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日報8月26日消息,8月25日在北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國家安全部部長耿惠昌作了關于修訂國家安全法的說明,國家安全法名稱修改為反間諜法。
報道稱,本次修法大部分內容都是對現行條文在文字和細節上的微調,但草案第五條對原法的改動相對較大。在現行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的基礎上,該條將原文列舉的五種具體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刪去,而采用間諜行為的籠統定義。據介紹,這一修改是為了與刑法等有關法律銜接并有利于今后反間諜工作的開展。
現行國家安全法是1993年公布施行的。其第四條規定了五種具體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
本法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一)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四)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按照上述報道,這五種行為規定被刪去,采用間諜行為的籠統定義。其中,“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是極為嚴重的一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國內許多反共勢力,往往與國外反華反共勢力勾結,從事該項活動。反對這樣的行為,是保證社會主義國家不變色的重要工作。至于新法定義的間諜行為,是否還針對顛覆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做出相關規定,我們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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