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贓款之良法
——病榻肊見
反腐敗是舉國上下關注的焦點,而反腐敗的力度,上下的感覺卻大有不同。
最近公布的數據說,“5年35個省部級以上官員落馬,平均每年7個省部級以上官員被查處,這彰顯了中國檢察機關加大腐敗大案的查處力度。”
老百姓的感覺,貪污受賄不是越打越少,而是越打越多。公布出來的案例和數據,不能喚起人們的信心和激情。你說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黑龍江省政協主席韓桂芝“落馬”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鄭筱萸、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被判處死刑了;人們就會想,連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成克杰這一屬于“黨和國家領導人”范疇的大官的死,都不能讓貪官止步,區區局長、副省長又能有怎樣的震懾效果?
老百姓對反腐敗缺乏信心,還在于貪污受賄的數額越來越大。按195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貪污數額在一億元以上者,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其情節特別嚴重者判處死刑;貪污數額在五千萬無以上不滿一億元者,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貪污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不滿五千萬元者,判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或一年至四年的勞役,或一年至二年的管制;貪污數額不滿一千萬元者,判處一年以下的徒刑、勞役或管制;或免刑予以開除、撤職、降職、降級、記過或警告的行政處分。此處的數額均為舊幣,1萬元舊幣合新幣1元。劉青山貪污1.84億元,張子善貪污1.98億元,被判處死刑,都不到2萬元。
而現今,貴州最大貪污犯許杰、杜建生共同貪污7272萬元;“山西第一貪”宋建平,任職4年成億萬富豪。公布的數據說,5年來,立案偵查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上、挪用公款百萬元以上案件35255件,2009年追繳贓款贓物71.2億元。
數字是個奇怪的東西。一百元和一千元的區別,一萬元和十萬元的區別,一百元萬和一千元萬的區別,大家都能辨別清楚;但一百億元和一千億元的區別,一般人就感覺不出來了。所以,盡管公布追繳了多少億元的贓款贓物,老百姓都不會受到震撼。
最可議的是,那追繳來的贓款,一般都予以沒收,歸入了國庫,和老百姓一點關系也沒有。老百姓們還知道,許多罰沒都成了單位的福利,國家決算中從來沒有“追繳贓款”這項收入,所謂“和珅跌倒,嘉慶吃飽”,誰又能保證它不成為新的“貪污”之源?
趙翼倒為處置贓款提供了一良法。《廿二史劄記》卷五“籍沒財產代民租”說:“權臣強藩,積貲無藝,或親行掊克,或廣收苞苴,無一非出自民財。”掊克,是聚斂、搜括的意思;苞苴,就是賄賂。聚斂搜括或廣收賄賂,無一非出自民財,確是一語中的。既然如此,這錢財就該“還之于民”。
他舉了史上兩個例子:一是漢桓帝誅梁冀,收其財貨,縣官斥賣三十馀萬,以充官府用,減天下稅租之半。一是唐朝李锜反,兵敗伏誅,朝廷將輦其所沒家財送京。李絳奏言:“锜家財皆刻剝六州之人所得,不如賜本道代貧下戶今年租稅。”憲宗從之。
《三國演義》開卷即曰:“漢朝自高祖斬白蛇而起義,一統天下,后來光武中興,傳至獻帝,遂分為三國。推其致亂之由,殆始于桓、靈二帝。桓帝禁錮善類,崇信宦官。”漢桓帝,本是一個昏君,卻也知道將貪污犯梁冀的財貨斥賣,以減天下稅租之半。而李絳謂“锜家財皆刻剝六州之人所得,不如賜本道代貧下戶今年租稅”,更為英主憲宗所采納。故趙翼評論道:“以橫取于民者,仍還之民。此法最善。憲宗英主,其說易從。不謂桓帝先已行之也。后世有似此者,籍沒貪吏之財以償民欠;籍沒權要之財以補官虧。亦裒益之一術也。”
借鑒古人的經驗,是否也可這樣處置贓款:即何地區的貪官,其刻剝所得,仍還歸本地人民。道理很簡單,貪官所收的賄賂,皆為黑礦主、黑工頭從工人、農民頭上盤剝而來,決不應該成為國家創收的財源。
當然,古今情況不同,代完租稅,代償民欠,已無必要。但為民造福卻是可以辦到的。
當今人民最大的三大難是買房難,上學難,看病難。現試籌措之:
將贓款用于為民買房?似難操作。如“日記門”主角欽州市煙草專賣局局長韓峰,收受賄賂款48.2萬元。此48.2萬元,只夠購一套中等大小的房子,該分給誰呢?
將贓款用于為民上學?亦難操作。48.2萬元,以一萬元計,可分給50大學生,但該分給誰呢?
將贓款用于為民看病?看來是可行的。最佳方案,將此48.2萬元撥給欽州市第一人民醫院,規定凡在本醫院作CT或磁共振檢查者,一律免費。CT或磁共振費用一向居高不下,百姓承擔不起。只要醫生認為有必要,就可免費檢驗。豈不為民減輕一實際負擔乎?
其他各地,均可仿此執行。
這種處置,既符合“以橫取于民者,仍還之民”的原則,又能激起民眾對反腐敗的關心。我以為是一個良法。
反駁者或者會問:如果48.2萬元用完了怎么辦?我回答:不是還有新的反腐敗成果么?反駁者或者會問:如果再也打不出新腐敗來怎么辦?我回答:那不正證明反腐敗已經取得徹底勝利,人民還不歡欣鼓舞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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