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眾矚目的瀏陽荷花街道政府工作人員廖勇入室打人事件,終于迎來了處理結果。據湖南瀏陽市紀委監委當日通報,對這件事的定性是“廖勇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
搞行政的人都知道,任何案件都要強調“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這里的核心是“定性”,“事實”和“證據”都為“定性”服務,“定性”以后才是“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等下一步的問題。
但是,瀏陽市紀委監委對于廖勇打人案件的定性卻存在語焉不詳、含糊其辭之嫌。據媒體報道,瀏陽市紀委監委的通報稱,“廖勇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這里我們要問,廖勇其人的行為究竟是“違規”“違紀”還是“違法”?須知,這完全是兩類性質不同的問題。如果廖某人的行為屬于違紀,則處理只在黨紀政紀范圍;如果還涉嫌“違法”,則越過了黨紀政紀的范圍,就必須繩之以法了,二者有著本著的不同,豈可混為一談!
不客氣地說,見諸于公開報道的瀏陽市紀委監委的處理意見恰恰在這個關鍵問題上采取了鴕鳥政策,在一句含混不清的“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之后,具體的處理意見就是什么給予廖勇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由管理崗九級降為管理崗十級等。看起來好像很下殺手一般,其實還是把廖某人留在了行政隊伍中,依然是政府工作人員,只不過崗位上降了一等而已,說不定工資還是保持原來的水平。
對此,筆者感到十分不解,就廖某人行為所造成的惡劣影響而言,這樣的人還能留在執政隊伍中嗎?就其打人行為的惡劣性狀而言,這樣的人還堪當政府的工作人員嗎?像筆者這樣年齡的人,過去都習慣于把政府工作人員稱呼為“國家干部”,就這樣的人,還陪當一個國家干部嗎?
不客氣地說,廖某這樣的人不但不配共產黨員的稱號,同樣也不配政府干部的身份,理應將其清除出去,執政隊伍中不該有這樣的人存在。遺憾的是,廖某打人事件造成如此惡劣的影響,嚴重干擾破壞了抗疫大局,湖南瀏陽市的處理居然是還把此人留在了基層政府機構之內,這未免令人扼腕,也難免讓人認為還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相關的處理自然也缺乏說服力、公信力。真誠希望瀏陽市有關部門不會到此為止,能進一步深入思考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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