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重點:明確公安、保密等機關的協作配合;部分強制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境外組織實施各種間諜行為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本次修法大部分內容都是對現行條文在文字和細節上的微調,但草案第五條對原法的改動相對較大。在現行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的基礎上,該條將原文列舉的五種具體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刪去,而采用間諜行為的籠統定義。據介紹,這一修改是為了與刑法等有關法律銜接并有利于今后反間諜工作的開展。此外,草案對現行國家安全法中與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1993年之后新修訂、制定的法律有關表述不一致的部分,也作了相應的文字修改。
8月25日在北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托,國家安全部部長耿惠昌在作關于修訂國家安全法的說明時指出,為了適應我國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反間諜工作,國家安全部以現行國家安全法為基礎,認真總結反間諜工作實踐經驗,起草了修訂草案,將國家安全法名稱修改為反間諜法。
據了解,現行國家安全法是1993年公布施行的。
耿惠昌表示,修訂現行國家安全法的總體考慮是,以現行國家安全法的內容為基礎,突出反間諜工作特點;總結反間諜工作的經驗,將實踐檢驗有效且反間諜工作確需的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注意與正在起草的法律協調一致。
耿惠昌介紹了修法的主要內容:
——將我國反間諜工作多年來堅持并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原則以法律形式加以確認,在草案中補充規定了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御、依法懲治的原則。
——考慮到反間諜工作的順利開展除了依靠國家安全機關履行職責外,還需要多部門的協作配合,草案在明確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主管機關的基礎上,規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關工作。
——將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反間諜工作需要采取的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草案規定:查驗中發現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責令其整改或者指導其整改,拒絕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對與間諜行為有關的工具、經費、場所、物資和其他財物,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或者明知是間諜活動的贓物而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的,由國家安全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國家安全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對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予以沒收或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為了與刑法等有關法律銜接并有利于今后反間諜工作的開展,草案在現行國家安全法的基礎上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外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在舊法中,國家安全機關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權力是由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屬于行政法規。根據2012年施行的行政強制法,上述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設定,因此國家安全機關停止實施了上述措施。
而此次修法中,為了確保反間諜工作順利開展,草案在四項條文中重新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可對特定情況下的特定物品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等強制措施。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