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個沒文化
劉先生一上來先作了背景的鋪墊,說“南方系媒體”用“文藝腔”在“含沙射影地想徹底否定重慶的做法”,“不能正確地判斷重慶模式的真正意義和價值”;而賀衛方則以“普世化”的法治精神,高屋建瓴地向重慶法律界表達了他的“道德判決”。
劉先生認定,賀衛方的“法治理想”其實“很可能只是賀教授自己的小圈子”的“法治理想”,“它與民眾和社會的法治理想是不同的”。什么是“賀衛方小圈子的法治理想”?什么又是“民眾和社會的法治理想”?我們帶著這兩個問題,先來看看劉先生是如何“拙劣誤讀”賀衛方的。
首先,劉先生提出:“賀衛方與南方系是一致的,即:故意把重慶的打黑除惡歪曲成'文革'。……文革是砸爛公檢法,群眾鬧革命。而當前重慶所作的一切,都在嚴格的法律框架內,按照公檢法的法律程序辦事”。問題來了:文革真的就是“砸爛公檢法”嗎?現在不“砸爛公檢法”就不是賀衛方說的“文革重演之感”了嗎?
這就是劉先生第一個“沒文化”的地方:賀衛方說的是“法治精神”,說的是“程序正義”;如果沒有“程序正義”,現在再怎么不“砸爛公檢法”,現在跟文革還是同一個本質;文革的“砸爛公檢法”和現在的“不分公檢法”確實是同個本質,那就是“人治”的本質。現在的“行政至上”和“運動式執法和司法”,同文革的“砸爛公檢法”只是“人治程度”的差別,不是“人治本質”的差別。
如果劉先生想說的是“現在只能這樣”,那我無話可說,可他說的是現在有所謂的“按照公檢法的法律程序辦事”。劉先生是外星人么?說這種話你自己信么?現實中的“程序不公”難道就是劉先生所說的“民眾和社會的法治理想”?我要提醒劉先生注意,我這里不是以“賀衛方小圈子的法治理想”來批評你,我是以你對現實的明顯和故意的誤讀來批評你。如果現實里沒有“程序不公”,賀衛方還用得著寫這封信嗎?你硬要說“現實好”我沒意見,我會尊重你自己對現實的立場。但現實存不存在“程序不公”是個“有沒有”的問題,不是個“好不好”的問題;不能因為你認為“現實好”,你就公然膽敢說現實里沒有“程序不公”。這就是劉先生第二個“沒文化”的地方。
其次,劉先生把賀衛方說的“當局發動群眾密告”,硬生生地定性為“他已經把自己與群眾對立起來,群眾對黑惡勢力堅決抵制、支持打擊的態度,……當群眾和政府走到一起,賀衛方們便要大力反對,……文強自己都沒有喊冤,賀教授又有什么證據替文強喊冤呢?”
這到底是“哪跟哪啊”?賀衛方批評的明明是“運動式執法和司法”及“程序不公”,怎么到了“文化評論人”那里,就變成了“與群眾對立”和“反對群眾和政府走到一起”了呢?群眾支持打黑除惡,政府就可以理所當然地一直“運動群眾”了嗎?如果“程序正義”被打了折扣,為什么就不能替文強或任何被告喊冤呢?“群眾運動”到底是劉先生的法治理想,還是劉先生認為的“民眾法治理想”,還是現實中那個真實存在的“民眾法治理想”呢?
再次,劉先生在暴露了自己對“程序正義”的糊涂認識之后,突然在李莊一案中的“證人出庭作證”問題上,說賀衛方誤導讀者、“故意裝作不知道”法律常識。劉先生援引了美國的“證人保護法”,說“為了讓證人出庭作證,政府以其他條件作為交換,所以,證人'出庭與否',的確'取決于他或她的意愿'”。劉先生還以此嘲笑說:“賀衛方先生如果連這個都不知道,還怎么做教授?”
在我看來,劉先生有意無意地曲解了美國“證人保護法”的含義。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是國際上通行的慣例,“證人保護法”的最終目的,只是為了保護證人安全以使其出庭作證;“政府提供的保護條件”的確會影響證人出庭作證的“意愿”,但不會影響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更重要的是,賀衛方依據的是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中的“法條”,不是美國“證人保護法”中的“法理”。中國的實際“法條”的確在“傳聞法則”、“非原始證人的作證資格”、“反詢問權”、“交叉詢問”、“證人資格豁免”、“證人保護”等方面,還可以根據“法理”進一步補充或完善。但以目前的“法條”,賀衛方說“請各位查一下刑事訴訟法,有沒有證人出庭與否取決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規則?”并沒有錯。劉先生對賀衛方的嘲笑反而表明自己對“法條”與“法理”的關系毫無認識,這是劉先生第三個“沒文化”的地方。
我在“人大常委無權修改代表法嗎?”一文中,曾批評過把“法理”當成“法條”來討論問題。令人感嘆的是,劉先生為了替現實辯護,也起用了把“法理”當成“法條”來討論問題做法,這說明,中國知識界在“混淆規范與實證”的問題上,已經到了何等不堪的地步。
2,六個強詞奪理
由于劉先生自己的“三個沒文化”,接下來他對賀衛方的另外六個方面的批評,就完全屬于強詞奪理、無中生有。
第一,劉先生說:“如果關起門來辦案、審理,賀衛方也許會說,那是獨斷專行;如果聽取很多法學專家的意見,與眾多法學專家討論,又被賀衛方說成是違背了審判獨立、程序正義,那么,到底應該關起門辦案,還是開門辦案?是否只是因為沒有咨詢賀衛方等'我們'的意見,就沒有了'程序正義'?”在這里,劉先生居然不懂“開門辦案”和“關門辦案”都可以沒有“程序正義”。
第二,劉先生說:“你有什么證據認定重慶的司法行為是'非法行為'?看看民眾對審判黑惡勢力的擁護,是否因為審判結果不合'你們'的意愿,就不符合你之所謂'我們'的法治理想?當賀教授在打黑除惡問題上,堅決地與民眾對立的時候,你的'我們',莫非是同黑惡勢力一伙的?換個好聽點的說法,是否那些被南方系美化成'民營企業家'的黑惡勢力首要人物,就是你的衣食父母?”在這里,賀衛方強調“治本之策是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正義的相關制度”,劉先生卻公然否定存在“非法手段打擊犯罪”和“為一些非法行為背書”的現實,并繼續莫名其妙地把“與民眾對立”及“同黑惡勢力一伙”強加于賀衛方,其拙劣已到了“欲加之罪”的地步。
第三,劉先生說:“賀教授將'司法鬧劇'的出現歸結為'目前的體制',他還是像南方系很多人一樣認為:只要是當前的體制,一切都是壞的。也許,賀教授所謂'我們'的法治理想,就是要改變'當前的體制',從而,黑惡勢力和他們的保護傘都能在你的程序正義之下,把實質正義拋到九霄云外?我曾經說過:黑社會就是資本主義的催生婆。賀教授是否要保護這個催生婆?”在這里,賀衛方“要改變當前的體制”也許是真的,但劉先生的“程序正義”保護“黑惡勢力”一說,實在只是又重復了自己的無知和野蠻,提“實質正義”就更是不知所云了。連“人治程度”與“人治本質”都分不清,連“有沒有”與“好不好”都分不清,連“法條”與“法理”都分不清,我們還能指望劉先生分清“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嗎?
第四,劉先生說:“凈化社會的觀念有什么不對?有什么危險?難道被黑社會搞得烏煙瘴氣才不危險?才是你說的'健康的社會'?才是你所說的'自由'?那么,民眾的自由又在哪里呢?按你所說,黑社會是否就是'人性的弱點',該讓老百姓容忍?”在這里,賀衛方批評政府“凈化社會的觀念”,指的是不能“重秩序輕自由”,不能“以黑制黑”,根本與“容忍黑社會”是兩回事。
第五,劉先生說:“我理解賀衛方的意思是說,重慶黑社會的嚴重程度,是王立軍局長等人'聲稱'出來的,實際上沒那么嚴重,所以重慶打黑屬于擴大化。……你高瞻遠矚地指出'白社會'出了嚴重的問題,難道你沒有看到重慶公檢法對自身內部的蛀蟲大力清理的成果嗎?如果你認為'白社會'出了嚴重的問題,你又何必像南方系一樣,替文強喊冤呢?難道你是希望'白社會'的問題始終存在下去,以符合'我們'的法治理想?”在這里,劉先生開始說胡話了,賀衛方從頭到尾強調的“程序正義”變成了什么“打黑屬于擴大化”,賀衛方說“白社會”有問題變成了“何必替文強喊冤”和“符合賀的的法治理想”。《中國不高興》里的“忽悠病”又在這發作了。
第六,劉先生說:“賀衛方教授太把自己當回事了,或者說,太把賀教授心儀的'我們'當回事了。賀衛方沒有資格、沒有證據可以得出重慶的打黑除惡是'非法'的結論。賀衛方把重慶打黑除惡稱為'以黑制黑',更是對國家法律的嚴重污蔑。”在這里,賀衛方說政府違反“程序正義”成了是“對國家法律的嚴重污蔑”,在劉先生看來,現實中存在的“程序不公”應該就是“對國家法律的嚴重歌頌”了吧?
3,簡短的結語:中國文化快崩潰了
我之所以不厭其煩地列舉劉仰先生上述這些“無聊細節”,目的只是為了印證我在“'”和“中國應該向日本學什么?”兩文里提出的觀點:中國文化已經快崩潰了,那些所謂的“文化人”已經只為了純粹的“立場”而不顧廉恥地蠻不講理了。你寫出這樣的文章來,人家一看就知道你有沒有文化;連你這樣的“文化人”都這么不講道理,你還指望誰相信你所捍衛的那些有權人真會講道理?
從“認理不認人”的角度講,如果當權者不斷有劉仰先生這樣不講道理的“文化人”出來辯護,中國的“程序正義”還能不是空想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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