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8月30日電 今天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反間諜法草案(即現行國家安全法修訂后的草案)。
審議中,許多委員提出,為了適應國家安全形勢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反間諜工作,將現行國家安全法修訂為反間諜法是十分必要的;同時,由于草案中對間諜、間諜行為的相關定義尚不夠明晰,且存在與刑法等其他法律的銜接和統一問題,建議特別重視特定用語、法律應用范疇的修改。
委員意見:注意特定術語和法律用語準確性
韓曉武委員說,建議進一步充實草案的內容,至少增加一章或數章,對反間諜法的適用對象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目前草案從架構和主要內容上看,更像一部管理法;因此,應從反間諜工作的實際出發,充實必要的內容,使其成為名符其實的反間諜法。
列席的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李江說,因為草案是在原來的國家安全法基礎上修改的,原來很多“國家安全工作”提法,現在變成了“反間諜工作”,建議在用語上更加注意準確性。特別是要看到,通過互聯網等新型傳媒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已是境內外間諜組織獲取我國家秘密的重要渠道。網上有些人是故意或被收買的,但也有一些人,是出于無知或者顯擺無意間過失泄密,所以應當明確公民和組織保守國家秘密的責任和承擔相應后果的法律責任,不給違法行為人以口實。
“比如說,我說我沒有泄露你們國家安全機關是怎么偵查破案的,我只是把殲-20、核潛艇的一些情況與軍迷討論,在網上發表了,我覺得這不屬于犯法。像這樣,如果用語不清楚,可能會給違法行為人以口實,所以把相關用語寫清楚很有必要。”李江認為。
董中原委員也提出,草案部分條款中使用的“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等用語,存在交叉使用的情形,不同條款分別采用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這三種表述相互間的關系不明確,如果不對該行為加以列舉,會導致執法以及履行職責上的極大不確定性。
委員意見:新形勢下 制定反間諜法應有新思路
鄭功成委員說,非常贊成將國家安全法修改為反間諜法,這是從總體國家安全觀來統籌國家安全法制建設的一個必要舉措,現在國家處在“成長的煩惱”中,要有更大、更好的國際環境,危及國家安全的風險也在增長并日益復雜化,所以把現行國家安全法專門改為專門的反間諜法,可以規范、進一步加強反間諜工作。
列席的全國人大代表賈春梅認為,對間諜罪的概念,現在草案中規定得不夠完善。原來按照刑法規定的范疇,間諜行為主要是指對軍事方面的竊聽、刺探和提供情報,也包括一些恐怖活動、危害國家利益的做法。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有的商家在利益的驅使下,不顧職業道德和法律的規定,安排特定的人員竊取對手的商業秘密,經濟間諜由此產生,并在以后的發展中會越來越多的出現,境外一些利益集團在華活動也越來越活躍,大量介入中國的經濟決策,近年來爆發的一系列跨國公司在中國的行賄案件,足以說明我們國家的企業利益和經濟安全已經受到了嚴重威脅。
她認為,上述提到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觸及的是我們國家經濟安全的軟肋,侵犯商業秘密罪已經無法擔此重任,應當借鑒其他一些國家的經驗,制定反間諜法的時候,把這些內容涵蓋進去。
劉振來委員也認為,這些年來,感覺間諜與過去相比不是少了,而是大大增多了。隨著高科技的發展,敵對勢力對我進行滲透破壞,從事間諜活動的手段、方法呈現出高智能化的傾向,現在傳統的辦法和一般的技術手段是難以發現、難以應對的?,F在敵對勢力發展間諜、收集情報,很多是經過網絡進行的,國內的一些間諜分子從敵對勢力手中得到的間諜器材科技含量是相當高的,一般人、一般手段難以識別和破解。面對這樣一種形勢,必須要加速培養一支高技術、高素質的反間諜人才隊伍。
因此,他建議在反間諜法的立法中,要重視提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能力、素質的問題,在法律當中應該有所表述。
原標題:審議反間諜法:間諜行為高智能化 法律應重新定義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