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奧塞梯事件與北約東擴
俞力工
本月26日,俄羅斯政府正式承認南奧塞梯與阿布哈茲為獨立國家,并援引《聯合國憲章》、《國際法原則宣言》、《赫爾辛基最后文件》等國際文件,作為該國際承認的法理依據。
事后,西方發達國家一致對俄羅斯的“侵犯格魯吉亞的領土主權”行為加以譴責。此外,還指控俄羅斯將進一步并吞烏克蘭所屬的克里米亞加盟共和國(該地近60%人口為俄羅斯人)。
有趣的是,西方國家所謂的“侵犯格魯吉亞的領土主權”,也是依據俄羅斯援引的同樣國際條約。那么,純粹從法律角度觀察,究竟孰對孰錯呢?
就《聯合國憲章》而言,的確有“國家主權不容侵犯”的規定,但同一文書里,也作出了“人民自決”的主張。顯然,西方國家著眼的是“國家主權不容侵犯”,而俄羅斯在南奧塞梯與阿布哈茲問題上強調的是,該兩地人民具有“人民自決權”。
實際上,《聯合國憲章》里所涉及的“人民自決權”并非主張任何國家、地區的少數民族具有獨立權或分離權,而是指所有國家的人民具有選擇自己的政治、社會制度(譬如:共產主義或資本主義)的權利。作為聯合國創始國之一的俄羅斯,對該條文的內涵當然是非常清楚,如今突然曲解其原意,原因不外是仿效西方國家不顧國際法規定、肢解塞爾維亞、鼓勵科索沃獨立的伎倆,以其人之道還其之身罷了。就此意義,西方國家犯法在先,俄羅斯在后,而往后“國家主權不容侵犯”的國際法規定將可能成為空話一句。
《國際法原則宣言》、《赫爾辛基最后文件》這兩份國際文書產生于七十年代。其時,正值東西兩大陣營意識到武裝對壘、軍事競賽可能造成全球性災難之刻,因此兩大陣營通過法律手段,再次強調了“不干涉內政”、“禁止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保護人民與少數民族的基本人權”等原則。尤其是有關人權條款的擬定,明確約束任何國家當局通過軍事手段來阻擾少數民族的行政自治權利。
1999年,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在美國授意下,借口“前南斯拉夫當局對科索沃阿爾巴尼亞民族進行民族清洗、踐踏人權”,而對其進行軍事攻擊,并于本年初正式承認科索沃的獨立。西方國家自然知道此種干預內政、對主權國家使用武力、肢解其領土主權的行為有違國際法規定,因此就提出其軍事干預行動具有合乎人道主義的“合理性”。如今,俄羅斯當局也依樣畫葫蘆地以“格魯吉亞當局對南奧塞梯濫用武力”為借口,一方面對南奧塞梯與阿布哈茲提供人道主義的軍事保護,其后立即承認其獨立地位。
綜觀九十年代以來的國際事態發展,最為顯著的“時代特征”便是,以美國為首的西方集團處處借“人道干預”名義四下染指,由是形成一個以主觀判斷替代法律規定的混亂局面。如今,俄羅斯以牙還牙,自然讓人聯想到克里米亞也將成為下一個火爆爭端。
南奧塞梯與阿布哈茲事件固然引起西方主要國家當局的一致譴責,但其評論界卻相當客觀地質疑格魯吉亞一方所應擔負的責任。根據格魯吉亞總統薩卡什維利的辯解,8月7日深夜之對南奧塞梯發動軍事攻擊,理由是事前獲得“俄羅斯一方正調動150輛坦克車支援南奧塞梯”的情報。如今,經多方調查,發現該信息純屬子虛烏有。那么,究竟這是薩卡什維利制造謊言呢?還是他中了某一當局的圈套?或者,據此地若干知情人士的透露,薩卡什維利本人的精神狀態有問題,處理問題非但傾向于過激反應,甚至還不時需要藥物控制…。
除此之外,所謂“老歐洲”的主要國家,如德、法、意、荷、比、盧,早于本年4月就反對格魯吉亞與烏克蘭加入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原因是,格魯吉亞與烏克蘭均屬“危機四伏”地帶,在和平解決領土問題之前貿然加入北約組織,必定會給該組織帶來預見的危機。如今,由于格魯吉亞引火燒身,定然引起新加入北約組織的“新歐洲”國家的不安,同時也加劇它們對“老歐洲”的壓力(即刻允許烏克蘭與格魯吉亞加入北約并獲得軍事保護),但是,北約組織畢竟是個集體協防組織,一向嚴格要求成員國充分協商,不得擅自采取任何軍事冒險行動。而就這點,格魯吉亞的獨斷獨行,顯然是刺激了老成持重的“老歐洲”國家的敏感神經。因此即便烏克蘭所屬的克里米亞危在旦夕,似乎并不能加促該兩國加入北約組織的進程。有鑒于此,歐洲國家之間已浮現三大裂痕,一是俄羅斯與西方之間;一是歐洲聯盟內部。該發展無論從何角度觀察,都對歐洲的統合、整合進程極為不利。
從同一角度觀之,格魯吉亞向南奧塞迪發動攻擊事件與北約東擴之間的確存在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其最終目的除了削弱俄羅斯的實力與勢力范圍之外,還起作挑釁與引起爭端、制造危機情勢的作用。只要國際上“危機牌”再度高高亮起,必然會使美國的新保守派受益,而力主和平手段的奧巴馬則四面楚歌。
最近順道出現的熱門話題就是“冷戰是否死灰復燃?”筆者認為,如從1990年算起,美國自始至終就沒有按著結束冷戰的心,因此所謂“冷戰結束”不過是和平主義者的主觀愿望和乘勢追擊者混淆視聽的煙霧。
在國際上出現一片對俄羅斯譴責之聲的時刻,北京政府堅決地做出“和平解決”的主張。該立場,一是符合上述所有國際文書的精神,二是回避了對歐洲地區領土主權問題的口水戰。環顧全世界的領土糾紛,明明白白能夠分辨是非的案例幾乎是鳳毛麟角。以南奧塞梯、阿布哈茲、克里米亞為例,一經深入研究,便會發現任何爭執方都擁有一定程度的歷史和法理依據。在此情況下,第三國自然不便擅作主張,而應當堅守中立、非戰原則。200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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