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條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于投資保險和投資保證的鼓勵投資協議和換文》 (The Encouraging Investment A-greemendand Exchange of Note on Investment Insurance and Gurantee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U.S of America),是中美兩國達成的美國到中國投資的投資保險和保證的條約。中美兩國政府代表于 1980 年 10 月 30 日簽訂。條約內容附后。
這個條約討論的是美國人到中國投資的保險問題,不涉及到中國是否能到美國進行投資,以及由此帶來的問題。在這個條約中,還能體現中國主權的地方,在于美國的投資需要中國政府的批準。在這個條約中,顯然暗示,中國肯定會批準一些投資,并向投資者和保險者提供了承諾。至于中國是否能到美國投資,美國政府是否會提供一些承諾,則不在討論范圍之內。直到現在為止,中美還在談判投資協議,也就是說,還未簽訂新的投資協議,中國企業到美國投資,美國政府沒有作過任何承諾,也就是說,如果沒收,也沒有違背美國政府的對外承諾。這也是三一重工在美國的投資被美國總統奧巴馬沒收,三一重工只能在美國境內按照美國法律起訴奧巴馬, 不能訴之于兩國政府乃至國際社會的主要原因。這也是美國在中國有大量投資,而中國到美國投資很少的重要原因。雖然中國手里的外匯儲備高達4萬億美元,多得不知道如何使用,多得讓新任李總理抱怨是沉重的負擔,卻沒有辦法到美國投資。而美國到中國的所謂投資,不過是美國央行印制的美元,或者說中國政府買美國國債,美國政府借給美國資本家,實際還是中國政府提供的。但美國資本家卻使用中國政府提供的資金,到中國投資,控制了中國的大量經濟資源。使得美國人不再從事工業消費品生產,卻人均消費的產品是中國的5-10倍,而中國人生產了世界一半的工業消費品,平均人均消費還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大部分還是世界銀行定義的貧困戶。哈佛大學尼爾·佛格森教授總結為中國生產,美國消費的中美國。
蔣介石統治時代,中國和美國也簽訂了很多條約,在這些條約中,一般都對等地規定中美兩國的承諾,也就是說,從字面內容上來看,條約是絕對平等的,條約不平等的原因是兩國執行條約的條件嚴重不平等。例如,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規定,兩國的港口向對方的軍艦開放,問題是中國當時有限的海軍,連自保都談不上,那會將軍艦開過太平洋,開到美國的軍港?所以,這個條約是方便美國軍艦使用中國的軍事港口的,我們說它是不平等條約。 在這個條約中,規定中美雙方公民或企業法人都有同等權力,在對方國土進行各種經濟活動,包括投資活動,顯然由于雙方在經濟水平上的差異,導致同樣是不平等的。
蔣介石簽訂賣國條約,出賣國家主權,是寄希望于美國支持其反動統治,維護其反動統治,美國精英也確實為維護蔣介石反動統治出了大力。回顧歷史,自日本在珍珠港向美國不宣而戰后,美國為了拉住蔣介石一同對付日本,賣給或租借到中國的軍火2億多美元,僅相當于日本918入侵中國到日本進攻美國珍珠港期間,美國提供給日本軍火等軍事物資的十分之一。但是,在日本投降后,到蔣介石逃往臺灣前的幾年間,美國一共向蔣介石反動集團提供了55億美元軍火等物資,支持蔣介石圍剿共產黨,遠超美國對蔣介石政府抗日的支持。
80年后簽訂的第一個條約,連起碼的字面上的平等也不存在,更不用說內在本質上的不平等了。當時簽訂的這個不平等條約,也使后來的政府難以措手。這也是后來的中美雙邊投資協定直到現在都達不成協議的重要原因。
精英們為什么會、為什么敢如此肆無忌憚地出賣國家主權?人們更應關心其背后隱藏的秘密。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于投資保險和投資保證的鼓勵投資協議和換文》,摘自《重要的國際經濟條約》一書,本書主編為:吳煥寧教授。貴陽市:貴州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5,有法律網站提供了全文,參見:http://www.law-lib.com/lawhtm/1980/75951.htm
《協議》共 8 條,分以下幾個部分:①承保者和承保范圍;②代位求償
僅:③權利的轉讓;④所得補償貨幣的使用和兌換;⑤爭議的解決;⑥對等
原則。
第一條中規定,承保者是指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或其繼承機構,承保
范圍限于投資政治風險保險(包括再保險)或投資保證。
第二條規定協議只適用于經中國政府批準的項目或活動有關的投資的承
保范圍。
第三條規定承保者依據承保范圍向投資者支付賠款后,其獲得的任何財
產和權利應得到中國政府的承認,但其獲得的利益以投資者可享有的最大權
益為限。
第四條規定了在中國法律發生變動機禁止承保者在中國境內取得被保險
者的任何財產利益時,中國政府應允許投資者和承保者用適當的方式將上述
利益轉移給中國法律允許占有該利益的實體。
第五條規定承保者所獲款項在兌換和使用方面應不低于它們在投資者手
中時的待遇。可以由美國政府自由取得以償付其在中國境內的開支,也可轉
移給中國政府同意的任何個人或實體。
第六條現定如對該協議有關問題發生爭議時,兩國政府應盡可能談判解
決。如在提出談判后三個月內未能解決。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仲裁庭解決。仲
裁庭由來自兩國各一名仲裁員和來自第三國的仲裁庭庭長組成,根據國際公
法適用的原則和規定并根據多數票作出裁決。其裁決是最終的,并具有約束
力。
第七條規定了如系中國政府授權而在美國境內進行相應的風險承保時,
適用與本協議相等的條款。
第八條規定了協議的生效與終止。協議于中國政府復照之日起生效。協
議是無限期的,但如一國政府要求終止,則在另一國收到該要求之日起六個
月后終止。
在換文中,雙方又單獨對協議第二條作了具體明確的解釋,主要是確認
經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批準的項目或活動,即構成第二條中所規定的經中華
人民共和國政府批準的項目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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