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武義縣后陳村在2004年創造性地設立了全國第一個村務監督委員會,從而在村一級建立起村支部、村委會和村監委三委并立的治理制度架構。后陳村創設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實踐,正好與中央2004年17號文件的精神不謀而合,而被稱為中央17號文件的現實之作。在后陳村創設監委會后不久,《南方周末》、中央電視臺新聞調查等著名媒體相繼報道,相關部門到后陳村考察并多有正面肯定。后陳村設立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實踐因此被稱作“后陳經驗”。
筆者在2006年9月到后陳村作了為期10天的調查,以為后陳村創設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實踐,對于改善村級治理,完善村務管理和緩解干群關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并可能在相當廣泛地區推廣“后陳經驗”。
后陳村是武義縣自洋街道的一個行政村,有900多人,300余戶。后陳村在人民公社時期就是一個先進村,曾長期是縣委書記蹲點的村,也是一個典型的農業村。1980年代末,后陳村從外地學會珍珠蚌的繁育技術, 1990年代以來,全村大多數勞動力都有過到全國各地繁育珍珠蚌的經歷。也因此,后陳村比鄰近村莊更為富裕。
與后陳村農民的相對富裕相反,后陳村集體自分田到戶以來,因為無固定的集體收入來源,而財務緊張。至1990年代末,村集體已經有不少負債,拒絕交納稅費的農戶也不斷增多。村民與村干部之間的關系十分緊張。
2000年以后,后陳村有了兩個改善村集體財務窘境、增加村集體收入的機會,一是后陳村的一部分土地是原來河道所在地,有大量黃沙可挖,2000年以后,武義縣經濟發展速度加快,對黃沙的需求增加,黃沙價格大漲。2001年,有私人老板以160萬元與后陳村簽合同開發后陳村50畝沙場。160萬元對于當時的后陳村,可謂是巨額收入。二是2001年金麗溫高速公路修建,占了后陳村數十畝耕地,并因此給后陳村30多萬元土地補償款。
有了這兩筆收入,以前不關心村務的村民,一下子對村務尤其是財務關注起來,村中關于村財務不清和村干部權力濫用的消息泛濫。村民多次組織到縣市上訪。而時任村支部書記因為沒有及時回應村民的懷疑,而在2002年村支部換屆選舉中落選。
也就是老支書落選的那一年,后陳村被納入到武義縣開發區的范圍,后陳村大量農地被征用,到2004年,后陳村已征土地上千畝,征地款達1000多萬元。大量土地被征和巨額征地款的到來,使村財務進一步成為村民關注的焦點,而后陳村依然沒有溝通村民與村民所關心村務尤其是財務的渠道。村民與村干部的互不信任甚至對立情緒進一步蔓延。在一次黨員會上,黨員質問村干部,為什么承包少數的私人老板越界采沙而村干部不去制止。村干部無法回答黨員的問題。黨員會上群情激憤,并當即決定由全村黨員到沙場阻止越界采沙。
黨員的行動得到村民的支持,而沙場老板也終于說出曾送錢賄賂村干部的事實。市縣紀委來查處村干部,剛剛上任一年新支書被開除黨籍。應村黨員會議的要求,街道派戶口仍在后陳村的街道干部胡文法回后陳村擔任村支書。
胡文法回村擔任村支書后,首先要面對村民對村干部的嚴重不信任乃至對立情緒。胡文法召開村民代表和黨員會議,并成立了由一名黨員代表、一個村民代表和村出納等人組成的村財務監督小組,對近年來全村所有財務往來,尤其是與土地被征款相關的每筆收入和支出作了清理。為了平息村民的不滿,胡書記向村民承諾,即使過去的事情無法有一個完整的交待(因為過去的事情牽涉眾多盤根錯節的關系),也要保證今后全村所有財務和村務的公開與透明。
到2004年4月,后陳村的情況穩定下來,縣委也派工作組到后陳村指導工作??h委工作組十分重視后陳村成立村財務監督小組的經驗,并建議成立村務監督委員會,以監督村務,防止因為村務不公開而引發的干群沖突。按縣委工作組的意見,后陳村由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了三名村務監督委員,其中一名任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村務監督委員會與村支部和村委會并稱為“村三委”。后陳村上訪村民張舍南當選首任村監委主任。2004年6月,后陳村村務監督委員會正式掛牌,四天后,中央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即中央2004年第17號文件)出臺。
根據制度設計,村務監督委員會由村民代表會議選舉,對村民代表會議負責。監委會有權列席村兩委所有關于村務決策和管理的會議,實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監督。村集體所有支出都必須有村監委的簽字才能入帳。
2004年8月,武義縣全縣分類分步推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推廣后陳村經驗。因為成立了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有了監督約束村干部的渠道,自2004年以來,農民針對村干部的上訪大幅度降低,反映村干部問題的信訪件從2003年305件降到2004年的125件和2005年的89件。
后陳村創設監委會后的具體成果眾多。其一,成立村監委會后,后陳村每年的招待費,僅為成立前一個月招待費的支出;其二,后陳村的魚塘承包招標,投標所得承包費翻了一番;其三,因為干群關系改善,村務決策的執行難度大大降低,村中以前的難事變得不難;其四,成立村務監督委員會后,村民對村干部評價大為好轉,后陳村沒有發生一例針對村干部的上訪和信訪。
總結起來,自創設村務監督委員會以來,后陳村的治理至少有以下四個方面的變化:
一是干群關系大為好轉,干群對立情緒消失了,而干群之間的信任增加了。因為所有村務尤其是財務透明,村民對村干部的懷疑消除了。同時,因為村監委會參與村中所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監督每一筆村級支出,村民對村干部有懷疑,可以詢問村監委會成員,由村監委解答村民的疑問。村監委會也因此成為村干部與村民聯系的橋梁。
二是由于村監委會由村民代表會議選舉,并對村民代表會議負責,而使村民代表會議由虛變實,村民代表會議因此逐步成為重大村務決策的經常性機構。后陳村在設立村務監督委員會之前,村民代表會議形同虛設,村民代表的選舉走過場,村民代表會議三年可能也不召開一次。村中重大事務往往由村兩委決策,缺少民主程序。村務監督委員會成立以后,后陳村的村民代表選舉立即正規起來,且村民代表的競選也十分激烈。而由村民代表會議選舉村監委會時,有意參選監委會的村民代表必須向村民代表保證當選監委會成員后,要用足夠時間和精力來做好村務監督工作。監委會委員的競選也十分激烈,以至于首屆監委會的三人均落選,而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首屆選監委會時,村民普遍認為監委會不會起什么作用,而有很多有競爭力的村民代表沒有參選。
三是監委會的設立,有效彌補了村莊選舉的不足。后陳村2002年和2005年兩次換屆選舉,均競爭激烈。在選舉中,因為存在家族、派性等因素,村莊選舉往往變成了幾種力量之間的較量。尤其嚴重的是,當村集體有資源時,村干部可能通過村集體資源收買村中有影響力的精英人物,村莊中就會被這些精英人物制造出諸多有偏向的輿論出來。村莊中甚至公開出現賄選。后陳村兩屆選舉中,均出現了以上問題。而僅僅在2002年激烈競選一年以后,后陳村兩委主職干部均出現嚴重經濟問題,就是因為村務缺少監督所至。成立村監督委員會后,因為重大村務要經由民主決策的程序,村所有支出要經由經辦人、村委會主任、村支書及監委會四方的簽字,就使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落到了實處。因為有了村務監督委員會,而使村干部想撈好處也沒有了機會。
四是監委會的設立,使村務公開有了依托。在設立監委會之前,因為信息不對稱,由村干部進行的村務公開尤其是財務公開,僅僅是該公開的不公開,公開的都是不重要的無關痛癢的事務。村民缺少對村務公開的真正有效的約束力。設立監委會后,由村監委會主持村務公開工作,村務決策、管理和監督相對分開,就使村務公開容易落到實處,且村民對于村務公開中不明晰的地方,可以找村監委詢問。
為什么后陳村設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會起到如此明顯的作用?在后陳村,至少有三大因素在其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是村集體有一定的集體收入,尤其是因為征地或自然資源,而有意外的收入。這些收入不是某個英雄人物創造出來的,比如華西村吳仁寶、南街村王宏斌等人的創造,因此,每個村民都認為自己有份,可以分享集體收入的好處,從而激發出村民熱烈的參與村集體收入分配的熱情與期待。二是村莊中有眾多愿積極參與村務的精英人物。正是因為后陳村不僅較少人財物外流,而且近年來因為工業化的加速,而有大量本地就業機會甚至有相當部分外地農民工在村內租房,而使村莊不斷有資源流入,是資源流入型村莊。同時,后陳村有一批在本地辦有工廠或擁有工程隊的村莊精英人物,比如2005年參加村委會主任競選的兩位候選人,都是農業企業家,前后兩任監委會主任,都有數萬至數十萬元的年收入,建有很好的樓房。正是這些村莊精英的介入,使村莊的各個職位,都有大量精英人物參與競爭,從而使制度可以得到人員的接應。前二者相加,就使后陳村在村務監督委員會的運作中,形成了村民集體行動的能力,使制度運轉有了內生的動力,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制度設計,可以形成正向的反饋機制。
換句話說,正是后陳村兩個必要的條件,構成了村務監督委員會良性運轉的前提,這兩個必要條件,一是村集體有一定的集體收益,尤其是諸如征地款一樣人人有份的意外收益,二是村莊屬于資源流入村。有了這兩個必要條件,就會讓村民有了參與村務、監督村務的動力,同時又有眾多的村莊精英競爭進入村莊的關鍵崗位,使正式制度所提供的實踐空間,被不斷地緣引制度的人們所利用,從而使制度充實起來。村務監督委員會的要害,正在于其為有著強烈參與村務要求的村民,提供了合法有序的表述利益的便利渠道。
也因此,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或后陳經驗,在沿海發達地區的農村和城郊農村,具有普遍意義,因為這兩類農村,正是人人有份的土地征用款較多的農村和資源流入型農村。而在一般中西部地區的農村,因為村集體沒有固定收入來源和農村人財物的流出,村民甚至不愿意參加村委會選舉,這種情形下設立村務監督委員會,就沒有實踐的空間,村務監督委員會等等制度,在實踐中往往就變成有名無實,形似神非的累贅,成了當前中西農村眾多的形式主義之中的另一套形式。
而觀察今日中國沿海發達地區的農村和城郊農村,因為征地補償款及村內選舉、決策和管理的矛盾,而使這些資源流入地區,反而成為農村矛盾的高發地區。在這些地區,推行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則容易收到實效。推而廣之,中央2004年17號文件,也許對于資源流入村,比對于資源流出村,更有針對性。較高的流源流量水平,與較為復雜的相互制衡的制度相匹配,而較低的資源流量水平則只能支持較為簡單的制度設置。正因此,在今日中國農村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巨大的情況下,要建立同樣的村治制度,實在會勉為其難。與發達農村地區需要更為復雜、制衡和民主制度不一樣的是,在中西部人財物資源不斷流出的農村,可能需要的是相對簡單、行政性與民主性之間有一定平衡的那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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