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有所獲是一個勞動者最基本的勞動權益,但自上世紀80年代中后期以來,拖欠工資現象的出現就開始沖擊這一勞動者的底線尊嚴。伴隨著社會和法治的進步,欠薪現象已經從其他行業幾近消失,但唯獨在建筑行業,欠薪依然以行業性現象存在著。
根據北大、清華、中山大學和香港理工大學與公益機構北京行在人間文化發展中心持續七年的深度調研,截至2013年底,82.6%的建筑工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80.1%的建筑工人無法按月結工資,高達53.4%的建筑工人在過去一年遭遇欠薪,經過討薪全額結算工資的比例僅為13.6%。更有超過10%的工人“全部工資款仍被拖欠”。
在建筑工人討薪所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和工會組織中,介入頻率最高的勞動監察職能部門,其介入有效性最高,但也僅為6.5%,其介入的無效性和不作為的比例則高達65.2%。勞動監察部門并沒有起到有效的監察作用。
建筑領域行業性的工資拖欠根源于建筑業不合理的用工制度、建筑行業規避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職能部門不作為以及工會系統沒有將建筑業農民工納入到工會組織之中。因此我們建議:
現行的建筑、地產領域層層分包、轉包、層層墊資,最終導致建筑工人的工資都被迫卷入房地產業的資本周轉,建筑勞務分包體制已經成為建筑業工資拖欠的根本病因。因此,住建部門必須改革現有的建筑業層層分包制度,采取正規用工方式,由施工企業直接雇用建筑工人。住建部須定期向公眾公開整改進度,接受政協委員、人大代表和公眾監督。
改革現有的農民工工資專項保證金制度。由現有“已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預留賬戶”,變更為“所有建設單位應強制建立農民工工資預留賬戶”,并向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問責人社部門,確實落實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建筑業工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與按月發放工資,責任在于人社部的監察工作不到位。人社部必須限期提出整改方案,每季度檢查和公布建筑企業是否為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和按照合同為勞動者繳納五險一金,并聯合公檢法部門,嚴厲打擊不按月足額發放工資和惡意欠薪等違法行為。人社部須接受公眾監督,以反腐的力度懲治各地區行政不作為公務員。落實勞動合同,落實按月足額發放工資。各省市區縣人社部門必須按月公布轄區內在建工地的勞動合同落實情況,并保證企業按月足額發放工資。
問責全國總工會,承擔起保障建筑業工人的勞動權益。工會必須承擔起組織工人、服務工人的職責,并針對建筑業農民工的特點,以行業性工會的形式將建筑業農民工吸納進會,壯大工人的集體力量,以健康的組織方式與建筑商或地產商展開集體協商,訂立集體勞動合同,保障建筑工人權益。全國總工會同樣必須接受公眾監督,定期公布建筑工人入會情況。▲(作者分別是清華大學中文系教授和香港理工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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