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底,我們開始走進工地,大規模接觸建筑工人。我們發現這些工人的處境比我們想象的還要糟糕。雖然新的《勞動合同法》已經頒布,但工地上幾乎所有建筑工人都沒有勞動合同。他們每天工作十幾個小時,勞動強度大,吃住條件差,更讓人難以置信的是他們竟然不能按月拿到工資,甚至辛辛苦苦一年下來連工資都拿不到。為了討工資跳樓、堵馬路、爬塔吊的事件時有發生,由此引起的悲劇也不絕于耳。我們不禁要問: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現象?為什么建筑行業的黑心經營者能夠凌駕于法律之上?
一般的看法認為,“黑心”包工頭是拖欠工資的罪魁禍首。理由是,建筑業要面臨更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所以只能采取更靈活的包工體制。然而,這種體制的出現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所以只要在市場的發展中不斷完善包工體制,問題就自然解決。
然而,我們的研究卻發現,很多情況下,包工頭自己也是個被“撈”的對象。包工頭真的是工資拖欠的源泉嗎?在包工頭被視為公“惡”的今天,為什么能一直存在呢?如果包工頭真的是行業的特色產物,那么,社會主義時期的建筑業又怎樣組織生產呢?進一步來看,包工頭在建筑行業中到底發揮什么作用?因此,我們需要回到具體的工地上,回到建筑行業的歷史發展中,找到建筑業拖欠工資的真正根源。
工地上的勞動體制
在當前中國,無論工地的所在地區、建筑類型以及資本性質如何,一線作業任務基本上都是由以包工頭為核心的農村包工隊承擔的。我們把這種建筑工地上大量使用農民工,并通過包工頭來管理其日常生產和再生產的現象視為分包勞動體制的一種類型。
層層分包是當前中國分包勞動體制的基本特徵。經過層層分包后,建筑工地上形成了一種臨時的金字塔式的等級管理體系。該金字塔以開發商(或市政項目中的政府)為最上層,建筑工人為最下層,中間涉及建設單位、勞務公司、包工隊、帶工隊等多層。最少的涉及四層,最多的可以超過十多層。
開發商位于整個分包體制的最上端,是整個建設項目的發起人,但它基本不參與實際的建設工作。建筑公司承接具體的建設項目后,只會部分參與管理工作,具體的生產任務往往分柝后進分包給其他建筑公司,后者再分包給專門的勞務公司或者單獨的包工隊。
然后,勞務公司或者包工頭一級,可能直接負責招募與管理一線工人,也可能進一步分柝工程,分包給規模更小的包工頭。最后,層層分包后,直接面對工人的包工頭或帶工就是建設項目的直接管理者。他們不但負責招募工人,而且在日常生產中全面負責制訂具體生產計畫制定、分派工作任務、監督勞動過程等等。另外,他們還要在勞動過程終結后,全面或部分的負責工資的結算。
生產條件決定了分包制?
很多學者和建筑行業從業人員認為,分包體制的實行是由建筑行業的生產條件所決定的。他們指出,建筑業的生產過程受到以下幾方面的制約:首先,工作安排在很受天氣的影響,有的工作還具有季節性,只能在特定的時間展開。其次,產品的生產周期長,容易受到整體經濟環境波動的影響。最后,建筑作業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工人的技藝,并且不同階段所需技藝不同,這就對不同工序之間的銜接以及不同工種的配合有很高要求。在他們看來,受上述生產條件的限制,建筑行業相對于制造業而言有更多的不確定性,這使得建筑行業的生產流程既無行標準化,也無法完全實現機械化,而是保留了大量的靈活勞動。因此,分包體制應運而生。
然而,建筑業的發展歷史表明,分包體制與建筑行業并不是相伴相生的。無論是在中國還是西方的建筑史上,分包體制都不是唯一的組織方式。以美國建筑史為例,在1789到1933年,90%的基礎設施都是以設計——施工——運行三位一體的方式展開的。在新中國50年的建筑史上,分包體制也曾兩度被廢除。廢除期間,建筑工人歸屬于特定的建筑公司,參與建造活動。因此,分包體制在建筑業中出現并非必然。事實上,建筑業分包體制的出現,是1980年代以來城市改革的伴生物。
社會主義時代的建筑工人
在計劃經濟時代的中國,為了彌補建設需求和正規勞動力供給之間的巨大差距,國家曾推廣過分包體制。這時的分包體制是作為一種應急機制出現的。
新中國成立之初,自1949年到1957年期間,城市的恢復重建工作急需投入大量的建筑業勞動力,遠遠超過正規勞動力的供給能力。于是,一是某些專業部門組織內部人員成立了建筑企業,以自營或內包的方式開展建設。二是國營企業使用自己的職工來進行建設,并自行負責建設用料和機械設備等。三是以軍隊和農民為主力,加上小部分私營企業的原有工匠,以及社會上的未就業人員,經改組重建后成了專業建筑公司。四是各地建筑工會組織社會上的未就業人員,成立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城鎮建筑合作社。
這一時期,建筑從業人員的隊伍迅速壯大。到1957年,建筑工人整體的數量則達到200多萬,其中33%的工人都成為固定工人,分布在國營或集體企業中,享受來自國家的勞動和社會保護。這時,建筑工人是以新中國的建設者的身分參到勞動的,建筑工人的勞動權益受到較好保護,雖然受當時經濟發展水平限制,工資較低,但是不存在拖欠問題,他們或者可以按月領取到國家的口糧補貼,或者可以按時拿到工資。
1958年到1962年期間,當正規企業的建設力量逐漸壯大之后,上述各類承包體制被當作資本主義的尾巴割掉了。這時,建筑項目由政府統一安排,納入每年固定資產投資的名下。1959年,包工制度廢除,工地甲方乙方被取消,計件工資制度也同時取消,工人按月領取固定的報酬。到了1962年,包工制度恢復,勞動定額管理制度也同步恢復。這一次的包工制度持續了八年,在1970年再度廢除。
當時,不但勞動力是非商品化的,勞資關系本身也帶著社會主義的色彩。一個國營企業的老工人向我們描述當時情況:
“首先有養老,將來可以發退休錢,但是沒有從工資里扣養老金這一說,當時沒有這個概念……然后看病的都有醫療保險,看病費全報銷……然后還有病假……冷了的時候就去培訓……學習技術,學習社會發展史……當時當工人,你慢慢再加上共產黨這點教育,加上技術運轉的工作,覺得那就幸福得不得了。比原來的生活就很高了,你覺得很知足。”
這個時期,干建筑非但不視為苦役,而且是受尊敬的技術類工作。
資本市場之下的建筑工人
今天包工制度的再次出現可以追溯到1980年代的改革。在新自由主義話語的主導下,效率超越保障成為國家的首要關心。建筑業作為具有市場盈利潛力的行業,成為改革的先鋒陣地。一系列市場改革舉措被引入建筑行業中:重組現有管理體制、開放建筑市場、允許國營企業自主經營、建立競價體制、提高管理技術等。
1980年,《建筑安裝工程包工合同條例》頒布實施,正式承認建筑企業與建設單位之間承包關系的合法性。體制改革首先作為試驗在少部分地方展開。
隨后,一系列官方文件的發布進一步認可了承包體制的合法性。1984年9月,國務院頒發《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提出要改革建筑安裝企業的用工制度,在建筑行業內全面推行建設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與工程招標承包制。同年11月,國家計委和建設部又聯合頒發《建筑工程招標暫行規定》,進一步承認競價體制,并鼓勵縮短競價時間,降低競價成本。從此,工程承包與分包經驗開始在全國推廣,限制勞動用工的內部承包制度開始在國營建筑企業中蔓延。
隨后,這些內部承包人開始從原企業中獨立出來,一方面利用原先積攢的社會資源承接建設項目,另一方面擺脫了勞動用工方面的限制,轉而雇用更加廉價的農村勞動力,成為最早一批的現代包工頭。與此同時,農村的一些帶工師傅也開始與這些內部承包人合作,帶著本村人外出做工,構成包工頭的另一個重要來源。
建筑體制的早期改革帶來了一些管理的問題,突出表現為建筑業市場中充斥大量沒有建筑資質的施工隊伍。1998年3月,第一部《建筑法》訂定,從施工許可證的獲得、從業資格審查、招標投標制度方面對從業規范做出更加細致的規定,為進入建筑行業設置了一系列的準入門檻。在該法的限制下,應市場需求而急劇膨脹的建筑企業在短時間內難以取得相應的資質,無法參與建設活動。這就給已經取得特定建筑資質的企業提供了尋租的機會,可以通過向沒有施工資質的包工頭提供掛靠來賺取利潤。行政執法和監督能力與法律脫節,使得自1990年代起,建筑業市場的不規范行為有增無減。
建筑行業的改革,在國營建筑企業內部帶來了雙重的分離,不僅有國營企業中普遍存在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而且在管理層和勞務層之間了進一步分離。現在的國有建筑企業只保留少數核心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而不再自行組織一線的施工隊伍。另一方面,包工頭利用傳統的社會關係從農村招募到大量的勞動力,進行具體施工。由此,包工隊成為建筑行業一線作業的基本組織形式。大量農村廉價勞動力在包工頭的帶領下涌入建筑業的勞動力市場,成為商品化的勞動力。
可見,分包體制并不是建筑行業中唯一可行的勞動體制。當代中國分包勞動體制的實踐與建筑行業的產品特徵、生產過程、勞動管理等也沒有明顯的關係。
工資拖欠的根源
通常認為“包工頭”的存在是建筑業農民工權益受損的主要原因。似乎只要廢除了包工頭,或者加強對包工頭的監管,建筑業拖欠民工工資一類的侵權問題就可以徹底得到解決。在工資拖欠問題上,大至整個國家,小至單個的建筑工人,都認定“黑心”包工頭是拖欠工資的罪魁禍首。
誠然,“黑心”包工頭是存在的,包工頭惡意拖欠和卷款潛逃的事件也時有發生,但這并不是造成建筑工人普遍被拖欠工資的主要原因。我們在調查中了解到,包工頭本人也經常被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建筑工人能不能順利拿到工資,關鍵并不在于包工頭會不會克扣工資,而在于他是否有能力墊付工資。提及拖欠問題,不但工人迫不及待的拿出當季的記工本和陳年的白條向我們訴說,許多包工頭也紛紛透露了自己多年被拖欠工程款的辛酸經歷。
既然包工頭不是拖欠工資的根源,那麼工資拖欠問題是怎樣發生的呢?事實上,一個建筑項目啟動與實施的過程,就是一個通過墊付工程款而逐級卷入資本的過程。包工頭一層的工資拖欠問題是從開發商開始,一級一級轉嫁下來的。下面我們以M開發商工地上的運行實踐為例來進一步說明,以下是兩個簡化的示意圖。
合約形式圖
墊付資本圖
從書面的合約形式看,開發商與建筑公司,建筑公司與分包商之間都有正式的契約關係,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筑公司與分包商之間通常會簽訂正規的承包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工程款的支付根據施工單位的工程進展,按一定的比例分期撥付。以M開發公司與L建筑公司簽訂的合同為例,地基部分建造完成后,M開發公司需要向L建筑公司支付地基部分工程款的75%。然后,主體架構建設完成后,M開發公司需支付主體架構工程款的65%。最后,粗裝修完成后,M開發公司再支付相應部分一定比例的資金。但在實際的施工過程中,直至L建筑公司墊資完成地下室的建設后,M開發公司才撥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款,施工期間不足的費用則由施工單位墊資。L建設的項目經理根據以往的經驗說,“M開發公司的資金比較雄厚,一般都能及時付款。”而在別的建設工程中,墊付資金往往數年都無法追回。
建筑公司和勞務公司之間也有正式的契約關係。勞務公司就是我們通常意義上的“二包”。與開發商給“大包”撥付工程款的方式類似,“大包”與“二包”在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方式也是依照工程進度按一定的比例支付。但實際運作中,“大包”通常按季度給“二包”撥款,施工費用的不足部分則由“二包”自己墊付。這時,“大包”就將墊付資金的壓力轉移到二包身上。作為“二包”往往需要預先墊付某些材料部分的工程款以及工人的生活費。
勞務公司與包工頭之間一般也簽訂書面的合同。勞務公司等到工程結束才與包工頭結清工程合同款,這樣包工頭就需要墊付工人日常的生活費,甚至當勞務公司拖欠工程款時,少數有實力講信譽的包工頭不得不墊付最后的工資。而當包工頭也無力墊付或者不愿墊付工人工資的時候,工資拖欠的問題就浮出水面了。
這樣,經過層層墊付后,建筑工地上就形成了一條長長的債務鏈。從開發商開始欠債,債務逐級下移,最終相當一部分落在直接跟建筑工打交道的一個個小包工頭身上。借助層層墊付的方式,開發商就逐級卷入了資本,在生產啟動的同時也完成了融資。
事實上,人工費佔生產成本的比例非常低。就造價標準而言,以全現澆結構住宅樓為例,人工費佔工程總成本的比例只有10%左右。我們訪問過北京西郊一個別墅項目的生產經理,他提供了一棟別墅的詳細造價表。該棟建筑面積400平米左右、市場價值上千萬的別墅,承包工程造價為76萬元,其中人工費用只有8萬元。
“包工頭不能取消”
當我們詢問從業多年的項目經理為什么不取消包工制度時,一個項目經理則直指資本運作的實質,“包工頭不能取消,因為包工頭作為建筑公司與工人之間的緩沖地帶十分重要。”在拖欠工資的問題上,包工頭作為工人追討工資的直接對象,經常背負著“黑心老板”的罪名,成為上一級建筑或承包公司逃避責任違規經營的替罪羔羊。
不但如此,靈活的用工制度,讓工人總是處于高度的流動狀態,使得看似正式的工作在實際的操作中非正式化了。建筑工人通常不會和建筑公司或者勞務公司發生直接的勞動關係,這些公司不與工人簽勞動合同,也就不需要承擔工人的養老問題、社保問題等,一切負擔都沒有了。層層分包的用工體制讓建筑企業不需要有固定工人,只要很少的管理和技術人員,企業可以根據工程的需要,隨時調整工人數量,實現靈活生產,大幅提高了生產效率,降低了成本。
不難看出,作為一種特殊的生產方式,分包勞動體制并不是建筑行業生產條件的必然產物,而是國家發展模式轉變和資本積累不斷深入的結果。分包勞動體制同時融合了鄉村社會關係和工業化社會的資本積累形式。一方面,在市場化與城市化的雙重轉型過程中,農民工對鄉村社會關係的庇護有一定的需求,使得分包勞動體制成為可能。另一方面,在分包勞動體制之下,資本通過下放責任、卷入資本、削減抗爭勢力等方式利用分包勞動體制加以利用,既實現了靈活積累,也將勞動關系遮蔽在人際關係之中。分包勞動體制的存在,使得今天的建筑工人事實上進入到一個資本主導的生產關係的同時,他們的勞動關系卻被一層一層地遮蔽,最終陷入到勞動關系缺失的困境中。
房地產和建筑這個“無本生利”的行業,正是以侵害和犧牲一個個建筑工人的基本勞動權益為前提的。千千萬萬建筑工人的勞動,在短短的十數年里為富人創造了宮殿,制造了胡潤房地產富豪榜的奇跡,他們自身卻被帶入一個甚至連工資都沒有保障的悲慘世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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