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在論述國家問題的時候,按照他的國家理論,把“國家”區分為“特殊”和“普遍”兩種含義。這里的“特殊”,指的是“政治國家”、“政治制度”或者“作為制度的國家”,也被稱為“特殊物”、“特殊性”或者“特殊環節”;這里的“普遍”,則指的是一般意義上的“國家”,也被稱為“普遍物”或者“普遍性”。
根據黑格爾的客觀唯心主義辯證法,“國家理念”在展開進程中具有“特殊”和“普遍”兩個環節,“政治國家”、“政治制度”或者“作為制度的國家”是“特殊”,“國家”則是“普遍”。
黑格爾所說的“政治國家”,實際上就是具體的政府;而他所說的“國家”,是比“政治國家”更廣泛的民族范圍的社會共同體,是“民族精神”在社會生活各方面表現的整體。
比如,我們中國,就是黑格爾所說的“國家”,即生活在同一塊土地上的社會共同體,也就是“普遍”或者“普遍物”;而中國政府,則是黑格爾所說的“政治國家”或者“作為制度的國家”,相對于“國家”來說,也就是“特殊”或者“特殊物”(在日常用語中,我們一般將中國和中國政府都通稱為國家)。
黑格爾的這一關于“國家”一詞具有兩種含義的觀點,今天仍能給我們以充滿辯證法的啟示。
在幾千年的歷史上,作為“普遍”的國家,也就是包含著“吾土吾民”的中國,始終存在,而作為“特殊”的國家,即歷朝歷代的政府,卻變遷不已。
如果在前一個意義上,愛國、愛國主義,可以說是完全應該、理所當然的;而在后一個意義上,那就要看這個“政治國家”的階級性質了。當它是剝削階級的國家、政府時,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還應該去愛它嗎?當它是人民自己的“政治國家”,是無產階級自己的政府時,對作為“普遍”的國家和作為“特殊”的國家的熱愛、忠誠,不就完全應當統一起來嗎?
可是,由于“國家”一詞的這種多義性,人們在日常語言中往往會把它們混淆起來,尤其是在有關國家、民族的探討、討論中,這種混淆更容易把人引上“雞同鴨講”的混亂,甚至鬧成一鍋粥。
特別要注意的是,有人正是利用這一點,或者在討論問題時搞混淆概念的詭辯,或者把一切對“政治國家”的所作所為有異議、不跟隨、具貳心的,都扣上“不愛國”、“漢奸”、“背叛民族”的帽子,進而公開舉起了資產階級民族主義和國家主義的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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