利是農業的命脈,30年的水利建設,成為農村改革成功的重要保障。小農經濟沒有大水利作保障,在天災面前,是無能為力的,中國幾千年的小農經濟,并沒有根本改善農民的生活狀態,就是因為天災迅速地消耗掉了農民的所有積蓄,加上地主的盤剝,讓農民的生產難以為繼。

二是種子技術的突破和成熟、農藥和化肥工業的迅速發展,讓農業單位產量和效益迅速提高。產量和效益的提高,讓農民得到了實惠,一是解決了基本溫飽,二是有一定的經濟積累,使農民家庭有了向農業增加投入和向其他產業投入人力和財力的能力,在家庭經濟改善后,農民可以有一定的資金用于農業生產,不少家庭主要勞力被解放出來,出外打工創收;也有不少農戶搞養殖業、加工業、從事商業經營,家庭經濟實力不斷壯大。我也看到,集體時代,無論是人力的使用、肥料的投入、技術的應用,都比現在的單干家庭大,可以說,現在大多數農民,主要精力都不在農田里,種的都是懶漢莊稼,但產量和效益都比集體時代好,原因主要是生產隊時代,由于種子落后,基本沒有使用化肥,防治病蟲害也是自治土方為主,導致產量和效益低下。種子技術的起步、農藥和化肥工業的創立,都是在改革之前,比如雜交種子的試用,就始于70年代,而這些成績的普遍應用,正好在上世紀80年代,那時農業總產幾年上一個臺階,主要歸功于種子的更新和換代。

三是農村改革和農業經濟的發展從根本上解放了農民。農村能夠維持一定程度的和諧穩定,是因為農村改革從根本上解放了農民。我們知道,1992年到2002年,農民的負擔一直維持較高的水平,但大多數農民都默默地承受了這些負擔,社會矛盾沒有激化,原因在于農業效益的提高后,農民有資金投入到生產工具的購買上來,也可以用資金請勞力來為自己的家庭完成主要的農活,不少家庭主要勞力被解放出來,出外打工創收;也有不少農戶搞養殖業、加工業、從事商業經營,家庭經濟實力得到壯大,所以大多數農民有能力支付這些負擔。大集體時代最大的弊病就是把所有的農戶都束縛在農業生產上,農民不能在其他的地方找財富。

當然,我們也看到在上世紀70年代,隊辦和社辦企業工廠已經開始出現的事實,說明在農業發展到一定的程度、集體有了一定的積累后,工業化道路是必然的發展方向,從這個意義上講,所謂的農村改革打斷了農村正常的工業化發展方向。80年代出現的鄉鎮企業,其前身實際是社辦和隊辦工廠,這些鄉鎮企業也在后來的改革風潮中消失,因為以公社為經濟基礎的集體經濟消失了。

   

二、中國農村改革所產生的政策、體制、模式和生產方式越來越制約農業和農民的發展

   

以大包干或責任制為起點的中國農村改革,主要是為了改革生產關系、生產方式和優化利益分配,激發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其目的不是為了廢除土地的集體所有制,也就不是為了否定集約化經營和規?;a,現在國家一直堅持農村土地的集體性質就是最好的證明。

但農村改革,在實行中,實際走了與起點相違背的道路:在農民的心中,土地事實上是家庭所有的(即是私有),集體被淡化和虛無化,集體的經濟實力被削弱甚至被摧毀,改革設計的集體和農戶雙層管理和經營模式,沒有得到落實,集約化和規?;瘜嶋H被放棄。

1、理論上,土地是集體所有,農戶只有經營權,沒有所有權,實際上,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是虛的,農民的土地經營權是實的,在農村,要新修一條道路、新修一條渠道、新挖一口塘堰,阻力是難以想象的,因為農民視土地為自己的私有財產,要動用自己的土地搞公益建設,農民認為是侵犯了自己的權利,會寸土不讓。農民還會想方設法擴大自己的土地,比喻田埂逐年向外推移,公共路越來越窄,公共渠道越來越細,公共塘堰越來越小等在農村常見,集體時代所修建的渠道、機耕路、塘堰,逐漸地被農民占、挖、填得不能發揮作用了。現在農村下幾天雨就會有水災,幾天不下雨就有旱災,就是因為塘堰、渠道被毀得差不多了。由于村集體的所有權是虛的,集體對土地的管理根本做不到,農民在土地上種糧也好、種樹也好、養魚也好,建房子也好,修建墳墓也好,農民自己說了算,集體是多余的一級。

2、在實踐上,作為政權的延伸,國家需要村,在利益的分配上,國家把重點放在了農民身上。在過去,農業稅是國家的,五項統籌是鄉鎮和縣的,村提留是集體的,在理論上國家、縣鄉、村集體兼顧,但實際上,村收上來的錢,先要交足國家的,再交足鄉級的,剩余的才是自己的,在負擔重的1992年到2002年,不少農戶抗繳,稅費往往欠收,但上面的任務要完成,很多村就借債繳任務,村里往往沒有提留,導致村級債務沉重。取消農業稅后,村級提留也隨著取消,我們應該看到,村級提留是村集體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象征,正如過去地主通過地租來體現其對土地的所有權一樣,在取消村級提留后,這種象征就沒有了,農民的經營權是國家授予的,所以農民根本就不承認村對土地的所有權,也就不可能接受村對土地的監管。但村級所承擔的義務和服務沒有取消,盡管國家用轉移支付的手段來補貼村級,但每村1萬到2萬的轉移支付,支付干部工資和五保供養都不夠,就談不上興辦公益事業和提供公共服務了。

所以,目前農村的生產方式和經營模式,在農民自己的田塊內沒問題,出了農民自己的田塊,就有了問題,而且很難解決。舉幾個農村常見的問題:

1、水的問題,集體時代的大渠道基本不能用了,塘堰也變小和變淺了,幾天不下雨,外水難進來,內水本來蓄水就不足,現在戶戶都有小電機,還有很長的管道可以直接達到自己的田塊,大家都要用水,而且因為擔心水不足要多用水,一個池塘,幾天就被搶抽干了,不下雨,就鬧旱災;現在要挖深池塘,土往哪里堆是問題,要修渠道,要占用誰的田也是問題,盡管那里以前就是渠道,因為會傷害到少數農戶的利益,問題難以解決。

2、市場問題,各家各戶品種不一樣,栽種的時間不一樣,生長期就不一樣,由于生產過程的不同,質量也有差異,如何面對市場?所以中國的農業標準化生產技術無法推行,市場準入制度也形同虛設。

3、防蟲治病問題,千家萬戶的農戶,怎么能做到統一集中防治?今天你打藥,明天他打藥,只能是把病蟲相互驅趕,現在的農田藥越用越多,防治效果卻越來越差,還經常形成蟲災,生產出來的農產品農藥殘留大都超標。

4、拋荒問題,不少人已經不靠種田為生了,但田是他的,給別人種,怕失權,交還集體,農民根本沒有交還集體的意識,所以任其荒蕪,無視資源浪費。

5、胡亂改變農田農業生產性質問題,種樹也好、養魚也好,建房子也好,修建墳墓也好,荒蕪廢棄也好,農民想怎樣就怎樣,基本農田保護的收益者農民卻無視農田保護。

所有的問題都表明,分散的小農經營方式,不是現代農業的選擇,中國農村改革所產生的目前的政策、體制、模式和生產方式,不可能將中國農業引導到現代農業的發展大道上來,并且越來越制約了農業和農民的發展,只能引導農民越來越頑固地向小農生產走下去,成為跟國際現代農業對立的展覽品和淘汰品。

   

三、中國農業和農民的出路,仍然是土地經營的集約化、農業生產的規模化和農產品銷售的市場化

可以說,只有在中國這樣的歷史和現實環境下,落后的小農生產方式,才能煥發出新的活力。中國農村改革,實在是一種無可奈何的即時應變,因為土地的集約化經營順應了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但為了實現土地集約化經營所走的集體化道路所建立起來的生產關系和生產方式,卻妨礙了土地的集約經營和規?;a,是一種歷史的悲哀!這種即時應變,決不是中國農業的最終出路,因為小農生產終歸是中國農業現代化、市場化、國際化的最大障礙!中國農業和農民的出路,仍然是土地經營的集約化、農業生產的規?;娃r產品銷售的市場化!

中國農業要走上土地經營的集約化、農業生產的規模化和農產品銷售的市場化的現代農業的發展道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還是如何實現土地的集約化。

(一)、實現土地的集約化的途徑。

在現有體制下,要實現土地的集約化,根本方法是要實現土地的自由流轉以達到土地集中的目的,途徑無非有以下2種:

1、徹底否定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性質,用農民家庭所有制(土地私有制)代替集體所有制(村組集體所有制)。

實行農村土地農民家庭所有制后,土地的所有權和經營權都在農戶自己手中,實現了所有權和經營權的統一,土地的流轉就可以以買賣和租賃方式來實現,這樣就有利于財主或財團直接跟農戶達成土地買賣或租賃協議,實現土地的集中,將會吸引有意于投資農業的財主或財團把大批的資金投資到農業上,建立現代農業企業,有利于農業的現代化。國家要做到的是,運用政治、經濟、法律的手段來確保這些被集中的土地真正用于農業生產和農業經營。

但是,這種途徑,最大的惡果,就是形成土地的兼并,導致個體生產方式的農戶在競爭中破產,農村將成為富人的游獵場,農民將流離失所。所以這種途徑,農業有前途,而農村和農民,沒有前途。

在現有國情下,我不贊成這種途徑。靠富人來解救窮人,過去不可能,現在不可能,將來也不可能。離開了剝削和壓榨,富人也富不起來,所以“先富帶動后富”的國策,實際是用來欺騙人民的鬼話。國家要做的,是在非公有制經濟成長和壯大后,將剝削和壓榨控制在人性化的底線內。

2、堅持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性質。

在集體所有制下,所有權是集體的,經營權被分配給農戶,土地由集體按國家政策發包給農戶,所以,在經營權上,集體和農戶是一種經濟合同關系,在所有權上,農民個人是集體的一員,是所有者之一。改革所設計的初衷就是要實行雙層管理和經營模式,實現集體經濟和農戶家庭經濟共同壯大的目標。

在集體所有制下,村集體是土地管理的主體和土地收益的受益人,土地所有權是不能買賣的,但農戶所擁有的經營權在取得發包方村集體的同意后是能夠在一定范圍里轉讓的,而且村集體也有權力依照《承包法》或按照承包合同收回發包出去的經營權。

所以,在集體所有制下,可以以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為主體,按照雙層經營模式,實現集體經濟和農戶家庭經濟共同壯大,并逐步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成現代農業企業。

但是,在目前體制下,所有權和經營權是分離的,這是土地集約化的最大阻礙,解決這一障礙,關鍵是要讓農民找到生活的出路和生存的保障。必須通過經濟發展來壯大集體經濟,讓農民享受到集體發展的益處,看到村集體是自己的生活的出路和依靠,從而讓村民自覺交出或轉讓經營權給集體,實現土地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統一,達到土地集約化的目的。農戶通過量化后的土地所有權獲得土地紅利,并通過勞動獲取工資收入。

當然,在利益驅使下,農戶也可能將自己的經營權轉讓給財主或財團,由財主或財團成立現代農業企業,對土地進行農業開發,作為村集體可以收取地租來壯大集體經濟。這種辦法立竿見影,但最大利益被財主或財團獲得,他們也不會承擔社會公益義務,農民享受不到發展的成果,而且,技術差、勞動能力弱的農民,面臨失業的危險。所以我不支持這種做法。

(1)、改革的目的不是為了否定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性質。

過去有一句農民自己總結的順口溜:“交足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這就是雙層經營模式的具體體現,只是這個總結還不全面。

從農戶來講,自己擁有兩份權力:一是用合同形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二是自己所占有的土地所有權,這2種權力,都會給農戶帶來經濟利益。經營權讓農戶獲得了土地產出的所有權,土地所有產出歸農戶所有,由農戶自己支配,并按合同規定完成相應的義務;所有權讓農戶享受集體所應該提供的所有服務,并按所有權量化獲得村集體收益的紅利,同時接受集體的領導、管理和監督,維護公共工利益、遵守村規民約和服從村級規劃。

從集體來講,自己是村民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的代表,要管理和經營好集體土地,確保土地的農業用途,做好土地的利用、規劃、監管、保護等基礎工作,落實好村民的經營權,做到“種田人有田種”,同時維護和管理好公共設施,為村民提供水利、科技應用和推廣、五保供養等公益性服務,由于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對于發包的土地,村集體有收取承包費(地租)的權力和管理好承包費(地租)的義務,地租主要用于公共管理和服務費用、公共事業的發展、福利等支出,剩余部分留作公共積累和土地紅利分配給村民。所以,雙層經營模式,是合理的,農戶和集體都得到發展,農戶是一個生產車間,集體是一個大工廠或總公司,如果真正的落實好了這種體制,農業的標準化生產能夠實現,規?;褪袌龌餐瑯幽軌驅崿F。

前面說過,以大包干或責任制為起點的中國農村改革,主要是為了改革生產關系、生產方式和優化利益分配,激發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其目的不是為了廢除土地的集體所有制,也就不是為了否定集約化經營和規?;a。

(2)、大集體時代的破產,不是集體所有制的破產,而是違背經濟規律的管理手段的失敗。

從中國農村所經歷的過程來看,建國前后實行的土地改革,順應了農民的渴望,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的歷史目標,農民的積極性被空前的激發起來。農村社會主義改造后,走的合作化道路和公社化道路,也極大的解放了農民生產力和煥發出了農民前所未有的生產力,并從根本上改變了農村靠天吃飯的落后局面,國家靠農業的支持,建立起了基本完善的工業體系。所以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利國利民的根本制度。

在中國農業的集約化道路上,國家應該反思,集體化的道路是正確的,但國家一直沒有把過去的合作社、公社和現在的村組集體,當作經濟實體來對待,而是當作了行政機關來對待,用行政的手段來對待經濟實體,完全違背了經濟運行規律和經濟分配規律,對經濟實體和實體組員來講,產生不可避免的挫傷。

集體時代,“三級所有,隊為基礎,按勞分配”,是基本正確的:“三級所有”指生產小隊、生產大隊、人民公社三級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和經營權,“隊為基礎”指生產小隊是基本的生產單位、收益單位和核算單位,“按勞分配”是分配制度,以勞力為單位分配勞動收益和生活資料,在執行過程中,也兼顧了公平,事實上在分配時也照顧到人口因素,對孩子多勞力少的家庭是一種照顧。問題在于,把行政命令強加到生產單位,甚至逐漸加劇對分配的干涉,形成了后來的“一大二公”、“一平二調”局面,完全不按照經濟運行規律和經濟分配規律辦事情,嚴重挫傷了基本生產單位和生產者雙重積極性。出問題的原因,在體制上,是由于公社一級帶來的,國家為了加強積累來發展工業,用“剪刀差”來轉移農業積累,而這個轉移,是靠公社的行政命令來完成的,而不是靠稅務機關收取農業費來完成的。公社的干部,都是國家干部和國家聘用人員組成的,是事實上的國家行政機關,當時的干部盡管跟農民“同吃、同住、同勞動”,但在農民利益和國家利益面前,他們首先是國家利益的維護人和代言人,所以對自己所控制的生產單位,盡最大的力量逼迫繳納“公余糧”(當時的農業稅),導致大量的生產單位缺糧,也逼迫不少生產隊長提前私下分糧(當時因私分糧食受處分的生產隊長不計其數)。同時,“三級所有”沒能真正落實為農民自己的三級所有。集體時代的破產,不是經濟制度的破產,而是管理手段的破產!

(3)、改革后,雙層經營模式沒有被堅持下來,農村集體經濟蛻變成了小農經濟。

農村改革之后,在1985年前,雙層經營模式運行基本正常,農村小型的水利設施、塘堰渠道等,在集體的組織下,由農戶投勞,每年如集體時代一樣,在正常維護。1985年以后,隨著“公糧水費”、“五項統籌”、“村級提留”和村集承擔上級勞務任務的加重,村干部的主要精力被迫放到了“收任務”上來,在我記憶中,1992年以后,村干部就完全成了收任務的干部了,我作為國家干部,跟村干部在一起的主要任務,就是督促村干部收錢和搞計劃生育,對村干部的評價,也就是“完成收錢任務”的多少和“計劃生育”落實的好壞,而且重點標準是“完成收錢任務”的多少。上面說過,村干部為完成上級任務,往往是挪用村級提留和借款來完成。干部那里有精力去落實土地管理和公益服務?稅費改革后,“任務”取消了,干部在落實國家惠農政策的同時,有時間來考慮村級經濟發展、公益事業的規劃和興建、公共服務的履行了,但卻沒有財力來做這些事情,因為國家取消了稅費,同時也越權取消了依據承包合同農戶應該繳納給集體的承包費(地租),導致村集體所擁有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被國家在事實上取消。

(4)、在現行體制下,國家對農業的有關政策,有侵犯村集體權益的嫌疑,妨礙了村集體經濟的成長和壯大,導致了村集體經濟的萎縮或摧毀。

一是國家是否有權力硬性規定土地承包權是15年或延長30年?

根據土地集體所有性質,村民的土地集體所有權是不能取消的,經營權卻是由承包合同來規定的,村違反了承包合同,要給予村民經濟賠償,村民違反了承包合同,村民也應該受到經濟處罰,甚至取消承包權利,國家硬性規定后,承包就不受合同制約,而受政策保護,而政策著力保護的是村民的經營權,無論村民是否履行種植義務,或村民是否需要中止承包關系。在這種政策氛圍中,由于國家是單向維護農戶的承包權力,沒有建立農戶承包退出機制和村集體對農田經營監管制度,村民的荒蕪田地行為無力制止,村民改變農田農業用途也無法制止,發了財不再以種田為生的農民想解除承包關系也沒人去執行,死亡絕戶的田地,也在那里荒蕪沒人去管理和重新發包,同時也限制了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對土地的投資和承包。

土地的所有權是村集體的,發包權也應該歸還村集體,具體實施由村民代表會議去討論、村委會來執行。國家的權力和義務在于,監督村公平合理地落實好農戶的土地經營權,并依法查處土地承包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和違反合同的行為。承包期由國家硬性規定,對村集體是一種無理干涉,對村民也是一種硬性強迫。

二是國家是否有權力取消村集體收取承包費(地租)?

土地是集體所有,為了體現土地的所有權,村集體應該有權力收取地租,這完全是一種土地所有權力所賦予村級的經濟行為。

三是國家是否有權力繼續把村級自治組織當作行政村,讓村級繼續承擔繁重的國家政務工作?

現行體制下,村實際成了政府的延伸機構,承擔了政府繁重的基礎工作,村級經濟發展成了村級工作的薄弱環節。對于已經發展到企業化程度的村和以后要發展到企業化程度的村,政府是否有權力干涉其具體的經濟行為?

我想,以上三個問題,政府是沒有權力那樣做的,也沒有法律依據賦予政府那樣的權力。何況歷史教訓,還擺在那里。

   

四、粗略設想

   

通過上面的討論,以現有體制為基礎,我為中國的農業改革和農業、農民的出路,提出以下思路:

(一)、堅持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性質。

(二)、定位村集體的性質。在現有體制下,村集體是一個村民自治組織,同時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和經濟實體性質。下一步的改革中,村承擔的政府職能應該被弱化,讓村集體成為村民自治性質的經濟實體,這種經濟實體的性質就是農業經濟合作社。行政職能的完成,國家可以成立行政村或國家派政務官員來完成,村級經濟組織可以協助工作,國家不干涉村級經濟組織的具體經濟行為。

(三)、過渡階段:逐步統一經營權

1、要達到逐步統一經營權的目的,國家必須出臺新政策予以支持
    (1)、培植和增強村集體經濟實力。一是加大對村轉移支付的力度,二是給與村收取地租的權力,三是工商、稅務機關大力扶持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和發展。四是制定政策扶持村級加工業、生態農業、生態工業、觀光旅游業的發展。

(2)、尊重村集體的土地所有者地位,用《承包法》和承包合同來規范土地發包和承包行為。制定政策支持村集體逐步回收農戶家庭承包經營權。

(3)、制定有利于務工、經商農民融入城市的政策,減少農業人口。

2、統一處理農戶的經營權。達到的目的是逐步統一經營權,并將經營權逐步歸并到村集經濟組織。

(1)、對于按照承包合同一直履行了農田經營義務的村民,村級經濟組織應當承認其土地經營權有效,在農戶自愿的情況下,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按照協議支付貨幣或實物對農戶進行經濟補償,獲得農戶手中的經營權。

(2)、對于按照承包合同一直履行了農田經營義務又不愿意轉讓經營權的農戶,村級經濟組織應當尊重其土地經營權,愿意接受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導的,可以納入統一管理。在農戶獨自經營情況下,村集體應當收取地租,接受集體公共服務的,還要收取服務費。

(3)、對于田地長期荒蕪或沒有親自履行農田經營義務的農戶,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照承包合同依法收回經營權。

(5)、對于死亡絕戶的田地,村級經濟組織可以直接收回土地經營權。

(6)、五保戶、無生產能力戶的田地,在達成供養和扶助協議后,村集體組織可以直接收回土地經營權。

(7)、對于全家戶口遷出戶,村集體可以直接收回土地經營權。

當然,2028年12月31日后,若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運行正常并發展壯大,國家就不應該硬性延長農戶的經營權期限,而應該收歸集體。

(四)、建立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社。

按照農業標準化生產、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和統分結合原則,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造成合作社,制定合作社章程。嚴格按合作社章程對合作社進行管理。統一制定生產標準和生產流程,統一農資供應和市場銷售,對生產進行宏觀調控、微觀指導。小組改造成合作分社,作為中間生產單位存在,主要任務是落實微觀指導和控制任務。生產單位可以是農戶,也可以是生產小組,具體承擔生產任務,按照標準化要求進行生產。村民除擁有土地所有權量化股份外,還可以以多種形式參股合作社,合作社也可以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吸納村外資金,引進人才。

(五)、建立新的利益分配制度。一是土地收益分紅制度。所有的村民,原則上都擁有集體土地收益的分紅權力,集體經濟組織應該每年核算并進行按人頭分配紅利。但對于自己經營土地的農戶,若向集體交納了地租,可以納入土地收益紅利分配范圍,若沒有交納地租,則應該排除在紅利分配范圍外。二是股份收益分紅制度。三是工資報酬制度。集體經濟組織的工作人員,以工資的形式獲得報酬。四是集體福利制度。目的是做到“老有所養”、“人有所住”、“幼有所學”、“人有所勞”、“病有所醫”,人人享受到優良的生活。

(六)、建立村民資格認定制度和合作社社員的進入退出機制。村民資格關系到利益分配和福利享受,所以必須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村民資格認定制度,村民資格的認定一般在經濟條件好的村實行的是本土化標準,但頑固堅持本土化,對人才的引進和人員的自由流動是不利的,對形成競爭機制也是不利的,將會導致形成村級貴族,最終會導致集體經濟失去發展動力。村民資格的認定,除本土化外,還要承認新加入人員的村民資格,建立入社退社機制,這樣有利于吸納人才、引進技術和資金,建立競爭機制,也為村民外出創業提供機會。

(200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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