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1982 和1993 年的兩次修憲(072)
(按:必須承認,以本人目前一點淺薄的法學知識,寫這樣一篇文章確實有些力不從心,但是,當聽到看到權勢階級對社會財富的掠奪攫取到了瘋狂猖獗、肆無忌憚的地步時,當耳聞目睹勞苦大眾被欺榨壓迫日甚一日、無以復加的地步時,我無論如何不能允許自己以任何借口懶惰拖延下去。法律已經成了統治者翻手為云、覆手為雨的遮羞布,必須使真相大白于天下。躊躇再三,還是決定將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寫下。算作拋磚引玉吧。
—— 不合群 )
一、從“全民所有”到“國家所有”,由“國營”到“國有”
1、在1975和1978兩部憲法中,關于生產資料所有制的表述內容相同: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階段主要有兩種。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第六條 “礦藏、水流,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資源,都屬于全民所有。”
而在1982年版的憲法中,前版第六條則被修改為“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九條)
這是對屬于“全民所有”的生產資料的第一次掠奪,內容主要是土地、礦產資源。
2、在1982年版的憲法中,尚保留了“國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這樣的表述,而在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中,修改為:“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國營企業”均改為“國有企業”
這是對屬于“全民所有”的生產資料的第二次掠奪,內容主要是工廠、企業。
在上述的兩次修憲中,法律的制定者玩弄了一個文字游戲。舊版憲法“國有經濟是全民所有制經濟”,表示二者的關系是“從物”與“主物”的關系,“從物”只是起輔助經濟效用的物,它的歸屬以“主物”的歸屬而定。但是,經過制定者“即”的表述,二者變為平等、平行的關系,“主物”的經濟效用不復存在;它事實上已經把歸屬權由“主物”轉移到了“從物”身上。
從字面上解釋,“國營”二字只表示“國家”是企業的經營者,而不是所有者,所有者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經過這樣一番偷梁換柱、瞞天過海的運籌操作,“國家”成了生產資料的所有者,權利客體變成了權利主體。“國家”是一個什么東西?它是一個工具,一部機器,是階級斗爭的結果和產物,它自己不具備任何思維判斷能力。它怎么能成為權利的主體呢?雖然,在對外關系中,“國家”行使著權利主體的職能,但是不要忘記,它的這種職能(包括其他權利職能)都是人民代表大會這個最高權力機構授予的,人民代表則是這個機構的主體;沒有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國家”不能在任何場合以權利主體的身份說話。
“國家”這個“物”的本身是由什么構成的呢?它是由一大堆的機關和衙門組成的,它需要有一大幫子的人充塞其中,操作這部機器使它運轉,行使人民代表大會賦予的職能。當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從人民代表大會轉移到“國家”這個大機關、大衙門時,這種“所有權”事實上便掌握在在這個大機關、大衙門里打工的大大小小的官員們手里,這些官員們不是習慣把自己稱作“公仆”、“公務員”嗎?對于生產資料的處置權這時已無需在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而直接由“公仆”和“公務員”們說了算。
現在你可以明白了吧,為什么那些從上到下、大大小小的各級官員敢于那樣肆無忌憚地把原本屬于“全民”的礦產資源出賣給任何一個拿得出鈔票的私人、外國人?敢于那樣隨心所欲讓一個企業破產、讓工人下崗?沒有任何力量可以制約它、制止它。一方司職,便是一個土皇帝,可以一個人說了算。原因不在于學者教授們鼓噪的什么“制度不健全”呀,“缺乏監督”呀!法律已經賦予了他們這樣做的權力,這就是“制度”;“監督”本身就是違法、違憲,你還“監督”個狗屁!你敢“監督”他,他就可以立馬將你拿下。
1993年的修憲案被人大通過以后,一位社科院某研究所的領導(名字忘了,女)竟然面對鏡頭厚顏無恥地向媒體邀功:是我們建議中央,做出“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這一修改的。自此以后,城市出賣企業、農村出賣土地就在神州大地上掀起了一陣接一陣的狂潮,直至今日。
學者、媒體常常對這三十年的發展速度津津樂道。如果不是戴著有色眼鏡,那么,資本階級對原屬于全體人民的生產資料掠奪和占有的“高效率”無疑是一個重要原因。你能否認嗎?
二、關于“國家所有權”
上海辭書出版社1984版《法學詞典》“國家所有權”詞條:
“我國憲法確認國家財產的法律地位,保護國家財產所有權,對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發展什么樣的“國民經濟”呢?
1982年版第十五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這一表述在1993年的修憲案中被改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樣,“市場經濟”就名正言順地在一部“社會主義”的憲法中登堂入室了。
一般意義上的“所有權”是指“所有人對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是一定歷史時期人們之間物質資料占有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統治階級用它來保護對其有利的生產資料所有制。資本主義國家曾強調所有權是絕對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人人可享有的基本權利。”(《同上》)
這就是說,“所有權”這個概念是私有制的產物。為了避免人們在對物的占有過程中出現“你的”還是“我的”的糾紛,必須在法律上明確規定某物屬于某人。在實現社會主義革命、將一切生產資料歸屬“全體人民”以后,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問題已經徹底解決了,不存在“你的”“我的”問題;所有生產資料都是大家的,所有人的,怎么還會出現“國家所有權”的問題?而且還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除了“國家”這個由一部分人掌管的機器以外,任何人,包括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也“無權干涉”?
馬克思曾經指出: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也就是這里所說的“市場經濟”)“一方面擴大對勞動的需求,另一方面又通過‘游離’工人來擴大工人的供給,與此同時,失業工人的壓力又迫使就業工人付出更多的勞動,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勞動供給不依賴于工人的供給。勞動供求規律在這個基礎上的運動成全了資本的專制。”(《資本論》一卷《資本的原始積累》)
也就是說,資本經濟正常運行必須有一個先決條件:產業后備軍的存在。資本階級可以用強力迫使一部分工人失業,同時使一部分失去土地或瀕臨破產的農民流入城市,充當產業后備軍。只有如此,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壓低已經就業的工人的工資。失業工人、農民工對另一部分就業工人的“競爭”(壟斷企業除外,這一點下節還要談到),是這三十年來市場經濟“繁榮”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資本關系以勞動者和勞動在實際條件的所有權之間的分離為前提。資本生產一旦站穩腳跟,它就不僅保持這種分離,而且以不斷擴大的規模再生產這種分離。因此,創造資本關系的過程,只能是勞動者和他的勞動條件的所有權分離的過程。”(《同上.〈所謂原始積累〉》)
這就是“國家所有權”的實質!
三、“國有企業”與社會主義
“國有經濟就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難道不對嗎?有人可能會立刻嚷嚷起來,而且振振有詞,嘟嘟囔囔吐出一大堆自己編造、臆想出來的胡話、昏話,來欺騙大眾,同時也欺騙他們自己。
我們要問:是誰,是哪一位經典作家說過這樣的話?馬克思、恩格斯,還是列寧、毛澤東?
這可就不好編了,當你說某某導師說過此類話的時候,今天的草民已經不是你們想象的那么愚不可及,率意輕信,就像當年相信“生產力是最革命的因素”的謊言一樣,他們可能自己到書本里或網絡上去查。
那么,好,讓我來替你回答這個問題吧:
“在一定的發展階段上,這種形式(股份公司)也嫌不夠了:資本主義的正式代表——國家不得不(我說“不得不”,因為只有在生產資料或交通手段不適于股份公司來管理,因而國有化在經濟上已成為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國有化——即使是由目前的國家實行的——才意味著經濟上的進步,才意味著由社會本身占有一切生產力方面達到了一個新的準備階段。但是最近,自從俾斯麥致力于國有化以來,出現了一種冒牌的社會主義,它有時甚至墮落為一種十足的奴才習氣,直截了當地把任何一種國有化,甚至俾斯麥的國有化,也說成是社會主義的。顯然,如果煙草國營是社會主義的,那么拿破侖和梅特捏也應該算入社會主義創始人之列了。——原注)承擔起對生產的領導。這種轉化為國家財產的必然性首先表現在大規模的交通機構,即郵政、電報和鐵路方面。”
“但是,無論轉化為股份公司,還是轉化為國家財產,都沒有消除生產力的資本屬性。”
—— 恩格斯 《反杜林論.社會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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