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一詞過去曾被廣泛使用,并且在使用過程中也無需進行概念的界定,且似乎人們都能理解的詞。“人民”之所以能被廣泛的使用,那是因為這是在一個屬于人民的時代。然后,這些年來,“人民”一詞不僅存在爭議,而且還被人質疑,“人民”一詞也被用得越來越少了。“人民”遭爭議和質疑,無非來自兩個方面:一是來自人民內部的分化,是一部分人為一己私利背離了人民,并正在走向人民的反面,并且需要通過顛覆“人民”來欺騙和控制人民。一是來自人民外部敵對勢力的進攻,他們要通過否定“人民”來分化和瓦解人民,從而剝奪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因此,他們千方百計要顛覆“人民”,最終就是要顛覆人民。
首先是在概念上剝離“人民”與人民的對應關系。他們找到了一個新詞來替代“人民”,這就是“公民”。由此產生了屬于兩個不同范疇的概念。“人民”一詞自古就有,近現代“人民”被冠以政治范疇,政治與政權緊密聯系,“人民當家作主”是人民時代所追求并一部分踐行了的政治目標。轉型接軌之后,經濟權利向社會開放,政治權力向少數人集中,發展生產力成為第一目標,剝削和壓迫人民變得可以容許,“人民當家做主”也降格為次要目標予以架空。于是引入“公民”概念。公民”是法律的范疇,法律為政治服務的。“公民”的范圍要大于“人民”,因為它包含了“人民”所代表的絕大數人,和反人民的極少數人。可見,用“公民”可以模糊人們的社會政治地位,可以掩蓋階級矛盾,模糊階級概念和日益加劇的階級差距,直接為否定客觀存在的“階級斗爭”提供理論和法理依據。
其次,是在政治上去“人民”化。政治上的去“人民”化,不僅去“人民”的概念,還在行動上去人民化。在很多法律條文中、政治文本中少用或不用“人民”一詞,進而用“公民”加以代替。在行動上一是組織脫離,這是混進人民內部或是人民內部中的蛻變分子與人民進行切割,如“為黨說話還是為人民說話”就是典型的例子,就是把黨和人民的關系從組織上、政治基礎上進行切割。二是不為人民服務,而轉為為資本服務,并從法律上顛覆“為人民服務”。典型的例子如“濟南審判”中檢方所說的:“根據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即構成受賄罪,這個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既可以是合法利益,也可以是非法利益,不要求必須是為對方謀取非法利益才構成受賄。”就是“為人民服務”就是為他人服務,這從法律上宣告了“為人民服務”為非法。
再次,在文化上顛覆“人民”。淡化對“人民”的認識,轉移對“人民”的認知,消除對“人民”的情感。指責“人民”為政治標簽和階級標簽,質疑“代表工人和農民的言行就是在代表人民的利益”。“同志”本是人民內部的廣泛稱呼,通過細分“同志”不見了,通過代稱消弱了“人民”這個概念的影響力。一是以官位稱呼,如某局長、某書記等;二是以職位稱呼,如某老板、某經理等;三是以從事行業來稱呼,如保安、服務員、小姐等,甚至還有稱“打工的”、“掃地的”等;還有稱兄道弟甚至帶黑社會傾向的稱呼,如某老大、某某爺、某大哥等。這些稱呼,既反映了人與人之間的復雜關系,也是思想意識反映在文化方面的質變,和在認識上的混亂。
而最為根本的顛覆是在經濟上奪民權利、與民爭利。生產資料是權利的根本和基礎,因為公有制,人民掌握了生產資料,所以人民能當家作主。而私有化,占大多數的“人民”失去了生產資料,不僅失去了當家作主的權利,甚至還失去了工作崗位,淪為下崗失業群體。而少數掌握資本的“公民”,成為社會的坐上賓和剝削人民的主宰者。私有化還分化了人民,使人民內部產生了有差別的不同的利益群體,這讓“人民”這個整體千瘡百孔,零亂破碎,為對“人民”這個概念的質疑者、反對者找到了更多的理由。那些魚肉人民和敵視人民的人,更有機會,也加方便地與民爭利,在拆遷征地時也無需考慮“人民”利益,面對群體事件可以更多地動用虛偽法律掩蓋下的暴力工具,而無需考慮“人民”的意志。因為,那些被掠奪的對象已不是“人民”,至少已不是他們認為的“人民”了。
然而,“人民”這個概念可以被顛覆,但私有制下的階級依然存在,這個占大多數人口的階級群體還存在,正是他們在創造著社會財富,創造著人類歷史,推動著社會的進步,所以人民是顛覆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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