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傅崐成主講,解析中國的更多收獲
②傅崐成在演講中展示了標有U形線的中國南海諸島位置圖
③對話嘉賓周雷
7月17日,廈門大學南海研究院院長、國家“千人計劃”特聘專家傅崐成做客第101期文匯講堂,主講《中國的南海堅持:世界的海洋法治》,從國際法和輿論的新視角解讀南海仲裁案。南京大學新聞傳播學院、中國南海研究協同創新中心雙聘研究員周雷擔任對話嘉賓。
嘉賓主講
為何南海仲裁案結果引起了海內外如此之大的關注?
主要原因是南海牽涉到諸多實際利益。空間利益、戰略利益以及民族國家精神利益之外,南海底層有未被開發的集聚的豐富魚類資源;科學家考察得出,在大陸邊上蘊含豐富的石油天然氣,大陸坡處有無污染的可燃資源冰晶甲烷,而這些都是各國向往之物。
國際仲裁庭12日公布的裁決,實質上暴露了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扭曲法律,圍堵中國、鉗制中國的企圖,妄圖以此影響中國的國際威望和形象。
我們要做的就是在適當的時間、適當的場合,透過我們中國人的智慧,把一些事情透明化、澄清化,讓世界了解我們,支持我們,攜手人類共同進步。
到底誰是贏家
所謂的仲裁結果出來后,西方媒體說菲律賓“大獲全勝”,但我個人看來,是中國人的勝利更明顯。我們仔細分析一下。
菲律賓“勝”在哪里?
第一,仲裁庭認為對本案有“強制”管轄權。
去年10月的中間裁決,庭長門薩、加納裔的法官,曾是聯合國海洋法法庭的第一任庭長,宣布仲裁庭自己有管轄權。事實上,在管轄權問題上,仲裁庭故意輕忽了 《公約》 第298條“例外的規定”。仲裁庭認為自己有強制管轄權,是依據 《公約》 第15部分第2節第288條規定:對管轄權存在與否存有疑問時,可以由法庭自行決定。所以仲裁庭自行決定了它有管轄權。但 《公約》298條明文規定,任何爭端只要“涉及”海洋劃界、領域主權、軍事沖突、歷史性權利,任何締約國就可書面聲明排除強制管轄。而南海仲裁明顯已“涉及”上述例外情況,因此任何強制訴訟或仲裁程序,均屬無效。《公約》 的例外設置,是由160多個國家和100多個國際組織經過9年時間協商擬定而成。大家清楚,在上述四種情況下,強制訴訟和準司法的仲裁程序均不會有效果,除非當事國同意。1977年,阿根廷和智利海上劃界起爭端,雙方同意提請英國女王裁決,結果出來后,雙方依然交火了,最后仍回到談判桌前。
第二,仲裁庭認為中國的南海U形線完全沒有法律依據。
我參加過近90場相關的會議,不斷會有外國學者問我:你們的U形線有什么法律依據? 我總會反問他們是否知道:1945年,美國杜魯門總統頒布了兩個總統令,一是宣告美國對其海岸一定距離之內水域的捕魚權,另一是宣告美國對其水深平均200米以內的大陸架范圍內擁有資源的鉆探、開發權,它們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他們回答不出。我說,其法律依據就是“合理性”。中國南海U形線的形成,與中國主張的南海歷史性權利一樣,都具有合理性。
第三,仲裁庭認為中國的歷史性權利已被 《公約》 吸收了。
仲裁庭認為,既然中國批準了 《公約》,就不能另外主張歷史性權利了。其實是仲裁庭缺乏對 《公約》 的認知。《公約》 不但沒有“合并條款”,且多處提到尊重歷史性權利。例如有關領海基線的劃定規定,對于海岸曲折、島嶼羅列的地區,可以劃直線基線,但應當尊重其他國家過去在此水域享有的權利。又比如 《公約》 有關領海劃界的規定,對于兩國領海重疊區域的劃界,應當以等距中線劃界,但如果涉及歷史性權利,也可以不依等距中線。又如,群島水域、群島國的定義等,強調歷史上它的政治經濟文化始終作為一個整體。這些都體現了 《公約》 對歷史性權利的尊重。
第四,仲裁庭認為南沙群島全部都不是“島”,只是“巖礁”。
根據 《公約》121條第一款規定,只要是一個天然形成的陸塊,四周環水,高潮時露出水面,就是一個廣義的島。但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者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就不能主張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仲裁員認為包括太平島在內,都沒有在自然條件下,形成一個穩定的人類社區聚落,所以不合乎《公約》 規定。這是仲裁員自己擴權的扭曲解釋。世界上絕大部分小島,都沒有自然形成人類聚落,難道很多小島擁有的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都是違法的? 其次,仲裁員不了解 《公約》有關島礁生存條件的規定,其本身具有極大彈性,南沙諸島如太平島、中業島、馬歡島、西鑰島等都曾有中國漁民的自然聚落,英國人、法國人、德國人都曾留有記錄。仲裁庭將所有南沙群島一概認定為巖礁,十分不合理。
第五,仲裁庭認為中國在南沙幾個巖礁建設的是“人工島”。
這顯然是菲律賓后面的老板美國所要的結果。按照 《公約》 規定,如果是人工島,只有直徑1000米的安全區。《公約》 第60條表明,人工島都是與人工設施、人工結構物有關的同一類東西。而中國在南沙群島做的不是人工島,只是在既有的、廣義的島的概念上,改善、擴大島嶼面積。在廣義的島上再怎么修改它,也不會使島降級,變得不是島。而作為島,它至少有12海里領海,別國只有無害通過權、軍艦要經過許可才可通過,通過時不能操練武器、不能起降飛機、不能捕魚、不能進行科學研究等。
第六,仲裁庭認為中國的島礁建設破壞了海洋環境。
仲裁庭作出這樣的結論是因為中國修了很長的跑道。事實上,菲律賓、馬來西亞、越南都已經在南沙群島竊占中國的島礁上修了很多飛機跑道、建筑物,甚至還有觀光旅社,難道他們的行為就不會破壞環境嗎? 相反,中國在環境保護方面是做得最到位的,經過縝密的海洋環境影響評估后,選擇危害最小的方式、手段進行。
第七,仲裁庭認為中國妨礙了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的“主權性權利”。
仲裁庭只提到中國妨礙了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的“主權性權利”,完全沒有提及菲律賓妨礙了中國專屬經濟區內的主權性權利。菲律賓不僅妨礙,還存在嚴重的人權侵害,通過不當的司法程序虐待、恐嚇中國的漁民。因為專屬經濟區重疊的原因,客觀來看,應該說雙方都有對另一方專屬經濟區的侵害或妨礙行為。重點應是談判劃界、解決爭端。
中國收獲在哪里?
該案從菲律賓的角度來看,確實是大獲全勝,但從中國的角度來看,我們收獲更多。
第一,向菲律賓一面倒的裁決結果,就是我們的大勝。
從以往的經驗看,如涉及敏感話題,法庭或仲裁庭多半會采取模棱兩可的說法。最明顯的例子,二戰后,印度宣布獨立,但版圖中還有三四個城市屬于葡萄牙殖民地,成了“飛地”。在殖民時期,英國允許葡萄牙人自由出入其殖民地,因為兩國同樣都是殖民主。印度獨立后,就百般阻撓葡萄牙人自由出入其原先的殖民地,于是后者就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最后法院裁決:葡萄牙作為主權國家,對于它的領土有權自由使用或出入;同時,印度也是一個主權國家,對其領土海港、道路,有權管理怎樣出入、使用。模糊的裁決一出,實際導致葡萄牙再也無法繼續使用這幾塊
“飛地”了。南海仲裁案也是一樣,為何結果相反? 有以下幾種可能:第一,仲裁庭背后有很大的財主或壓力,或是一個政治選擇。第二,在仲裁員心里,仍然有歐洲中心主義的思想,要把價值標準強加在別國。第三,仲裁庭可能也知道,任何模棱兩可的裁決,就等于間接幫助中國,仲裁庭不愿這樣做。第四,仲裁員所有工資均為菲律賓所支付。今天的偏頗裁決,給了我們全面批判它的機會。
第二,仲裁結果促使兩岸中國人民、海內外華人群體一致大團結。仲裁結果一出來,出現了前所未期的大團結局面,就連臺灣當局領導人都發表了和中國大陸一致的立場聲明。
第三,中國政府對于此案,自始表明“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我認為這里沒有所謂的“不執行”,我們一開始就是不接受仲裁請求,其次,不參與整個仲裁的程序,最后,也不承認仲裁出來的結果。另外,也請大家別再用“后仲裁時代”這個表達,有接受仲裁形成現況之嫌。
第四,中國未花一文錢,但主權、海疆、歷史性權利完整無缺。
因為菲律賓堅稱,此案只是請求解釋 《公約》 文義,不影響主權和劃界,不涉及軍事沖突,也不涉及歷史性權利。這是它的立案基礎,否則根本沒管轄機會。所以,如果涉及了,裁決就是無效的;如果不涉及,那我們的主權、海疆、歷史性權利就當然繼續存在。
第五,菲律賓所費不貲,但沒拿到任何可執行的權利。
2013年1月,菲律賓提交仲裁案后不久,一位部長被記者問及,裁決結果能否執行? 他說“不行,因為沒有執行力。”沒有執行力為何還要尋求裁決?為了在國際、國內宣傳上獲得好處! 所以,仲裁就是為了輿論戰、宣傳戰的好處。菲律賓阿基諾三世政府一直希望仲裁庭在此次總統大選之前做出裁決,因為柳井俊二組織的仲裁庭對菲必然有利。此前執政黨在大選中因為此案也屢屢獲得勝選。或許是仲裁庭“良心發現”,裁決結果硬被拖到了菲新政府上臺后才公布。
第六,中國人民的國際法知識科普成功。
南海仲裁案使得國人對國際法的認識得到了空前提高。最近很多人對國際法、海洋法都有所了解,不僅知道領
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的意思,還問道南沙群島是否可以用直線基線整個劃成一個群體? 還能指出國際法本身的一些缺陷。如果我們借助媒體把正確的法律常識傳播出去,13億人有同樣的理念和決心去堅持國際法的正確道路,這個力量任何人不可小覷。
所以,咱們中國人為人類國際法治作出貢獻的機會真的來了,只要我們堅持,我們就會改善國際法治的狀況。
南海的中國堅持
在南海,我們要堅持什么?
第一,我們要堅持國際法治,堅持主權平等原則。主權平等原則是二戰后人類達成的共識,聯合國采用的一國一票依循的就是主權平等原則。
第二,我們要堅持國家同意的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國際法院也有強制仲裁,但它規定:只有主權國家事先聲明愿意接受,國際法院才有強制管轄權。《公約》 確實設計了一個強制管轄程序,但它也開了一個后門,針對四類比較特殊敏感的案件,可以排除強制管轄。從中可看出人類的國際爭端解決機制正在進步,但還遠遠沒有接受未經同意的強制管轄。
第三,我們要堅決反對仲裁庭曲解《公約》,不接受扭曲解釋。根據裁決結果,仲裁庭似乎只看到了 《公約》 第288條,而對298條蓄意輕忽,這是不合法的。所有的法律都是前面寫原則,后面寫例外,而例外要優于原則規定。仲裁庭的這種錯誤做法破壞了條約的可預期性。
第四,我們要堅決反對片面付費、片面進行的仲裁程序。用濫訴手段形成現況,目的就是造成對方的不良形象。美國和菲律賓正是在耍這種陰謀。它們破壞國際司法的威信,浪費國際資源,特別是菲律賓納稅人的經費,更嚴重的錯誤是他們壓縮了國際談判的空間。
我們堅持我們應該堅持的,其實就是在改善國際社會,為國際法治做貢獻。我們不需要宣稱我們有多偉大,但我們要堅持把真相說清楚,在媒體人的努力下有效有利地把它傳播出去,中國就有可能取得最終的大勝利。
在加強傳播力度上,我們可以側重如下的法律原則。比如:
例外規定當然要優于原則規定;力促美國接受 《公約》,而非我們退出《公約》;結合更多的非群島國家主張其遠洋的群島水域,如印度、西班牙、葡萄牙、厄瓜多爾、智利、阿根廷、瑞典等,因為它比內水更溫和、禮讓,尊重他國的傳統捕魚權與海道通過權;將相關大量歷史材料翻譯成英文,傳播中國的歷史證據。
在“言傳”的同時,還不要忘記言行合一的行為規范,我們得在國內國外提升國人的美好形象。
U形線是溫和的“談判邀請”
在這次仲裁案中,有兩個觀念值得深入普及,即U形線和歷史性權利。
U形線的叫法英語不易有歧義
U形線通常被稱為九段線,是一個有待雙邊談判完成的海上重疊區域的疆界線,很多人把它翻譯成nine dash line,因為dash有沖刺之義,會誤導為中國人很草率地劃了九條線實線。所以,21年前,我就提出應稱之為“U-shaped line”。前年政府已將它改稱為斷續線。不過U形線英文翻譯比較不會引起誤會。
U形線有五個特色:第一,它是被分成幾段的不連續的斷續線。第二,每一段線都是按照陸地疆界線的劃法:一杠、一個括弧、中間一點劃成的,并非簡單一段實線。第三,在東南部分的某一段線上,還劃出了一條分叉線,將菲律賓與東馬來西亞之間的海域分開,所以它是一個國界線的概念,斷續表示“未定界”。第四,所劃每一段線,既不是抵著他國門口,也不是貼著自己的小島,而是在我們的小島礁和鄰國的大陸或大島的中間位置。第五,在最東北的段落,已經劃出南海海域,進入太平洋了。
是邀請對方談判的中間工作線
如果中國單純主張我國歷史性水域,那就不止U形線內部了,就可以劃到他國群島水域里面。當時菲律賓無群島水域,只有3海里領海,其余就是公海了。所以U形線是一個非常溫和的自我設線。是邀請對方來談判的中間工作線,在合同法里,它代表了談判的邀請,或要約的邀請。最終U形線是要進博物館的。但在沒有完成整個重疊區的衡平劃界以前,U形線是中國權力的自我限制,限制我國的武裝力量、巡邏、執法進入他國水域,比如菲律賓跟印尼的群島水域,但這不表示我的漁船或其他船機不能進入。
沒有U形線,菲律賓會失島和當被告
菲律賓如果否定這條溫和的U形線,將會受到更大的損失。
首先,沒有U形線,菲律賓有義務按照 《聯合國海洋法》 第51條規定,立刻跟中國談判。因為 《公約》 規定,對于鄰國在你的群島水域里的傳統捕魚權必須進行談判。
其次,如果中國政府對菲律賓片面不執行U形線,除了歷史捕魚權,菲律賓最北邊的巴丹群島也可以不是菲律賓領土。多年前我去過島上,居民語言、宗教、思想和文化,跟臺灣的蘭嶼、綠島上的原住民很像。最重要的是,1898年美西戰爭結束,西班牙割讓菲律賓群島給美國時,清楚地劃定北部界限是北緯20度,早把巴丹群島給切出菲律賓了。
第三,越南在南沙群島竊占的島礁,比中國、馬來西亞、菲律賓占的還多。如越南效仿提出仲裁起訴,被告一定也有菲律賓。中國立場還是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不會出錢的。而菲無法否認強制管轄權,那樣,菲律賓只好再出資,配合越南玩這個游戲。
中國的歷史性權利證據充分
歷史性權利來源于1951年的英挪漁業案判決
其實歷史性權利第一次在國際法庭里出現,是1949年提案、1951年裁判的英國對挪威的漁業糾紛案。挪威北邊海岸非常曲折,1943年挪威公布了國王命令,用一種直線基線的方法,把內水框起來,不準英國人到內水來。英國人在挪威北邊海岸捕魚受限便起訴,此案被送進了國際法院。最終判決同意了挪威的國王命令。第一,挪威人自古在此航行捕魚。第二,特殊地理條件,這里海岸曲折,不把它框成一個歷史性的水域就很難管理。
同理,中國的U形線劃定完全符合歷史性權利。第一,地理位置確實特別。第二,有關中國對南海的管轄,兩千年前 《漢書》 已有記載;一千年前已設官開治;600年前,鄭和七下西洋,每次都經過南海。21年前,我在臺灣寫 《南(中國)海法律地位之研究》 這本書,從《清史錄》 中歸納出有歷史證據的八種權利。實際上可能要多得多。
印尼、越南、美國均有中國歷史性權利的記載
有些國家聲稱他們過去從未聽說過中國劃U形線、有歷史性權利的主張,果真如此嗎?
有印尼國徽“印尼教育部審定合格”的中國歷史、地理教科書中,文字詳細記錄了中國擁有東沙、西沙、南沙,且地圖中還注明了U形線。
1958年,越南范文同總理正式發函給周恩來總理,在有國徽、國璽印的公文里,表示同意、尊重中國在1958年9月4號頒布的法令,實施12海里領海,適用于包括西沙南沙等中國領土。
1960年12月21日,在加州舊金山的軍事顧問團總部,正式發公文給在臺灣當局,主旨就是“請求許可登陸南沙群島”,這明白證明了美國一貫承認南沙群島是中國領土。
菲律賓克羅馬兄弟的先占11島礁和“悔過書”
菲律賓同樣主張“先占取得”南沙群島的主權。1956年,克羅馬兄弟航海時發現11個南沙島礁的“無主地”,回來報告菲政府之后取名叫Kalayaan Islands(卡拉延群島)。那年,臺灣當局聞訊后,立刻派海軍巡邏,并將其船長邀上船,責其寫下悔過書:“我知道南沙這些島礁是中國的領土,我保證以后再也不來了,若日后違背諾言,任由依法處置。”當時馬尼拉政府也公開聲明,此事是克羅馬兄弟的私人行為,不是國家行為,此事乃就此打住。
但如今菲律賓又不承認當初的承諾了,聲稱南沙這11個島礁是1956年他們“先占取得”的。
1999年,菲律賓坐灘仁愛礁,當時菲政府聲稱這是無意的“被迫擱淺”,會馬上拖走,結果一“坐”就是15年。如今菲又說當初是故意“坐灘”的,目的就是在仁愛礁上建一個堡壘。一個國家這樣不守信諾,心中還有國際法嗎?如果我們不堅持中國在南海的立場的話,這個世界會更好嗎?
最后,我們也要意識到,海洋劃界與領土主權糾紛的談判,更多的是外交藝術問題,希望兩岸中國人與全球華人,共同努力,為人類的國際法治做出貢獻!
嘉賓對話
西方媒體報道充滿選擇性“揭丑”
周雷:對南海仲裁案,從西方報刊跟蹤來看,16日 《紐約時報》 用整版報道了尼斯恐怖慘案,分事件聚焦、社論和民間回應,有知名國際觀察博客鏈接、事件延伸分析等,討論了恐怖事件與信息安全、情報部門疏漏、如何影響政治、歷史淵源與宗教關系等話題。對南海仲裁案的報道,一般作為“突發新聞”處理。該報14日對南海仲裁案的反應報道,用的是中國島礁建設破壞生態、中國人權狀況、中國在南海的野心、中國民間極端民族主義等角度。
《華盛頓郵報》用了一組文章,解釋中國在南海仲裁背后的各種“丑態”,有的直接將中國極端民族主義者粗制濫造的情緒短片鏈接貼在文章內部。因此,他們基本是以偏見態度選擇性揭丑,在我看來不足以構成值得重視的“輿情”,輿情在于揭示未萌的趨勢和暗流,而不是對泛濫訊息的總結。
“廢紙”是“菲紙”,勿低估實際效果
周雷:我覺得我們所見到的可能還比較片面,在南海問題上,眼界即世界,眼界有多大,世界有多大,South China Sea 中的Sea理解成See更合適,各方需開擴歷史和現實眼界。在國際政治、國際輿情中,表述權力、行使權力不靠大多數,靠的是真正在實際空間中展現出來的力量。同時,不戰而亂人之海,也是戰爭的另一種形式,圍繞主權的斗爭,可以不承認,但不要低估南海仲裁案的實際效果。
對于國內的報道,我覺得將“廢紙”說成“菲紙”更恰當,只是它國家內部流行的一種“政治貨幣”和“負資產”。首先,從歷史上看,菲隨時隨地都在妥協,當它面對的大國強大到一定程度時,它會和其他國家進行聯合。其次,中國在進行官方外交的同時,要給民間外交開放空間,推進中菲政府劃界爭端問題的解決。再者,我們普通的網民在表述時要懂得區分,菲律賓人和中國人一樣,有多元的個體,有多樣的表現形態。
國內法的一些原則在國際法中不能完全適用
周雷:通常我們不主張媒體討論影響法官的正常判斷。在南海仲裁案上,我們要求媒體廣泛宣傳,這樣的輿論戰是否會影響法官的判斷?
傅崐成:國際法不像國內法,已經設定了一個憲法領域,在上位階的憲法之下,法律層級分得很清楚,有各種不同的程序法,甚至有不同的裁判機構。國際法完全不同。今年3月,我去紐約大學演講時,一位教授表示,中國人不能因為覺得自己很有理由,就選擇站在法院的對立面,在法院還處于審判階段時,就已經在那里表示抗議。在我看來,雖然這些法理基本上是對的,但在本案中不是司法,是仲裁,是國際爭端上的一項有意的安排,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要采取一切和平的手段去應對。現在政府說對裁決不承認,不接受,因為知道其非法。這里面唯一的贏家就是美國的律師,他們所做的,叫做“法庭選購”,就是找出對自己最有利的地方、組織解決爭端。事實上,在中菲爭端里,兩國都不想打仗,想和平解決現代國際社會存在的一項主權爭端。我們不愿意選擇美國在尼加拉瓜布雷案中的處理方式,中途才退出程序。本案最后一定還是會回到和平談判,因為菲律賓人、全世界人都知道,仲裁庭是臨時組織,仲裁裁決沒有強制執行力。只能談判解決。
總之,在國際爭端解決上,國內法的一些原則是不能完全適用的。
中國的國際法有些領域有領先優勢
周雷:此案發生后,有人說中國人的國際法研究相對較弱,現狀如何?
傅崐成:其實中國的國際法研究,特別是國際海洋法的立法十分領先。美國一個專家曾在他的論文里提到,全世界關于水下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最先進的就是中國,截至目前仍是,比2001年才出現的 《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UNESCO)更好。該《公約》完全不敢規范水下文化遺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而中國不但敢提,還提得非常溫和、理性、合法。另外,比如大陸《中國海洋環境法》 的出現比臺灣地區早了18年。中國也是全世界第一個有對海洋海域使用管理完整立法的國家。我們的海洋法是領先的,只是很多國家不了解我們的優勢。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