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家庭財產公示暫行條例》
(建議稿)
第一條 腐敗問題得不到有效地根治,亡黨亡國的危險就一刻也不能消除,達摩克利斯之劍就會永遠地懸在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的頭上。財產公示制度是克服和根治腐敗的重要舉措之一。根據我國社會目前的現實狀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負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國有企業、事業中負有行政管理職能機構中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需要公示的家庭財產,包括他們的父母、配偶、子、女、婿、媳及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的財產在內。
第四條 家庭財產公示的范圍:(1)現金、銀行存款及各種有價證券;(2)各金融和商務機構核發的消費證、卡;(3)房地產、汽車等動產、不動產;(4)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家具、電器、手表、收錄相機,以及字畫、古玩、金、銀、玉、飾等。
第五條 2014年6月30日為首次家庭財產公示日。今后每年的6月30日為國家工作人員家庭財產公示日。
第六條 2014年6月30日前,合法收入以外的家庭財產,可以秘密上交負責家庭財產公示的機構,即各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紀律檢查機關應當將這部分不合法的財產匯總后移交財政部門。
對于這些主動上交的不合法財產,國家采取特別寬大的政策,即不論其數額多少,均不當作犯罪違紀的財產,不追究責任;紀律檢查機關應當作秘密事項處理,不向其他任何機關和任何人透露,不影響公示人員今后的職務升遷。
第七條 家庭財產公示運作辦法。
正、副科長級別的國家工作人員向縣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申報公示;
正、副縣處長級別的國家工作人員向地、市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申報公示;
正、副廳局長級別的國家工作人員向省、市、自治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申報公示;
正、副省部級別的國家工作人員向中央紀律檢查機關申報公示;
中央和國家機關的正、副科長級別,正、副處長級別的國家工作人員向中央和國家部級機關紀律檢查機關申報公示,正、副廳局長級別的國家工作人員統一向中央直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申報公示。
第八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務委員、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中的正、副級別國家領導人的家庭財產,向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申報公示。
第九條 按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有雙重家庭關系的成員,其財產得選擇在職務級別較高的一方家庭申報公示。
第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庭財產于公示日在當地主要報刊進行公示,向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申報公示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庭財產,在人民日報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2014年6月30日家庭財產公示后,發現申報人員在公示前有轉移財產的或者瞞報、漏報的,均屬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瞞報、漏報及轉移財產折合人民幣達到一萬元的,撤銷其黨內外一切職務,降級為一般工作人員使用;達到五萬元的,以貪污罪論處,由檢察機關立案,追究刑事責任并加重處罰。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庭財產公示,是黨和國家反腐敗行動的重大決策,是黨和國家永遠立于不敗之地的重要保證。黨和國家號召全國各族人民、各民主黨派、各階層人士積極行動起來,行使監督權力,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幫助國家工作人員正確行使國家賦予的職權,把手中的權力完全用在為人民服務的事業上。
第十三條 2014年6月30日國家工作人員家庭財產公示后,凡屬人民群眾舉報、揭發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經檢察機關查實定案的,國家將查實定案金額的50%用來獎勵檢舉揭發人,獎勵金于查實定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支付(如需審判機關審理的案件,得在終審裁決之日起一個月內支付)
第十四條 檢舉揭發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的人員,屬于國家的功臣人員。各級黨的委員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對于檢舉揭發數額巨大并得到查實的,可以根據檢舉揭發人的工作能力,調整到更高一級的職位上。
第十五條 國家對檢舉揭發人給予特別保護,如果發現檢舉揭發人受到打擊報復的,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對打擊報復者從重處罰。
第十六條 各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要專門設立國家工作人員群眾監督舉報中心,配備專門人員,負責處理人民群眾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舉報查處工作。群眾監督舉報中心設立專門的對外服務電話,方便人民群眾的舉報監督。
第十七條 科員及以下級別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庭財產公示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根據本條例規定的原則制定。
第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家庭財產公示,每年進行一次。離退休前進行一次。
第十九條 各級紀律檢查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庭財產公示,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時間,提前三個月進行,由同級黨委的主要負責人抽調黨委辦、審計、檢察等部門的人員組成工作組,上級紀律檢查機關派人指導,檔案資料由黨委辦管理。
第二十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國家監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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