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讀者們應該記得2014年1月19日,河北冀州一名14歲女孩為幫她身為包工頭的父親討回90萬元工錢,跳樓身亡。消息傳出,輿論嘩然。到底是什么讓民工年年討薪甚至不惜走上絕路?《一個建筑商眼中的民工討薪問題》無論怎樣巧舌如簧,都否認不了非法轉包、層層墊資這一建筑業特色——也正是建筑業欠薪之源。
第一個推手——開發商
即使是開發商、承建商和勞務也會承認轉包問題和墊資問題。
工程開發第一個受益者是開發商,在今天的現實中,工程開發公司和工程建筑員工共同完成了工程的建設,但是開發商卻把工人與自己的關系推到了十萬八千里之外。工程賺錢了,他們是第一個也往往是最大的贏家,但是在這樣賺錢的工程里也不乏被欠薪的工人,當工人被欠薪的時候,他們卻能堂而皇之的說:工人欠薪與我們無關。“我不管你們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如果不信,那么他與欠薪是什么關系呢?用法律界定的勞動關系來解釋確實沒關系,但是我們看到欠薪根本不是某個個人或者某個公司的問題,欠薪機制是一個系統性的問題,如果說農民工欠薪開發商不是直接的策劃者,那么至少可以說:農民工欠薪的事情上,他是最原始的推動力量同時也是獲益者之一。
雖然有人跳出來叫囂,但把責任歸到他個人身上還真不準確。通過上面的分析,轉包制和層層墊資首先是資本自身發展的結果;是資本的代言人資本家階級共同參與推動的;所以開發商是與建筑商等一系列大小資本共同參與營造的瓜分工人(農民工)勞動成果的 “局”,這個局已經造成了嚴重的后果,而他們卻都拒絕為此承擔責任。
第二個推手——承建商
農民工在法律上是不與承建商直接產生勞動關系,值得說明的是現今的這種:承接建筑工程的單位卻沒有建筑工人的現狀并非從來就有,而是承建商幾經“甩包袱”的努力才得以實現的。你和工人好不容易“劃清了界限”,現在說“沒有關系”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是正是你的這只“甩包袱”的手,助推了農民工的欠薪。
上文已經說過,由于承建商只想用工人,而不像養工人,所以不用農民工的承建商基本上處于瀕臨滅絕的狀態。適者生存,剩下的除了業務精湛之外還有具備對付工人的“絕活”。他們手上抱著工程,不怕沒有勞務公司給他們找人,勞務公司主動墊資還要看承建商給不給你這個機會呢。所以承建商有足夠的機會選擇墊資多,要價便宜且能獨立應對工人討薪問題的勞務公司。而勞務公司處于相對被動的地位,要想獲得生存機會,一方面要能“攪動”資金可以先期投入,另一方面就是要能“處理”工人問題。
第三個推手——勞務公司
承建商,您面對的是有合法資質的施工隊伍嗎?
在農民工市場,存在“合法有資質的施工隊伍”嗎?事實上用“農民工”的勞務隊,幾乎都不是“合法”的勞務隊。我國允許建筑公司把勞務部分分包給“有資質”的建筑勞務公司,但是建筑勞務公司也是要和工人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的,農民工和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系,而主要部分仍應招聘自己的建筑工人,與工人形成正規的勞動合同關系。而現實中,建筑公司幾乎沒有正式的一線工人,而勞務公司本應是提供一小部分勞務工任務的,但是由于工人廉價、且不用負擔工人的社保等成本,所以大行其道,用工單位超額使用勞務工,壓根就不招收正式工人。農民工除了被迫當臨時工別無出路,但是他們卻承擔著正式工所起的作用。這就是絕大多數承建商所用的“合法”的、有“資質”的施工隊。這樣的施工隊是“合法”的嗎?如果說這也算合法,那么這樣的“合法”是工人的責任還是用工企業有意為之呢?
在這種情形下,用工單位還要求農民工承擔“質量風險”,以質量不達標為由拒絕支付工人工資。即使是正式工人,承擔質量、進度等風險的也應該是企業,何況是勞務工?企業對工人有考核選擇權,因何還要求工人承擔這些風險呢?
公司要自負盈虧,工人是按勞取酬。
我們姑且按照市場的規則來衡量農民工討薪問題,按照市場規則,公司要 “自負盈虧”而工人是“按勞取酬”。但是即使是這樣的市場原則,在我國的建筑市場也不能得到遵守,在農民工討薪的時候,由于公司經營管理的問題造成的“沒有合同”“考勤混亂”“ 對賬標準不一致”問題,公司居然要求工人擔負責任。試問誰的勞動合同是不經用人單位安排自己簽訂的?企業不做好考勤工作并及時與工人對賬,工人自己做了出工記錄,企業卻拿不出自己的用工記錄,這種情況下企業有什么資格嫌棄工人的記賬本“皺巴巴”的呢?但是在建筑業就是這樣,公司逃避責任不主動簽訂勞動合同,到有糾紛的時候轉而責怪工人。工人的工資是企業經營的基本開支,就像生產東西需要買設備一樣,用工人就要支付工人工資。可建筑業發展到今天這種地步,連這點兒基本的常識都要否認。必須確認: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經營風險是要企業自行承擔,工人在企業的組織管理下付出了勞動,不論勞動是否獲得預計的利潤,都應足額發放工人工資!工人討薪討的是應得的勞動報酬,而不是“工程款”。以沒有出足夠的工程量為由拒付工資的屬于違法行為。依據法律規定,假使用人單位把員工工資給了包工頭,而包工頭倦款潛逃的,勞務公司須再次給工人支付工資。即使上級公司拖欠勞務工程款,勞務也不能以此為借口拖欠工人工資!
第四個推手——包工頭
包工頭是誰培養的?包工頭們是什么貨色?
包工制度是在一種任由“勞動力販子”胡來的制度,到2003年溫總理幫助農民工討薪時矛盾已然非常尖銳,各地討薪沖突不斷。當時為了斷絕包工制引入了勞務分包制度,大意是要規范勞務分包市場,但是規范市場的前提是保留了這個市場。到今天這個制度已經實行了將近三十年時間,但是我們看到,包工頭并沒有消失,多層分包愈演愈烈,還衍生出了層層墊資的問題。這一切是什么原因呢?事實上,包工頭本身是勞務分包市場的產物,只要有一天允許勞動力當成商品一樣分包買賣,包工頭就會存在一天,他就是哪個做“勞動力買賣”的“勞動力販子”。勞務派遣制度的規范,僅僅使包工頭改變了存在的形式,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包工制度問題。那些所謂的“有資質”的勞務公司,不過是大包工頭的另一個面目,他們用著包工制的思維經營著“倒賣勞動力”的勾當,如何保證他們不倒賣資質,暗中掛靠呢?其本身就是對勞動者赤裸裸剝削。事實上,在建筑工地,那些大大小小的包工頭很多是拿著合法勞務公司倒手來的資質,私自攬工程。那么,有資質和沒有資質的包工頭們,不過是同一路貨色的大小版本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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