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認為草民的這個標題是錯誤的,哪“依法治國”的根據就沒有了。老早就有規定,黨也只能依《憲法》執政,任何個人、集團、企事業單位和各階層都必須服從于《憲法》??上?,在改革開放以來的30幾年間,嚴重違憲的事情發生得太多太多了,所以必須進行嚴肅認真的反思,掃清依法治國道路上的一切障礙,以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而決不能說一套,做一套,冷了人民群眾的心。
《憲法》明確指出:“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斗爭和其他形式的斗爭以后,終于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鑒此,我們有必要質疑,改革開放以來的私有經濟的發展是否過度了,人剝削人的現象是否又回來了,貧富差距是否太大,引起了人民群眾對共同富裕的懷疑和信心的動搖了,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是否真正得到鞏固和發展了。不回答這些重大的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不澄清一些大是大非的問題,是會有損于《憲法》的尊嚴,有損于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的。
《憲法》指出:“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很顯然,依據《憲法》之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的,社會主義中國的一切權力是屬于人民的。但是,事實并非如此。從號召“解放思想”的那一刻起,直到現在,就是有不少名人學者拉大旗作虎皮,所發出的反社會主義制度的聲音不絕于耳,塵囂塵上,“精英治國論”從根本上否定了人民的權力和權利。下面得談談具體的了。
《憲法》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借改革之名,行搶奪社會主義公有財產之實的事情有沒有發生過呢?欠人民的賬,不管舊賬新賬,總歸是得清算的。依法治國的首仗,當是打掉侵吞了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的那些人。切不可把人民當傻子,人民決不會認為現在的成就是從廢墟上創造成功的,幾千萬的下崗工人就是證人,像我一樣的農村草民就是證人。不清舊賬,難以服眾。
《憲法》提出:“ 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據此,我們有理由理直氣壯地批駁散布“愛國賊”謬論的極右分子,政府也應當理直氣壯地整頓以“宗教信仰自由”為幌子,無度發展壯大教徒隊伍,把教事活動弄成賺錢的行當,或者宣揚封建迷信等等的違規行為。提倡“五愛”和進行“六個主義”教育,于一個社會主義國家來說是十分重要的;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也一樣的重要。而恰恰就是這一關鍵重要點,被嚴重地忽視、擱置、名存實亡了。不知道有多少共產黨員忘記了入黨時宣誓的內容,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的老百姓,有的甚至還不如普通老百姓,從而玷污了“共產黨員”的光榮稱號。更為奇特的是,有些共產黨員反對起了共產黨,嘲笑起了共產主義,以為那只是烏托邦罷了。實際上,不講、不堅持共產主義信仰的共產黨員不是真正的共產黨員,應當從共產黨內部清除出去,以純潔共產黨的隊伍,使人民重新信任并心向共產黨。社會主義革命和經濟建設的終極目的,是讓人民共同富裕,因為共產黨的宗旨就是為人民服務,而不是為人民幣服務。
寫在《憲法》上的條款都能違背,說明黨內外的“偽改革家”們的膽子實屬夠大,依法治國如果不治治他們,國也是一定治不好的。依法治國,在草民看來并非新鮮事,并不像那些法律黨精英們所呼吁、叫喚了許久的國家應當以法治之,好像社會主義中國從來就沒有法律,所以只有“人治”,而沒有“法治”。追溯到上世紀的1954年,毛澤東主席親自組織、領導,在杭州起草新中國的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當時,有的領導同志還不明白,以為有了毛澤東思想就夠了;還有的領導同志認為《憲法》應定名為《毛澤東憲法》。對此種種,毛主席都作了一一解答。正因為有了保障人民群眾利益的《憲法》,人民群眾的國家主人翁地位穩固了,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積極性也就充分地調動起來了。說毛主席“專制”、“獨裁”,即所謂的搞“人治”,依據何在?呼“人民萬歲”的黨和國家最高領導人會搞“人治”嚒?在改革開放開始后,由于意識形態領域的混亂,貪腐干部的層出不窮,人民群眾地位的嚴重下降,才被法律黨精英們找到了口實,從西方世界撿來了屬于資本主義的那件件套套,而且一邊搖旗一邊吶喊。他們不好對著現政權胡說八道,于是將矛頭對準了遠去的新中國前三十年,造謠生非,妖言惑眾,以求實現他們的政治目的。他們并不是不知道,自從上世紀80年代始,中國的《憲法》幾經修改,一部又一部的下位法相繼產生,至今已可堆積成山。立法是一回事,執法卻又是一回事,“縣官不如現管”的現象才不斷地出現?!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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