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暉先生錯在何處?
最近欣賞了秦暉先生在2010年8月為《讀品》的所做的講座記錄,深刻感受到歷史研究中立場的重要。立場不同,即使面對相同地歷史材料也會給出截然相反的解釋。我們不妨耐心地看看秦暉先生的觀點,看他在歷史研究的掩護下是如何夾帶私貨的。
第一個觀點,當前要保護農民的土地利益不受侵害就必須實行土地私有化。
請大家注意,很多學問家都不會像秦暉先生這樣直白地指出土地私有化之路,他們甚至從古文經典中找尋優雅詞匯以避免談及“私有化”。甚至秦暉先生本人也并非無所顧忌,所以他指出,如果想要避免土地私有化所有可能造成的土地集中、農民失地,那就讓政府實行一個土地交易批準制度,得到批準的農民才能賣地,這樣土地私有化既保護了農民地權,又防止了農民失地,有什么行不通的?而那些口口聲聲要保護農民利益,卻連賦予農民地權都不愿做的人們,其動機就大有問題了。
以秦暉為代表的一類觀點認為,只要保證了農民自由、自愿進行土地交易的權利,當前的土地問題就可以解決了,而至于這種權利是否受到限制則可以暫且擱置。我們看到,秦暉的邏輯是:農民的土地受到侵占就是因為農民沒有不讓土地受到侵占的權利,所以解決問題的辦法就是“賦予”權利。再沒有比這種邏輯更為同義反復的了。試問:秦暉先生如何“賦予”農民權利,而又如何保證擁有權利的農民不繼續受到損害?秦暉先生大概并沒有思考過這一類問題,只是覺得政府可以“賦予”權利給農民,政府可以和農民簽訂“君子協議”,甚至將其光明磊落地寫在憲法之上。在秦暉看來,政府不僅可以遵守此等協議,而且為了防止農民失地,還可以合理地、利他地限制土地買賣。倘若政府違背諾言,繼續侵占農民土地,秦暉先生會說:我們的民主還不徹底啊。
秦暉先生忘了,“從來也沒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創造人類的幸福,全靠我們自己。”農民的權利不是靠外人“賦予”,而是靠農民作為一個階級在斗爭中爭取。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農村的去集體化過程,使農民在經濟上逐漸分化,不僅表現在地域之間,甚至表現在一村之內,導致農民一盤散沙,在土地糾紛中往往是單個農民去面對地方政府。內部分化的農民在與城市利益集團對立中處于劣勢,一端是各自為戰的農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干群關系緊張、缺少組織、缺乏團結,另一端是強大的城市體制內力量,彼此勾結、一榮俱榮。此時,單個農民往往不得不選擇極端手段來維護自身利益。如果不把農民組織起來,不使農民作為一個團結的階級具有戰斗力、談判力,任何權利都不會從天而降。秦暉先生那種“賦予”權利的辦法,是社會科學中所流行的“形式主義”,不去探究問題背后的根本矛盾,而只在表面問題上耍花槍,以為把問題換一種表述方式就是對問題的解決,恐怕要大錯特錯了。
與秦暉先生類似,還有一類觀點將農民的權利稱作“私權”或者“人權”。這類觀點比較保守,不支持土地私有化,只是強調農民的“私權”應該得到保障:土地可以不私有,但是農民應該具有不被征地的權利。這種權利是農民作為“人”的基本權利,不管所有制是怎樣的,這種權利都應該得到保障。
這類觀點看似比較容易接受,但是它把權利中“生產關系”的一面完全抽象掉了,以為權利只是與“人”相伴相生的自然概念,而非與“生產中的人”相伴相生的社會概念。權利不可能脫離一定的生產關系和階級關系而存在。如果一個人在生產關系中處于受剝削的地位,那么他的權利也很難得到保證。有人會拿西方資本主義民主國家說事,所謂“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可進”。但是想想看,首先,資本主義民主國家的工人、農民階級是經歷過長期階級斗爭才爭取到所謂“私權”;其次,工人、農民的“私權”得到保障,往往是資產階級內部黨派斗爭的結果,這時“私權”只是偶然性地“被保障”,而非掌握在工人、農民自己手中;再次,即使“私權”得到保障,面對諸如金融危機等重大問題,資本主義民主立即“空洞化”,工人、農民的“小私權”在金融資本的“大私權”面前立即成為次要問題,保障“大私權”成了危機之后的政策主流。
毛澤東同志認為,資本主義民主那一套都是假的。社會主義者不反對民主,不反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相反,社會主義者揭露資本主義生產關系中權利的傾向性、民主的虛假性,指出對權利的保護只有通過對生產關系的改造才能實現。我們當然樂見在既有生產關系下勞動者權利得到加強,但我們也隨時提防那種把“邊際改進”當作解決問題最終方案的傾向。
總的來看,秦暉先生以及關于“私權”的觀點,是在“去政治化”的語境中片面討論權利問題。從權利的社會屬性來說,它不可能是一個脫離生產關系和階級關系的概念,權利的“賦予”、制衡、演變不是立法者心潮澎湃的偶然舉動,更不是知識分子不切實際的構想設計,而是從斗爭中得來,是作為“實體”的矛盾運動的產物。恐怕作為大學問家的秦暉先生等人不會不明白這一點,正如汪暉所言,“去政治化”的實際目的在于“政治化”,一種不同于以往的“政治化”,新自由主義的“政治化”。知識分子不是站在工農的立場上為工農的利益出謀劃策,而是站在“自身理性”的立場上去構建“均衡”,勸強者從善,對弱者同情,而客觀上維護了強者與弱者、剝削者與被剝削者之間的社會關系。當秦暉先生質疑那些反對土地私有化的人們的動機時,他自己又是出于何種動機呢?
第二個觀點,傳統時期土地的集中程度并不像以往宣傳的那樣高,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之間的矛盾并不尖銳。主要矛盾是官民矛盾,而不是階級矛盾。
秦暉先生作為一名“職業歷史學家”,在談論現實問題時不去討論當前農業的生產方式(他或許對此并不關心),而要“以史為鑒”,說明在中國革命之前,土地私有并沒有導致土地的高度集中,以及地主和農民之間矛盾的尖銳化。所以,在他看來,現在若是土地私有化,有些人所擔心的土地集中問題是杞人憂天,而另一方面共產黨所領導的土地革命是越俎代庖。我們來看一看秦暉先生為證明土地的集中程度提供了什么樣的證據。
根據秦暉先生的計算,全國各地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數大概是0.53,并推算農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數只有0.26左右,“比現在要平均得多得多,已經達到了歐洲福利國家的那種水平。”
首先,大家知道,基尼系數本身是對土地分配的不平等程度的度量,是一個統計量,而并不代表土地問題的尖銳程度。0.53的基尼系數是否已經很高?它當然很高,甚至不知道是共產黨還是秦暉先生自己高估了土地集中程度。然而,我們需要看到,在人地矛盾突出的地方,小農經濟往往掙扎在生存的邊緣,人口壓力、較高的地租、傭工的低廉都迫使小農以不合理地比例種植經濟作物,通過家庭勞動、經營式勞動、雇傭勞動等各種方式增加收入以養活人口(Huang, 1985, 1990)。所以,即使我們閉上眼,和秦暉先生一道認為0.53不是個大數,那么我們也要睜開眼,明確指出:與這樣的土地集中程度相伴的,是大量艱難維持在生存邊緣的小農,國家剝削之、租地地主剝削之、經營式地主也剝削之,而土改為小農所釋放出的生存空間是可以想象的。秦暉先生拿0.53的基尼系數與我們對當前收入分配中0.5左右的基尼系數的體驗進行“通感”,這是毫無道理的。當前農村的收入分配和財產分配情況相當不平等,基尼系數很高,但是大多數農民都有途徑養活自己,而這些途徑在革命前的中國并不存在;換句話說,革命前農民對土地的依賴與當前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是不可同日而語的。
其次,大家注意,關于革命前農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數(0.26)是秦暉先生按照“數學方法”推算出來的,而個中所采用的假設,秦暉先生卻默爾不言。實際上,這里假設占有土地的多少與經營方式、種植品種、商業化程度、盈利能力、風險結構等無關,所以100畝地中100畝小麥,10畝地無非以同樣的方法種10畝小麥而已。黃宗智對20世紀30年代華北地區小農經濟的研究表明,規模較大的經營式農場通常能夠以更為合理地結構種植,而規模較小的家庭式通常往往會冒更大風險以異常的比例種植經濟作物以增加收入。同時,農業收入不是農民的唯一收入,地主(在村或不在村、租地或經營)以及富農還有財產性收入,包括地租、利息、商業利潤等。難道秦暉先生以為,地主占了100畝地,竟是自家人耕種的?難道頻臨破產的小農沒有欠賬?難道地主沒有與農村消費相關的商業性收入?大家不難明白,秦暉先生所用“數學方法”是何等精妙了。
再次,主要矛盾是階級矛盾,還是官民矛盾?秦暉先生認為是官民矛盾,因為其一,歷史上都是官逼民反,這是“規律”,其二,國民黨在抗戰時期加強了對農村的控制和搜刮。對此,已有不少人指出,國民黨的階級性質決定了“官民矛盾”的性質,這里就不再贅述。不過,秦暉先生是否想過,既然歷史一次次解決官民矛盾,又一次次出現官民矛盾,不解決深層次的階級矛盾,官民矛盾是其自身就能夠解決的嗎?
第三個觀點,共產黨進行土改是為了破壞農村原有的權力結構,進行戰爭動員,也為建國后的集體化做了準備,所以農民是被迫集體化的。
秦暉先生指出,共產黨在與國民黨的談判中,從來也沒有談過土地問題,沒有把土地問題作為討價還價的內容。關于這一點,我實在不明白秦暉先生的邏輯。我想其他讀者也不明白,為什么共產黨要犯“左派幼稚病”去誓死要求與地主階級利益息息相關的國民黨進行土改,只有這樣共產黨才是為農民的土地利益著想的。
秦暉先生還指出,土改文件中的核心是發動群眾,而不是分地。在這一點上,他已然不是在研究歷史,而是借歷史而言他了。共產黨發動群眾、打擊地主階級、進行土改、農民支持革命戰爭,這一過程中的政治立場是明確的;如果秦暉先生一定要把發動群眾與土改對立起來,把戰爭動員與農民利益對立起來,把土改時期的共產黨和農民對立起來,那我只有勸之好自為之了。
固然,土改過程不顧各地不同的經濟情況,以及集體化過程進行過快,造成了后果。但是錯誤在于具體步驟,還是在于土改和集體化本身?秦暉先生認為,農民是被迫集體化的,共產黨是不會為農民的利益著想的,甚至還給農村造成了巨大災難。一句話,共產黨是與農民對立的,就如同國民黨與農民對立一樣。秦暉指出,沒有捍衛私有產權,就不會有真正的集體主義,憑什么說雷曼兄弟是私有企業,而中國的一個生產隊就叫做集體經濟?
秦暉先生能夠做出這樣不著邊際的對比,其原因在于對農村的矛盾把握不清:在農村內部是貧苦農民與地主階級的矛盾,在農村外部是貧苦農民與城市官僚資產階級的矛盾。所以,農民受兩層剝削(或者更多),一方面是地主階級,另一方面是城市官僚資產階級。土改通過消滅地主階級而解決了農村的內部矛盾,集體化以及對整個經濟的社會主義改造“解決”了農村的外部矛盾——外部矛盾實際上并未徹底解決,城市仍然從農村攫取大量剩余,但是毛澤東時期對農村水利、醫療、教育等方面的支持有力地縮小了城鄉差距。在這種內外部矛盾都獲得一定程度解決的情況下,集體主義才是集體主義;否則,即使是擁有大量股東的雷曼兄弟,只要它存在于資本主義之中,為利潤而競爭,它也只是一個私有企業。反觀改革時期,農村不僅在內部“去集體化”,而且小農被迫加入市場競爭之中,即使集體經濟的某些殘余尚存,它也本質上已是小農生產,而不是集體經濟。至于秦暉先生所說,想要通過捍衛私有產權來達到“真正的集體主義”,其所設想的最多是一種“小團體主義”,一種不解決農村落后之根本問題的“形式主義”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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