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1月1日和4日就太原警察暴行導致農民工周秀云死亡事件分別寫了兩個評論。如果說當時事件的詳細過程還不完全清晰,隨著有關媒體特別是中央電視臺1月6日《新聞6+1》節目和1月11日《面對面》節目之后,其事實過程更加清晰、確鑿,證明了原有的基本事實結論完全是正確的,同時太原公安局長也就該事件向全國媒體和受害人公開進行了道歉,唯一未做最后結論的就是周秀云尸檢結果。然而新華社1月16日報道和29日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卻推翻了已經基本事實清晰的該事件原因、過程及結果,由此引發整個媒體和網絡一片嘩然。譴責和聲討新華社和《焦點訪談》的聲音越來越高,但也有少數人竭力贊揚這兩篇報道,認為其“恢復了事實真相”,農民工被打及周秀云之死自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且把農民工稱之為“刁民”,是“素質低下”,周秀云為“潑婦”,是“撒潑在前,警察執法在后”。固然一個事件出現之后,不同立場、不同思維方法的人結論不同,但問題在于為什么會出現兩個國家媒體與之前多數媒體截然不同的報道呢?其本身就與新華社12月29日報道、中央電視臺1月6日《新聞6+1》節目和1月11日《面對面》節目也自相矛盾、自己抽自己耳光呢?后面這兩個報道不僅僅是社會上一部分人的見解,實質也是太原和中央某些官方人士對該事件的基本認識。如果按照這種認識定性處理整個事件,不可能真正做到公正執法,不可能真正依法治國,也不可能真正找到出現這次事件背后的真正根源,不可能真正總結經驗教訓,也不可能防止類似事件繼續發生。
一、兩個報道的要害問題是什么?
那么,新華社1月16日和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報道究竟錯在什么地方?筆者認為,其有兩個極其重要的要害問題。
第一個要害是回避和根本否認整個事件的直接原因是“討薪”問題
這兩個報道與以往報道的最主要區別是否認“討薪”的客觀事實,而單純界定在“治安糾紛所致”。它們的理由是直接引發事件的導因是幾個農民工要抄近路繞道回居住地,但未帶安全帽遭到保安阻止引發沖突。一是舉出負責王志友班組的工頭周理品的介紹,所欠工錢,之前已支付1.3萬元,當天上午又支付6000月,余下已約定15日全部兌付,所以不存在繼續“討薪”行為。二是標出工地地圖,說明農民工是要繞道回居住地。三是工地有規定不帶安全帽一律不準進入。由此否認該事件與“討薪”有任何關系,且完全由農民工違反戴安全帽的規定挑起的。筆者認為,這三個所謂“事實”根本不能推論出否認農民工“討薪”的客觀事實。一是周理品的說法說明“欠薪”仍是事實,且這個“約定”只是周單方面說法,并沒有得到農民工認可。農民工繼續留在太原唯一的目的就是“討薪”。二是工地地圖表明農民工從工地穿行并不比工地外近多少,任何正常人絕不會由此而與保安發出如此激烈的爭吵和沖突。三是農民工外出不可能帶安全帽。如果真是為了保障農民工安全,完全可以把保安室的安全帽暫借農民工,不也發生不了沖突嗎?但事實是保安既不借安全帽,也堅決不讓農民工進入工地。農民工指出當時工地已完全停工,保安自己進入工地就不帶安全帽,且農民工頭一天進工地也沒有帶安全帽。由此,保安以“帶安全帽”為由完全是借口,阻止進入工地“討薪”才是背后的+真正目的。《焦點訪談》為了說明工地有帶安全帽的規定,播放記者采訪過程中甚至加進了工地的廣播聲,被采訪的保安也帶著安全帽。記者采訪時工地時早已停工,怎么會有廣播聲呢?節目播放現場錄像時,保安本身就沒有帶安全帽,更沒有廣播聲。這不完全是《焦點訪談》造假嗎?同時要查明農民工進工地的直接原因究竟是什么,必須是沖突雙方的共同證言,而“焦點訪談》中只見保安一方的說法,而無農民工的證詞。畫面雖有王奎林,但播放的只是說工地當時已停工,不需要帶安全帽進入工地。并沒有承認只是因抄近路而要通過工地。而《面對面》節目主持人董倩采訪王奎林較詳細地敘述了沖突的具體原因就是因“討薪”而不準進入工地。《焦點訪談》沒有舉出任何事實反駁王奎林的敘述過程。
第二個要害是主觀認定派出所警察一介入沖突采取的任何行為都是正當“執法”行為,農民工的任何正當反抗都是阻撓“執法”,由此推論周秀云之死自身有不可推卸責任。
《焦點訪談》把整個事件逐步升級的原因表面上歸結為警察和農民工雙方,實質主要是歸結為農民工。在整個節目中,從警察一來到現場,就把警察所采取的任何行為都認為是正當“執法”,農民工的任何反抗都是阻撓“執法”。正因為農民工“阻撓執法”,所以才有農民工被戴上手銬帶回派出所,才有周秀云的“非正常死亡”,才有警察的“惡意的報復心理,知法犯法,對帶回派出所的王友志、李康等人進行毆打。”這是典型的顛倒黑白、混淆是非。我們先拋開整個事件起因是“討薪”還是“抄近路”,無論什么原因當保安和農民工發生肢體沖突后,保安招呼警察來。如果派出所警察來到現場真正是正常“執法”究竟應該怎樣做呢?最起碼一是要平息沖突,二是詢問沖突原因,對有嚴重過錯一方批評指正、甚至拘留。三是若一方繼續武力威脅,可采取強制措施,戴上手銬或帶回派出所。但即使從《焦點訪談》播放的全過程,也可以看出,派出所的四個警察整個過程完全不是執法,而是違法。正是警察的這種“違法”行為,才是導致整個矛盾升級和惡果的根本和唯一原因。
警察一到現場,片面聽取保安一面之詞后,就立即斷定農民工是“犯罪嫌疑人”,就態度極其蠻橫要求農民工拿出身份證。農民工譴責之,且馬上斷定其“妨礙執法”,馬上繼續“執法”,“其中一名警察揮手掃中了王奎林的面部”,且用手銬強行給農民工戴上帶到派出所。周秀云竭力阻撓,與警察撕扯在一起,又是“妨礙執法”,于是對周秀云也繼續“執法”,“突然用一個動作,致使周秀云躺倒在地上”。為了繼續掩蓋警察的粗暴行為,《焦點訪談》假惺惺地認為警察“執法”過程中也有不妥地方,如報道中輕描淡寫批評警察“簡單草率的認定”、“混亂中,有警察強行收走了一部拍視頻的手機。”(實際是沒收了11部手機,報道這里既沒有講清這一事實,更沒有對此給予任何譴責)甚至還假定說:“此時,如果回到派出所,警察文明執法、秉公辦案,當事人配合警方說明情況,事態仍不至于惡化。遺憾的是,雙方都已失去了理智。”但任何一個正常思維的人都可以看到,這里表面是譴責雙方,實質仍是主要譴責農民工,指責農民工不配合警方“執法”。且借一位所謂“現場圍觀的過路人”看到當時的情景說:“他(王友志)上車以后,周秀云就坐到警車開門的底板上,就是阻撓不讓警察走。警察過去讓她下車,她一直不下車,最后警察拽了一下她的胳膊。拽下來以后,(她)又帶頭撕扯那個警察。” 這不就赤裸裸地暴露《焦點訪談》完全是指責農民工“妨礙執法”而促使事態升級嗎?由此推論出出周秀云之死農民工特別是周秀云自己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嗎?這是典型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強盜邏輯。筆者讀到丑牛同志在王文軍踩住周秀云頭發的照片中把警察臂章的國徽符號改為納粹符號,也使筆者想起一切強權勢力、反對派和侵略者的荒謬邏輯。記得上世紀90年代,著名作家梁曉聲接待一個日本青年訪華團時,其中一日本青年談到侵華戰爭時說,日本人到中國的目的是建立“大東亞共榮圈”幫助中國人的,結果遭到中國人的襲擊殺害,自然日本人就得還手自衛,也殺中國人啦。這就是存在于部分日本人頭腦中頑固不化的強盜邏輯。美國對世界弱小國家實行霸權主義不也是這種邏輯嗎?此事件中明明是警察直接“違法”在先,農民工合理反抗在后,卻顛倒是非,把農民工反抗看作主因。這與日本人的邏輯有本質區別嗎?與中國歷代統治者殘酷鎮壓農民起義的邏輯有本質區別嗎?與美國霸權主義邏輯有本質區別呢?《焦點訪談》中甚至把警察在派出所繼續毆打農民工也看作是警察“惡意的報復心理”,言外之意是說,由于農民工“妨礙執法”,撕扯警察,所以才有警察報復心理,責任又歸結到農民工身上啦。事實是這樣嗎?即使農民工和周秀云順從警察所謂“執法”,被帶到派出所后,仍然會遭到嚴重的毆打。類似全國所謂“犯罪嫌疑人”被帶到警察機關遭到“刑訊逼供”的事例還少嗎?
關于周秀云死后的事情,《焦點訪談》節目最后只是簡單指出,周秀云送到醫院,醫生宣布“臨床死亡”即結束,而沒有報道派出所采取的處理該死亡事件的任何行為。任何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此后究竟應該怎樣“執法”,即首先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押,然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直至14日凌晨才知之被害人家屬死亡一事,并許諾賠償若干元私了此事,且派人盯梢和監控被害人家屬。這難道不是繼續“違法”嗎?12月20日那張照片網上瘋傳后,仍未引起太原執法部門的重視,個別警察甚至散布這張照片是假的。直至12月25日太原有關部門才遲遲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對王文軍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30日宣布逮捕。檢察院在確定哪些警察毆打農民工一事上竟然要求被害人辨認該派出所之外的其他100多名警察,這叫做“執法”嗎?當遭到受害人質疑后,個別檢察官卻解釋說:“我們辦案有程序,要有(真偽)比例。”法律有這樣的規定嗎?由此可以看出,周秀云死后的執法機關的一系列行為還在繼續“違法”。但是《焦點訪談》卻只字不提。這就是國家媒體對全國人民極其關注的這一焦點事件做出的“真相”的客觀報道嗎?這難道不是蒙騙全國人民嗎?這究竟是為什么?
二、兩個報道為什么要歪曲這兩個要害問題?
這兩個報道的出現,絕不僅僅是新聞記者和主持人的個人問題,正如本文開頭指出的,它實質是反映太原和中央某些官方的觀點。那么官方為什么要歪曲兩個要害問題?共產黨領導的兩個主流媒體為什么要做出如此荒謬的結論蒙騙全國人民呢?
第一,回避和否認中國當代大多數社會問題的最終經濟根源就是改革進程中的私有化和市場化。
周秀云事件是個別,但又是一般,它是整個中國目前社會矛盾逐漸激化的一個典型實例。“欠薪”、“討薪”現象的普遍化的根本原因就是改革開放以來私有化、市化場的改革方向。筆者在第一篇文章中已經詳細闡發之。從這個意義上說,周秀云之死的第一個罪魁禍首就是私有化、市場化。如果真正承認周秀云事件與“討薪”有直接關系,必然促使人們深入思考,為什么會出現“討薪”現象?由此促使人們對這種改革方向、改革路線可能的質疑和否定。這恰恰是當局最不愿意看到的結果。為達此目的,于是就千方百計割斷與“討薪”的內在聯系,把事件定性為純粹孤立的“治安糾紛”,且直接原因又歸結為農民工的法紀觀念上,而徹底撇清與企業的任何關系和責任。去年8月發生在江蘇昆山的爆炸事件歸根結底是錯誤的改革開放理論和路線的產物(見筆者拙文《昆山爆炸案深層次的根源究竟是什么?》)但是國家安監總局、主流媒體特別是國務院最終處理該事件時仍然只是定性為純粹的安全生產事件,與昆山扭曲的招商引資路線沒有任何關系。
第二,整個社會是非、美丑、善惡顛倒的又一個典型縮影。
矛盾是普遍的。人類社會最普遍的矛盾就是始終存在真理與謬誤、善良與丑惡的矛盾,但這種矛盾是具體的、有條件的。在階級社會里受階級立場、文化觀念、價值標準和思維方法等因素的制約。不同階級對同一社會現象的真假、是非、善惡的判斷標準和結論是不同的。如階級社會中,統治階級利用對生產資料的占有和權力剝削壓迫勞動人民就認為是天經地義的真理,其整個文化觀念的核心就是為這種統治壓迫剝削行為提供理論依據和思想支撐的。與此勞動人民從處在受剝削壓迫地位的立場出發,必然批判和反抗這種制度及其文化觀念。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嶄新的社會主義經濟和政治制度,社會主義文化逐漸占主導地位。因此在判斷社會的是非、善惡、美丑觀念和行為與舊社會發生了質的根本的變化。因此才有建國前三十年良好的社會風氣,才有電影《今天我休息》中的人民警察的形象,才有為了61個階級弟兄的階級情感。但是改革開放以來,整個社會風氣全變了、是非善惡美丑的標準全變了,導致對歷史和現實生活中的幾乎所有的事實真相和價值判斷都存在不同甚至根本對立的認識。中國當今社會愈演愈烈的官場腐敗就是整個社會風氣和是非善惡美丑標準徹底顛倒的集中和最高表現。就連一個極其簡單的普通民工被警察致死事件的客觀原因、過程的都存在如此對立的認識,恰恰就是整個社會是非善惡美丑標準徹底顛倒的一個重要的、典型的表現和縮影。就連社會聲望極高的《焦點訪談》在這一事件報道中也是非不清,黑白顛倒。聯想到上海楊佳案、內蒙古胡格吉勒圖案、薄熙來案,一些權力和執法部門連一些最基本的事實真相判斷都如此荒謬,談何“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三,上層建筑領域里部分領導權已經喪失。
毛澤東進北京之前,就開始憂慮黨和國家政權的變質變色問題。他晚年相當多精力、理論和實踐都放在如何防止這些問題的出現。本來他生前黨內變質變色的苗頭和傾向已經出現,個別領導權已經喪失,但當時全黨的警覺性相對較高,從總體上黨和國家的基本權力還掌握在無產階級革命者和人民手中。但伴隨著他的理論與實踐的徹底否定,其各種反馬克思主義、各種剝削階級文化如潘多拉盒子被打開一樣,迅速泛濫、蔓延開來。其最大的危害之一就是黨內大大小小的劉青山、張子善、赫魯曉夫、勃列日涅夫式的人物成批成批地出現。這些人外表上還是共產黨的各級領導,但其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徹頭徹尾剝削階級化了,立場和階級情感完全轉移到少數人的立場方面去了。這種狀況就是毛澤東早就擔心的黨變質、國變色問題,就是中國當代極其多的各級權力已經不掌握在馬克思主義者和人民手中。他們不是在替人民說話,為人民辦事,而是為少數人服務。太原警察如此暴行絕不單是王文軍個人問題,而是整個太原公檢法系統甚至太原政府的問題。最近山西和太原揭露的腐敗分子如此之多就說明了這些人掌握的權力徹底變質了。那么還沒有被揭露的那些人就敢保證不是變質分子嗎?從太原有關部門把周秀云事件與“討薪”完全割裂開來的行為本身就說明了他們的權力性質已經改變了,已經徹底站到人民的對立面了。《焦點訪談》節目做這樣的報道確實出乎大多數人的預料之外。但筆者堅信,這絕不是敬一丹和采訪記者的個人問題,其背后是掌握輿論工具的某些權力人物干預的結果。也就是這些權力人物掌握的意識形態領域的領導權已經不掌握在無產階級手中。這些人利用手中已有的權力,不是為大多數人根本利益服務,為公有制的經濟基礎服務,而是為代表少數暴富起來的人的利益服務,為私有制服務。這就是出現這兩個報道背后的政治根源。所有這些事實再一次證明了毛澤東晚年理論與實踐的無比正確性。
第四,扭曲、錯誤的“依法治國”理念導致的必然結果。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依法治國”的決議確實重要。但筆者希望人們思考這樣一個問題,為什么“依法治國”喊了三十年了,法律條文翻番增長,導致的結果卻是有法不依、知法犯法、執法犯法?甚至出現從中央到地方的相當多的主管政法和公檢法系統的領導者都變成了違法的腐敗者,這究竟是為什么?筆者認為,其中有兩個理論錯誤:第一是“法律至上”的形而上學思維方法,就是把“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萬能化,也就是把一切社會問題的最終根源歸結為法律不健全、法律執行不力,因此解決一切社會問題的靈丹妙藥就是“健全法律、完善法律,增強法律意識,強化法律執行力”。這是一種典型的違反唯物史觀社會基本矛盾原理的錯誤的思維方法。唯物史觀的社會基本矛盾原理認為,社會的基本構成是社會的生產力、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又區分為思想上層建筑和政治上層建筑。任何一個社會問題的出現和解決都不能離開其它各種社會因素,各種社會因素之間都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法律本身屬于政治上層建筑的一個組成部分,他同上層建筑的其它部分共同都要受經濟基礎的制約,同時也受思想上層建筑的影響。固然健全的社會主義法律法規對社會的積極作用極其之大,但它不是最終決定作用,更不是唯一作用。鼓吹“法律至上”思想既是形而上學,也是唯心史觀。第二是以超階級的“普適價值”為“依法治國”的理論依據。制定和執行任何法律內容都必須有理論依據,社會主義國家“依法治國”必須以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為理論依據。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律的本質就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代表不同階級利益的人制定的法律內容和對法律的執行力是根本不同的。只有真正具備為人民服務思想的權力者才能真正尊重社會主義的法律、執行法律。即使法律的內容是社會主義的,但由于立場和階級利益的變化,必然對社會主義的法律條文主觀地、選擇性地執行,有利于自己的就執行,不利的就不執行,甚至歪曲、篡改、錯誤解讀法律條文。被判死緩的腐敗分子原江蘇省建設廳廳長徐其耀在位時給其子一封信中說:“所有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都不是必須嚴格遵守的,確切地說,執行起來都是可以變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制訂者從沒想到要用這些來約束自己,而是想約束他人。但你要知道,這些不是人人都可以違反的。什么時候堅決遵守,什么時候偷偷違反,讓誰違反,要審勢而定,否則寬嚴皆誤。”這可以說是一切變質的權力者對待法律的共同態度。但就是這樣一個“法律階級性”的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最基本觀點,幾十年來領導人講話和重要文件中幾乎沒有出現過。這些人的“依法治國”的所謂理論依據實際就是否認階級觀點的“普適價值”的法學理論。以這次周秀云事件為例:如果警察來到現場真正從人民的利益出發執法的話,首先必須認真聽取矛盾雙方沖突的真實過程和原因,耐心做勸說工作,批評錯誤者,幫助困難者。有必要拿出手銬解決如此簡單的群眾之間的矛盾沖突嗎?但事實完全不是這樣。其顯然的出發點和立場就完全站在首先“違法”的工程部一方。這不是“執法”,而是“違法”,同時也就必然把把農民工反抗他們的所謂“執法”行為看作“妨礙執法”,進一步加重農民工的罪責,且繼續加重“執法”,由此導致矛盾繼續升級。如果不是那張照片被曝光,整個事件很有可能完全被掩蓋,那些致民工死亡的違法警察則受不到任何法律制裁,更不會有市公安局長向媒體和受害人道歉。我想此類事件全國一定有許多。這就是拿著人民血汗錢的國家執法部門的所謂“執法”行為。這種所謂的“執法”行為不僅不利于各種社會矛盾的解決,而且成為加劇矛盾激化的催化劑。因為他們的這種所謂“執法”實質是執他們頭腦中的代表少數人利益的“法”,是借“執法”為名行專政人民之實。而新華社和《焦點訪談》的所謂報道就是站在這些已經“違法”的工程部門和完全“違法”的警察的錯誤立場上為其辯護和開脫,且把罪責歸之于農民工身上,變相地不也是專人民的政嗎?
四中全會《決議》已經提出要以馬克思主義法學觀點指導“依法治國”,但筆者至今也沒有看到官方和主流媒體發表過一篇如何運用馬克思主義的法學觀點即階級觀點指導“依法治國”的講話和文章,仍然停留在空洞地、抽象地談論“增強法律意識”和強化“尊重法律和依法治國”的必要性。這樣下去,絲毫不能制止“違法”現象特別是權力者“違法”現象的繼續發生。講階級觀點,就必須講中國當代社會仍然存在階級和階級對立,仍然在經濟、政治、文化領域存在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條道路的斗爭,存在某些領域、部門資本主義復辟的客觀事實,就必須講兩個階級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根本對立的焦點和核心就是為什么人的問題,講領導者的世界觀改造即“斗私批修”問題。也就是必須回到毛澤東的繼續革命理論的軌道上來。沒有馬克思列寧主義和毛澤東思想的真正回歸,就不可能真正做到“依法治國”,周秀云之死事件還會繼續重演下去,類此《焦點訪談》這樣的中央和地方主流媒體還會繼續為當權者和執法機關所謂“執法”實則“違法”的行為繼續辯護和開脫,繼續直接間接把自己變為對人民專政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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